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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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亚洲各国均向其借鉴,战后宪政成功典范
一、历史概要
35.7万平方公里,8100万人口,1871年统一,成立德意志第二帝国,公布了第一部钦定帝国宪法,一战后成共和国,191 9年制定著名的《魏玛宪法》,政权落入希特勒法西斯之手。二战后为四大国占领,美国要求德国民主化、非纳粹化、非军国主义化、非垄断化、非集权化,使德国不再为威胁和平之源。194 9年5月西部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0月东部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
德国地方民主自19世纪就形成传统,整体上却处于专制状态,西方三国首先恢复德国地方自治的民主制度,通过战争法庭确认了人的生命和尊严不可侵犯原则,文官中立,为社会服务而非为国家服务。1948年7月西方三国委托西部各州总结魏玛宪法教训(最自由的宪法却产生了摧毁自身的独裁力量),制定一部宪法。
1948年8月西部德国举行宪法大会,确立联邦制、自由民主秩序、设立宪法法院等宪法原则,以“基本法”名称制定宪制文件。1949年5月各州议会派代表65人组成的制宪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三读通过了基本法,成立联邦德国。
缺陷
⏹规定与国民议会平行的直选总统
⏹盲目引入全民公决措施
⏹政党发展自由泛滥
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并作如下补救:
1、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无实权,成虚位国家元首,联邦
议院即下院为实际主权机关。
2、保持政府稳定,联邦议院只能以“建设性不信任投票”
推翻。
3、全民公决限于处理各州关系的范围。
4、联邦宪法法院审查政党的合法性。
5、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抑制小党
林立。
德国基本法是德国人的主权者行为,具有完全合法性。
三、基本法的发展和德国的统一
基本法经议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修改,刚性不强,50多年来已修改51次。
基本法修改有三项限制:
1、不改变联邦制;
2、不改变各州参与联邦立法原则;
3、不影响宪法基本原则: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联邦
制原则,社会民主和社会福利原则,人民主权原则,
分权原则和人民抵抗权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只可增加,
不得取消。
1989年11月柏林墙被推倒,1990年5月原占领军四国和两德拟定“四加二协议”,确立两德统一步骤。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整体”加入联邦德国。经联邦议会两院研究,基本法不作全面修改,以保持宪政的连续性。
第二节联邦议会
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又是一个议会内阁制国家,立法权居于首,联邦议会居于权力结构中央地位,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一、联邦议院
(一)组成与任期:2002年第15界,民选601名议员组成,18岁居住三个月以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则要获得德国国籍一年以上。采取双选票双计票方式选举,每一选民两票,一票按相对多数代表制原则确定单个候选人当选,另一票按比例代表制原则确定政党候选人当选名额。“5%条款”:政党获得第二票少于总有效票的5%或获得第一票的议席数少于3席,该政党则失去按比例代表制原则分配议席的资格,其以第一票当选的议员只能以个人名义参加议会活动,由此限制了小党林立和纷争。
(二)构成和组织
1、议员:是自由的“人民代表”和“全体人民”的代表,实行一般代表原则,据良心和人民福利表达意志,但实际上往往受议会党团的指令。为保议员独立性,基本法赋予议员生活保障权、不与追究和豁免权、拒绝作证权。
2、议长:一名议长,从力量最强的议会党团中提名,四名副议长。
3、长老委员会:协商、协调机构,25名,由主席团成员和各议会党团干事长组成。任何立法和议事活动须经其建议方能举行。
4、专门委员会:24个,属常设委员会,多与政府各部门对口,便于监督政府,每个议员至少参加一个,由议会党团调配。
5、临时的特别委员会:讨论某一重要法案,处理特定问题。
6、议会党团:获得5%以上席位的政党在议院中的组织机构,议会的各项工作均须议会党团的参与和协调,政党联盟也可共同组织一个议会党团。设立议会集团制度,人数不符5%条款的政党议员可以参加议会集团,权利与议会党团几乎一样。
7、辅助机构:不参与决策,提供服务,如图书馆、档案室、警卫室、行政处等。
(三)职权、职责
处于中心地位,其他联邦机关的创设机关。
1、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议院换届、总理辞职或逝世,总统与多数党、执政联盟或各政党磋商确定总理候选人,提交联邦
议院选举,未能当选,联邦议院自己推选进行第二轮投票,仍未过法定多数,总统则解散议院以解决政府危机。总理当选后,提名部长人选由总统任命,宣誓就职。
为保持政府稳定,设立“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联邦议院不能象英国一样进行一般的不信任投票,只有通过多数票选举一位新总理后,不信任案才算通过。
2、立法权:与联邦参议院共同立法。
3、监督权:有效控制行政权和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1)预算权:预算案的制定和执行须得联邦议院批准和认可,通过后成为预算法案。
2)决议权:作出决议,要求政府采取某一行动,表达愿望,督促政府积极行政。
3)质询权:分议会党团的大质询和小质询,反对党攻击政府的工具,还有议员个人质询,为本地谋福利和提高个人知名度。
4)调查权:应四分之一议员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准备立法和监督特定事项。
5)专门委员会的监督:与政府各部对口设置,监督政府各部,有权传唤证人收集证据。
4、其他职权:参与选举联邦总统、联邦法官、一半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对紧急状态和防御状态作出决议。
二、联邦参议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