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亡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3.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这就是一个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谈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谈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为了更好的探讨礼与刑的关系,首先我将分别解释一下“礼”与“刑”的内涵。 礼:1.礼的概念。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内容。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3.周礼的性质和作用。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刑: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 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礼与刑的关系: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2.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3.礼与刑又是相

德礼政刑并建与以礼节和_论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和谐理论

第27卷第3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27No.32007年5月 Journal of South -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M ay 2007 a “德礼政刑并建”与“以礼节和” 论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和谐理论 邓红蕾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丰富且典型的和谐理论,本文以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礼法关系为线索,通过揭示“和谐”的内涵,试图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德礼政刑“并建”的和谐理论与“以礼节和”的中庸方法扒梳、整理出来,使其系统化、理论化,在建设当代中国和谐社会与现代法治国家中发挥“古为今用”的作用。 关键词:中国法律思想史;德礼政刑并建;以礼节和;和谐理论 中图分类号:G 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 (2007)03-0078-06 “和谐”是当今世界文化的主题,也是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同 时兼顾其它社会规范的“并建”,意义非同寻常。 当代中外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主要表现为:(1)法律方法论问题探讨,如国内学者俞荣根先生的《儒家法思想通论》。(2)调解文化研究,如国内学者梁治平先生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等。(3)法律与道德互渗关系的研究,如国内著名学者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4)法律文化研究,如国内学者刘作翔先生的《法律文化理论》等。上述理论研究从不同视角对法律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与意义展开了探究,尤其注重从中国古代法律的层面进行总结,试图揭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稳定、有序发展的奥秘,对本文有极深的启发。但是,明确以“和谐”作为议题的研究尚不多见,至多是散见在其研究成果中,未能获得较好的整理、扒梳与系统化、理论化。这便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动因。 一 “和”字是由一个口和一个禾苗的禾组成的,最初是指一种成熟的庄稼,后引申为庄稼丰收了,人们一边载歌载舞,一边吃着美味佳肴,以庆贺丰收之年。无论是美好的音乐还是美味佳肴,都以两种或多元要素的共存为其前提,且需要进行调剂而后才能完成。通过调剂达到一种和谐均衡,这就是和谐的基本含义。 史伯以“和实生物”的命题进一步诠释了和谐的内 涵。所谓“和实生物”就是指把不同的东西或不同的元 素放在一起,通过相互渗透、配合,达到平衡协调,并转 化产生出新的事物。可见,和谐的构成在于差异和矛盾 的多样性的对立统一,此谓“以他平他谓之和”。兼容而 后达到均衡,共生而后孕育出新的事物,便是和谐的最 佳效果。 晏子以“可否相济”的命题进一步丰富了和谐的意 旨。“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 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就是说君臣之间,当君王提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后,臣子提出否定(或 肯定)的意见以揭示事物的另一面,这样就能更好地完 善君王的意见,此谓“可否相济”。可见,和谐的内涵就 是强调在多元之中甚至在极端的对立之中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与均衡发展的态势。 伯阳父以地震为例提出了“阴阳之序”的思想,使 和谐的意蕴更加深刻。在伯阳父看来,“阳伏而不能出, 阴迫而不能蒸”[1] 乃生地震,以此说明,阴阳两种对立势力的冲突一旦超过一定限度,且阴阳各失其序,就会 使和谐的态势失去平衡,导致地震之类的灾害。这就将 “秩序”的理念融入了和谐观之中,使多元要素的均衡发展与两端对峙并存互渗的“和谐”理念因为增添了“序”的成分而更具神韵。 总之,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和谐应是一种 常态,风和日丽是自然界的常态,电闪雷鸣只是一种反 78 a 收稿日期:2007-01-18 作者简介:邓红蕾(1954-),女,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南民族大学教授,主要研究中国哲学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

