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doc
四川省物业管理规定
四川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区域内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物业管理的自治权力。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物业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包括物业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维护物业。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三条违规行为的认定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认定。
第十四条违规行为的处理对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四川省人民政府所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规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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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二)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改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一、物业管理概述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改造等工作,以保障住户安全舒适居住的行为。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下,四川地区的物业管理亦日益重要,因此制定一套有关物业管理的条例势在必行。
二、物业管理权责物业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 维持物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住户基本生活需求;2. 组织制定并执行物业维修保养计划;3. 执行公共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4. 管理物业收费,并保证公示透明;5. 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纠纷。
三、住户权益保障1. 住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2. 物业公司应及时回应住户的投诉和咨询,并尽力解决问题;3. 住户对物业管理应有监督权,并有权利参与物业决策;4. 住户对于物业管理的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5.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泄露住户个人信息,保护住户的隐私权。
四、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2. 物业管理费用项目应明确,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3. 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应公示透明,住户有权知晓自己应缴纳的费用;4. 物业管理费用应专款专用,用于维护公共设施、管理经费等。
五、物业服务质量监督1. 设立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专项资金,用于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2. 建立住户评价机制,鼓励住户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价;3. 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抽查,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管;4. 对于服务质量差的物业公司,应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
六、物业安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2. 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3. 物业公司应及时发布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预案,提高住户的安全意识;4.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七、物业管理纠纷解决1. 物业管理纠纷应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或仲裁;2. 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纠纷;3. 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住户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4.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监督,保证公正处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对其所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土地等物业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并有权监督其维修和维护情况。
第七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报修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改进工作质量。
第三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资格,提供具备相应技术、设备条件和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提供者有权收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并应当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这些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维修和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报修、维护等问题,并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四川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组织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接受业主或者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解释和回应。
第十六条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监督和评价,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一、导言物业管理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提供良好居住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四川省物业管理领域的各项工作,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四川省政府于XXXX年出台了《四川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从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立法背景物业管理是在城市化进程中迅速发展起来的行业。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和监管,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收费不明朗等问题,引发了大量投诉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四川省政府决定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物业管理条例,以确保物业管理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机构设置与责任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维护物业,明确人员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和权限,重视业主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利益的代表,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3. 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物业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提高。
同时,条例还对共用部位的使用和维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减少纠纷。
4. 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清洁小区绿化带、公共区域等,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同时,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建立有效的安防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维权和纠纷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的维权途径和维权程序,鼓励业主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
四、实施效果自《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物业管理行业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业主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提高了服务质量,加强了内部管理,提升了居民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业主更加主动参与管理决策,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增加了社区的凝聚力。
四川地区物业管理实施规定
四川地区物业管理实施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四川地区的物业管理实施规定,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为了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的专业性和能力,四川地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有以下要求:- 公司需具备相关物业管理从业资质证书;- 公司需具备一定规模和人员数量的管理团队;- 公司需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
3.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为了保障业主的权益,四川地区规定每个小区或物业项目都应该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确保其合规运营;- 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 参与制定小区或项目的物业管理规定。
4.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应当将费用用于以下方面:- 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保安、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 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费用。
5. 物业管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障小区或物业项目的安全,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 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门禁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6. 物业纠纷处理机制四川地区规定了物业纠纷处理的机制,包括以下步骤:- 居民应首先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 如投诉无效,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7. 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
8.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公告实施。
以上为《四川地区物业管理实施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促进四川地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小区或物业项目的良好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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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业主自治,保护业主权益,提升社区环境品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保养、管理物业公共部位;2. 组织、协调、推动业主共同事务;3. 维护社区安全、秩序的维护;4. 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营和维修等服务;5. 安排、管理人员,维护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设备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清洁卫生服务;2. 绿化养护服务;3. 安全巡查和安全防范服务;4. 环境卫生服务;5. 水电设备维护和维修服务;6. 住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向业主公示评估结果。
第八条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物业管理公司与住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业主自治第九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的决策由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由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组织。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代表业主行使部分物业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听取业主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监督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社会秩序,提升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为对居民住宅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区的良好运转。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水、电、气、供暖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二)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确保社区的整洁和安全;(三)管理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四)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间的交流和社区氛围的建设;(五)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的稳定和和谐;(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四)具备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九条居民应当按照物业所属区域的不同,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和对居民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乱收乱用。
第四章:物业维修与维护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居民需要和合理要求,及时进行物业的维修与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物业维修与维护的申请。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响应居民的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与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与维护的工作机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备工作。
四川地区物业管理实施规定
四川地区物业管理实施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地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住宅小区、公寓、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优质的原则,促进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相结合,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驶职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和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并纳入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保证服务质量,提供专业、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人员素质。
四、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十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物业设施设备维护、环境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公告,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五、物业费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管理制度,保证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规行为与处理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组织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成立的,负责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机构。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营能力,明确管理职责和服务内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向住户公示其基本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保、设备管理、公共事务处理等各项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业主身份比例分摊,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搞虚假宣传或强制增设收费项目。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享有签约自愿权、服务质量监督权和违约索赔权等权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逐案记录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由业主选举产生,与物业管理机构共同参与管理,维护业主集体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证服务质量,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举报物业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物业管理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省人民政府所有。
四川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规程
四川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规程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四川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的执行。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2. 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等工作。
- 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紧急事务,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居民的投诉问题。
-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小区内的安全演练和消防检查,确保小区内的安全性。
- 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向业主和居民公示。
3. 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和使用-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和居民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将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和管理。
-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公示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费用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 业主和居民权益保护- 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财产权和人身权。
-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业主和居民的信息管理制度,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咨询。
5. 物业管理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等。
-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违规处理机制,确保处理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6. 监督和投诉处理-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和执行规程。
- 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事项。
