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克服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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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魏克枝(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如滞后性、抽象性等,必须通过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结合、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予以解决。
关键词:法律局限性;严格规则;自由裁量;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093(2005)04200962021 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内在地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而权威性与确定性都要求法律保持相对稳定。
若法律朝令夕改,则必然失去其权威性而令人无所适从。
同时,修改法律是程序性极强的立法活动,其过程漫长而复杂,即使有敏感的立法者,也无敏捷的立法者。
而且,法律只不过是肯定既有利益关系的工具,修改时总会遭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这些因素蕴含着法律的稳定性转化为保守性的可能。
而另一方面,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却是变化不停的。
这种法律与其社会生活现实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即是法律的滞后性。
1.2 法律的抽象性又叫法律的一般性,有三个方面:(1)不合目的性。
法律适用的目的是社会正义,而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致使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即可能是不公正的。
(2)不周延性。
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有法可循,在法律的范畴内获得自由。
这一任务对于立法者来说过于艰难,亚里士多德有言“法律只能制定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
(3)模糊性。
法律应尽可能明确,以便于当事人准确地把握立法意图,从而准确地根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
然而法律的一般性却又决定了法律只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法律的模糊性必然导致根据法律精神来判决案件,那么案件经过不同的法院、不同的人处理时,案件的结果是不同的。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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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而然地 向刚性 移动 。这 样 。 终使 法律 在 刚性 和柔 最 性之 间 达到平 衡 . 实现 法律 所追 求 的公平 与 正义
( ) 二 中庸 思 想是 可 资借鉴 的 文化 资源 在 古代 中 国 . 以儒 家思 想 为核 心 的中 国传统 文化 在重 视 “ 法治 ” 的同时 也特 别注 重道 德 的教化 作用 . 强 调 “ 法并 举 ” “ 德 、 出礼 入刑 ” 主张 将 多种 社 会 控 制手 . 段综 合起 来加 以运用 . 这对 于维 系社 会 的和 谐与 稳定 有“ 过犹 不及 ” “ 、 执两用 中” “ 中 知权 ” “ 而不 同” 、执 、和 等基 本特 征…。所谓 “ 中庸 ” 就 是指 不偏 不 颇 , 于两 , 处 个 极 端 的中 间 。 亚里 士多 德认 为 , 事万 物都 有过 度 、 万
二、 柔性 消 减 法 律 刚 性 的 时机
柔 性可 以克 服 刚性之 局 限 . 么什 么时候 必 须强 那 调法 律 的柔性 ?笔者认 为 , 主要 有 以下几 种情 况 : 第 一 . 具 体个 案 中 . 的感 性 因素 介 入 法律 刚 在 人
性 规定 时 .有 可能 发 生柔 性 因素 消 减法 律 刚 性 的情
起 了很大 作用 。中庸之 道 是儒 家 的方 法 论原 则 . 主要 , 值得 怜 悯 的情 况 . 并且 此类 犯罪 的最 终社 会危 害 性不
论法律 的局 限性及其克服
王 小璇
摘 要 : 律 规 则 的普 遍 适 用性 和 相 对稳 定性 决 定 了法 律 具 有 僵 硬 的 刚 性 和 滞 后 性 局 限 。 为 了 实现 法律 所 追 求 的 公 平 与 法 正 义 , 该 从 法律 内部 进 行 改 革 , 予 法律 原 则 以 弹 性 , 可 能 考 虑 人 性 的 正 当 需求 , 应 赋 尽 同时 在 司法 实践 中赋 予法 官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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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法律范文
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原则出发来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
有关法律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几条: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等等。
而从对这几条法律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稳定的。
但是,实际上社会关系是极具动态特征的。
法律永远跟不上社会的脚步,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带有保守性或滞后性。
社会不断在发展、变化,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法律自然不可能预测到所有的必定会出现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要求司法独立。
但是,实际情况是司法在很多的国家很难做到完全独立。
只要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司法不够独立,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法院外之的力量的影响,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显露无遗。
司法不独立,法律就得不到恰当的适用,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得不到公平的处理,法律就失去了其功能。
功能不全的法律当然就是有局限l 生的法律。
关于法律的局限性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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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毒驾”入刑为例,分析法律在应对新型犯罪中的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频发。
其中,毒驾(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毒驾者往往意识模糊、反应迟钝,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为严厉打击毒驾行为,我国于2011年将“毒驾”纳入刑法,明确规定毒驾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局限性(1)立法滞后性。
毒驾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在立法时可能存在滞后性。
由于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尚未被充分认识,立法者可能无法预见其严重后果,导致刑法对毒驾的处罚力度不足。
(2)执法难度大。
毒驾行为的隐蔽性较强,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例如,毒驾者可能采取伪装、逃避检查等方式,给执法部门带来压力。
(3)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对毒驾的处罚规定较为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如何界定毒驾行为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如何确定毒驾者的刑事责任等。
2. 案例启示(1)加强立法前瞻性。
针对新型犯罪,立法者应充分了解社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2)创新执法手段。
执法部门应结合科技手段,提高查处毒驾等新型犯罪的能力。
例如,利用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毒驾行为的监控。
(3)完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毒驾案件的审理,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罪责相当。
