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二)民事特别法 • 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 10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 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 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 定义性规定(第92条)。 •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 年7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 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 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 4、《矿产资源管理法》《森林法》《水法》 《渔业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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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
• 现实交付模式: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转让和设立动产 质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其他替代交付模式: • 第一,简易交付。 •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 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让与返还请求权 •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 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 替交付。” • 第三,占有改定。 •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 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精神性人格权
他物权关系
侵权关系
亲子、收养
物质性人格权
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关系
继承关系
用益物权
无因管理关系
占有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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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重要保护方法,是指在物 权受到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险时,物权人享有 特定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 第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四、是否包括确认请求权? • 草案第37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 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一节导论:物权法、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三、物权的基本特征 — 与债权相比较
• 1、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 案例【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关联】:甲租赁乙的房屋, 丙非法侵入该房屋,甲可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乙可基于占有向丙要求返还占有请求权。
• 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 案例:甲乙订立车辆买卖合同,买受人乙预先付款, 约定一个月交付,交付之前乙意外发现丙盗窃了其欲 购买的车辆,乙是否可以直接取回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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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客体
• 一、什么是物?
– 案例1:甲通过长期研究发明了一个重要的程序,甲将其程序写在 一个磁盘中,其妻子乙误以为该磁盘为废物而抛弃之,丙拾得, 问:甲对该磁盘以及程序享有何种权利? – 案例2:甲在电卡中购买了100度电,问:甲享有何种权利?
• 二、物权对客体的要求
– 1、单一物与集合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 别存在的物;多个单一物构成集合物。
• • • •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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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物权法特征
• 1、中国物权法的特征:
– 第一,坚持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 公有制为主体 • 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 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
– 第二,不动产物权中二元分为:“城市和农村”的物 权。 – 第三,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 用益物权的核心地位 • 担保物权的融资功能
– 物权法第2条第1款:“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 事关系,适用本法。 ” – 调整对象:
• 第一,物的归属关系; • 第二,物的利用关系。
• 2、形式物权法和实质物权法
– 形式物权法: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
• 制定过程长达13年、七次审议、全民征求 • 出现了“违宪的争议”
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
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
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学习物权法,必须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即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物权的特征包括:
1. 绝对性:物权是绝对权力,意味着对物品的享有是不受其他人干涉的。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品的权力,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3. 继承性:物权具有继承性,即物权人的权利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等方式传递给其他人。
4. 可变性:物权可以根据物权人的需要进行变更,例如可以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所有权分割成多份。
总的来说,物权是对物品享有的绝对、直接、继承和可变的权力。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
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如将自有房屋转让;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在自家庭院里种花。
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总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的支配,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只能占有、使用和收益,而无权处分。
第二,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必然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或称绝对权。
其二,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的排他性,说明了物权不仅是人对于物的关系,而且还具有人与人的关系。
第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因此,物权的目的也就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
物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权的内容,因对标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成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或要求
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并非任何物均可构成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通常是指: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1、“有体物”为法律概念,自然界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
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有体物”要求具备 可控性
效用性
问:在民法上,人体器官是物吗?日月星辰是物吗?
要点提示:
物权法关于物的独立性的确定,具有人为的或观念的色彩!
何谓“一个完整的物”?
