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大事项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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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重大事项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财务管理,规范集团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金邦集团公司财务重大事项监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三条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和规范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财务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包括重大财务收支、大额资金调度、重大资产采购、对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法律诉讼、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财务重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对外投资;
二、对外担保;
三、筹资或融资;
四、重大资产采购;
五、重大资产处置;
六、大额资金调度;
七、股权结构的变更或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
八、并购、资产重组等事项;
九、其他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财务重大事项按照请示报告、内部决策及信息反馈的程序管理。
第七条财务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需经集团领导班子审议,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一、财务重大事项的分类标准及监管部门
(一)对外投资
1.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为控制或参与其他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购买股票或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的行为,主要包括设立新公司、受让被投资单位股权、对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和股权置换。
2.重大风险投资业务是指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以短期盈利为目的从事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外汇买卖、期货、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等。
3.监管部门:发展规划室
(二)对外担保
1.对外担保是指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所有担保事项。
2.监管部门:财务公司
(三)筹资或融资
1.重大借款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或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10%的借款(包括商业票据的贴现)。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增资扩股等融资行为。
3.监管部门:财务公司。
(四)重大资产采购
1.重大资产采购是指公司当月内购买、置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超过500万元或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的10%;或
一次性采购原材料超过公司季度预算或上年度销售成本的30%的行为。
2.监管部门:总务部。
(五)重大资产处置
1.重大资产出售是指发生的重大资产置换、转让及出售(不包括企业存货销售业务),且当月内处置的资产账面净额(指扣除累计折旧或摊销后,不包括提取的相关减值准备)超过300万元或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10%。
2.改制资产处置是指各公司改制相关的资产处置。
3.监管部门:总务部。
(六)大额资金往来
1.大额资金往来是指各公司与外部单位发生的超过3000万元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
2.监管部门:财务公司。
(七)股权结构的变更或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
1.所有涉及股权结构的变动及注册资本的变动。
2.监管部门:综合部。
(八)并购、资产重组等事项
1.并购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或组建新公司。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2.监管部门:发展规划室。
(九)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
1.重大诉讼是指各公司在当月内发生的诉讼标的超过500万元的诉讼事项。
2.重大仲裁事项是指各公司在当月内发生的仲裁标的超过500万元的仲裁事项。
3.监管部门:法律事务部。
(十)其他重大事项
二、财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以专项报告形式上报,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各公司出现重大突发事项的,应在知悉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集团公司及时报告事项的内容、原因、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紧急事项应在知悉的当时报告。
第八条财务重大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受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如认为必要,可以要求补充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一、对出现重大突发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在知悉的当日,紧急事项应在知悉的当时向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报告,并同时告知其他相关部门;
二、对上报的请示事项,受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部门意见,提交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经批准后及时批复各公司;
三、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理的请示事项,各部门之间不得推诿。不论部门职责分工是否为主办部门,收到企业报告的第一个部门即负有受理责任。应向上一级领导报告的应在当日报告,应转入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在当日与其他部门进行衔接。
第九条各公司对上报的财务重大事项应随时反馈进展或变化情况,包括形成的各类书面材料,直至事项的解除。信息反馈不需经批准,但集团公司对信息反馈提出了不同意见的,各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意见对原拟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各公司负责人是财务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各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不按本制度执行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财务事项的,将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各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集团公司将依法追究各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各公司报告事项,对拖延不办或越权指示、或违法干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集团公司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