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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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O 卷第 4 期
2 0 1 3 年8 月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E a s t C h i n a J i a o  ̄n g Un i v e r s i  ̄
Vo 1 . 3 0 No . 4
Au g. , 2 01 3
性是 自然存在 的, 并非某一时 、 某一人 、 某一政党或是某一 国之错 。因此 , 正视法律的局限性 , 将使我们能 更清楚地认识法律的特点和法律在社会控制中所扮演 的角色 , 帮助我们分析利与弊 , 从而更好地在我国实 现 社会 主 义法 治 。 早在古希腊时期 , 柏拉图就对法律 的局限性有 了一定 的论述 。在其《 政治家篇》 ( T h e S t a t e s m a n ) 的对话
制手段 , 它必然要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 所以立法时就对立法者提出了正确认识欲调整之社会 关系的要求 。立法者作为认识主体 , 当然也会具有认识能力上的限制 , 也可能导致对社会关系的错误反 映。立法者对社会关系的认识错误 主要 由以下两个原 因产生 。其一 , 现实社会关 系的复杂性和动态性。
文章编号 : 1 0 0 5 . 0 5 2 3 ( 2 0 1 3 ) 0 4 . 0 1 0 1 . 0 7
论 法律 的局 限 性及 克 服
邱 珂 , 舒 爱 民
( 1 .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民航经管系 , 上海 2 0 0 2 3 2 ; 2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检察院 , 江西 南 昌 3 3 0 0 0 6 ) 摘要 : 在我 国不断提倡和强化 法治理 念的时代 背景之下 , 有人似乎认为 法治是一切社会 问题的解决之道 。然 而, 从对法律规
关键词 : 法治 ; 立法 ; 局限; 克 服 中图分类号 : D 9 0 文献标Biblioteka Baidu码 : A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 , 凡事必有利有弊。纵使是我们 目 前推崇备至的法治 , 也或多或少地具有
某 些 缺 陷 。法治 的缺 陷很 大一 部 分都 来源 于法 律 的创 制 和适 用 以及其 本 身属 性方 面 的局 限 。法律 的局 限
一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0 3
作 者简 介 : 邱珂 ( 1 9 7 6 一) , 男, 讲师 , 硕士 , 主要研究方 向为航空法学 和法 理学 。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在将 是永 恒 的—— 除非 世界 和人 类无 法永 恒或是 法律 无法 永恒 。人 类认 识能 力 的局 限性 主要体 现在对 对 象 曲错 误认 识 和对 对象 的不完 全认 识 两个 方 面 。法律 作 为立法 者 创制 活 动 的产物 , 亦 因为立 法者 认识 的 限制 而具 有 以下 的局 限性 表现 .
录中 , 他指出 , “ 法 律 绝不 可 能发 布 一种 既 约束 所 有 人 同时 又对 每 个 人都 真 正最 有 利 的命 令 。法 律在 任 何
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 出何谓善德 、 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 、 人之活动 的多样性 、 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 , 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指定 出在任何时候都可 以绝对适用 于各种问题 的规则 。 ” 他还认为 , 法律的原则是 由抽象 的、 过分简单 的观念构成的。然而 , 简单 的原则是无 论 如何 也不 能 用来解 决 复杂 纷繁 的事 务状 况 的…。柏 拉 图对法 律 的局 限性 的论述 是 有道 理 的 , 但 由此 而认 为应该实行人治的观点笔者却不敢苟同。那么法律 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那些方面?本文将作论述。
1 立 法 过 程 中之 局 限性
法 律 既是 社会 现 实 的反 映 , 同时也 是人 类 主观 认识 的产 物 , 是 人类 文化 的表现 形式 , 这 是法 律产 生 、 存 在、 变化 、 发展 不 可缺 少 的主客 观 基础 。立 法过 程 中局 限性 的产生 是有 其认 识论 上 的根 源 的 。辨证 唯物 主 义 认 识论 认 为 , 世 界是 无 限发 展 的 , 但 人类 认 识 客观 世界 的能 力 , 从 历 史 上看 , 也是 无 穷无 尽 的 , 人类 只 要
