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

合集下载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的比较探析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的比较探析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的比较探析1. 引言1.1 介绍《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都是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定,旨在规范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队伍素质,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43号令和24号令在内容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个规定,可以更好地了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管理措施,为高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导。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将对这两个规定的背景介绍、目的和要求、内容与条款、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比较探析,以期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2. 正文2.1 背景介绍《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的比较探析正文辅导员在高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是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引导者和帮助者。

对于辅导员队伍的建设规定至关重要。

43号令和24号令都是涉及到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定,但在制定背景和内容上仍有一些区别。

43号令的制定背景更加突出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和学生全面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对高校辅导员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具备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工作能力。

而24号令则更注重提升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强调推动高校辅导员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43号令和24号令在内容和条款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43号令更加注重辅导员队伍的结构和构建,强调建立完善的选聘制度和培训机制。

而24号令则更着重于对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评价,要求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措施。

43号令和24号令在背景和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异,但都旨在提高高校辅导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素质。

在深入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两者的优势和不足,为今后高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2.2 目的和要求比较《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在目的和要求方面有一些共同之处,也有一些差异之处。

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研究——基于教育部43号令和教育部24号令的文本比较研究

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研究——基于教育部43号令和教育部24号令的文本比较研究

2006年9月,教育部颁布实施《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 力和专业化水平出现了大幅度 的 提 升。为 进一步促 进 辅
队伍建设规定》(以 下 简 称 教 育 部 24 号 令),迄 今 已 有 12 导员队伍建设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需求,自教育部24
年,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已经初见成效。伴 随 号令实施以来,国 家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政 策 和 制 度 来 保 障
为高校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制 度 依 据 和 理 论 保 生活的知心朋友。”辅导员在大学 生 成 长 成才 过 程 中需 要
障。教育部43号的出台,就是在 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高 校 扮演好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的双重 角 色,角色 更 加 清 晰,
思想政治工作的 大 形 势 下,对 于 推 动 新 时 代 辅 导 员 的 职 表述更加规范。
育工作的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
会议精神和《意 见》,为 高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做 出 了 新 的 定 长的知心朋友。”43号 令 在 24 号 令 的 基 础 上 将 其 修 订 为
位,由过去的条块思路转变为整体思维和制度推进,从而 “辅导员应当努 力 成 为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的 人 生 导 师 和 健 康
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度 的 出 现。2017 年 10 月,《普 通 高 等 2008年到2010年,全国高校辅导员研究会成立,《高校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以下简称教育部 43 号令)由 导员》、《高校辅 导 员 学 刊》相 继 创 刊,同 时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教育部再次修订 颁 布 实 施,对 于 促 进 新 时 代 辅 导 员 队 伍 科专项开始设立思想政治教育专项和辅导员专项。

分享幼儿园违规教材自查报告

分享幼儿园违规教材自查报告

幼儿园违规教材自查报告第一部分瓦房店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职责分解瓦房店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5.15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5.4.12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2.12颁布(二)教育行政法规1、《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11.21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颁布3、《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颁布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3.14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3.14颁布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颁布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3.12颁布8、《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9.11颁布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3.3颁布10、《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3.8.1颁布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2003.03.04颁布(三)教育部门规章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1.20颁布2、《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12.29颁布3、《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1997.11.28颁布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3.6颁布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5.20颁布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6.10颁布7、《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1995.9.7颁布8、《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8.23颁布9、《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4.23颁布10、《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3.16颁布11、《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1993.6.10颁布12、《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3.2颁布13、《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6.7颁布14、《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1993.3.8颁布15、《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1994.9.24颁布16、《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1988.4.9颁布,1992.12.18补充规定17、《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1988.5.16颁布18、《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颁布19、《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2000.5.1颁布20、《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3.24颁布21、《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1998.6.18颁布22、《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1996.4颁布2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1996.3.27颁布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1996.5.10颁布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1995.4.5颁布26、《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2.2颁布2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4.13颁布28、《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5.21颁布29、《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9.20颁布3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7.25颁布3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8.21颁布3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9.23颁布3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3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9.13颁布3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1998.12.2颁布36、《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1.8颁布37、《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6.1颁布38、《小学管理规程》1996.3.9颁布39、《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9.2颁布40、《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8.21颁布4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6.12颁布42、《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4.26颁布43、《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颁布44、《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9.18颁布45、《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1989.10.10颁布4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每年度颁发47、《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每年度颁发48、《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每年度颁发49、《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考试规定》每年度颁发50、《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1993.7.16颁布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2003.3.4颁布(四)地方法规1、《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条例》1986.5.17颁布1990.11.23修订2、《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0.6.29颁布1996.7.28修改3、《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1994.11.25颁布(五)政府规章1、《关于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问题的通知》2、《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12.31颁布1997.12.26修改3、《辽宁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1987颁布4、《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2003.12.26颁布5、《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1999.12.8颁布6、《大连市教育督导规定》2003.11.10颁布7、《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0号令)2003.12.16颁布(六)规范性文件1、《大连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工作意见》每年度颁发2、《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2004.8.15施行3、《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2000颁布4、《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02颁布二、协助其他部门履行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颁布(二)行政法规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9.18颁布2、《人民防空条例》1999.10.22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颁布4、《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90.1.6颁布(三)部门规章《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5.6.21颁布三、共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颁布(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颁布(三)地方法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1.28颁布(四)政府规章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2.3.1颁布2、《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1991颁布3、《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4.6.9颁布4、《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2004.6.10颁布5、《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2004.6.10颁布6、《大连市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2004.6.9颁布7、《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2004.6.9颁布8、《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10.28颁布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8.22颁布10、《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2.8.25颁布11、《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定》2005.9.14颁布12、《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1998.11.2颁布四、本单位“三定方案”《关于重新核定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瓦编发[2004]30号2004。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06年5月2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新华网汇总)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新华网汇总)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