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大陆法系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英美法的渊源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具体表现:法律敎育网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前11世纪——前771年) o西周的法律是我国奴隶制法律的完善形态,也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源流所在; o在法律思想上,“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中国传统社会“仁政”和“德主刑辅”思想的直接渊源。 o宗法制度、礼与刑的关系等,都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吕刑》、《周礼》等是中国法文化的源头。o西周的刑法、婚姻制度和司法诉讼制度,在后世的中国封建法制中都可以找到它的影子。 o西周法律代表了中国奴隶制社会法律的最高成就。 第一节西周的法律思想 一、西周法律的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提出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天命 神权思想。“恭行天之罚”《尚书?牧誓》 (2)为确定新的统治策略,对“天”进行了新的 认识: “天命靡常”(天命可以转移)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只保佑有德之人) 2、“德”的主要内容 (1)“德”的思想的产生 “得”——战争中抓到的战俘 “德”——对战俘(奴隶)人心的收买 (2)“德”的主要内容 * 三方面:“敬天”、“孝祖”、“保民” “保民”——周人加入的新观念, 也是“德”的核心内容。 “以德配天”(敬天首先有德) “敬德保民”(敬德须先保民) 3、如何“保民” ——“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彰明德治,慎重刑罚, 要求以教化为主,先教后刑。 “德教”的具体内容是“礼治”。 (二)“刑兹无赦”思想 1、“敬德保民”与“明德慎罚”的适用条件: ——服从西周统治 2、“刑兹无赦”: 对于危及西周奴隶主贵族统治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赦。 二、西周法律思想的影响 1、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2、西周注重教化,德刑并用法律指导思想的提出及具体落实,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政治法律制度日趋成 熟; 3、为后世“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西周法律的主要形式 一、周公制礼 (一)周礼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部分)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1]参考第14页至19页 起源的基本途径:就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具体途径而言,有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即“礼源于祭祀”和“刑起于兵”。所谓“礼源于祭祀”,是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所谓“刑起于兵”,是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某些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特色;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2.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2]参考第33页至35页 西周在法治思想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立法思想有: (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西周统治者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已将夏、商时期单纯的“敬天”发展成“敬天保民”的思想,并对自己提出了“德”的要求,进一步说明了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较夏、商统治者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的突破。 (2)“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这种注重教化和德刑并用的思想,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制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礼治思想。西周的“礼治”思相当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原则:①“出礼入刑”原则;②“亲亲”、“尊尊”原则;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3]参考第34页至37页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1)周公制礼.周礼,作为西周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积极预防犯罪。 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所谓“亲亲”调整的是人们在家庭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孝”;所谓“尊尊”调整的是人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各家的法律思想[4]参考第65页至70页。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和激烈变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每一学派的思想家都纷纷阐述各自的理论、学说及观点,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和学说。 (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共同内容:“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墨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兼爱、尚贤、尚同。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时期的礼、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为刑所不容,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刑是礼的必然补充,礼以刑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 1.西周时期的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秦朝以法为本,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甚至于“焚书坑孺”,但是骨子里维护的仍是一个“礼”。