存在 , 对世界的认识就永不会终止 , 也即是说 , 世界是可知的。然而 ,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 在历史发展 的某 个 特定阶段 , 人类 的认识能力和水平却是有 限的 , 因此也就 自然导 出了人类所立之法 的局 限性 。萨 维 尼也 曾说过 : “ 任何一个时代 、 一个 国家都不可能有资格做到使法典都具有优 良的品质 , 它总会有一些缺 陷。 ” 世 界 的无 限发展 和 人类认 识 能力水 平 历史 上 的无 限与 阶段性 的有 限 的矛盾 , 决 定 了法律 局 限性 的存
“ 投机 倒 把 ” 这 四个 字 压 得抬 不 起 头 , 由于认 识上 的谬 误 , 立法 对 社 会经 济 发 展 的阻滞 显 而 易见 。所 幸 的 是,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 在我国 1 9 9 7 年刑 法 中 , 该 罪 名最终 被废 除 。 人 对 客观 事物 的反 映 具有 主观能 动性 , 所 以反 映的结 果定 然 带有 人 的 主观 印记 。法 律作 为社 会 的控
范 的本质及 其产 生到运行 中各个阶段 的分析可 以看 出, 法律规 范在立 法、 司法和本 身属性方 面都 存在 局限和 固有 的一些缺 憾, 因此 , 要 克服上述局 限 , 当从提 高立法者和 司法者素质 , 完善程序 和制度 , 注重 学习和借 鉴等方 面着手 。如此 , 便 既能尽 享法治的优势 , 又能较好 地避 免 由此而生的相关问题 , 从 而更好地推 动我 国的法治建设 。
1 i 不能 真实反 映欲 调整 之社会 关 系
我国 1 9 7 9 年 刑法 中曾笼 统地 规定 过“ 投机 倒把 罪 ” , 当时规 定 的这个 罪名虽 具有 一定 的现实 意义 , 但 由
于其不加仔细区分 , 对所有此类行为采取一棍子打倒 的方式 , 使得老百姓刚刚萌生的“ 创 富” 热情却也被
2 0 1 3 年8 月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E a s t C h i n a J i a o  ̄n g Un i v e r s i  ̄
Vo 1 . 3 0 No . 4
Au g. , 2 01 3
性是 自然存在 的, 并非某一时 、 某一人 、 某一政党或是某一 国之错 。因此 , 正视法律的局限性 , 将使我们能 更清楚地认识法律的特点和法律在社会控制中所扮演 的角色 , 帮助我们分析利与弊 , 从而更好地在我国实 现 社会 主 义法 治 。 早在古希腊时期 , 柏拉图就对法律 的局限性有 了一定 的论述 。在其《 政治家篇》 ( T h e S t a t e s m a n ) 的对话
制手段 , 它必然要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 所以立法时就对立法者提出了正确认识欲调整之社会 关系的要求 。立法者作为认识主体 , 当然也会具有认识能力上的限制 , 也可能导致对社会关系的错误反 映。立法者对社会关系的认识错误 主要 由以下两个原 因产生 。其一 , 现实社会关 系的复杂性和动态性。
文章编号 : 1 0 0 5 . 0 5 2 3 ( 2 0 1 3 ) 0 4 . 0 1 0 1 . 0 7
论 法律 的局 限 性及 克 服
邱 珂 , 舒 爱 民
( 1 .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民航经管系 , 上海 2 0 0 2 3 2 ; 2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检察院 , 江西 南 昌 3 3 0 0 0 6 ) 摘要 : 在我 国不断提倡和强化 法治理 念的时代 背景之下 , 有人似乎认为 法治是一切社会 问题的解决之道 。然 而, 从对法律规
关键词 : 法治 ; 立法 ; 局限; 克 服 中图分类号 : D 9 0 文献标Biblioteka Baidu码 : A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 , 凡事必有利有弊。纵使是我们 目 前推崇备至的法治 , 也或多或少地具有
某 些 缺 陷 。法治 的缺 陷很 大一 部 分都 来源 于法 律 的创 制 和适 用 以及其 本 身属 性方 面 的局 限 。法律 的局 限
一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0 3
作 者简 介 : 邱珂 ( 1 9 7 6 一) , 男, 讲师 , 硕士 , 主要研究方 向为航空法学 和法 理学 。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在将 是永 恒 的—— 除非 世界 和人 类无 法永 恒或是 法律 无法 永恒 。人 类认 识能 力 的局 限性 主要体 现在对 对 象 曲错 误认 识 和对 对象 的不完 全认 识 两个 方 面 。法律 作 为立法 者 创制 活 动 的产物 , 亦 因为立 法者 认识 的 限制 而具 有 以下 的局 限性 表现 .