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

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

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1953年,教育部确定视导司负责的工作主要是:1.各级教育部门对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执行情况的组织视察工作;2.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的系统视察研究工作;3.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视导与典型调查工作;4.有关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编制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问题的研究工作;5.部长交办的专题视导工作;6.各种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7.本部各业务司、处工作情况的了解研究改进工作;8.涉及几个业务司、处之重大问题的组织处理工作;9.其他有关视导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

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

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

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

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

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

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

‛这实际上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总理的建议和推荐下,王季青、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来到教育部任巡视员,并在中学司设视导室。

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与类型

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与类型

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与类型纵观13种行政机关公文文种的定义,都是从文种的性质及范围来铨释的。

所谓“性质”,即表明了这个文种可用来做什么的本质特征。

所谓“范围”,表明了这个文种对上对下、对人对事的所属性。

从定义的内容来看,并不是把一个文种都只写成一种公文体式。

也就是说,公文文种定“种”,文种定义内容定“类”,也就是“种”与“类”之争。

我们分别看看13个行政机关公文文种,每“种”公文按定义所述的内容的性质及范围,可分别分为多少类?(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命令(令)”定义的内容,可分为公布行政法规的命令、公布行政规章的命令、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有关单位的嘉奖令、有关人员的嘉奖令等5类,行文至少就应写成5种公文体式。

1.公布行政法规,由于行政法规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那么,公布行政法规命令,也应包括公布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4种体式的命令来行文。

可见,命令(令)可分为 9种公文体式来行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命令。

如: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5号,公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384号,公布《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2.公布行政规章命令。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除规定、办法兼用作规章文种外,其他规章文种有章程、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守则、准则等文种。

指示行公文的定义?

指示行公文的定义?

指示行公文的定义?篇一:行政公文的概念一、行政公文的概念: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公文包括通用的公文和专用的公文。

狭义公文有13种:命令、决定、通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二、行政公文的特点:1.鲜明的政策性。

2.作者的法定性、3.制度的程序性、4.决定的权威性。

5.体式的规范性。

6.文风的庄严性。

三、行政公文的作用:1.依据和凭证作用。

2.沟通交流作用。

3.领导和指导作用。

4.宣传和教育作用。

四、报告:(一)概念:报告是行政机关和党务机关都广泛采用的重要的上行文,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二)特点:单向性、陈述性、事向性(三)分类:1.工作报告。

2.情况报告。

3.建设报告。

4.答复报告。

5.报送报告(四)写法:1.报告的标题(俩种 a.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b.事由+文种)。

2.发文字号。

3.主送机关(一般只送一个上级机关,不越级行文)。

4.正文(报告缘由、报告主体、报告结语),5.落款。

6.成文时间五、会议纪要:(一)、概念: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是记载和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重要精神,并要求有关单位执行的一种文体,基本上是下行文。