比如秦朝的起诉制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贼杀伤、盗分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受害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9. 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10. 登闻鼓:3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11. 唐代立法思想: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西周法律制度行为规范等级秩序 一、“礼”与“刑”的内涵 (一)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刑 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二、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收稿日期:2001-09-03 作者简介:李彩晶(1964-),男,湖南永州人,惠州学院经贸学院讲师。 先秦礼法之争的现代思考 李彩晶 (惠州学院经贸学院 广东 惠州 516007) 【摘 要】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中外政治学史、法学史和伦理学史上一个经久不衰的研讨课题。在古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更是为一代又一代圣哲们思考和关注。而先秦礼法之争内容之广泛,理论之深刻,影响之深远,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无与伦比。通过两家争论的焦点———礼法关系,在现代社会的辩证思考,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一点伦理方面的参照。 【关键词】 道德;法制;儒家;法家;礼法之争;辩证思考;法伦理学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34(2002)02-0044-07 春秋战国时期曾有过“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盛况。而在礼法之争方面,参与论争的不仅有儒家和法家,而且还有墨家和道家。但真正自成体系,参与并酿成礼法之争的,则只有儒法两家。两家的代表人物从不同的人性论出发,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礼法(德刑)论”:儒家以为,人性无论善恶皆可教化,故重视道德的作用和功能,主“礼治”,重“德教”,讲“贤人政治”,具有“道德决定论”倾向;这个命题受到了法家的挑战,法家认为人性自私自为,道德教化无益于止恶,故力斥道德而重法律,主张用法律的利刃来治国,借“刑杀”来去恶,具有“非道德主义”的倾向。两家的“礼法论”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但都是片面的。就其争论的焦点或者说分歧在于形式和手段,是用礼,还是用法?其实质是两家为君主治国出谋划策的辩论,即为建立在宗法血缘上的那种等级制统治方式如何适应宗法政治破裂后形成的新型国家的政治需要的大 辩论。本文力图从伦理学的角度,在古代社会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先秦时代的大变革中,对先秦礼法之争进行历史的、逻辑的考察,并根据时代与社会的需要,挖掘蕴藏其中的闪烁着光辉的真理颗粒。通古今之变,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与理性的参照。 一、先秦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及实质 先秦礼法之争可以概括为儒家的“礼治主义”和法家的“法治主义”的对立,它发端于春秋时代,鼎盛于战国中后期,经过不同时代,各个代表人物的增删损益,内容日显丰富,体系日臻完善,构成了各自的礼法关系论。就儒家而言,孔子开创“礼治———德教———人治”三位一体的礼治主义理论体系。就法家而言,管仲、慎到、申不害等倡“法治”,是为“法治主义”传统渊薮,商君继其后,至韩非集其大成,其理论体系为“法治———刑杀———律治”三位一体的法治 4 4第22卷第2期2002年4月 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 IZHOU UN IV ERSIT Y Vol 1221No 12 Apr 12002

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从广义上说,’宗’是指宗族,’法’是指规范体系,’宗法’即是宗族内部的规范体系。”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意谓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不肖;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大小。 小宗服从大宗、(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周天子为天下惟一的共主。周天子立嫡子为继承人,分封其余庶子为诸侯。诸侯立嫡子为继承人,封其余庶子为大夫。大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士。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庶人。周天子居全国为大宗。诸侯对大夫为大宗,对天子则为小宗。大夫对士为大宗,对诸侯为小宗。士对庶人为大宗,对大夫为小宗。上面的一级只直接臣属下面与之相近的一级,隔了一级的臣下称为“陪臣”,不直接臣属)。 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实行之的目的是“众建亲戚,以藩屏周”。把自己的同姓兄弟以及与之有缘亲关系、或在灭商战争中功勋卓著的功臣分封到各地,代理王室管理这些地区。在各诸侯国内,诸侯也依例分封自己的子侄为卿大夫。周初封国七十一,其中同姓之国四十、兄弟之国十五。主要的封国有鲁、卫、晋、齐等。周朝还把部分商人的后代封到宋国,把夏朝之后封到杞,称“二王之后”。这些封国在自己的封地之内,享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但在政治上必须以周天子为共主。周天子掌握着朝聘、会盟和征伐的权力,各诸侯国对周王室负有纳贡、拱卫的义务。如此,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至于庶人,形成一个个金字塔式的政治结构。 分封制有以下优长:第一、作为一种制度,分封制实际承认了包括商朝人在内的异族人生存的权利;第二、旨在维护王室统治的分封制,实际形成的是周王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何休说:“王者居土而诸侯分职,俱南面而治,有不纯臣之义”(《公羊传解诂。隐公元年)。各诸侯国有自己的领土、军队和民众,是实体性的政权存在。王朝要使诸侯有效的捍卫王室,必须向他们让渡权力,而诸侯要想保证自己的存在,必须捍卫王朝的权益。制度极富弹性,双方各取所需。