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市区市容秩序整治活动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市区市容秩序整治活动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市区市容秩序整治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延政办发[2015]11号【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24【实施日期】2015.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市区市容秩序整治活动的通知(延政办发〔2015〕11号)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切实解决市区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市容市貌管理突出问题,全面推进“五城联创”活动有序开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集中开展市容秩序集中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创建全国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卫生城市、节水型城市和文明城市(即五城联创)为总体目标,以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渣土、占道经营整治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力争通过一个月的集中整治,使市区市容市貌有较大改观,环境卫生进一步提升,城市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游客满意度指数不断攀升,实现“整洁有序、交通顺畅、规范守法、文明和谐、宜居美观”目标。

二、整治内容及工作任务集中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治理城市“脏乱差”,坚决取缔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合理布局施划早市夜市;清理整治违章或破损门头店招和广告牌匾,做到经营归店、广告归栏;规范市区工地管理,整治围挡不规范、外观不整洁、渣土扬尘污染等违规行为;关闭取缔一批占道洗车(装潢、修理、电焊)门店,合理设置汽车维修、装饰、清洗市场及门店;修补、硬化坑洼路面和未硬化路段,及时更换破损路灯,新安装一批街道路灯,补齐路面井盖、水沟盖板,安装垃圾箱,加强垃圾收集清运,清除市区河道垃圾;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秩序,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游商游贩、门店“三无”伪劣食品;强化景区景点、宾馆饭店、车站广场等游客集中区域及其周边背街小巷的环境整治,实行划片包干,专人管理,定时清扫,垃圾袋装率达到百分之百;切实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全面治理整顿城区乱写乱画、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堆乱放、乱泼乱倒以及围追游客乞讨、兜售、卖艺、算命等现象;进一步巩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年)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年)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TM〗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TM〗〖SM〗〔六届〕第十九号〖/SM〗《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31日经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SR〗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9日〖/SR〗〖TM〗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TM〗〖TS〗(2024年7月31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TS〗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名称修改为“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

二、将第二章的名称改为“市地方性法规”;将原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改为第二章的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增加一节“立法权限”作为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的名称改为“立法准备”,第五节的名称改为“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增加第三章“市人民政府规章”;将原第七章“法规的适用与监督”改为第四章“适用与备案审查”。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管汇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延安市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情况的汇报

【城管汇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延安市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情况的汇报

【城管汇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延安市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情况的汇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延安市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情况的汇报一、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标情况1.生活垃圾处理场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基本情况延安市生活垃圾处理场xxxx年9月经陕发改投资批准建设([xxxx]901号文件),但由于库容较小,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xxxx年经相关专家论证场址进行变更,由延安市发改委批准([xxxx]389号)建设,场址位于宝塔区川口乡蟠龙村寨子沟,距市区距离20公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采用卫生填埋工艺,日处理城生活垃圾最大652吨,平均日处理城区生活垃圾503吨。

垃圾填埋总容积497万立方米,设计使用年限20年。

项目总投资9646.21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有:库区场地整平、库区防渗工程、渗沥液处理工程、填埋气导排系统工程、中间排液导气系统工程、绿化、南北两条截洪沟工程、雨水收集和防护围栏、进场道路、办公区域等工程。

该场于xxxx年底竣工并投入使用。

项目自投入使用后有效减少垃圾污染,提高了延安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投资1.06亿元,采用BOT运营模式,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为70吨/日的收运、利用一体化项目。

xxxx 年6月11日被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确定为全国第五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目前该项目已完成项目可研、环评、土地预审、建设选址意见书、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等审批工作,正在进行土地治理等前期工作,计划xxxx年建成投用。

2.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生活垃圾场的运行严格执行国家住建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和《陕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细则》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登记、检查、计量、卸料、推铺、压实、消毒程序,实行分单元分层次作业,每天一单元,每日一覆盖,避免了垃圾大面积裸露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对垃圾填埋后产生的沼气通过沼气导排管自然排放,渗滤液集中收集后用碟管式反渗透工艺处理,实现了渗沥液的零排放;对场区周边的地下水、地表水、大气、渗沥液委托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确保各类环保指标达标;对垃圾在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滋生的蚊、蝇、鼠等采取及时填埋裸露垃圾、种植绿化带、消毒以及与市防疫站、区爱卫会合作,采取自防和联合防治,等办法,有效遏制粉尘、蚊、蝇等的滋生和传播,全面提高处置水平。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生态环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生态环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生态环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延政办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生态环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生态环境创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创建管理办法一、为规范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生态环境建设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基本出发点,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优化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山川秀美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最终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三、生态环境创建的原则(一)坚持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举的原则。