四、结论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在应对新型犯罪时,其局限性愈发凸显。
以“毒驾”入刑为例,本文分析了法律在立法、执法、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局限性。
为更好地应对新型犯罪,我们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入手,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2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存在局限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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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但法律并非万能。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以“张三遗弃案”为例,分析法律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已婚,无业。
其妻子李某,女,32岁,育有一子。
张三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矛盾,张三经常酗酒,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5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三离婚,并抚养儿子。
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
然而,张三在离婚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儿子生活困难。
(二)法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法律局限性(1)法律无法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往往无法强制执行。
如本案中,张三在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但张三仍然拒绝履行。
此时,法律无法强制执行,导致子女生活困难。
(2)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本案中,张三因家庭矛盾对李某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但法律无法消除家庭矛盾,导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
(3)法律无法调整家庭成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法律在调整家庭成员关系时,往往难以兼顾各方利益。
如本案中,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抚养,但李某在抚养过程中,可能面临经济压力、心理负担等问题。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一)法律滞后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滞后性。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无法及时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二)法律不周延性法律规范的范围有限,无法涵盖所有社会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可能无法得到法律调整,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局限性。
(三)法律强制性不足法律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强制性往往不足。
法律局限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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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7-01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生活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可见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单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够的,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要对法律有清醒而冷静的思考,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并对其加以克服,从而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反差法律的局限性对策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对于人类以及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但是法律的这些巨大作用的发挥常常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反差:第一,从法律条文的某些内容来看,法律的预期目标并不能达到主要是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第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现实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有时仍不能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第三,在实施效果上,有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与预期目标相反。
由上可以看到,这些反差使得法的实际作用显得无能为力,那么就可以得出法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
因此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广泛思考。
二、原因分析由上文可知,我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但究竟其原因如何,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能都予以干预。
有些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调整,法律不能干预到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如爱情、友情,以及人们的内心世界如人们的思想、信仰以及人们的良心等等,法律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如果这些领域都用法律来解决,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甚至会出现负面价值。
可见其他调整手段可以干预法律不便干预的领域,法律只是保证人们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调整范围有限。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1.法律的抽象概括性方面作为一种规范,法律是有抽象概括性的,其不可能通过长篇大论、包罗万象去穷尽一切可能发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对社会生活中重复出现而又有千差万别的事物的共性进行抽象概括,以便普遍适用于相关的社会现象,这样一来法律就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所独特的方面,使得法律在广泛适用上受到限制。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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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万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局限以及具体案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强制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 公共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其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
4. 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5. 持续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因个别事件或现象的变化而改变。
三、法律的局限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然而,社会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
