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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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正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 3730.1-xx)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的准入实行严格管控。

自1985年起,由国家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国家计划内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到2001年改为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并延续至今。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革委公告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和产品分类管理的原则,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已施行七年之久。

此次对《规则》进行修订,应该是工业化信息化部对现行《规则》的第一次修订。

这体现了新能源车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体现出新能源车现在是投资最热,赚钱最快,效益最好的行业热点,容易出问题,前期电动轻客骗补问题严重,因此针对新能源车准入严管。

8月12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与此前5月份发布的准入规则征求意见稿相比,已由原来的20条完善成28条,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更加细化、明确以及完善,态度也更鲜明。

为了分析方便简化,09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定义为09版规则,5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称为5月版规则,8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称为8月版规定。

1.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效力升级5月的政策征求意见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而8月的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文件的名称升级,体现政策的约束力大幅提升。

2.从发展到规范的方向性调整09版的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5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等8个品种 22个条款(含8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22
品种划分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18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9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23
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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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建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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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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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1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工信部近日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根据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这被业界看做是国家提高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一个标志。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化有利于监督管理。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目前这个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将会加强在标准法规、产品开发、市场运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统筹协调。

将来新能源汽车与节能汽车与税的结合,将会有利于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监督管理。

对于申请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征求意见稿》要求需要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按照《要求》,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在业内看来,对于中小车企而言,审查条款的增多意味着需在研发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而非过去的简单的生产能力。

此前,有消息称,不少所谓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都不具备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甚至一些知名的企业也不符合条件。

对于工信部即将发布的新规,各家车企人心惶惶。

奇瑞汽车新能源汽车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奇瑞还在研究具体的应对策略。

奇瑞:这个不方便说,我觉得我们还在研究,还在研究当中,好吧。

汽车专家贾新光认为,这次工信部提高门槛主要是为了整顿现在混乱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贾新光:投资过热,车型比较混乱,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所以还需要整顿新能源车的发展秩序,其中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准入门槛。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透露,工信部的目标是将来新上的纯新能源车企不超过10家。

这也意味着除去已拿到资质的北汽新能源和长江汽车外,留给打算进入新能源造车领域的企业只有8家。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二 条 国家 发 展 和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称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负 责 新 能 源 汽 车 生产 准 入管 理 工 作 。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生 产 准 入 管 理 是指 企 业 法 人 申 请 .经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者 其他 有 关 场所 进 行 检 查 :
件、 料; 资 ( ) 封、 四 查 扣押 相 关证 据 ; ( ) 询经 营 者的 银 行账 户 。 五 查
第七 章 法律 责 任
施的审查和调 查 , 绝提 供有关材料 、 息 , 拒 信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息 . 者 隐匿 、 毁 、 信 或 销 转
或 阻 第四十 六条 经营者违 反本法 规定 . 达 移 证 据 . 者 有 其 他 拒 绝 、 碍 调 查 行 为 的 , 采 取 前 款 规 定 的 措 施 .应 当 向 反 垄 断 执 成 并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由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对 个 人 可 以处 法 机 构 主 要 负责 人 书 面 报 告 。 并经 批 准 。 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收 违 法 所得 . 处 上 一年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可 以处 二 十 万 元 没 并 情 对 第 四十 条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调 查 涉 嫌 垄 度 销 售 额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以 下 的 罚 款 : 节 严 重 的 。 个 人 处 二 万元 以
第 二章 新能源 汽车分 类及 管理 方式
第七 条 根 据新 能 源 汽 车整 车 、 系统
任 人员 依 法给 予 处分 。反垄 断执 法 机构 可 以 向

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13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新建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备案项目: 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 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投资生产汽车、摩托车的零部件
5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企业生产准入技术审查流程
综 合
接受生产准
管 入申请资料 理

