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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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夏商西周
1乱政、疑众:乱政,指用邪术以扰乱政治,即破坏法制;疑众,指妄陈邪术,恐惧于人,2或以装神弄鬼的手段蛊惑人心的行为。犯上述罪均处死刑。
3殷彝:指殷商的法律。彝,法
4斫胫:即砍掉小腿的刑罚。膑,膝盖骨
5炮烙:相传为商代所使用的一种酷刑。即用方格铜柱涂上油,加炭火烧热,令罪犯步行其上,烧足致残,或不能忍受时便掉在炭火中烧死。
6醢:商代的一种酷刑。把罪犯剁成肉酱
7脯:商代的一种酷刑。把罪犯处死后晒成肉干
8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9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10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
11孥戮:是夏商的刑罚。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即把不遵从王命的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类似以后的族刑。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12劓殄: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殄,灭绝,绝尽。即一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
13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14禹刑:最先见于《左传》,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不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以禹刑统称夏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15“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16 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即轩墨(刺面或额,并涂上黑色)、劓(割去罪犯鼻子)、刖(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
17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18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命法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9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20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是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指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21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22三不去:古代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失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
23七出:亦称七去,指自西周开始中国古代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24《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25弃市:弃市是西周时开始适用的一种死刑方式.弃市即“杀之于市,与众弃之”,多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这种死刑方式反对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适用.后世沿袭之
26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7同姓不婚: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二是“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反应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有鲜明的政治用心.
第二部分:春秋战国秦
1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2廷理:春秋战国进期,楚国官制名称比较特殊,其最高司法官称廷理
3连坐: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时规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即连带受罚.连坐法规定,发现犯罪必须向官府举报,否则一同治罪.连坐的范围包括: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事连坐、同居连坐.连坐体现了商鞅重刑轻罪的思想
4《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5法经:战国时期魏国相李悝,在辅佐魏文侯变法改革、推行新政时制定的一部法律.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编,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法典的滥觞.
6《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7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8《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9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秦筒《法律问答》,它作有规定.
10 妄言罪:秦时的罪名之一.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即构成妄言罪,处族刑
11《封诊式》: 《封诊式》是指秦朝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方书程式,其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
12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13乞鞫:秦审判制度之一.乞,乞求;鞫,审讯.乞鞫,就是当事人对原判不服,提出重新审判的要
求,以便纠正审判的错误.乞鞫可由当事人提出,可由第三者提出,秦律允许“为人乞鞫”.
14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