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全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47)

本附錄包含總協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來生效的所有修正。為方便讀者,用星號(*)標出文本中應與總協定附件Ⅰ中註釋和補充規定一起理解的部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澳大利亞聯邦、比利時王國、巴西合眾國、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共和國、中國、古巴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大公國、荷蘭王國、新西蘭、挪威王國、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敘利亞、南非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開利用以及擴大貨物的生產和交換為目的,

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做出貢獻,

通過它們的代表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部分

第1條普遍最惠國待遇

1.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準並屬下列描述的範圍,則不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

(a)本協定附件1所列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向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該附件中所列條件;

(b)本協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教主權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

(c)只在美利堅合眾國與古巴共和國之間實施的優惠;

(d)只在本協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鄰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

3.第1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原屬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與該帝國分離的國家之間的優惠,只要此類優惠根據第25條第5款1的規定獲得批准,在此方面應按照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實施第25條第5款。

4.根據本條第2款允許享受優惠的任何產品的優惠幅度*,如在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未明確列為最高優惠幅度,則該優惠幅度不得超過以下水準:

(a)對於該減讓表中所列任何產品的關稅或費用,該優惠幅度不得超過其中規定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之間的差額,如未規定優惠稅率,則應將1947年4月10日己實施的優惠稅率作為本款中的優惠稅率,如未規定最惠國稅率,則該幅度不得超過1947年4月10日已存在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之間的差額;

(b)對於有關減讓表中未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或費用,該優惠幅度不得超過1947年4月10日己存在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之間的差額。對於附件G中所列締約方,本款(a)項和(b)項所指的1947年4月10日這一日期,應以該附件中所列相應日期代替。

第2條減讓表

1.(a)每一締約方對其他締約方的貿易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有關部分所規定的待遇。

(b)與任何締約方相關的減讓表第一部分中所述的、屬其他締約方領土的產品,在進口至與該減讓表相關的領土時,在遵守該減讓表中所列條款、條件或限制的前提下,應免征超過其中所列所規定的普通關稅的部分。此類產品還應免怔超過本協定訂立之日徵收的或超過該日期在該進口領土內已實施的法律直接或強制要求在隨後對進口和有關進口徵收的任何種類的所有其他稅費的部分。

(c)與任何締約方相關的減讓表第二部分中所述的、屬根據第1條在進口至與減讓表相關的領土時有權享受優惠待遇的產品,在進口至該領土時,在遵守減讓表中所列條款、條件或限制的前提下,應免征超過減讓表第二部分所列和所規定的普通關稅的部分。此類產品還應免征超過本協定訂立之日徵收的或超過該日期在該進口領土內己實施的法律直接或強制要求在隨後對進口和有關進口徵收的任何種類的所有其他稅費的部分。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得阻止任何締約方維持在本協定訂立之日關於貨物以優惠稅率進口的資格己存在的要求。

2.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得阻止任何締約方對任何產品的進口隨時徵收下列關稅或費用:

(a)對於同類國產品或對於用於製造或生產進口產品的全部或部分的產品所徵收的、與第3條第2款*的規定相一致且等於一國內稅的費用;

(b)以與第6條的規定相一致的方式實施的任何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

(c)與所提供服務的成本相當的規費或其他費用。

3.任何締約方不得改變其確定完稅價格的方法或貨幣折算方法從而減損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規定的任何減讓的價值。

4.如任何締約方形式上或事實上對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進口設立、維持或授權實行壟斷,除非該減讓表中有所規定或最初談判減讓的各方之間另有議定,否則此種壟斷不得以提供平均超過該減讓表所規定的保護水準的方式實施。本條的規定不得限制締約方使用本協定其他規定所允許的、對本國生產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任何締約方認為一產品未從另一締約方獲得其認為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規定的減讓所預期的待遇,則前一締約方應直接提請後一締約方注意該事項。如後者同意預期的待遇是前一締約方所要求的待遇,但聲明由於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裁定,該所涉及的產品不能根據該締約方的關稅法規進行歸類而享受本協定預期的待遇,則以上兩締約方及任何其他有實質利害關係的締約方應迅速進行進一步談判、以期就此事項達成補償性調整。

6.(a)與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的締約方相關的減讓表所包括的從量關稅和費用,及此類締約方維持的從量關稅和費用的優惠幅度,以本協定訂立之日基金接受或臨時認可的有關貨幣的平價表示。因此,如此平價以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方式降低超過百分之二十時,此類從量關稅和費用及優惠幅度可考慮該項降低而進行調整;只要締約方全體(即按第25條的規定採取聯合行動的各締約方)同意此類調整不致減損有關減讓表或本協定其他部分所規定減讓的價值,同時應適當考慮可影響此類調整的必要性或緊迫性的所有因素。

(b)對於不屬基金成員的任何締約方,自其成為基金成員或按照第15條訂立特別外匯協定之日起,類似規定應適用於該締約方。

7.本協定所附減讓表特此成為本協定第一部分的組成部分。

第二部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