录中 , 他指出 , “ 法 律 绝不 可 能发 布 一种 既 约束 所 有 人 同时 又对 每 个 人都 真 正最 有 利 的命 令 。法 律在 任 何
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 出何谓善德 、 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 、 人之活动 的多样性 、 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 , 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指定 出在任何时候都可 以绝对适用 于各种问题 的规则 。 ” 他还认为 , 法律的原则是 由抽象 的、 过分简单 的观念构成的。然而 , 简单 的原则是无 论 如何 也不 能 用来解 决 复杂 纷繁 的事 务状 况 的…。柏 拉 图对法 律 的局 限性 的论述 是 有道 理 的 , 但 由此 而认 为应该实行人治的观点笔者却不敢苟同。那么法律 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那些方面?本文将作论述。
1 立 法 过 程 中之 局 限性
法 律 既是 社会 现 实 的反 映 , 同时也 是人 类 主观 认识 的产 物 , 是 人类 文化 的表现 形式 , 这 是法 律产 生 、 存 在、 变化 、 发展 不 可缺 少 的主客 观 基础 。立 法过 程 中局 限性 的产生 是有 其认 识论 上 的根 源 的 。辨证 唯物 主 义 认 识论 认 为 , 世 界是 无 限发 展 的 , 但 人类 认 识 客观 世界 的能 力 , 从 历 史 上看 , 也是 无 穷无 尽 的 , 人类 只 要
存在 , 对世界的认识就永不会终止 , 也即是说 , 世界是可知的。然而 ,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 在历史发展 的某 个 特定阶段 , 人类 的认识能力和水平却是有 限的 , 因此也就 自然导 出了人类所立之法 的局 限性 。萨 维 尼也 曾说过 : “ 任何一个时代 、 一个 国家都不可能有资格做到使法典都具有优 良的品质 , 它总会有一些缺 陷。 ” 世 界 的无 限发展 和 人类认 识 能力水 平 历史 上 的无 限与 阶段性 的有 限 的矛盾 , 决 定 了法律 局 限性 的存
“ 投机 倒 把 ” 这 四个 字 压 得抬 不 起 头 , 由于认 识上 的谬 误 , 立法 对 社 会经 济 发 展 的阻滞 显 而 易见 。所 幸 的 是,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 在我国 1 9 9 7 年刑 法 中 , 该 罪 名最终 被废 除 。 人 对 客观 事物 的反 映 具有 主观能 动性 , 所 以反 映的结 果定 然 带有 人 的 主观 印记 。法 律作 为社 会 的控
范 的本质及 其产 生到运行 中各个阶段 的分析可 以看 出, 法律规 范在立 法、 司法和本 身属性方 面都 存在 局限和 固有 的一些缺 憾, 因此 , 要 克服上述局 限 , 当从提 高立法者和 司法者素质 , 完善程序 和制度 , 注重 学习和借 鉴等方 面着手 。如此 , 便 既能尽 享法治的优势 , 又能较好 地避 免 由此而生的相关问题 , 从 而更好地推 动我 国的法治建设 。
1 i 不能 真实反 映欲 调整 之社会 关 系
我国 1 9 7 9 年 刑法 中曾笼 统地 规定 过“ 投机 倒把 罪 ” , 当时规 定 的这个 罪名虽 具有 一定 的现实 意义 , 但 由
于其不加仔细区分 , 对所有此类行为采取一棍子打倒 的方式 , 使得老百姓刚刚萌生的“ 创 富” 热情却也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