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建设项目的各类发包模式平行发包施工总承包总包加指定分包工程代建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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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建设项目的各类发包模式(平行发包、施工总承包、总包加指定分包、工程代建、PPP等)?
作者:杜玉明盈科(广州)管委会主任一项工程的施工发包一般并不是某种单一模式的发包,而是多种发包模式相互结合,紧密联系,互为补充。建设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模式,主要取决于工程性质、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周期的要求以及设计图纸的深度等因素。正确选择工程发包模式对维护项目发包方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目前,国内主要采用的发包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平行发包模式
平行发包模式是指发包方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或者将施工中的土建、机电安装、装修等项目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并分别与各供应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各供应商(承包单位)之间是独立和平行的,不存在从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平行发包模式的优势首先是有利于扩大发包方选择承包方
的范围,因为发包方在与不同的承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可以对承包单位分别进行考评,并择优确定承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将整个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可独立发包的单元,并结合工程实际需要逐步确定承包方,而无需
在施工前一次性全部确定,因而组织方式比较灵活。而且由于发包方针对一个工程签订了多个合同,这使得每个合同的项目内容单一,合同价值较小,从而降低了发包方的合同风险。同时,因为各承包方之间存在工作任务交接,而每次交接都会涉及已完工程界面和质量的考评,这也有利于发包方对项目质量进行不间断控制。
但平行发包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因为这种模式需要发包方多次选择不同专业的承包方,签订多份不同合同,招标工作量大,签约成本高,合同管理具有一定难度。而且发包方是每份合同的履约主体和责任主体,承担着对整个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进行管理的责任,各承包方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需要由发包方来承担。如果发包方的管理力量不强,没有解决好各承包方之间工作的衔接、协调,就可能造成承包方窝工甚至工期延误,而这种窝工、工期延误的责任是要由发包方来承担的。这就对发包方管理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这也决定了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管理能力较强的发包方。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受发包方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一种模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实施过程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不同的方式:
第一种是E+P+C模式(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的组合,即交钥匙总承包或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任务,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最终向发包方交付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这是我国目前推行工程总承包最主要的模式。
第二种是E+P+CM模式(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管理Construction management的组合,即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 承包方是通过发包方委托或招标而确定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直接签订合同,对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管理进行全面负责。根据发包方提出的投资意图和要求,通过招标为业主选择、推荐最合适的分包方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任务。设计、采购分包方对EPCM 承包方负责,而施工分包方则不与EPCM承包方签订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方的管理,施工分包方直接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因此,EPCM承包方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风险,其获利较为稳定。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通行的项目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推行的总承包模式的一种。
另外,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发包方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设计施工总承包(E+C)、施工总承包(C)等模式。例如,某垃圾焚烧厂渗沥水工程的发包范围就包括项目设计、施工、调试、工程竣工验收、试运行、交付发包方使用、工程保修等内容,承包方对工程实行“五包”:即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包建设规模、包技术标准、包工程质量、包合同工期、包工程造价,这个工程实际采用了设计施工总承包(E+C)模式,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结构特殊、技术复杂的专业工程。再比如,发包方把一个学校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方,总承包方再将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施工任务,例如机电安装、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的分包方,由总承包方对施工项目承担总包责任。这个工程实际采用了施工总承包(C)模式。
工程总承包的各个模式并不是绝对的,这种划分方法更多是基于学习研究的目的而作出的划分。工程总承包模式因为总承包方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这种模式对发包方来说相对比较超脱,日常管理的工作量会减轻。但由于增加了中间管理层次,发包方对整个项目的管理力度和管理效率会降低,有时会出现指挥不动的情况。且由于整个项目都发包给了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组织实施或者对工程另行分包,由总承包方承担总包责任,因此,总承
包方会向发包方收取较高的总包管理费。
三、总包加指定分包模式
总包加指定分包模式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所承包工程中主体结构以外的某些专业工程交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施工,总承包人对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在内的全部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承担责任的一种工程承包形式。这种发包模式实际上是前面所说的“平行发包模式”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结合的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在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律的规定。因此,除非总承包人拒绝发包方指定分包,或者总承包合同中另有相反约定,否则,只要总承包人接受了发包方的指定分包,就视为该指定分包方与总承包人自行选择的分包方法律地位等同,即总承包人要对发包方负责,并与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