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考卷四经典案例分析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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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四-433 (1)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四-433 (1)

司法卷四-433(总分:100.02,做题时间:90分钟)一、案例分析(总题数:5,分数:100.00)2012年10月,甲市A区的天水宾馆与位于乙市B区的燃气设备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热水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燃气设备公司向天水宾馆提供热水器500台,由燃气设备公司于12月1日前送货到天水宾馆所在地甲市A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燃气设备公司将其位于乙市D区仓库的货物按时送至甲市A区,天水宾馆依约结算货款。

天水宾馆将客房原有热水器全部予以更换,安装了此次新购买的热水器。

2013年3月,家住丙市E区的王某出差至甲市A区,住于天水宾馆。

但在客房淋浴时触电昏倒,遂被宾馆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后查明此次事故是因天水宾馆电路老化使热水器带电所致。

王某出院后,以侵权损害为由于2013年5月将天水宾馆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王某与天水宾馆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

[问题](分数:18.00)(1).如果天水公司和燃气设备公司欲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天水公司和燃气设备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分数:3.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解析:甲市A区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和乙市D区人民法院。

本题考查的是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不管采取何种交货方式,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才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即供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需方所在地或需方指定地点的,不论运费由谁承担,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即需方自备或租用运输工具到供方所在地或供方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的,不管运费由谁承担,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7)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7)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7) “小鬼当家”法律问题 案例一:78岁的王大爷在兴庆区唐徕小区有一套房产,他本想在有生之年把房产过户给儿子,但在办理过户前,儿子却闹起了离婚。

王大爷担心房屋过户后儿子一旦离婚房产会被儿媳妇分走一半,于是和儿子商量后,在过户时房产证上写上了12岁的孙子的名字。

去年年底,王大爷的亲戚患急症急需用钱,王大爷想把房产抵押贷款救急,却因房产证上写的是孙子的名字遇到了麻烦。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父母将房产登记为孩子的名字,将丧失随意处分房产的权利。

眼下一些房产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投资的功效,一旦因家庭出现变故或子女上学急需用钱的时候,父母想要处分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将会遭遇不少的麻烦。

例如必须证明自身具备监护权、证明处分房产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还需进行一系列的公证等。

而离婚的夫妻一方想要处分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还需同为监护人的另一方提交证明手续,如果另一方因心存怨恨而在提交证明手续上加以阻挠,将会让处分房屋变得更加艰难复杂。

案例二:3年前,李先生和妻子在金凤区购置了一套房产,因考虑到以后房子要留给独生女儿,便干脆登记在了女儿雯雯(化名)名下,以避免以后可能要开征的税费。

2010年,李先生夫妻俩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权和房产的归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雯雯,那么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予以分割,并最终判决雯雯由女方抚养,驳回了李先生关于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复习要领总结完美解析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复习要领总结完美解析
A.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 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 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 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正确答案】:A
11、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C. 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 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正确答案】:A,B,C
19、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公司债权人唐某
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正确答案】:C
9、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 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 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 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C,D
10、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B. 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带答案和解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带答案和解析
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
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
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
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曰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
10、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1题)
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3、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一、(本题20分)材料一: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

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

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摘自新华社北京2013年2月24日电)材料二: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摘自2011年3月10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民主和科学立法【分析】2013年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查,要求“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可以这样理解:首先,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方略部分的考查。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分析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

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

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

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帏。

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

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2013年试卷四第5题)问题: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解析:公司在正式设立前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一种权利能力受限的社团,但是其可以实施一些为了公司设立而必需的法律行为。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复习要领总结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复习要领总结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B.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 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正确答案】:D
11、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 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B. 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 向法院提起诉讼
D. 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D
13、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 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 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 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正确答案】:A,C
15、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
A. 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 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 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 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正确答案】:A,B,C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复习要领总结带解析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复习要领总结带解析
A. 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
B. 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 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 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B
14、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正确答案】:D
2、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 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 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 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C
20、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应当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
B. 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 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D. 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
【正确答案】:D
B. 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 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 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D
7、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题核心资料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题核心资料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题核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5、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答案】BC
8、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1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回,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宪法》总纲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因此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于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据此,选项C错误。宪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违反宪法后要接受违宪制裁,比如改变或撤销、罢免等。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10)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10)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10) 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案例介绍 甘肃省商贸公司组织14人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期限为9月13日至20日。

