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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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5.1概述

15.1.1主要编制依据

(1)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2006〕471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的要求;

(4)水利部《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474号);

(5)甘肃省出台的《甘肃省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HJ/T169-2004);

(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

(8)建设征地自然资源和环境状况、社会经济现状和规划发展资料。

15.2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分析

15.2.1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加强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的有关规定;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为水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机遇,文件明确提出“要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中小河流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重点部署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惠及民生、泽及后代、提高区域防洪保安能力的重要民生水利工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解民忧、纾民困、惠民生的重要手段。

中小河流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关系到区域防洪安全,也关系到流域防洪安全,还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必须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建设、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小河流治理综合效益,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分布广、类型多,不仅关系防洪

安全,而且还涉及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必须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确保发挥综合效益。要充分考虑河流特性,统筹兼顾河流功能,科学进行方案比选。

因此,“泾河平凉市泾川县城西沟至蔡家咀、长庆桥至陕甘交界段防洪治理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15.2.2与甘肃省总体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随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甘肃省经济发展在提供新机遇的同时,也注入了新动力。为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甘肃省政府于2011年9月5日成立甘肃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研究决定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中小河流治理的监督检查、专项稽察和新闻宣传等工作,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可靠保障。“泾河平凉市泾川县城西沟至蔡家咀、长庆桥至陕甘交界段防洪治理工程”可确保泾川县工程治理段的防洪安全问题,其建设符合甘肃省总体产业政策。

15.2.3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

泾川县位于甘肃东部、陕甘交界处,因地处泾河川腹地而得名。自然条件优越,境内海拔930-1460米,年均日照2274小时,平均气温10.4℃,年均降雨量555毫米,相对湿度69%,无霜期174天,是国家农业部划定的全国优质苹果最佳适生区。区位优势独特,泾川居丝绸古道要冲,为华夏文明腹地,自古以来是西出长安通往西域的第一重镇,也是东越陇山进入京都的关陇咽喉,国道312线、银武高速及在建的西平铁路、西长风高速、泾渗公路穿境而过,是西兰银三大中心城市交汇处和陇东重要交通枢纽。旅游资源丰富,始建于西汉元封年间的王母宫被誉为“天下王母第一宫”,南石窟寺、王母宫石窟被列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大云寺地宫出土的14枚佛祖骨舍利及石函、铜匣、银椁、金棺、琉璃瓶五重套函被评定为国宝级文物,田家沟生态风景区是国家水利部命名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和“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产业资源富集,全县栽植果园42万亩,被誉为“中国红富士苹果之乡”,“泾龙”牌红富士苹果被授予“中华名果”称号,培育形成了果品、畜牧、蔬菜三大农村特色产业集群;煤炭石油资源丰富,初步测算煤炭地质资源量273.6亿吨,探明石油储量1772万吨。

该工程通过保证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与稳定,来大力推动泾明乡经济一

体化的进程,并以此为支点带动整个县域经济的发展,从而不断提高泾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缩小与其他县市的经济发展差距,对于促进工程治理段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5.2.4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相关文件要求

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第一章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3)公众参与具体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相关规定,工程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影响居民的意见,进行公众参与。

为充分了解工程涉及及范围内各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切实保护受影响公众的利益,本次公众参与主要对象包括泾川县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文物局、工程区两岸地方村民。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了信息公告、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和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告后,未收到反馈意见。

根据公众参与调查表统计结果,公众认为施工期生活生产废水、施工扬尘、废气,施工噪声影响及施工临时占地影响较为敏感;工程占地为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公众认为本工程建设能有效缓解当地居民用水紧张局面,100%的公众表示赞成,没有反对意见。

通过召开座谈会,公众对工程建设均表示支持,认为工程临时及永久占用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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