-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评估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上为《四川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规程》的主要内容,旨在促进四川省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管理水平。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物业管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行为,维护和管理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居民居住品质的一项工作。
为了规范四川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物业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范围明确,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和人员技能;2. 物业管理机构应公开工作人员名册、工作区域和联系电话等信息;3.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4. 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计划,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2. 业主委员会是居民和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桥梁,负责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解决居民纠纷;3. 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
四、物业费用1. 物业费用应合理,明确费用构成和计算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 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结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3. 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拒不缴纳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追缴。
五、物业服务1. 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全面的物业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维护、设备设施检修等;2. 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响应居民投诉和报修,及时解决问题;3. 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
六、居民权益保护1. 物业管理机构应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居民的和谐居住环境;2. 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剥夺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3. 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法律责任1. 物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业主或居民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居民之间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4. 物业管理机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业主权益,保障社区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物业单位的管理行为,并适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契约约定和相关规定,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地向业主提供服务。
2.依法合规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公开透明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管理费用、服务标准、收费项目等信息,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保安、巡逻、安全管理等安全服务;3.绿化、环境卫生、清洁服务;4.停车场、车辆管理;5.秩序维护、纠纷调解等社区管理服务;6.其他与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2.具备相应的人力、财力、技术支持和管理能力;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金;4.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并开展业主自治。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和服务改善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以下行为:1.强制业主或租户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2.擅自变更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或收费标准;3.故意拖欠支付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业主其他合法权益组织的物业费;4.对业主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行为。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实施细则: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目标本文档旨在提供《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的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职责和权限1. 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组织卫生清洁工作,保证环境整洁;- 维护小区安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解决纠纷;- 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信息。
2. 物业管理单位的权限包括:- 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指派工作人员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检查。
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标准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意见确定,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改善。
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单位应保障业主的以下权益:- 享有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 参与物业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改;-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职责;- 知情权和参与权;-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收费。
物业管理纠纷解决1. 物业管理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调解。
2. 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并及时作出解决意见。
3. 如果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和权限;- 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收费。
2. 物业管理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1.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 如需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应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1999]第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备、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指导。
(一)(二)(一)(二)(三)(四)(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需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及其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
一个住宅区(楼)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数额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选;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三)听取住宅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四)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依法变更、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业主公约。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物业服务质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服务内容、价格收费、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等多方面内容,并强化了物业服务监管机制,以确保市场规范运行,保障群众利益。
以下是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物业管理的目的、范围、服务原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和监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该章节从注册登记、经营场所和设施、资质条件、经营规范、经营行为等多个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职责明确、权责相符、规范运营。
此外,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承诺书应当包含的内容,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该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
其中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坚持服务社区,保障业主生活及财产安全;加强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每年对业主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认真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内容和提高质量。
第四章价格收费及服务补偿该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原则与方法,以及业主的支出和补偿。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讲明收费标准及说明收费项目的具体内容,并不得执行过高收费、强制消费、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业主因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合理赔偿责任。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该章节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组织、选举和职权。
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并有效发挥权力,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和评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章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该章节主要介绍了物业服务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职责分工。
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以保障市场良性运行和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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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9号令1999年2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实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八条城市住宅区(楼)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城市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40%的;(二)商品住房人住率达到50%的。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时,应当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业主出席;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审议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需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及其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
一个住宅区(楼)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数额应当为5个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造;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三)听取住宅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四)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依法变更、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业主公约。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时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二)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三)组织开展社区综合服务和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维修费用收支记录等管理制度;(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住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和代办服务费用;(二)依法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特约有偿服务;(三)有权制止违反本住宅区(楼)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对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有权要求赔偿;对严重违反业主公约和业主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有权依照业主公约和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或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实施第十九条新建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与。
住宅经综合验收后,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暂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的,暂由出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物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包括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与解除等条款。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并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各类管道、线路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二)保洁服务、绿化服务、保安服务、车辆管理;(三)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四)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一)住宅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三)住宅地下管网结构图;(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五)依法签定的质量保证协议;(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工程建设资料。
第二十三条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超过法定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或者使用人负责,费用自理。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超过法定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其费用在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住宅户外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由供水、供电燃气等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物业业主和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外形及其色调;(三)不得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四)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五)保持物业的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堆放杂物,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或者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六)业主转让物业后,新业主须在办妥转让手续30日内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七)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因装饰装修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影响毗邻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改正并负责维修;拒不改正、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实施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业主或者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30日内,向业主管理委员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物业管理经费和专用房屋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经费包括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公共服务收费、代办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
第二十九条出售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应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设备重置、改造、更新。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提取比例、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法。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确定、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在已委托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已购买商品房取得产权后尚未入住的业主,减半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具体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燃气、供电、通讯、光纤网络等企业的委托,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按照价内倒扣不高于3%的比例向委托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为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代请保姆或者钟点工、清洗家用电器、代购商品等专项特约服务,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协商收取特约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住宅法定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应当将保修费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经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帐务核算,并按年度向物业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三十六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修建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
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应当提供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严重侵犯业主、使用人权益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严重渎职,或者侵犯业主、使用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解聘,并提请物业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区内未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随意占用公共场地、绿地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行政处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降低直至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