(二)、特点:1.纪实性。

2.概括性。

3.条理性(三)、分类:决策性、协调性、研究性、专公性、专题性(四)、写法:1.标题(三种:a.机关名称+会议名称+文种。

b.会议名称+文种 c.双标题)。

2.成文日期(加标号,写于标题之下正中位置)。

3.主送机关。

4.正文(前言、主体【概述式、摘要式、归纳式】、结尾)六、计划:(一)、概念: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为完成某一任务或实现某项目标,预先对今后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活动所做的的安排、设想、部署、规划和筹措。

(二)、特点:预见性、可行性、指导性、简明性、约束性、规范性、针对性(三)、分类:1.按性质划分为综合性计划和专题性计划。

16和24号文件

16和24号文件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目录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选聘配备工作大力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切实为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发展提供政策保障教社政[2005]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编辑本段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来,各地各高等学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总体上看,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要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使他们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

编辑本段认真做好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选聘配备工作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配备工作,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基础。

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

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保证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

同时,每个班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要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辅导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职业技能

辅导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职业技能
经常对自己所学习的内容、所从事的工作、 所取得的成绩、所遭受的失败进行深入的 思考和总结, 才能达到提高认识、加强修 养、增长才干的目的
4、投身实践,乐于奉献—明人
要提高自身素质, 加强修养, 必须投身 到实践中去锻炼, 才干是在不断实践中 获得的, 能力也只有在不断实践中才能 提高。
5、正确处理好各种关 系——
辅导员未来不再迷茫
职业
职业生涯规划就是让我们用更小的代价获得人生 中更大的幸福感,赢得我们真正想要的东西。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教育专家 指导党团工作方面的实践活动专家 指导心理、就业等方面的咨询专家 班级工作、奖勤补贷等事务性职业管理者
培训
考证
明确目的
上级: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生产、建设、 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主要任务。” 任务:培养高素质的”职业人“ 学校 :提出“把学生的职业素质作为人才培养的第一 质量”。毕业生的“职业素质”高于“专业素质” 目标:培养企业欢迎的员工
广泛的活动兴趣:能主动、直接地从事各种活动, 能真正投入 到对自己有意义的事情中去。 融洽的人际关系 对他人和社会表现出应有的同情、关心和爱, 和他人和谐交往,建立良好的关系,善于与他人合作,乐于为集 体或他人谋求幸福。 健康的情绪体验:情绪乐观、稳定;情趣高尚,对挫折、恐 惧、不安全、意外等有相当的忍耐。 积极的进取精神:有较高的自信心,勇于接受现实生活和未知 世界的挑战。 稳定的工作情绪:热爱生活,做事有一定的目标, 对工作怀有 热情,意志坚强。
2.辅导员应具备的素质:
5、要有要有健康的身体素质:
身体素质是辅导员的自然体质,也是其它素质赖以 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健康的身体、旺盛的精力, 是做好辅导员工作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7(000)022
【摘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06年5月2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8-1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J], 陈宝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校园安全-适用校园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校园安全-适用校园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适用校园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5.9.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9.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5.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国务院2004.5.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1.1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六十四至六十八条所有部门8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2001.4.21 第十、二十一条所有部门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12届第2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5.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12.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卫生部令第17号卫生部1991.12.6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施办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12.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7.1第一、二、三、四、十一章所有部门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3.1第八、十、十一、二十三、二十七、二十九条所有部门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5.15第七、九、十、十三、十九条,第三、四、八章所有部门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5.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12.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0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1990.6.4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1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2006.9.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2.9.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3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国办发〔2007〕9号国务院办公厅2007.2.7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24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2002.1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5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0.1.1第五、七、十三、十六、十七条所有部门26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4]5号四川省卫生厅2004.7.1第四、五、六、九、十、十三条所有部门27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行规卫监督发【2005】431号令卫生部2006.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8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2010.8.23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29 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3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0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8.27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1 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教基一厅〔2014〕2号教育部2014.2.22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2 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令第10号教育部2000.9.23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3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51号国务院1994.3.14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国家教委/国家体委1990.3.12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5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2.16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2.4.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7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国家教委1998.3.6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27号38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基[1992]19号国家教委1992.6.10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39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5]13号国家教委1995.9.7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0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教电【199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7.14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1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1998.4.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2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教育部2002.9.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3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9.12.30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4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9.9.13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5 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国家教委1996.4.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6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3.7.17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7 中小学校安全岗位工作指南——教育部2013.3.25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8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49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3.6.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0 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7月2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教育厅2014.7.2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1 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川府发〔2007〕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2007.5.30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52 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川教[2004]331号四川省教育厅2004.12.3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3 四川省消防条例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8.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4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5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2007.6.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7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93.3.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0.9.2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59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7.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5.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3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2012.3.28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4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国家教委1990.2.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号65 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国家教委1996.6.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6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 9004-200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7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 9005-200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69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8.22 所有条款食堂70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卫生部2010.5.1 所有条款食堂7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卫生部2010.5.1 所有条款食堂7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2009.7.20 第四、五、七、九章食堂73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业部、卫生部1990.1.1 所有条款食堂74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2012.10.1 所有条款食堂75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20号气象局2011.09.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76 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8.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7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78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2.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79 安全色GB 2893-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2009.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文号颁布部门实施日期适用条款适用部门备注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80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10.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8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2011.1.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82 疏散平面图设计原则与要求GB25894-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7.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8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国家标准局1987.2.1 所有条款所有部门。