(三)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并抓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建设的程序和步骤(一)制定规划。

申请创建的县区、乡镇、村要分别编制生态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建设规划,经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进行评审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二)申报。

具备条件的县区政府,向省环保厅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区。

县区政府的申报,需经市政府初审后转报省环保厅。

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在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申报。

申报创建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在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申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0]199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综合管理地方性规定及办法并监督执行;编制城市综合管理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供应、污水处理、内涝防治、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人造景点、公共照明、户外广告的管理;协调指导县区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开设路口等涉及市政设施方面的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砍伐迁移树木等涉及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审批;占用城市区域范围内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广告行为的批准;城市机动车清洗点的审批;城市燃气企业、燃气器具经营及安装维修作业资质的许可;城市排水许可;城区沿街门店特种经营项目(汽车装潢维修、五金加工、建材、餐饮等)经营条件前置审查;城市天然气加气站前置审查及经营权出让;建设工程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及验收。

(四)负责城市供水、节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排水等地下管网建设及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政养护、人造景点、城市公园、公共照明和城市维护等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组织实施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管理职能职责下沉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管理职能职责下沉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管理职能职责下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延政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管理职能职责下沉的通知延政发〔2016〕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体制,夯实城市管理基础和责任,明确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现就城市管理职能职责下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创新管理方式,深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二、总体目标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建立“市区管理、以区为主、权责明晰、管理优化”的工作机制。

动员街道办、社区力量,积极参与城市管理,使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占道经营、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环境卫生、空中管线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市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努力营造稳定、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

三、职责调整下沉(一)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的市容市貌日常管理和行政处罚权下划宝塔区,具体为:1.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侵占道路)、店外经营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权。

2.市区早夜市、临时便民市场的日常管理。

3.市区道路绿蓠、绿化带、绿地、行道树池、游园(包括210国道游园中的2座公厕)的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4.市区市政设施的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调整后,宝塔区政府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如下:1.负责查处市区街道、马路、广场、游园等场所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占道作业、流动摊购、马路市场等违法违章行为。

2.负责查处市区乱搭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泼乱倒等城市违法违章行为。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沿街门店经营活动的通知-延政发[2007]79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沿街门店经营活动的通知-延政发[2007]79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沿街门店经营活动的通知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沿街门店经营活动的通知(延政发〔2007〕79号)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沿街门店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根治沿街门店污染环境的问题,美化市容市貌,实现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区沿街门店经营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沿街门店经营项目的重要性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市政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市容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城市品位得到进一步提升,先后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称号。

但是,一些影响市容市貌的脏乱现象和城市“顽症”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沿街从事餐饮、美容美发、五金加工、建筑装潢材料经营、车辆修理、清洗等行业的门店不具备沿街经营条件,长期从事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污染周边环境,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对城市形象影响很大。

因此,规范沿街门店经营活动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市、区各级工商、城管等城市管理行政职能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对规范沿街门店经营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得力措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规范整顿沿街门店工作顺利开展,收到实效。

二、严格审批关,从源头上治理规划、交通、卫生、城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沿街门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严把审批关。

从通知发出之日起,凡在市区(南至西延高速公路入口处;西南至张坪;西北至延苑中学;北至“四八”烈士陵园;东至常泰制药厂)范围内申请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沿街门店,应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餐饮、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门店,必须有配套的污水排放设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延政办函〔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函〔2017〕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6日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交通、环保、公安、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延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建设第三章城市更新规划编制第四章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第五章机制保障与支持政策第六章资金保障与支持政策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延安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延安市城镇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转变城市更新方式,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满足人民宜业宜居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功能性改造为重点,完善生活功能、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产业功能、打造就业创新载体,完善生态功能、保护修复绿地绿廊绿道,完善人文功能、积淀文化元素,完善安全功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是一项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科学规划、连片更新、公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建设内容和更新地段实际,城市更新可采取拆迁重建、综合整治等方式。

