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析案例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2022年2月,张某某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刺向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胸部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次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刺伤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胸部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第二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3. 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中的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某某(男,25岁)因与邻居王某某(男,30岁)在邻里纠纷中发生争执,导致王某某受伤。
事发后,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5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因房屋修缮问题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主观故意的内容。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犯罪主体:张某某年满25周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张某某持刀刺伤王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身体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刺伤王某某,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某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王某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张某某的主观故意内容张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刺伤王某某,其主观故意内容包括:(1)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某受伤,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四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李四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 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张三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根据案件事实,张三与李四发生争执后,张三持刀行凶,明显具有伤害李四的故意。
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张三持刀行凶,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在夜间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大量贵重物品。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然故意为之,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大量贵重物品,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犯罪形态本案中,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实际窃取了财物,属于既遂形态。
3. 刑法适用(1)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大,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张某在作案过程中未使用凶器,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且未入户盗窃、扒窃,故不属于加重情节。
4. 刑法适用问题(1)盗窃罪的定罪问题: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对其定罪正确。
(2)盗窃罪的量刑问题: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大,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符合刑法规定。
三、案件启示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因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犯罪的重要途径。
法律快车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2019年3月,李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踩点,李某发现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家中无人,便心生邪念,决定实施盗窃。
2019年4月1日凌晨,李某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张先生家中,盗取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金银首饰若干。
得手后,李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张先生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李某的犯罪事实,并于4月3日将其抓获。
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李某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如何?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进入张先生家中,秘密窃取了现金、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等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李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翻墙进入张先生家中,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通过秘密手段窃取财物,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
再次,李某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的现金、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等财物价值共计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犯盗窃罪。
(二)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
案发当晚,王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抢劫。
在反抗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逃逸。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五)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的财物,并致王某死亡,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并导致王某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属于累犯。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4.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如下:(1)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
被害人甲(化名)与被告人乙(化名)因工作关系相识,后因业务竞争产生矛盾。
一天,乙在酒后持刀将甲刺伤,导致甲身受重伤。
案发后,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案件经过:- 乙与甲因业务竞争矛盾激化,乙心生报复之意。
- 一日,乙在酒后,持一把水果刀来到甲的办公室。
- 乙趁甲不备,突然持刀刺向甲的胸部,甲躲避不及,被刺中。
- 甲疼痛难忍,大声呼救,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2. 被害人甲伤情:- 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3. 被告人乙供述:- 乙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后悔自己的冲动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6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 本案中,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有伤害的行为,且造成了甲的重伤。
2.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累犯认定:- 本案中,乙在此次犯罪前没有前科,因此不构成累犯。
案例分析法律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过调查取证,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4月20日,张三因与邻居李四发生纠纷,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造成李四重伤。
案发后,张三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事实,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刑法在案件中的应用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案中,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了李四的人身权利,符合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造成李四重伤,其行为具有危害性,符合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张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张三故意伤害李四,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符合主观要件。
2. 量刑情节(1)从重情节:张三持刀行凶,手段残忍,造成李四重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从轻情节:张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3.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张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张三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律刑法在案件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量刑情节的考虑以及法律适用的过程中。
2. 在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时,法律刑法明确了故意伤害罪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为案件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在考虑量刑情节时,法律刑法充分考虑了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4.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刑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张三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邻居关系。
一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2. 刺伤李某后,张某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3.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被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1.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本案中,张某在刺伤李某后逃离现场,并未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工作将其抓获。
因此,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处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 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应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逃避法律制裁只会加重自己的罪责。
3.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判决,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4. 本案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第2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某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发生后,受害者报警,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与多名受害者取得联系。
2. 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诱导受害者投资。
3. 受害者在张某某的诱导下,将资金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张某某收到资金后,并未进行投资,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5. 当受害者发现投资项目亏损,要求退款时,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6.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到100万元,已构成诈骗罪。
2. 张某某的诈骗手段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3. 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骗取的金额为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随后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王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 犯罪过程:某日,王某与张某因土地纠纷再次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情绪激动,持刀将张某刺伤。
3. 犯罪后果:张某被刺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重伤二级,造成严重伤害。
4. 被告人供述: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客体:张某的人身权利。
-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即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犯罪客观方面: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2.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案件定性:根据以上法律依据,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王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表示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定罪处罚。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2. 量刑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刑法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某因急需用钱,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观察,张某某发现邻居李某某家中无人,且门窗未上锁。
于是,张某某于当月某日晚,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李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李某某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和监控录像,迅速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本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某盗窃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分析:一、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翻墙进入他人家中,窃取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张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客体:张某某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3. 主观方面: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 客观方面:张某某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1. 关于盗窃罪的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张某某盗窃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男,45岁,无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李某于2021年3月间,多次在夜间潜入邻居张某家中,窃取现金、首饰等财物。
经查,李某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3万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
二、案件经过1. 案发过程:2021年3月20日晚,张某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损失现金2万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
张某立即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2. 侦查过程: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警方对李某进行传唤,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 审理过程:李某被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家庭经济困难,盗窃是为了维持生计。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张某家中,窃取现金、首饰等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盗窃现金3万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属于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盗窃是为了维持生计,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家庭经济困难,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依法处罚。
但鉴于李某家庭经济困难,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案发当天,李某在回家途中,被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现金被抢走。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次日将张某抓获。
张某对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李某人民币2万元,构成抢劫罪。
2.张某在作案过程中,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导致李某受伤,但未构成重伤。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金融机构的;(二)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四)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李某人民币2万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未构成重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激情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刺激或挑衅,使犯罪人情绪失控,失去理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刑法中的盗窃罪。
被告人王某,男,30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于2023年3月10日凌晨,潜入某公司仓库,盗取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电脑、手机等物品。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
二、案件事实1. 2023年3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因生活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2. 2023年3月10日凌晨,王某携带工具,潜入某公司仓库。
3. 王某在仓库内,先后盗取了5台电脑、10部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万元。
4. 王某将赃物藏匿于附近一废弃厂房内,准备出售。
5.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迅速展开侦查,于当日将王某抓获,并将赃物全部追回。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本案中,王某盗窃的物品属于公司财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3)主体:被告人王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1)盗窃数额:王某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万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
(2)盗窃次数:王某此次盗窃为初次盗窃,但盗窃数额较大,具有社会危害性。
(3)赃物处理:王某将赃物藏匿,准备出售,但尚未实际出售,未造成严重后果。
3.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较大,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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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山本某某,女,42岁,日本国籍。马某某,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参考答案:参看教材有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某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某某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刑法学(1)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
第一题:赵某,男,1989年3月生,某某学校初一学生... 参考答案:赵某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王××(男,17岁)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学(1)作业4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岁。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参考答案:李某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李某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王某(男,26岁,无业)从吴某家盗窃...
参考答案: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第二题:周某,女,17岁;甘某,女,16岁,李某,13岁,孔某,男,19岁,胡某,男,18岁... 参考答案:周某、甘某、孔某、胡某四人均已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自已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周某、甘某(要具体描述犯罪情节)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同犯罪。周某属于强奸罪的教唆犯,孔某、胡某直接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属于强奸犯的实行犯。周某既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有强奸罪,就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满14不满18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满18的不适死刑。周某、甘某犯罪时均不满18,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第二题案情:李某,男,45岁,农民。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
参考答案: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导致他人死亡。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学(1)作业3
第一题:王某,女,33岁,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而因家庭琐事毒杀案件...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答题时要具体叙述犯罪中止的含义及具体描述)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