这就导致法律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案例:2008年,我国修订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随着企业竞争加剧,部分企业采取“试用期”规避经济补偿,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法律的有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直接调整。
案例:2018年,某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被判处死刑。
然而,受害者家属认为,法律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3. 法律的人治因素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执法者、司法者等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偏差。
案例: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因法官与被告人有旧怨,判决被告有期徒刑5年,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4. 法律的道德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案例: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受害者为一名女性。
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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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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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法律未必总能伸张正义,也有其局限性。
为此,讨论法律的局限性,并探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法律作用局限性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此“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此外,报告中还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法律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生活制度, 已经为当今大多数现代国家所普遍接受。
相较于“人治”,“法治”通过各种制定各种程序与规定约束行为、保障权利,体现出无与伦比的优越性[1]。
但是,有些人却过分夸大和强调法律的作用,将其看作能够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
在大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我们要防止这种倾向,避免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
我们必须承认,法律未必总能伸张正义,它作为一种人定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或缺陷。
一、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法律的制约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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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约与突破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法律的制约与突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和保障社会秩序的手段,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就法律的制约与突破展开论述,探讨其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挑战。
一、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与限制。
法律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制约了个人行为。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体现,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定,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底线,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法律制约了政府行为。
法律作为治理工具,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不滥用职权,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再次,法律制约了法官和律师的行为。
法律对法官和律师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他们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真实适用。
最后,法律制约了企业和组织的行为。
法律通过制定经济法规和法律制度,对企业和组织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的突破虽然法律存在一定的制约性,但是也有一定的突破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突破了过度保守的传统观念。
传统观念往往束缚人们的思维和行动,限制了社会的发展。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改革,可以推动社会观念的进步和发展,突破传统的束缚。
其次,法律突破了部分利益集团的制约。
在一些具有特殊利益的集团存在的情况下,法律可以通过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再次,法律突破了国际壁垒。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法律可以通过建立国际法律体系和制定国际公约,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沟通。
最后,法律突破了科技进步的挑战。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涉及到新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多。
法律需要不断跟进科技发展,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解决科技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难题。
三、法律的挑战与改革在面对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和法律面临的挑战时,我们需要积极进行法律改革,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克服](https://img.taocdn.com/s3/m/d84b8565b90d6c85ec3ac6aa.png)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克服作者:张爱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4期摘要立足改革开放的中国,面对滨海新区的建设,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的多变,法的作用之局限日益凸显。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势在必行,但是,其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如何解决,本文将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
关键词法的作用局限性克服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22-01一、法的作用自从有了法治优于人治的观点后,人们关于法律作用的认识逐渐升温,在17—18世纪形成了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
在资产阶级法治发展的几百年中,关于法治的技术和规则日益增多,像民主、人权、对法律的信仰,政治上的三权分立及多党制,经济运行中的市场经济等都被拿来当成法治社会的思想、政治和经济基础。
豍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法律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法的本质与目的出发,“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