拆迁重建是指难以通过综合整治方式改善环境恶劣或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需要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原有建筑物,并按照规划进行重新建设的活动。

综合整治是指对居住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者破损严重的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和老旧住宅区等城市更新项目,采取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功能、改善景观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实施更新。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区市场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78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区市场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78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区市场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区市场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区市场大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2010年11月4日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延安市城区市场大整治工作方案为了加快城区市场建设步伐,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配套的市场体系,根据市政府决定,现就城区市场大整治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陕西省集贸市场、商品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和《延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延安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相关要求,通过对各类市场的整治,实现城区市场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构建以综合市场为龙头、专业批发市场为骨架、社区服务点和连锁店为基础的城区市场网络体系。

二、工作思路坚持“政府引领、市场运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批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创新管理、提升品位”的工作思路,通过“新建一批、规范改造一批、搬迁取缔一批”,全面提升城区各类市场的经营管理水平,构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商品流通体系。

“新建一批”:即在市郊和沟道开发中新建一批规模较大、档次较高、商品聚集能力较强、配套服务功能完备、交易方式和经营管理规范的现代化物流园区、商品交易专业市场,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小区布局建设一批农贸市场和小型菜市场。

“规范改造一批”:即对基础条件差、设施陈旧的农贸市场、商品交易专业市场进行规范改造,使其发展成为功能全、辐射能力强、服务优势明显、经营特色突出的骨干市场。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0•【字号】延政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延政办发〔2016〕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决议和市人大《关于2016年度提请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项目的报告》的复函,现将《延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今年是十三五的开局年,也是我市的立法元年。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2016年的中心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推进完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立法,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立法主动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积极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

本年度有立法任务的单位,要把立法的各项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今年未安排立法任务,但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关的单位,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延安实际,为提出下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做好准备。

二、要确保立法质量各起草单位要坚持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牢固树立立良法、善法的意识。

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听取基层政府和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了解相关领域真实情况,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相关制度和措施;要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逐步完善社会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要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设计保护多数人利益、保护守法者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治违法行为的科学制度;要加强立法咨询、论证,准确把握政府立法中的重点难点工作,确保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可执行、易操作、管用有效。

延安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2001年5月29日延安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6月21日延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延政发[2002]72号文件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东至十里铺,西至枣园旧居,西南至张坪,北至101仓库,包括山体、河道在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延安市城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延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市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文明办、公安、工商、爱卫会、卫生、市政、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妨碍环卫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市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七条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的划分:(一)市区主要街道、马路等公共地段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清扫保洁;(二)市区周围山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宝塔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三)市区河道的环境卫生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清扫保洁;(四)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六)农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由工商部门监督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9-12-31 本站编辑来源:本站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加入收藏关闭】《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于2005年1月7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7日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1月7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第二节作业服务管理第三节清扫保洁第四节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

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

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6.22•【字号】•【施行日期】1991.06.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1991年6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建制市的建成区、对外开放的旅游区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容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卫生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为本办法的监督执行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具体施行。

第二章市容卫生第五条市区道路要保持平整干净。

严禁在街巷、人行道和公共场所堆物、作业、焚烧废物。

沿街建筑施工和临时占用、开挖街道的,须报经建设、公安部门批准,并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签订卫生责任书。

第六条主要街道沿街单位和居民户,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准乱放、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及其它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

第七条市区内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动物尸体等污物;禁止随地吐痰和便溺。

第八条市政、公用、供电、通讯、交通等各种专用、公用设施和标志,要由设置单位负责保持经常完好和整洁。

第九条保持街巷下水道畅通,下水道口干净。

清理窨井掏出的污泥必须当即清除。

第十条单位和居民要按照当地街道办事处统一布置、做好室内外和街巷保洁工作,开展“除四害”活动。

第十一条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要保持整洁、美观。

栽培整修遗留的渣土、枝叶,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二条厕所、垃圾台(站)要有专人管理,经常保持清洁。

