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所有权的意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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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所有权的意义与特征
•教材中提到所有权还具有观念性
•观念性,指所有权是观念存在,而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
占有权能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使用权能
•使用,是在不改变物的本体的前提下,按照其性能或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如果改变了物的本体,应归入处分权能。
•使用权能意味着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身的意志使用标的物。
•使用权能的存在要以实际占有物为前提。
•使用权能和占有权能一样,非所有人也可以具有。
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在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也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利。
不改变标的物的本体或权利归属是收益权能的前提。
•任何所有权都要求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人们拥有某物,是为了从物上获得物的使用价值(使用)和换取物的价值(处分)外,权利人还要取得物所派生出来的价值(收益),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社会,这正是商品生产者所追求的。
•收益权能也可以与所有人相分离。
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利,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物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
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实物形态进行的处分,它将导致物的形体的变更或消灭。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对处进行处置,即转让。
它是对物的价值形态上的处分,意味着交换价值的转移。
•二者的区别在于:(1)事实上的处分属于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属于法律行为;(2)事实上的处分引起物的形体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改变物的权利的变动;(3)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目的在于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则是对物的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货币价值。
•处分权能原则上不能由他人行使,但可能由于法律的规定(如因强制执行而被拍卖)与所有权分离由非所有权人行使。
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
•一、所有权限制概说
•所有权的限制,是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的拘束,并负一定的义务。
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
•二、所有权在私法上的限制
•私法上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的立法旨意主要是为协调民商法主体在生产生活、交易流通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图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常有序,最大限度发挥财产价值,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
•二、所有权在私法上的限制
•(三)私力救济行为
•(四)定限物权或债权的限制
•(五)相邻关系
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
•三、所有权在公法上的限制
•公法是强行法,干预法,基于公法的行为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
同样地,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所有权受到的各种限制中最严格的。
•(一)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
国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认原所有权的合法性前提下,对之实施的彻底限制,并一般对被征收、征用方给以适当的补偿。
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
•(二)城乡规划法对土地利用的限制
•
•(三)基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
•(四)所有人不得利用标的物实施违法活动
第五章所有权的类型
•第一节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自学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设定于土地之上的各种权利中最核心的一种财产权利,确定一宗土地的所有权,首先要确定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
•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都有规定,其中《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这意味着我国只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a. 国家土地所有权;b.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因此,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定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二
是确定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1.概念:是指土地所有权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2.特征
✹(1)土地所有权的私益性和公益性
✹(2)土地所有权向土地用益权的让步——土地用益权的优越性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 1.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不仅包括地面,也包括地上及地下。
• 2.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1)内在的限制。
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以人力所能支配并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为要件。
也即说,土地所有权的支配力,仅限于其行使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范围。
(2)法律的限制。
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很多,除了相邻关系的规定外,还有国防、电信、交通、自然资源、环保、名胜古迹等方面的限制。
(三)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主体特定
•禁止交易
•权属稳定
•权能分离
三、土地征收制度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具有不可侵夺性的个人、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
国家土地征收权,原意是指最高统治者不需要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把财产用于公共目的的权力。
以是否合宪是评判其是否合法行使的唯一标准,也是防止土地征收权滥用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1、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土地征收实质上指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权力,对本不可侵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的制度。
其实质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法律依据:
1、《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
2、《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
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
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特征:
(1)强制性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所实施的国家行政行为
(2)补偿性
•区别于土地没收、土地征购
•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并不直接由国家负担,而是由用地单位承担
(3)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因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是否需要界定公共利益的内容存在争论。
3、条件
(1)前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须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3)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4)给予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