单一物:在客观形态上能够独自成一体的物 “一物”的法律形态
上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合成为一整体,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视其为一物。如手机、汽车、电脑、一双鞋、一双 袜子、嵌有宝石的项链或戒指等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以 上视其为一物。如一群羊、以企业整体财产作为担保 物等。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本身具有独立性,集合 后又具有某种整体的经济效用和交易价值。
总结提示: A\物权的客体须为独立存在的“一物”,旨在保障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 支
配,同时避免交易的复杂和困难;
B\“物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一间房屋的门窗、一
与债权的比较: (1)债权为最典型的相对权。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 定的,债权的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人——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 约束力,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而不能对第三 人主张权利。 (2)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故物权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所侵 害,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物权诉讼的被告;债权的义务人为特定的 债务人,故债权原则上只能被债务人侵害,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才 能成为债权诉讼中的被告。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第七章 物权概述
一、物权概念和效力物权概念和特征概念: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是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特定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的利益包括物的归属、利用、设立担保)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概念: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内容: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享受其权利,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例外(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明定了特殊的次序时,不适用这一原则(3)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可相容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判定标准:成立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物权对于债权优先效力:物已为债权的标的,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的次序。
2 物上请求权:概念: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4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取合同自由原则;5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6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二、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主义:种类法定,内容法定《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2_第二章--物权概述课件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视频资料:这是谁的房子 一、物权保护方法的分类 1、自力保护与公力保护 2、宪法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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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民事保护方法——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含义: 1、狭义:物权权利人之物被侵害或可能遭
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 防止侵害的权利。 2、广义:还包括物之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 求权。(第十六章要具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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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理论有争议)
1、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的后果: 胜诉权?抗辩权? 2、物权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拘束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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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一、讨论与思考作业:P11 二、重点问题: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物权客体的范围、特征与分类 3、物权效力的种类及其含义或限制 4、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 5、物权请求权的含义与种类
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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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 2、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
主物。 3、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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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
属于“绝对权”。 5.排他性。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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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物权主体之间对特定主体支配的物所
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 客体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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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即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3、种类(以所有权为视角): (1)国家: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土地 、无线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该一切人均负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故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客体为物,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存在是物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物权的唯一客体。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物权的优先力,意即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
5、在权力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力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权的支配为主要目的,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
物权的定义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近代民法财产权利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了物权的概念: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学理上,物权可以定义为: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一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直接地支配其物,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亦不需依靠他人的行为作为实现权利利益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
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电磁波等物。
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支配和管领物权是一种享受物的利益的财产权,其享受利益的方式就是对物的管领和支配。
因此,从权利的效力上看,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所谓“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性质与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同一房屋是否能拥有两个所有权?一、物权的效力概说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作为排他的支配权所具有的法律强制之力。
物权的效力并非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内容,而是物权内容所体现出的法律效果。
物权的效力可以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优先效力是指在一个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权利的特性。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包括物权优于债权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两部分。
优先效力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物上请求权效力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正在或可能遭受侵害或妨害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预防妨害而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特征案例甲的儿子丙在外地工作,甲在自己的一幢房子里独自居住,由于没有其他亲人,所以一直由保姆乙照料其生活。
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可见,物权的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一)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特定物的权利。
因此,首先,物权以特定物为权利客体。
在不特定的物上不能设定物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之一。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须具有特定性。
其次,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支配,是指对物加以控制、管领、处分。
这种控制、管领、处分既可以是对物的实体的控制,也可以是对物的价值的控制;既包括事实上的使用、处置,也包括法律上的使用、处置。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需借助于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即可实现。
例如,所有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依法直接对其所有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但权利人支配标的物并非其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支配标的物而享受物的利益。
当然,由于各种物权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不同,其权利人所享受的物的利益也不同。
例如,所有权人得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将其物的使用价值让与他人,自己取得相应的对价,也可以将其物的交换价值让与他人,以获取信用;用益物权人得直接享受自己所取得的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益,对物为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人得享受其取得的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益,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
(三)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在对物加以直接支配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
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是紧密相联的,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关系。
对物的直接支配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权能;排除他人的干涉反映了权利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一种确认物的归属的权利,不论是物的使用价值的归属,还是物的价值的归属,都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对绝对权,物权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他们都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物权的义务。
(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在客体上能得以区分。
一般而言,物是特定的、独立的。
(三)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管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指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指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力具体表现在:1.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如果某人依法对某物取得所有权,则即使另一人事实上占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
2.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他物权。
(四)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因为物权为对世权,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公示常常物权存在。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为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振转落入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其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务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的内部优先效力。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此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相关推荐2017⼟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次在法律上正式使⽤此术语。