粪便、垃圾定期清运,不得外溢、堆积,污染环境。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6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三节车辆及其相关设施容貌管理第四节灯饰设置容貌管理第五节户外广告、标识牌容貌管理第六节园林绿化容貌管理第七节工程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八节环境卫生容貌管理第三章执法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市区、县(区)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车辆及其相关设施,灯饰,广告设施与标识,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公共水域及公共空间等构成的城市容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规划、交通、水务、商务、卫生计生、人民防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文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考核机制,保障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环保、智慧、宜居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科学定位,突出城市地方特色,优化城市空间景观,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服务体系和智慧城管体系,完善城市功能。

第七条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市貌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民维护市容市貌的意识。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0日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安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中、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延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15〕29号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全面推进“五城联创”活动有序开展,为广大群众营造舒适、便捷、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活动。

为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国革命圣地、历史文化名城、优秀旅游城市”的定位,以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为指针,把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按照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难点和突出问题,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轨道。

二、工作原则整治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堵疏结合,严厉打击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农贸市场、超市、早市、夜市建设力度,开设新建一批临时市场,缓减市场不足问题,满足群众需求;坚持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快建立城市综合执法机制;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划片包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和舆论氛围。

三、整治时间、范围及阶段工作安排(一)整治时间:2015年6月20日起至9月30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综合整治城市违法建设的意见-延政发[2011]34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综合整治城市违法建设的意见-延政发[2011]34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综合整治城市违法建设的意见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综合整治城市违法建设的意见(延政发〔201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城市面貌显著改观。

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规划批后管理中违反审批内容,擅自加层、扩建现象比较严重,城郊结合部私买私卖土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也十分突出。

对此,群众投诉较多,社会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改善城市整体形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长效机制、综合整治市区违法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原则,明确整治违法建设的目标要求(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持续跨越发展,实现“十二五”工作目标的关键时期。

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不断优化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类违法建设的存在和蔓延,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管理秩序,影响市容市貌,增加城市改造和建设成本,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以强烈的责任感和有力的工作措施,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有效遏制蔓延之势。

(二)整治城市违法建设,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形成综合整治的强大合力;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确保城市规划的严格执行和有序实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突出重点,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综合运用思想教育方法和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杜绝违法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贸市场、商店(场)、饭店、早市、夜市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铁道、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市政、公用、通讯、交通及公益事业设施的管理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或者使用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区域,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 实施登记审查;
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及车辆、停车场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大气、水域环境质量、城市工业废弃物实施监督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等方面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七)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容貌实施管理;
(八)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涉及市容市貌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市容市貌协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 各自担负的市容市貌管理职能,搞好专业管理;不履行职责的,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通知其履行,限期整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 障市容市貌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市貌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 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和环境 卫生工作。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一)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对户外广告的设 置进行规划管理;
(二)保持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积雪、积冰;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门窗、广告牌匾、橱窗、装璜等附属设施保持整洁、 完好、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市容市貌责任人对责任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 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通
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市貌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单位或业主应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及阳台、窗
户、楼顶整洁美观。严禁擅自破墙开店,已经开店的,应逐步恢复。
饮食业和居住户排放油烟,对建筑物外墙、公共地面以及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推行市容市貌管理承包责任制,实行市容市貌管 理有偿服务,提高市容市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市貌的权利,有维护、改善城市市 容市貌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市貌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市貌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门前、窗台、阳台及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 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于市容观瞻的物品。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搭建、封闭阳台、橱窗的,应当按照统一设计样式封闭,不 得超出外墙体,不得有碍市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或者将炉灶、排油烟 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改造。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 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由岸线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公园、游览、公共绿地、飞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 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工 地、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等所构成的城市容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市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 负责市区市容市貌管理的执法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市容市貌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 好责任区内市容市貌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市貌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区域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 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区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区规定执行,该办法未划分责任的区域,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随地吐痰、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涂 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凡需进行门面装修以及开设门面的,应经有关业 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区内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盗网(栅)、封闭阳台不得超出外墙体,不得有碍 市容,已经设置的,应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墙面破损、色彩剥蚀、污染的, 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维修、清洗、粉饰。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文明、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 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区域内一切单 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