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合规部部长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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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ⅩⅩ
法律合规部部长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促进本行依法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ⅩⅩ银行ⅩⅩ章程》和本行《合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合规部部长是负责对本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检查及对法律合规部门进行组织、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法律合规部部长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忠于职守,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本行法律合规部部长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金融自律组织管理,并需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核准其资格。。
第二章任免及行为规范
第五条总行设法律合规部部长一名。
第六条法律合规部部长由行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任命,再报银监局核准。选聘法律合规部部长,应当将其是否熟悉行业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部长任期届满前,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第八条法律合规部部长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可以免除法律合规部部长的职务。
第九条董事会拟免除法律合规部部长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法律合规部部长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银监局。
被免职的法律合规部部长可以向银监局解释说明情况。
第十条董事会决定免除法律合规部部长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法律合规部部长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银监局。
法律合规部部长离任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其离任原因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部部长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本行在经营管理上的合法合规性和合规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第十三条法律合规部部长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
第十四条法律合规部部长应当保守本行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第十五条法律合规部部长对于侵害客户和本行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向总行行长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法律合规部部长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七条法律合规部部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二) 在本行分管业务条线、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三)对本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四)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五)滥用职权,干预本行正常经营;
(六)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本行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本行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损害客户和本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职责及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法律合规部部长有权独立、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法律合规部部长应当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行长、监事和银监局报告本行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合规风险管理状况。
法律合规部部长应当按照要求对本行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银监局。
第二十条法律合规部部长应当对本行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本行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合规制度。
第二十一条法律合规部部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协调本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制订和修订本行合规政策、合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并报行长审核;
(二)全面负责本行的合规管理工作,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三)定期向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及时向行长和董事会报告本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四)将行长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本行全体员工,并组织执行;(五)制定本行合规部门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合规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
(六)审核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七)本行章程规定或者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二十二条法律合规部部长发现本行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行长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行长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法律合规部部长应当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报告。
第二十三条法律合规部部长发现本行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和监事报告:
(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存款等侵害客户权益的;
(二)有贪污、贿赂等嫌疑的;
(三)查明诈骗、盗窃本行资金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
(五)本行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六)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干预本行正常经营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的机构和人员经营管理活动监管不力或对已发现(包括外部监管机构和内部各级稽核或业务管理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的;
(八)用人失察、用人失当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不及时采取组织措施的;(九)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后,瞒报或谎报的。
(十)监管机构或本行其他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法律合规部部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二)查阅本行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三)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与本行有关人员、为本行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通过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四)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五)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行长、董事会报告;(六)本行章程或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法律合规部部长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法律合规部部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股东、董事不得违反本行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法律合规部部长下达指令或者干涉法律合规部部长的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合规部部长应当在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季度工作报告;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报告本行合规经营、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法律合规部部长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法律合规部部长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效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层限制、阻挠法律合规部部长正常开展工作的,法律合规部部长可以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依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