现在,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物权法已成为各国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下⾯为⼤家整理了关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作为⼀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配性权利。
例如,所有⼈对其财产享有⽀配权利。
物权这⼀概念包括了以下⼏⽅⾯的涵义: (⼀)物权是法定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使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物权的种类、内容、效⼒、⾏使⽅式等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任意创设或以协商的⽅式随意加以改变。
(⼆)物权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虽是以物为权利的客体,但不能把物权仅仅视为⼈对物的权利,与其他⼈⽆关。
物权作为⼀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通常是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不特定的⼈。
(三)物权是直接⽀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所谓直接⽀配,是指权利主体得依⾃⼰的意思径⾏对标的物加以使⽤、收益、处分。
这就是说,权利⼈⽆须借助于他⼈的⾏为,就能够⾏使⾃⼰的物权。
权利⼈既可以依据⾃⼰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其物,也可以采取其他的⽀配⽅式。
同时,物权⼈对物独⽴进⾏⽀配完全依⾃⼰的意志,⽆须得到他⼈的同意。
所有⼈使⽤其财产,并在其财产之上获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的⾏为便可以实现。
(四)物权⼈有权排除他⼈对其享有物权和⾏使物权的⼲涉 物权具有不容他⼈侵犯的性质,这种属性也被称为物权的排他性效⼒。
物权的⽀配性和排他性源⾃物的权利归属,即法律确认某物归某⼈所有,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配并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第12章 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二、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二、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1)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①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及质权②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例】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
应如何处理?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
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2、限制:善意取得。
【例1】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取回?答:由于乙之后的人都没有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善意取得,从甲到戊的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我认为甲可以向最后的持有者追回录音机!【例2】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卖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从戊处取回?答:从乙到丙的过程中丙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录音机的所有权。
物权最易混淆的知识点总结
物权最易混淆的知识点总结1. 定义和特点物权是指对某种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它包括对该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对该物的处分和保护的权利。
物权的特点包括物的有形性、物的独占性、物权的绝对性和物权的继承性。
2. 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的对象不同,可以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的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如车辆、家具等;不动产物权是指对不动产的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如房屋、土地等。
3. 物权的取得物权可以通过占有、法律规定和协议取得。
占有是指通过占有该物体来取得物权,法律规定是指法律规定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协议是指通过协议来取得物权。
4. 物权的限制物权并非绝对的,它受到法律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公共利益、基本人权、环境保护和动产物权的移动性限制等。
5.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侵权行为应对、担保和救济措施。
侵权行为应对是指对侵犯物权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担保是指通过担保来保障物权的实现,救济措施是指各种救济措施来保护物权的实现。
上述是关于物权的一些基本知识点,下面我们将会总结一些最容易混淆的物权知识点。
6. 所有权和占有很多人容易混淆所有权和占有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对一定的物享有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它是物权的核心内容。
占有是指对某物体实际支配和控制的状态。
所有权和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通常情况下,所有权人同时也是占有人,但也有例外情况。
7. 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是容易混淆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而使用权是指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有权人享有对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人只有对物的使用权。
这两个权利是并存的,但又有所区别。
8. 产权和用权产权和用权也是容易混淆的概念。
产权是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而用权是指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产权和用权的区别在于,产权更加强调对物的支配和占有,而用权更加强调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9. 所有权和相对物权所有权和相对物权也是容易混淆的概念。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物体。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二)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概念: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特征:1、须人身之外 2、为权利人实际操控和支配 3、满足社会需要4、独立一体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分类: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根据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在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权利。
刘明(2005)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物权的基本特征包括绝对性、实体性、直接性和衍生性。
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力,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即一份权益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无论其他人愿意与否都无法侵犯。
2. 实体性:物权是与具体物联结的权利。
只有与具体物体相联系才能形成物权,而无形物、抽象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3.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无需通过他人的中介。
权利人可以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力。
4. 衍生性:物权是可以转让的,即权利人可以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根据物的性质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所有权、用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最全面的、排他的和效力最高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 占有权:权利人对物实际控制、占有并使用的权利。
- 使用权:权利人对物进行使用或者取得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收益权:权利人获得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处分权:权利人对物进行处分即转让、消费或毁灭的权利。
2. 用权: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使用的权利,包括公用物的使用权和专有物的使用权。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物权为基础,以债权的履行为目的,对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的取得途径主要有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两种方式。
1. 法定取得: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自动产生,如占有、依法领养、物的自然增产品等。
2. 契约取得:通过民事契约等方式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
在物权的保护方面,要求维护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
当他人侵犯物权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侵犯物权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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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这明确着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只具有对抗除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民事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如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自己的房屋,或者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房屋所有人自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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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债权在这一点上与其具有显著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入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
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內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总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支配。
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
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往往是有形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往往就是无形的,例如,就抵押权而言,不动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无占有的事实,自然不可对于抵押物的实体进行有形的支配。
物权的客体是物。
这里的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
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如权利质权。
再如,土地等资源性财产的公有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法律允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
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上设定担保物权。
其次,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决定了物权的标的物为特定物,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
因而,物权的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
它可以是某个独一无二的物,也可以是特定了的种类物。
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
只有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对之进行直接的支配,也才能用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对于独立性的认定,只要一般的社会观念认为具有独立性即可,例如,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
物的利益,以权利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与享受为特点。
这里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明确着物在法律上的所有人, 它规定着所有人对于物进行总括的、全面的支配的范围和方法。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者生浩的需要。
随着现代社会信用制度的发达,标的物的担保利益取得日益重要的地位。
物权的内容,就因对标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例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的排他性,说明了物权不仅是人对于物的关系,而且还具有人与人的关系。
但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_非」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和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并存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物权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特点:直接流转,可以转让,不属于专属性的民事权利;只要是经济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因此物权被侵害之后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要求经济赔偿(这种经济赔偿可以完全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