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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工商发[201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2.06

【实施日期】201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

营主体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3号)

各区工商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同时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净化市场环境。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今后开展清理工作的机制和具体流程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方式

清理的范围共有两类:一是两年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查无下落、未纳税申报达两年以上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注销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税务部门责令改正仍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以及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信息补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登记事项、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理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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