论高校学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效用

论高校学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效用

论高校学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效用辅导员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骨干力量。

本文以江汉大学为例,论证了高校设立学生兼职辅导员的必要性:他们的成立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政建设;有利于帮助和推进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构架和发展师生间的交流;有利于巩固和深化学风的建设。

标签:学生兼职辅导员;思想政治;资助;学风辅导员是高校学生工作第一线的骨干力量,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育结构的不断改革,1952年国家首次提出要在高校设立政治辅导员,1953年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向当时的教育部提出试点请求后,不少高校陆续建立了辅导员制度,主要做政治工作,是学生的“政治领路人”。

自2004年教育部发布第16号文件后,2006年教育部又发布了第24号令,并且在此期间通过了《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伴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日益扩大以及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时代,辅导员、班主任所带学生人数持续增加,辅导员普遍感到工作任务繁重,事务性工作挤占思想教育工作成为普遍现象。

在不大幅增加学校管理成本的前提下,建设好一支专兼职的辅导员队伍,扩大队伍规模,降低辅导员的平均管理人数,是提高德育工作时效性、减少“辅而不导”现象的重要手段。

为此各地高校相继建设学生兼职辅导员团队,他们逐渐成为活跃在高校政工干部体系中的一股新生力量。

要建设好一支专兼职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保证数量是基础,优化结构是关键。

在选拨学生兼职辅导员时,首先要求学生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思想进步,因此首要条件是学生必须是中共党员或者预备党员。

其次,要求学生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较高的理论修养和综合素质,所以选拨出来的同学都是非常优秀的。

一、学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政建设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国家的未来。

自党的十三届四种全会以来,党中央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大学生思政教育的领导。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的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成分和形势日益多样化,这有利于大学生树立自强意识、创新意识、成才意识,但是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2014某高校辅导员技能竞赛笔试题

2014某高校辅导员技能竞赛笔试题

XXX大学第二届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笔试试卷考试形式:闭卷试卷共8页考试时间:120分钟说明: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否则作无效处理。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5分)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要牢固确立人才培养⑴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宗教⑵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中发[2004]16号文件提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⑶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⑷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⑸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⑹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

4.《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指出: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⑺和干部⑻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⑼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⑽。

5.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在过去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⑾宏伟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⑿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的公文是⒁纪要。

7.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8.甲因与乙发生互殴,受伤入院治疗。

两周后,甲即将痊愈出院,但在最后一次换药时,因主治医生丙操作医疗器具失误,甲伤口被感染而需继续留院治疗。

第二天,医院病房因电线老化短路而引发火灾,甲不幸在火灾中遇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4号

第一章


立 思 考 与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与 全
传 播 马 克 思 主 义 和 科 学 、 民 主 思
第一 条
根 据 宪法 、教 育 法和 球 视 野 的卓 越 人 才 。
第五条 学 校 坚持 自主 创新 、 引 领 未 来 的 方 针 ,面 向 科 学 前 沿 和
教育 法》 ( (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核 准 书 所 附 章 程 为 最 终 文 全 内部 管 理 体 制 ,依 法 治 校 、 科
行 办法 》 ,你校 第 1 2 届 党 委 会 第 本 , 自 即 1 3起 生 效 ,未 经 法 定 程 学 发 展 。 ▲ 5 次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报 我 部 序 不 得 修 改 。你 校 应 当 以 章 程 作
8 6 2 0 1 4 . 0 6 谛 建袅 s , , 2 . c o n r
学 科 为 主 的 综 合 性 大 学 , 并 自北 京 求 实 、创 新 的 优 良 学 风 ,秉 承 思 想
族 进 步 ,促 进 人 类 文 明 发 展 。 第 四条 学 校 坚持 立 德树 人 ,
城 内沙 滩等地 迁至 现址 。2 0 0 0 年 与 自 由 、兼 容 并 包 的 学 术 精 神 , 崇 尚 坚 持 教 学 育 人 、 研 究 育 人 、 文 化 育 原 北 京 医 科 大 学 合 并 ,组 建 为 新 的 真 理 、追 求 卓 越 ,走 中 国 特 色 、 北 人 、 实 践 育 人 相 结 合 ,追 求 世 界 最
北京大学 。 大 风 格 的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发 展道 路 。
高 水 准 的 教 育 , 培 养 以 天 下 为 己 任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与 健 全 人 格 、 独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学院等。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培养正确的政治观点、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制,明确学校领导对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学生管理组织建设,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第五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实践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群体建立联系与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内外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招生与入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招生章程,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以及录取程序,不得违规招生。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录取的学生符合招生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新生的导入教育,引导新生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入学、学业、奖惩等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应的资料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系、休学、退学等行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学生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刑事处罚,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生学籍。

