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随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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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随县征收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1.10
•【字号】鄂财综发[2010]69号
•【施行日期】2010.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随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收费的批复
(鄂财综发[2010]69号)
随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立项的请示》(随财文[2010]54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和《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县城乡总体规划(2010-2030)的批复》(随政函[2010]5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随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由随县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
随县政府所在地的厉山镇城市规划区内的联群村、灯塔村、星旗村、星升社区、星炬居委会、红星社区、神龙社区、厉山街道居委会、北岗村、勤劳村。
三、征收对象。
凡在上述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单位
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范围。
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军事设施,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具体减免范围由随县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确定。
五、资金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城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县财政局办理收费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随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随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一律同时取消。
八、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