四、土地征用制度
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强制使用自然人、法人等的财产。
对象包括对产和不动产;一般是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如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
掌握的要点:
(1)前提条件
(2)不需权利人同意
(3)返还
(4)合理补偿
与征收的共同点:强制性
不同点:所有权与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一)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以房屋为标的物,由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
•特征表现为:
• 1.客体
• 2.完全物权
• 3.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 1.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法律实施的发生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新建
•没收
•收归国有(征收、无主房)
•承继
•添附
• 2.所有权的消灭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结合主义
•分离主义或分别主义
•我国的房地产关系的特点:
• 1.各为独立的不动产
• 2.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 3.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所有权
•自学
二、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一)取得时效说或瞬时时效说
•(二)非时效说
• 1.权利外像说
• 2.法律赋权说
• 3.法律特别规定说
• 4.占有效力说
第三节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物有所归,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它提供了一个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假说。
先占立法例
•先占自由主义
•先占权利主义
•二元主义
先占的法律性质
•法律行为说。
法律行为说强调先占的成立,须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从而取得所有权。
此说的不足是将“所有的意思”混同于“效果意思”。
•准法律行为说。
准法律行为说认为先占属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取得所有权效果的制度,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表现行为。
此说无法解释何以在没有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中存在大量的先占问题。
•事实行为说。
事实行为说认为先占中的以所有的意思同取得时效中的以所有意思一样,非指效果意思,而是指事实上对物有完全支配管领的意思。
基于先占无主动产的事实,法律赋予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
先占的条件
•先占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 1.先占之物须是无主物。
• 2.先占之物限于动产。
•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 4.先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先占的法律效果
•先占的基本效力是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但各国立法规定并不一致。
•关于先占的效力,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是先占自由主义,即不分动产与不动产,法律均允许自由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二是先占权主义,即无主不动产只有国家才有先占权,动产则须经过法律的许可,方能取得其所有权。
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采取第二种做法。
•我国民事立法中目前并未对先占制度作出规定,实践中依据共同生活习惯而予认可。
第四节遗失物拾得
•一、遗失物拾得
•(一) 遗失物拾得的概念和性质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的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第四节遗失物拾得
•(二) 遗失物拾得的构成要件
•遗失物拾得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1. 标的物须是遗失物。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因主观疏忽或者自然原因致失落他处而丧失占有的物品。
其特点应是有主物且是非依遗失人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动产。
遗失物的构成条件
•(1)须为有主动产;
•(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3)须丧失占有非出于遗失人的本意;
•(4)须无人占有。
2.须有拾得行为
•拾得的构成
•(1)发现
•(2 )占有
•(三) 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果
• 1.拾得人的义务
•通知或者公示义务
•保管义务
•报告及交存义务
•返还义务
• 2.拾得人的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权
•报酬支付请求权
•留置权
•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立法上有两种不同的体例,即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依一定的条件而取得所有权主义。
多数国家民事立法规定,拾得人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找到失主的情况下享有一定比例的报酬请求权。
•我国《物权法》中仍未承认拾得人能够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及一般情况下的报酬请求权,仅承认了在失主悬赏情况下的报酬请求权。
•(四) 拾得人不法处置遗失物的后果
• 1.拾得人据为己有而自行使用收益
•通知或者公示义务
• 2.拾得人据为己有而加以处分
•(五) 我国《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的规定
•第106条至113条
•二、埋藏物发现
•(一) 埋藏物发现的概念与性质
•埋藏物发现,是指发现埋藏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性质与无主物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相同,属于事实行为。
•(二) 埋藏物发现的成立要件
•发现埋藏物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 1.标的物须为埋藏物;
•动产
•埋藏于他物之中的物
•所有人不明
• 2.须有发现行为:认识埋藏物之所在。
•(三) 埋藏物发现的法律效果
•关于发现埋藏物的效力,立法上有三种体例:
•①发现人有条件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埋藏物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由发现人所有,或由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各取得一半;
•②公有主义,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埋藏物只能归国家所有;
•③报酬主义,即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包藏物的所有人所有,但发现人可以请求包藏物的所有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
•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六节取得时效
•一、概说
•(一)取得时效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第六节取得时效
•二、取得时效的制度价值
•第一,维持人类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
•第二,物尽其用;
•第三,证据获得和认定。
第六节取得时效
•三、取得时效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
•(二)占有持续经过法定期间;
•(三)占有之时是否善意存在争议;
•(四)占有的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第六节取得时效
•举证责任
•主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的人负举证责任;
•利害关系人主张占有人的占有存在瑕疵负举证责任;
•占有人不对善意占有举证,但应对标的物的无过失占有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节取得时效
•四、取得时效的起算、中止与中断
•(一)起算
•(二)中止
•最后六个月存在不可抗力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欠缺代理人
•存在法定代理关系
•存在夫妻关系以及继承人、管理人尚未确定。
•(三)中断
•1、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
•2、占有人变为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3、占有被他人侵夺而未依法回复
•4、占有性质的变更
•5、法定中断事由: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想占有人主张权利、占有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