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区域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 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区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区域的划分按《延安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执行,该办法未划分责任的区域,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随地吐痰、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涂 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饮食业和居住户排放油烟,对建筑物外墙、公共地面以及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Baidu Nhomakorabea烟设施。
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市貌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单位或业主应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及阳台、窗
户、楼顶整洁美观。严禁擅自破墙开店,已经开店的,应逐步恢复。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推行市容市貌管理承包责任制,实行市容市貌管 理有偿服务,提高市容市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市貌的权利,有维护、改善城市市 容市貌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市貌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市貌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 实施登记审查;
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及车辆、停车场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大气、水域环境质量、城市工业废弃物实施监督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等方面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工 地、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等所构成的城市容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市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 负责市区市容市貌管理的执法工作。
(二)保持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积雪、积冰;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门窗、广告牌匾、橱窗、装璜等附属设施保持整洁、 完好、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市容市貌责任人对责任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 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通
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 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和环境 卫生工作。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一)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对户外广告的设 置进行规划管理;
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凡需进行门面装修以及开设门面的,应经有关业 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区内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盗网(栅)、封闭阳台不得超出外墙体,不得有碍 市容,已经设置的,应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墙面破损、色彩剥蚀、污染的, 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维修、清洗、粉饰。
第二十条 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门前、窗台、阳台及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 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于市容观瞻的物品。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搭建、封闭阳台、橱窗的,应当按照统一设计样式封闭,不 得超出外墙体,不得有碍市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或者将炉灶、排油烟 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改造。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文明、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 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区域内一切单 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市容市貌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 好责任区内市容市貌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市貌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农贸市场、商店(场)、饭店、早市、夜市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铁道、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市政、公用、通讯、交通及公益事业设施的管理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或者使用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区域,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 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由岸线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公园、游览、公共绿地、飞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 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容貌实施管理;
(八)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涉及市容市貌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市容市貌协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 各自担负的市容市貌管理职能,搞好专业管理;不履行职责的,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通知其履行,限期整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 障市容市貌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市貌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