从而形成天子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第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 重点、难点: 一、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内容; 二、周礼、《吕刑》及礼与刑的关系; 三、宗法等级制度与刑事、民事法律内容; 四、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 商末统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不断加剧。为了挽救垂死命运,殷纣王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疯狂镇压民众,社会矛盾空前激化。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它所确立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他不仅毕生为恢复周礼所铸造的社会秩序而孜孜以求,并且还以西周的礼乐刑政思想为基础创立了儒家学派。 一、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政权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一)“明德慎罚” 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首先,它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尚书·康诰》亦载:“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二后”即指文、武二王;“帝休”则指“上帝”赞扬文王的政绩。西周效法夏商两代,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样祭出“行天之罚”的大旗。 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也从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中发现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先后走上亡国之路。如果不能及时找出夏商两代覆灭的原因,西周政权就难免重蹈覆辙,很可能也会像夏商两代那样,被另一个“受天命”的政权所颠覆。因此,必须总结汲取夏商两代的失败教训,“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从夏桀和殷纣王暴虐无道的前车之鉴中,西周统治者逐渐悟出“天命靡常”,“天命不僭”,“天命不易,天难谌”的道理,开始怀疑“天命”的神权地位,甚至大胆提出:“天不可信!”为了“祈天永命”,珍视“天命”祐助,固然应“敬事上帝”,但更重要的是“不可不敬德”。夏桀和殷纣王就是由于“不敬厥德,乃早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目录 1摘要 (1) 2西周时期的礼 (2) 3.西周时期的刑 (3) 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 参考文献 (5)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 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 1.西周时期的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秦朝以法为本,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甚至于“焚书坑孺”,但是骨子里维护的仍是一个“礼”。比如秦朝的起诉制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贼杀伤、盗分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受害 人均不得控告,“公”及“非公”反映了亲属关系远近,是对诉权的限制,是要维护封建家族利益的统一;秦朝还将民事主体中的赘婿、后父都设定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这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家族内部的等级,维护封建家长制。 2.西周时期的刑 所谓“刑”是西周刑事法律的总称。流传至今的有传说为西周中期司寇吕侯所作"吕刑",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称为西周刑事法律经验的理论总结。《吕刑》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吕刑》以论刑为主题,

礼刑关系与汉以前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

礼刑关系与汉以前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 一、早期综合规范时期 1、中国法产生的学说 (1)部族征战——刑起于兵 *夫战,刑也,刑之过也。 ——《国语·鲁语》 (2)原始祭祀——法源于礼 *履也,所以示神致福也。 ——许慎 (3)抗击洪水——地理决定论 2、中国法产生的特征——氏族到国家的直接替代 (2)中国国家的产生 氏族体系直接演化为国家体系,当以地域联系为特征的国家产生后,社会的血缘联系不仅没有淡化,反而因其与政治关系结合为一体而更加强韧。 (3)家国一体型态的影响 *伦理法——对道德作用的强调 *家长制——主体地位——权利意识缺失 *专制——民主精神的缺失 (4)伦理法的影响 *重视群体取向,轻个人权利 *滥用自由裁量,消解法的确定性 *权力操控司法,司法政治化、工具化 3、礼与刑的关系 (1)礼的性质 *礼的特征(综合性、习俗性、等级性、保障手段的非确定性) *礼的构成:礼由礼的精神原则和礼的仪式构成,即有“本”有“文”。从其功能上看, 上可以经国家、定社稷,下可以约束人们日常言行。 *礼的性质:中国古代早期的社会规范和意识形态的综合体。 (2)刑的性质 *“刑”字的来历 据研究,“刑”字是由“井”字衍生而来的。“井”字的最原始意义是“型”,即制作器物的模型。引申为典范、规范的意思。后来,在“井”旁加上“刂”部,才有了刑杀的含义。 *刑的性质:刑——刑罚、刑是礼的保障手段之一。 二、律礼分化 1、礼崩乐坏 (1)调整宗法制和分封制的礼已无用武之地 (2)新的社会结构需要新的规范制度 *土地制度——私有制

