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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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
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4.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原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各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为方便、快捷地为您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确保您能在5月1日起,顺利使用增值税发票,现通知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请您从速办理。

一、2015年在地方税务局领取过发票、申报过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营业收入超过515万元(相当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已为您做好营改增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您只需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理营改增手续”专区,输入计算机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码,进行增值税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
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二)营业收入515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1.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已为您做好营改增税种登记手续,您只需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理营改增手续”专区,输入计算机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码,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2.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您如果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首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CA证书的纳税人可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尚未领取CA证书的纳税人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然后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营改增专区—营改增发票审批(核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

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上述纳税人参加技术服务单位操作培训后,持系统下载、打印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临时办税服务厅“税控装置发行”窗口办理税控器具发行手续。

同时办理领取“一证通”证书、网上申报确认手续;领取税库银扣款协议(到开户银行办理签署手续,可在5月底前,将税库银扣款协议送交主管税务所);领取增值税发票。

流程如下:
二、2015年在地方税务局未领取过发票、未申报过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请您准备好如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一证一码”的纳税人准备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开户许可证》(原件);
4.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
5.发票专用章、采用A4纸复制“发票专用章”印模;
6.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填制《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7.需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二)到营改增临时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手续
持以上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临时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营改增税种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

(三)领购税控器具参加操作培训
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地点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四)办理税控器具发行等手续
到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临时办税服务厅“税控装置发行”窗口办理税控器具发行手续。

同时办理领取“一证通”证书、网上申报确认手续;领取税库银扣款协议(到开户银行办理签署手续,可在5月底前,将税库银扣款协议送交主管税务所);领取增值税发票。

流程如下:
附件:1.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3.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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