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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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经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质量工程”、“振兴计划”项目建设管
理工作,强化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以及《安徽建筑大学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经费来源。是指我校教师接受国家、省(部)及学校委托开展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项建设经费,该经费纳入学校整体教学经费预算。项目主要包括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特色(品牌)专业、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示范实验
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创客实验室等,项目建设周期均为三年;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等,项目建设周期均为两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建设周期为一年。
第二章项目经费使用原则
第四条依法管理原则。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应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条专款专用原则。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按项目单独建帐,不得挪用或转作他用。校财务处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制作项目管理经费卡。
第六条科学预算原则。教学质量项目立项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注意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和教学条件的作用。
第三章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9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测试化验加工、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四)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教研辅助人员等项目相关非在职人员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安徽建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校字〔2017〕131号)。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出版费包括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出版事务费。
(八)项目管理费:用于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业务调研、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九)其它支出:如师资培训等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部分经费支出科目分配比例基本要求如下:
(一)专业建设类、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创客实验室等项目,用于实验设备购置、实验室改造等硬件建设的费用不少于总经费的80%。
(二)研究类项目用于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购置费不得少于项目建设经费的30%。
各类项目打字印刷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20%;市内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8%;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15%。
第九条校企合作教育基地、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等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基地或中心基础建设支出,包括实验室改造、学生创新实践所必备的实验工具、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及消耗材料等经费。
第十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学院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凡使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属学校,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办理相应的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教务处(招生办)、财务处将跟踪检查项目进程及经费使用情况,并在项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省、校两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奖励类除外)立项项目经费分三次下拨到项目负责人账户,项目启动后拨6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20%,结题验收通过后拨20%。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未按期结题或按期结题验收E等以下(或不合格)者可申请延期(一年)一次;延期后结题验收E等以下(或不合格)者第三次20%经费将不予划拨,同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研课题,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该项目不能作为奖励、晋级、评优、职称评定的业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