豎具体而言,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法的社会作用可归纳为六个方面,其总的作用就是“维护秩序,促进建设、改革与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豏具体到滨海新区的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障、引导和推进滨海新区的经济等各方面的建设。
二、滨海“土改”中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之表现法律不是万能的,法的作用有其局限性。
沈宗灵教授的《法理学》中,将发的作用的局限归为四个方面,其一是“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当广东、重庆农民自发地尝试冲破农地流转樊篱之时,天津,这个北方经济新增长极,却开始了一场自上而下的土地变革。
去年3月份起,葛沽镇开始尝试通过“宅基地换房”、“土地换保险和补偿”,先把全镇土地收归镇政府,整合后将农地转为国有再招拍挂出售。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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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
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
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
”“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1]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
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2]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
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
”[3]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法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
论法律的局限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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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3]。
3.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论法的局限性表现与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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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对法律的局限性有了一定的论述。
对法律的局限性的论述是有道理的,一种万能的法律是不存在的,但是仅仅因为这就否认法治的作用,应该实行人治这样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具体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本文将对其进行论述。
关键词:法;局限性;表现与弥补一、法律局限性的表现方面(1)法律这种调整方法具有局限性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法律的调整并不是万能的,它自身是有局限性的,法律不是仅有的调整方式,也并非最好的,最经济的。
因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
有局限性的法律比起古代的人治所谓的法不可知则深不可测和没有法律的状态,那种类似于残酷暴虐的刑罚来说,相对这些来说还是要先进太多了,毕竟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人们的利益。
人治主义和没有法律的状态,必然会导致统治者的凭自己的意志独断专行、暴力统治,人民生活置身于水深火热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甚至不敢多言一句,唯恐因此丧失性命,人民的身份自由和民主自由就更不必说了,所以对于当时的人民来说是没有什么自由而言的。
当然,实行法治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这种代价还很大,但是这种代价相对于无法治和人治来说,这样的代价相对来说还是要小很多的。
(2)法律作用的范围有局限性法律在调节涉及国家、人民、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法律毕竟并非万能的,不可能对所有的事情进行干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它根本不存在穷尽世间各种情形并对此进行法律规定的可能性,我们也就不能期盼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对生活涉及的各领域各方面都作出规定。
(3)法律作用的条件有局限性法的作用是通过实施实现的。
只有一定条件存在法律才可以执行,因此许多情况下在那种条件不存在时,法律是无法干涉这种行为的,由此我们看出法律的作用条件也是存在本身的局限性的。
法实施运作的最终效果,与执法者和一定的物质条件都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这一点是不容否认的,此二者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法的局限性
![论法的局限性](https://img.taocdn.com/s3/m/8496c81a79563c1ec5da7138.png)
论法的局限性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
在认识法律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要认识到法律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但是,有些人却进入了一种极端,过分夸大和强调法的作用,认为任何领域中的任何矛盾和问题都能在法律面前应刃而解。
在大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我们要防止这种倾向,避免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
应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观,即: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
一、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二、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
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
浅论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局限性及解决的实践思考
![浅论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局限性及解决的实践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f411082b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6d.png)
浅论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局限性及解决的实践思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是当今民事司法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它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也是维持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一些局限性,需要进行实践思考和改进,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合理。
一、民事案件适用法律局限性在实践中,民事案件适用法律存在着以下一些局限性:1.法律条文过于严苛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较多,且有些过于严苛,造成很多民事案件难以适用法律。
这些法律条文可能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导致解决案件非常困难。
2.法律文本的模糊性由于法律条文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太多的情况,很多法律文本是模糊的,不能精确定义其适用具体案件的情况。
这就需要法官进行适用时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到案件性质,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判断。
3.司法实践的不足在实践中,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经验等方面还不太成熟,导致很多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时缺乏科学的依据和严格的程序。
