公安行政许可各程序环节具体记录方式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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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许可各程序环节具体记录方式和规定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当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外,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留存好申请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表上委托栏中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并由公安机关留存。(纸质文书资料方式记录)
二、受理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受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纸质文书资料方式记录)
(二)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
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纸质文书资料方式记录)
(三)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纸质文书资料方式记录)
(四)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纸质文书资料方式记录)
(五)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纸质文书资料方式记录)
三、审查
(一)书面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形式,由工作人员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后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名。(纸质文书资料方式记录)
(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采取实地或者实物查看、检验、检测以及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后制作核查记录,核查
记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纸质文书资料方式记录)
(三)专家评审。对涉及专业知识或者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审,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也可以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制作专家评审会议纪要。公安机关不得事先公开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会不公开举行,申请人不得参加专家评审会。公安机关作出最终决定时应当参考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纸质文书资料方式记录)
(四)组织听证。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对陈述和申辩,应当记录在案,并纳入行政许可审查范围。对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应同时进行现场视音频记录。(纸质文书资料方式、现场视音频记录)
四、决定
(一)逐级呈报审批。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后,初审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制作《行政许可审批表》,
逐级呈报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批准。(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法定期限内决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三)集体讨论决定。对存在争议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送交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提交本级公安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五、送达
(一)直接送达。依据不同许可申请内容,制作《送达回执》,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相关文书或证照送达申请人签收。(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留置送达。制作《送达回执》,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相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同步记录送达过程。留置送达应符合法定形式。(纸质文书资料、现场视音频记录)
(三)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相关文书、证照寄送申请人。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四)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采用张贴在受送达人住所方式公告送达的,以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同步记录,并在档案资料或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纸质文书资料、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六、监督检查
(一)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实地检查;
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3、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相关资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
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对进行实地检查的,还应当进行现场视音频记录。(纸质文书资料、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二)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当场改正,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当场口头或者书面责令暂时停止建造、安装或者使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日内向建造、安装或者使用单位送达正式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纸质文书资料)
(三)公安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四)公安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时,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责令当事人自行政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五)对利害关系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提出的撤销行政许可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