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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20

C50

备案号:42300-2014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804-2014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hygienic management

2014年4月25日发布

2014年8月1日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4.1.3,4.2,5.3,5.4,5.5,5.6,6.1.1,6.1.2,6.1.3,6.1.6,6.1.7,6.1.8,6.2,6.3,6.4,7.1,7.2.1,7.2.3,8.1.1,8.1.3,8.1.4,8.2,8.3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天强、周艳琴、毛洁、应亮、高玲、王懿霖、周晓鹂、陈嘉、张怡琼、孙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1/T804-2014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和卫生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CJ 94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J 110管道直饮水技术规程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DB 31/566 二次供水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与评价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管道分质供水 dedicated drinking water supply

公共供水经过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供水方式,属于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

3.2

回水 back water

管道分质供水供水系统中,所制备的水通过供水管网循环回流至净水机房内水箱的水。

4 水质要求

4.1 原水水质

4.1.1集中式供水(除管道分质供水)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

4.1.2集中式供水(除管道分质供水)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

4.1.3管道分质供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原水应采自符合GB5749要求的公共供水。

4.2 供水水质

4.2.1基本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卫生要求。

4.2.2使用反渗透水处理工艺的管道分质供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卫生要求;

4.2.3使用纳滤水处理工艺的管道分质供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符合CJ94的卫生要求。

4.3 供水水质检验方法

4.3.1本规范中规定的供水水质检验方法见GB/T5750。

5 集中式供水(除管道分质供水外)卫生要求

5.1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5.2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测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应符合CJ/T 206的要求。

5.3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要求。

5.4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进货批次对购买和使用的化学处理剂进行自检,保证使用的化学处理剂符合5.3的要求。

5.5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

5.6直接向集中式供水单位购买生活饮用水,不再处理或仅经消毒处理后通过自有输配水管网向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进行供水的单位,应承担其供水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卫生管理职责,水质检测应符合5.2的要求。向其出售生活饮用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售的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4.2.1的要求。

5.7单独设立的泵站的卫生要求应符合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6 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要求

6.1净水机房

6.1.1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设置管道分质供水净水机房、更衣室和用于贮存水处理材料、输配水设备、维修工具等物品的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6.1.2 净水机房应为专用场所,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

6.1.3净水机房不应与中水、污水处理、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间相邻,不应设置卫生间。机房内如有与制水无关的管道(如消防管道等)通过,应设防护装置。

6.1.4净水机房墙壁和天花板宜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

6.1.5净水机房地面宜平整、耐磨防滑,宜采用耐腐蚀、不渗水的无毒材料,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宜有坡度,不积水,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有污水排放沟。

6.1.6净水机房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应有上锁装置,并应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措施。

6.1.7净水机房应保证通风良好,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小时。

6.1.8净水机房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当使用紫外线空气消毒时,紫外线灯应按每10m2~15m2 30W设置,离地2米吊装。

6.2管道分质供水系统及设备设施

6.2.1管道分质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6.2.2管道分质供水系统设计应为全程循环管网,水在管网系统中的停留时间不应大于12小时。

6.2.3回水应经过消毒处理并符合4.2.2或4.2.3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再行进入循环管网。

6.2.4管道分质供水系统应安装有电导率、水量、水压等24小时在线运行的实时检测仪表。

6.2.5管道分质供水系统应设水质采样口(包括出水采样口和回水采样口)。

6.2.6管道分质供水系统使用的水质处理器、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涂料和水处理材料等各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需要许可的产品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6.2.7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在供水系统正式启用前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在投入使用后每年对供水系统进行至少一次的清洗消毒。

6.2.8当发生管网爆管情况时,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关闭相关楼栋供回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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