*户成为新的社会单位 *围绕土地占有形成新的社会等级制度 2、社会规范模式的改变 (1)公布成文法的主要事件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法律铸在金属鼎 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公元前530年,郑国的邓析“欲改郑所铸刑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 *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荀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制作的刑书全文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史称“铸刑鼎”。 (2)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议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公六年》 (3)公布成文法的标志性意义 *国家政体由分权君主制向集权君主制转变 *社会规范的调整内容由宗法分封制变为集权、私有制和“编户齐民”(异质化、非血 缘)下的社会秩序 *社会规范的调整方式由依赖习惯、伦理(内生性规范)改变为以法律强制为主 *法规范模式发生重大转变 以礼为中心的多保障手段的规范模式,转变为“以罪统刑”模式的刑法体系;从无所不包的礼规范中纯化出调整底线行为的独立的法规范;习俗性的规范向创制性、工具性的法的转变;由解决逸出伦理规范的偶发犯罪的经验性司法,转变为以公开、确定的成文法为基础的依法司法。 3、春秋战国时期立法的最高成就——《法经》 (1)《法经》的制定 *诸侯国:魏国 *制定者:李悝 (2)《法经》的主要内容 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萌盗心焉。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妻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则族。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罪人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据明董说《七国考》所载) (3)法经的篇章结构

西周时期(重点)

西周时期(重点) 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重视道德教化,在立法、司法上做到宽缓、审慎,在执行刑罚使更要谨慎。 2.六礼: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成立的六个程序: 纳采(男方提亲,征得女方同意后准备彩礼求婚) 问名(问女方姓名生辰,占卜,测吉凶) 纳吉(男方卜得吉兆后通知女方) 纳征(男方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选定吉日为婚期) 亲迎(迎娶) 【简单记忆:先去向女神表白求婚,然后问女神星座测一测和自己搭不搭配,测完后高兴地告诉女神你们十分搭配,接着向女神送钱显示土豪金本质,然后定日子结婚,最后把女神扛回家。】 3.七出:西周婚姻制度中男方休掉女方的七个理由: 无子(生不了娃娃)、淫佚(bitchy)、不事姑舅(不孝敬)、 口舌(多嘴)、妒忌、恶疾(严重的疾病)、盗窃 4.三不去:西周婚姻制度中男方不准休掉妻子的三种情况: 有所娶无所归(休掉女方后女方无家可归) 与更三年丧(妻子正在为男方的爸妈守孝) 前贫贱后富贵(男方娶女方之前贫穷卑微,娶了女方后大富大贵)重点知识:(掌握) 一.西周法律思想(“明德慎罚”与“礼治”) 1.明德慎罚 ①内涵:已解释 ②意义:第一次动摇神权思想(注意力从神—民) →从反面说明了“民”的重要性与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德”、“重民”、“仁政”基础 →为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诞生提供条件 2.礼治 ①基本原则:亲亲(尊重亲属)、尊尊(尊重上级特别是君主)、长长(尊重长辈)、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姓不婚) ②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贵族特权平民奴隶不得享有;刑罚主要不针对

上级贵族)【是一部不公平的特权法】 二.法典和法律形式 1.法典:《九刑》、《吕刑》 2.法律形式:刑、礼、誓(周王的军令状)、诰(周王训诫之辞)、命(周王的直接命令) 礼:①内涵:维护宗法等级体系的一套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行为规范。 ②渊源:源于其宗教祭祀。(祭祖先,重血缘) ③性质:法律或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④作用:维护等级秩序,稳定社会,治理国家,造福后代。 刑:西周刑法制度:①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和商朝的唯一区别)】 ②五罚:赎刑。对“五刑”量刑有疑惑的就出钱赎罪。 ③五过:赦免。对“五罚”量刑有疑惑且过失犯罪的就赦免。 ④处罚力度:五刑>五罚>五过 ★礼刑关系:①.礼是刑的指导原则,刑是礼的有力保障。二者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西周等级秩序。 ②.礼和刑共同构成了西周法律体系。 ③.礼是事前防范,主要功能是正面维护等级体系;刑是事后处理,强调处罚和打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西周民事制度 1.土地所有权:由土地王有制到土地私有制。 2.契约关系:买卖:记住签订“质剂” 借贷:记住签订“傅别” 租赁:西周出现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研究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研究 发表时间:2019-07-19T09:18:16.87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2期作者:杨静静 [导读] 西周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和完善,礼和刑的建立以及礼与刑的关系成为当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与刑互为表里,相互作用,成为协调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和机制,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本文主要从礼与刑的内涵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唐山 063210) 摘要:西周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和完善,礼和刑的建立以及礼与刑的关系成为当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与刑互为表里,相互作用,成为协调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和机制,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本文主要从礼与刑的内涵,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关系出现的背景和原因以及两者对当时社会法治法治的作用和对现代法治的影响进行和分析,使得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和体系对当今社会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西周;明德慎罚;礼与刑;礼刑的影响 一、礼与刑的内涵 (一)礼的内涵 1、礼的概念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其目的是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在中国古代文化历史上,“礼”是一个内涵相对较为广泛、同时也是最为复杂的范畴。