因此,在一些判决中,司法人员的主观意识和处事立场成为了判断の重要因素,这种判决往往缺乏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如何解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针对上述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法律制定、修改的科学性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需要对于现行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让其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同时,还要优化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适应能力。
这无疑是解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关键。
2.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我们需要在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学术研究方面下更大的功夫,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开展司法研究,为判断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是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保障。
3.科技手段的应用在现代司法中,科技手段的应用已成为司法判断的关键信息来源和证明途径。
我们可以将司法实践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研发司法智能化相关软件等工具,为适用法律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
4.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方面,我们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知识公开课,向广大民众普及法律知识。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https://img.taocdn.com/s3/m/9a15792f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1d.png)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然而,如同任何事物都有其局限性,法律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正视并设法克服。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方法。
第一,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这就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
很多时候,当法律试图规范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许多新的商业模式和社交现象出现,法律往往需要时间来适应这些变化。
对于这一局限性,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克服。
首先,立法者需要密切关注社会发展,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
其次,司法者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处理新型的社会事件。
第二,法律的不确定性。
由于语言的歧义性和理解的多样性,法律条文往往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
这导致了法律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此外,由于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社会现象,很多情况下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也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针对这一局限性,我们需要提高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减少歧义。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法的作用,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此外,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并参与到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来,也能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第三,法律的僵硬性。
法律是刚性的,而社会是复杂的。
很多时候,法律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
例如,某些法律条文可能已经过时,但因为没有足够的社会需求推动其修订,这些条文仍然有效。
要克服这一局限性,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修订机制。
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
此外,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监督作用,当发现有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时,能够及时提出并推动其修订。
第四,法律的难以执行性。
由于人的行为复杂多变,很多时候法律难以对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很多时候法律的执行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进行严格的法律追究,可能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法律之弊端及弥补
![法律之弊端及弥补](https://img.taocdn.com/s3/m/303313e7102de2bd96058814.png)
浅析法律之弊端及弥补摘要:法治理念决定了法律具有普遍性与确定性的特点,然其特点又致法律具有了诸多弊端,导致法之作用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如预期的效果。
纵然法律带有这些弊端,但法治社会依旧是迄今为止最为优越的社会制度。
故应在发现弊端后予以弥补,以使法之作用达到最好的发挥,进而有效保障社会秩序。
关键词:法律;确定性;普遍性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名言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信奉,其对法治社会亦有经典之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①。
在这里法治是基于法律的良好制定,然法律本身却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使得法治社会并非如当初设想的如此完美。
其弊端来源于法律本身或其运用过程,导致法之作用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探究到各个领域,出现法律的空白。
而法治终究是到目前为止最为优越的制度,故在发现法律弊端之后应采取有效途径以解决之。
一、法律的特点分析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②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法律自身的特点以及其对于自由的意义。
其法律自身的特点即确定性和普遍性。
所谓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了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稳定的关系,法律具有此特点故其具有预测性作用,人们在行为之前就可依据法律而预料自己的行为后果。
这就要求法律制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可以起到其指引作用。
法律的确定性还意味着法律但凡制定出来,就不可随便更改。
“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③。
这是对法律具有确定性特点以及原因的经典阐述。
法律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所谓普遍性是指法律对社会各领域的社会关系分为各个种类来进行调整,而并不是做个别的调整;法律所适用的对象也并非是个人或某件事情,而是适用于一般的人或事,就如卢梭所言“法律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及个别的行为”④。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https://img.taocdn.com/s3/m/e8a30a9d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91.png)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胡琨(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摘要:本文采用实例论证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法律制度在规范社会生活秩序、追求公平正义等预期作用方面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初步探索,在充分肯定法律对规范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对法的社会价值给出一个相对理性的评价。