项目责任人 审查资料
审 核 部
不受理通知, 资料存档
出具审查通知并通 知企业、审查组成员
行文(函)向国家工信部上报 审查结果
资料 存档
否 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是 审核部负责人审批《资料审查报告》
是否现场审查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
中机中心 审核部
中国 福州 2014年12月
1
主要内容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二、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三、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四、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五、企业升级
2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
审查程序
3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适用范围: 1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跨大类
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 产业[2009]45号)
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0]132号)
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1]37号)
5.《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2]25号)
6.《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工产业 [2014]第48号)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附件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 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 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 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 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 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 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 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 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有 3 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 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 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 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 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 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 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 年第 109 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第十五条 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 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新能源汔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汔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以进 入产 业化 阶段 的产 品。
第八 条 国家 发 展改革 委 商 国家科 技行 政 管理部 门,聘任 有关 专家 ,组成 新 能源汽 车专 家委 员会 ,负 责确 定和 调整新 能源汽 车产 品类 别 的技 术阶 段 ,提 出适用 于新 能源 汽 车 的专项技 术 条件 和检 验规 范建 议 。
化 条件 的产 品 。
发 展期产 品是指 技术 原理 的 实现 路径基 本 明确 ,国家 和行 业标 准 尚未完 善 ,初 步 具备产 业化 条件 的产
品。
成 熟期产 品是指 技术 原理 的 实现 路径清 晰 ,产 品技术 和 生产 技 术成 熟 , 国家 和行 业标准 基本 完 备 ,可
第十二 条
生产 准入 考核 的 结论分 为通 过 和不 通过 两种 。经考 核 ,符 合 生产准 入 条件 规定 的企 业或 产
品为通 过 ;反之 ,为 不通 过 。
企 业通 过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准入 考核 ,获得 生 产 资格后 ,汽车 整 车生产 企 业可 生产 同类 新 能源汽 车产 品
( 与 《 告 》中 已有 的常 规 车辆相 同类 别 的产 品 ,下 同 );改装类 商 用车 企业 可 自制底 盘生 产 同类新 能 指 公
源 汽 车产 品 ,但 自制 底 盘仅 限于本 企 业 自用 。 第十 三条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 委 托 中介 机 构 进行 新 能源 汽 车 生 产准 入 的现场 技 阶段 的产 品采取 不 同的管理 方式 。
起 步 期产 品只 能进 行小 批量 生产 ,在批 准 的 区域 、范 围和 条 件下 进行 示 范运 行 ,并 以适 当的方 式对 全
部车辆 的运 行状 态 进行 实时 监控 。
发展 期产 品允 许进 行批 量 生产 ,只 能在批 准 的区域 、期 限 、条件 下销 售 、使用 ,并 以适 当 的方 式对 销 售车辆 以不低 于 2 %的 比例 进行运 行状 态 实 时监控 。 0 成熟 期产 品与 常规 汽车 产 品的 公告 管理 方式 相 同,在 销售 、使 用上 与 常规道 路机 动 车辆 相 同。 第 4 页 汔 车 睛 报 A tmoi fr ain uo teIom t v n o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允 许企业申报产品
企业委托检 测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向中 介机构提交报 告
中机中心进行 产品综合审查, 符合的上报工 信部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安全等 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告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一、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2
企业类别 产品类别/品种
轿车
其他乘用车 其中:1.运动型乘用车;
2.多功能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载货汽车 其中:1.中重型载货汽车;
2.轻型载货汽车;
客车 其中:1.大中型客车;
2.轻型客车;
专用汽车及挂车
整车类 37号公告 37号公告
改装类 /
坚决鼓励和支持,具体体现: •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
、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 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 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3.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0
三、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所有车型(含商用车资质自用新能源底盘)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注:1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7个条款,标注“ * 的条款(共8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法规

新能源汽车法规

新能源汽车法规新能源汽车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我国已制定《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研发、检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这一规则,新能源汽车发展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技术阶段。

2. 新能源汽车准入制度: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产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我国将出台更为明确的准入制度。

这一制度将对不同类型的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运营给予更为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产业竞争力。

3. 车辆销售法规:针对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我国制定了相关法规,要求新能源汽车销售商具备一定的资质,并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过程中享受到优质服务。

4. 运输行业法规:针对新能源汽车在运输行业的应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如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领域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补贴、优惠政策等。

5. 充电设施建设法规: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明确充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安全要求等,并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6. 补贴和优惠政策: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补贴和优惠政策,如购置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7. 废旧电池回收法规:为规范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我国出台了相关法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确保环境安全。

8. 监管和监测法规:为确保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要求,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和监测体系,出台了相关法规,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以上内容根据现有资料整理,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法规也将不断完善。

在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同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法规建设,以确保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5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
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Word最新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Word最新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通过整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产实力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平安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须要。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须要。

应建立充分的平安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2* 应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实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

曲轴、凸轮轴、连杆可托付加工。

二产品生产一样性保证实力 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限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4 针对全部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选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平安性。

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5*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协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平安、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殊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实力一样。

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实力。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平安、温度、储氢系统平安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平安检测线。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实施 商机并非无限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实施 商机并非无限
汽 车并驾齐 驱 , 整个汽 车市场 可能 就 在
l 的水平 ,作为传统燃 油汽 车的一种 O % 而不可能替代 。王小广这样预测 。 ” 对 于 新 能源 汽 车 这 种 高 风 补充 ,
险、前景不确定的产业 ,只 他说 ,新能源汽车成本较高 ,而传统燃
有少 数有技术、有实力 的企 油汽车仍然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前者不
期内新能源汽车不可能较大规模地 占 据 市场 , 企业不自盲 目 匕 看好 , 对于市场前景 和困难要有清醒的认识 。
准入 门槛
目 , 前 涉足新能源汽车的有一汽 、 东
24 / 新经济导 刊 / N w Eo o el e cn my Wek y
维普资讯
政策宏观 I
用新能源技术的汽车,“ 我们希望成为推 动 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催化剂。 l 勺 ”通用
董事长瓦格纳则表示 。

业才 能在此站稳脚 跟。
业的市场眼光和 自主创新能力。 ”
是到关键 时才 “ 推一把” “ , 让政府为新能
“ 有了《 规则 样的市场准入政策 ,
在未来 5 l年内 , N O 市场蛋糕会比今天 大, 但并不像很多人期望的那样 跟燃 油
会形成主流。
成本过高 , 是新能源汽 车走向市场

个无法回避的障碍。 前 , 目 多数油电混
合动力车的实际节油效果在 2 %到 3 % 。 。 之间 , 但车辆价格却提升了 3 %以上 , 。 这 样的性价比很 难跟传统燃油汽车竞争。 到现在为止 ,新能源汽 车在 国内真 正实现量产 的只有 丰田的混合动力车普 瑞斯 , 20 年 1 从 o 6 月上市 , 其去年全年的 源汽车的市场化买单是不合适的 ,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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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染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诖态进行鹊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诖态进行鹊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

第三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
品垫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随譬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
第九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垫片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垫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谠我评估的报告。

(随譬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垫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随譬《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垫片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第十四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在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但改装未影响到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垫片可以只提交改装说明材料以及本规则第十三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已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当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有变化时,企业应当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并说明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

第十六条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运行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告片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垫片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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