9月11日上午该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每人旅游费为750元,另外提出返程票手续费每人30元,旅游团到京后,交齐所有费用。

当日11时左右,该公司传真致旅行社,提出在京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的报价。

并注明以上行程,报价请确认,在传真件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

下午2:30分,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的报价表示接受外,仍提出应付火车订票费每人30元,到京后即交齐团费。

商贸公司当日未再回复旅行社。

9月11日下午17:40分,商贸公司组织的14人乘火车出发。

9月12日,商贸公司传真给旅行社,称返程订票费手续费稍高,不得已由自己在京订票;团费由我方领队带去,先付50%,余款在离京上火车时给付。

旅游团13日早到北京西站,望做好接待服务准备。

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因贵公司确认时间太晚,我社无法接待。

随后,商贸公司旅游质监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旅行社接待即将到京的旅游团。

经旅游质监部门从中协调,旅行社基于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商贸公司接受旅行社所提出的条件,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10元,到京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不再收取手续费。

9月13日晨,该商贸公司一行14人到达北京西站,旅行社按时前往车站接团,并按照商贸公司要求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

该商贸公司14人如期返回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称: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陷入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旅游汽车公司派车到车站接团,造成双重接站,损失租车费200元;为解决纠纷支付来往电话费150元;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240元,我方迫于无奈表示同意。

鉴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请求旅游质监部门责成旅行社赔偿临时租车费、电话费和加收住宿费共计1190元。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甲、乙打人后驾车逃走,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

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

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

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事实三)(2013/4/2部分) 问题: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1)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

(2)根据条件说,甲乙的行为、谢某的追尾行为,都是导致谢某重伤结果的条件。

(3)根据一般常识,追尾者对于造成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故而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者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故而,从规范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角度看,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而没有因果关系;谢某的重伤与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2.黄某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

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2012/四/2部分)问题: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正确答案: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 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完美解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完美解析

1、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2、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

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3、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4、某公安交管局交通大队民警发现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悬挂号牌,遂作出扣押的强制措施。

关于扣押应遵守的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由两名以上交通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扣押B.当场告知王某扣押的理由和依据C.当场向王某交付扣押决定书D.将三轮车及其车上的物品一并扣押,当场交付扣押清单5、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6、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7、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

2013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试题及答案14

2013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试题及答案14

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指出:“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是政治性很强的学科。

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密切关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才智。

”周永康要求,提出更多理论上的真知灼见,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主动服务执法司法实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成为通晓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大家,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可以从哪些方面理解中央领导同志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请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谈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1.根据材料,周永康同志在讲话中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要讲政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重实践,努力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实践,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学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学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导权。

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使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

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阵地,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

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不断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带答案和解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带答案和解析

1、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

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B.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2、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3、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4、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5、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

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

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6月9日B.6月17日C.6月19日D.6月20日6、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6)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6)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6) 连环车祸中责任如何区分 案情:2009年某日晚,徐某驾车自东往西行驶,途经某路段人行横道时,车头左侧与自北往南已快过完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将李某撞倒在人行横道上。

紧接着,倒在地上的李某又被自西向东由王某驾驶的轿车从身上碾轧而过。

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徐某停车在现场处理,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检验,李某被轿车碰撞造成左股骨下段骨折(达轻伤程度),其系因车祸胸腹部受到碾轧,右肺及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分歧意见:徐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王某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徐某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事故责任的分配:本案李某死亡的后果是徐某与王某的行为相继作用所致,二人行为均对这一危害结果起了一定作用,但王某的碾轧行为是直接原因,而徐某的碰撞则是间接原因,二者间接结合才导致了李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对此类事实,在民事侵权的理论上也未被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当事人只需根据各自对造成危害后果的过失或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举轻以明重,在直接影响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因此,本案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分别确定徐某、王某在本案中应负的责任。