关于“礼”在中国固有文化体系中所占的地位,有学者曾评价:“在世界历史中,没有任何一种文化和制度的生命力可与中国的礼相提并论”。从宏观上看,“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文化之中。其中,西周礼制的发展,是中国古代社会“礼制”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最为重要的阶段。周礼的性质及其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也是中国早期法治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2、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作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最早来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风俗习惯中。“礼”字最初是出现于甲骨文当中。据《商周古文字读本》考证,甲骨文你中的“礼”像“二玉在器之形”。就是说在一个祭祀的皿里放两块美玉,贡献给“帝”或“祖”。由此可知,“礼”字在商代,表达祭祀的意思就已经非常明显了。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一部字书,东汉许慎所著《说文》也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这些材料都充分说明,“礼”与早期先民的祭祀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氏族时代的社会生活中,祭祀是关乎公众生活的大事,正如《左转》所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自然条件非常恶劣,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祭祀活动很显然地就成为了祖先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连接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很多环节,以及许多自然现象,都有可能成为膜拜、祭祀的对象。所以,在关于祭祀的许多内容当中,比如场合、仪式、程序、以及参加该活动的人员等,就包含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关系,这些祭祀活动从侧面也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一些社会关系。比如,主持祭祀的人员,参与祭祀的人员,祭祀次序的排列等,都是十分重要的事情。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和洗礼,一些祭祀礼仪及相关的观念流传了下来,并且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反映等级高低、血缘亲疏内容的东西慢慢地注入其中。阶级分化也变得越来越明显,从史籍所记载在国家形成之后,反映等级观念和专制要求的一些原则也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并且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 内容中可以看出,早在夏商时代,作为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礼”就已经存在了。孔子就曾经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这句话反映了夏、商、西周的礼制有着很紧密的渊源关系。尤其是在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之后,周礼就形成了一个较大的“礼制”体系,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周礼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小到婚姻、家庭、宗教、道德和风俗习惯,大到政治、军事、经济、司法、教育等。周礼可以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本”指精神原则,“文”礼节仪式。比如婚礼,“同性不婚”、“聘则为妻”等是“本”。纳采、问名、纳吉等则是“文”周礼又有“五礼”、“六礼”“九礼”之分。 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就是必须要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在用人对象上必须使亲者贵,疏者贱。所谓“尊尊”,是指下级必须尊敬、服从上级,尤其是周天子,严格遵守上下等级秩序,不得犯上作乱。周礼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被称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二)刑的制定和《吕刑》 根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夏、商、西周初年,统治者制定了禹刑、汤刑、九刑、禹刑、汤刑和九刑分别是夏、商、周的主要法律,后世经过修订,但名称未变。商朝的法律又称殷彝。“九刑”名称由来,有两种说法,分别是是九篇刑书和九种刑罚。在西周中期的时候,大司寇吕候又制定了一部重要法律即《吕刑》。它的主要内容是将先前夏朝的赎刑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赎刑制度。现在所保留的《尚书·吕刑》是发布《吕刑》时所制作的文诰,而不是一部法典,它的内容也比较丰富,除了它之前的内容以外,还广泛地包含了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刑罚的种类以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和诉讼制度等。因此,《尚书·吕刑》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篇比较珍贵的法律文献。 夏、商、西周时期还曾通过发布“誓”、“诰”、“命”、“训”的形式进行制定法律,比如《尚书》中的《甘誓》、《汤誓》、《泰誓》、《牧誓》、《康诰》、《酒诰》等。 二、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作为西周时期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核心部分,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为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调整社会关系的协调而服务。但是两者所发挥作用的侧重点又有不同的地方,不仅有共同性,而且也有差异性,二者相辅相成,相互结合,它们共同构成了西周时期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礼与刑的共性 一是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相同,礼所允许的,也就是刑不禁止的;礼所禁止的,必然是刑所不允许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