关键词:法理;实证;法律局限在人类文明步入高度发达时期的当今社会,法律、法制等词汇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高频词汇,法律的价值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而且不断得到广泛而深入的认可。
我国更是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将法律在社会生活方面和国家上层建筑构建等等各领域的重要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是当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但它也是有局限性的。
一、法律并不是社会调整的唯一方法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也是众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而已。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该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等其他社会规范调整。
在社会综合治理的庞大体系中,法律也不一定总是首选手段,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
比如在亲情伦理方面,道德的作用往往要比法律更加立竿见影,更加全面和深入人心。
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其所调解的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存在一定限度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为了保证其权威性和确定性,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生效以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频繁变动。
但是就是这种相对稳定的法律所要处理的现实生活和所要调解的社会关系则是具体的、多变的、形形色色的,所以不可能包罗万象、天衣无缝。
这就好比用一把相对固定的尺子去丈量不断变化,处于动态中的具体事物,测量的结果未必能满足预想的目的,最普遍的情况往往是给出一个相对接近但并不绝对准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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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手段 , 它必然要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 所以立法时就对立法者提出了正确认识欲调整之社会 关系的要求 。立法者作为认识主体 , 当然也会具有认识能力上的限制 , 也可能导致对社会关系的错误反 映。立法者对社会关系的认识错误 主要 由以下两个原 因产生 。其一 , 现实社会关 系的复杂性和动态性。
关键词 : 法治 ; 立法 ; 局限; 克 服 中图分类号 : D 9 0 文献标志码 : A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 , 凡事必有利有弊。纵使是我们 目 前推崇备至的法治 , 也或多或少地具有
某 些 缺 陷 。法治 的缺 陷很 大一 部 分都 来源 于法 律 的创 制 和适 用 以及其 本 身属 性方 面 的局 限 。法律 的局 限
性是 自然存在 的, 并非某一时 、 某一人 、 某一政党或是某一 国之错 。因此 , 正视法律的局限性 , 将使我们能 更清楚地认识法律的特点和法律在社会控制中所扮演 的角色 , 帮助我们分析利与弊 , 从而更好地在我国实 现 社会 主 义法 治 。 早在古希腊时期 , 柏拉图就对法律 的局限性有 了一定 的论述 。在其《 政治家篇》 ( T h e S t a t e s m a n ) 的对话
范 的本质及 其产 生到运行 中各个阶段 的分析可 以看 出, 法律规 范在立 法、 司法和本 身属性方 面都 存在 局限和 固有 的一些缺 憾, 因此 , 要 克服上述局 限 , 当从提 高立法者和 司法者素质 , 完善程序 和制度 , 注重 学习和借 鉴等方 面着手 。如此 , 便 既能尽 享法治的优势 , 又能较好 地避 免 由此而生的相关问题 , 从 而更好地推 动我 国的法治建设 。
1 i 不能 真实反 映欲 调整 之社会 关 系
我国 1 9 7 9 年 刑法 中曾笼 统地 规定 过“ 投机 倒把 罪 ” , 当时规 定 的这个 罪名虽 具有 一定 的现实 意义 , 但 由
于其不加仔细区分 , 对所有此类行为采取一棍子打倒 的方式 , 使得老百姓刚刚萌生的“ 创 富” 热情却也被
1 立 法 过 程 中之 局 限性
法 律 既是 社会 现 实 的反 映 , 同时也 是人 类 主观 认识 的产 物 , 是 人类 文化 的表现 形式 , 这 是法 律产 生 、 存 在、 变化 、 发展 不 可缺 少 的主客 观 基础 。立 法过 程 中局 限性 的产生 是有 其认 识论 上 的根 源 的 。辨证 唯物 主 义 认 识论 认 为 , 世 界是 无 限发 展 的 , 但 人类 认 识 客观 世界 的能 力 , 从 历 史 上看 , 也是 无 穷无 尽 的 , 人类 只 要
“ 投机 倒 把 ” 这 四个 字 压 得抬 不 起 头 , 由于认 识上 的谬 误 , 立法 对 社 会经 济 发 展 的阻滞 显 而 易见 。所 幸 的 是,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 在我国 1 9 9 7 年刑 法 中 , 该 罪 名最终 被废 除 。 人 对 客观 事物 的反 映 具有 主观能 动性 , 所 以反 映的结 果定 然 带有 人 的 主观 印记 。法 律作 为社 会 的控
一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0 3
作 者简 介 : 邱珂 ( 1 9 7 6 一) , 男, 讲师 , 硕士 , 主要研究方 向为航空法学 和法 理学 。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在将 是永 恒 的—— 除非 世界 和人 类无 法永 恒或是 法律 无法 永恒 。人 类认 识能 力 的局 限性 主要体 现在对 对 象 曲错 误认 识 和对 对象 的不完 全认 识 两个 方 面 。法律 作 为立法 者 创制 活 动 的产物 , 亦 因为立 法者 认识 的 限制 而具 有 以下 的局 限性 表现 .
第3 O 卷第 4 期
2 0 1 3 年8 月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E a s t C h i n a J i a o  ̄n g Un i v e r s i  ̄
Vo 1 . 3 0 No . 4
Au g. , 2 01 3
录中 , 他指出 , “ 法 律 绝不 可 能发 布 一种 既 约束 所 有 人 同时 又对 每 个 人都 真 正最 有 利 的命 令 。法 律在 任 何
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 出何谓善德 、 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 、 人之活动 的多样性 、 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 , 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指定 出在任何时候都可 以绝对适用 于各种问题 的规则 。 ” 他还认为 , 法律的原则是 由抽象 的、 过分简单 的观念构成的。然而 , 简单 的原则是无 论 如何 也不 能 用来解 决 复杂 纷繁 的事 务状 况 的…。柏 拉 图对法 律 的局 限性 的论述 是 有道 理 的 , 但 由此 而认 为应该实行人治的观点笔者却不敢苟同。那么法律 的局限性具体体现止 , 也即是说 , 世界是可知的。然而 ,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 在历史发展 的某 个 特定阶段 , 人类 的认识能力和水平却是有 限的 , 因此也就 自然导 出了人类所立之法 的局 限性 。萨 维 尼也 曾说过 : “ 任何一个时代 、 一个 国家都不可能有资格做到使法典都具有优 良的品质 , 它总会有一些缺 陷。 ” 世 界 的无 限发展 和 人类认 识 能力水 平 历史 上 的无 限与 阶段性 的有 限 的矛盾 , 决 定 了法律 局 限性 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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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法律 的局 限 性及 克 服
邱 珂 , 舒 爱 民
( 1 .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民航经管系 , 上海 2 0 0 2 3 2 ; 2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检察院 , 江西 南 昌 3 3 0 0 0 6 ) 摘要 : 在我 国不断提倡和强化 法治理 念的时代 背景之下 , 有人似乎认为 法治是一切社会 问题的解决之道 。然 而, 从对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