(二)主观罪过的确定:王某在人行横道上碾死行人不属意外事件,而是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王某驾车自西往东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注意到已倒在地上的行人李某,致未能停车让行,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从这个意义上说,王某停车让行的义务更重于徐某,因为徐某是在判断李某已走过其车前自认为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驶过人行横道的。

(三)因果链的中断:关键看第三方行为是否属于异常介入因素。

在行为和结果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的因素属于异常因素,先前实施的危害行为本身不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而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又起决定作用时,就应当认定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2013年国家司考卷四经典案例分析例题(29)

2013年国家司考卷四经典案例分析例题(29)

2013年国家司考卷四经典案例分析例题(29)地役权纠纷 甲从他⼈⼿中购得临近海边的⼀块⼟地并建造别墅。

该地前边有⼀公司⼄,双⽅协议约定:⼄在3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付⼀定数额⾦钱作为补偿。

⼀年后⼄公司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

丙购得该房屋后建⾼层住宅。

甲得知这⼀情况后,要求丙⽴即停⽌兴建,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合同⽆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请分析: (1)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抑或地役权纠纷? (2)根据我国现⾏法律,你认为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停⽌兴建? 答:(1)依民法理论分析,本案应属于地役权纠纷。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使都意味着权利⼈所有权或使⽤权的扩张,以及邻⼈所有权或使⽤权的限制,故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

⼀般认为,可从如下⼏⽅⾯来认定某⼀法律关系究竟是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 1)有⽆提供便利的必要性。

本案中,丙购地兴建⾼楼的⾏为并没有影响到甲今后正常的⽣活起居,只不过是使其观看⼤海景⾊受到⼀定阻拦。

2)权利取得的⽅式是法定抑或约定。

本案中,“观景权”并⾮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赋予的权利,⽽是通过约定的⽅式取得的。

3)权利取得是有偿抑或⽆偿。

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偿的。

⽽地役权的取得⼤都是有偿的,其依约定⽽取得,供役地⼈并没有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供役地⼈提供的便利确实满⾜了需役地⼈的某种特殊要求和需要,为需役地⼈带来了某种特定的利益,该便利已经超过了法律所施加的义务,为此需役地⼈应当向供役地⼈⽀付⼀定费⽤来作为⾃⼰获得便利的对价。

本案中,双⽅约定的⾦钱应为甲获取地役权⽽向⼄⽀付的对价。

综上,本案应为地役权纠纷。

(2)我国现⾏《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肯定了其⽤益物权性质。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地役权合同⽣效时设⽴。

当事⼈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5)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5)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5)
因工外出遇车祸劳动仲裁讨回工伤待遇
刘某因工伤待遇问题多次找单位协商,一直未能解决。

日前,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刘某终于拿到了工伤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2008年11月19日,刘某因工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被撞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8195.4元。

2009年2月,因伤情加重又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10665.5元。

因肇事方经济困难,仅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无力支付剩余的医疗费及赔偿金,致使刘某的医疗费未能及时解决,给其生活造成困难。

后刘某多次找单位要求报销工伤医疗费,单位称,对刘某遭受工伤没有异议,但医疗费应由肇事方承担,是肇事方造成刘某的伤害,不能由单位承担。

仲裁委认为,交通事故系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工伤事故赔偿则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两者可以兼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要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肇事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单位更应支付刘某工伤待遇。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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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一、分析题0 【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

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

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

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

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

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

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

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2017年卷四第六题)【问题】1 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 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 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4 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4 【案情】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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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考卷四经典案例分析例题(30)
所有权添附
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

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

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

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

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答:(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

其立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之分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

我国司法实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

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

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

添附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的物。

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

第三,添附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一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权。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作了如下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而又可以拆除的就进行拆除,经济上不一定合理。

所以,在添附的情况下,应考虑的是,如果添附物不容易拆开或拆开不经济上不合理,就应保持其结合状态,而不应强行拆除。

添附的结果是,一方所有权有所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

在当事人方面看,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加以救济,才能公平。

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

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

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


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

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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