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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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公司或打电话咨询或办理各类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所需的材料、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规定。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1、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

2、办理事项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证件;

3、经办的科室、办理的程序和办理时限;

4、行政许可或不许可的条件;

5、办事人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时的申诉途径和方法。

第五条经办人员对到公司咨询和办理广电网络业务的办事人员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六条经办人员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形式,可提供各科室制作的办事指南或办事程序、审核办法等资料。如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填写《一次性告知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办事人,一份由公司或经办单位留底备查。

第七条各业务部室要及时制作办事指南等便于一次性告知材料,以备办事人员索取,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往返多次的责任人,由公司督查工作小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被确认有效投诉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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