第四章学风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学习习惯。

2024年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024年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024年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教育部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三章学风建设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五章奖励和处分第六章学生权益保障第七章管理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的行为,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机构, 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学生应努力学习, 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条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高等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 尊重学校的学问传统和社会公德, 遵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积极参与各项学科、科技、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提高综合素质。

第六条高校学生的管理应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七条学生入学时, 应按照学校的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录取, 提供真实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材料。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 应按照规定的学习计划完成学业, 取得学分, 通过各种考试。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 如需请假、休学、退学等, 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学生毕业时, 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和程序, 完成各项审核和毕业答辩。

第三章学风建设第十一条高校学生应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遵守学习纪律,自觉遵守考试规则, 杜绝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高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学科竞赛, 培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应注重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应积极参与社团、组织、活动等校内文化和艺术活动, 提高文化素养。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五条高校学生应尊敬师长, 礼貌待人, 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

第十六条高校学生应尊重他人权益, 不侵犯他人身体、财产和精神上的权益。

第十七条高校学生应踊跃参与学校的文明建设, 不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八条高校学生应树立正确的网络文化观念, 不传播和制作虚假信息、淫秽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第六条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

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

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八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高等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

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

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

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

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

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

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设立“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其他类型高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其他工作队伍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力量,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条辅导员工作守则辅导员肩负着为党和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医学专门人才的重任,因此,责任是重大的,任务是光荣而艰巨的。

为了搞好辅导员的自身建设,做好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理论知识。

自觉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按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要求,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

要根据现实情况,研究学生工作,掌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坚持思想教育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对待学生工作要由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工作要兢兢业业,脚踏实地,要有奉献精神。

要始终把党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

自觉服从党的领导,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

要时刻关心和爱护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不护短。

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困难。

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和学生打成一片,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坚持思想教育要耐心,工作方法要细心,克服急躁和畏难情绪。

加强自身的修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遇到困难不推诿,积极主动的去解决问题。

对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工作要有严格的科学性、计划性,讲究高效率。

讲党性,讲原则,讲团结,讲纪律,不徇私情。

办事处理问题要公道,对学生要一视同仁,避免有亲有疏。

要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要求学生做的是自己首先要做到,处处给学生做出榜样。

要做到言而有信,说了事情就要办。

要充分发扬民主,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要及时认真总结工作,积累经验,摸索规律,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开拓进取。

第二条辅导员工作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接班人。

在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坚持五抓:即抓苗头、抓倾向、抓规律、抓骨干、抓后进。

并把这作为基本工作方法贯彻工作始终。

在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中要坚持三看:学习看劲头、生活看秩序(寝室和教室卫生、作息)、活动看情绪。

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学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经常深入班级,检查指导班级工作,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宣传推广。

模范遵守辅导员工作守则要求,关心爱护学生,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教室、食堂、晚自习等,掌握学生的纪律、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

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在学生中的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指导班主任工作,共同商量搞好班级学生工作。

积极参加校、系、部(处)和年级的各种会议。

认真学习,提高水平;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发表意见,建立学习工作笔记。

对评优、评奖的学生和班级提出表奖意见,对违反纪律构成行政处分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招生、毕业分配的具体工作。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系、部(处)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组织值周工作和竞赛评比工作;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文娱、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要严格请假制度,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指导团总支(支部)、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第三条辅导员常规工作每周召开一次学生干部例会。

(检查值周工作,总结上周工作,布置下周任务)。

每周要参加晚间值班一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