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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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性质界定——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性质界定——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
的发 展 。(4因此 ,物权 20 1 4 《
法》 第 2 2条 亦 对抵 押 权 的存续 期 间做 出 了规 定 : 0 “ 抵押权 人应 当在 主债权诉 讼时效 期 间行 使抵 押权 :
法 院的强制 执行 ,变 价条 件成 熟后 长时 间不行 使 产
根据 《 物权 法 》 2 2条 的规 定 : 期 未 行使 抵 第 0 逾 押权 的 , 民法 院不予保 护 。 “ 予保护 ” 人 此 不 究竟 是指
抵 押权人 丧失胜诉 权 还是指抵 押权 随期 间的经 过而 消 灭?
性 质 的抵 押权 是否 应设 定存 续 的法定期 间 ?其存 续 期 间 的性 质 究为适 用 于请求 权 的消灭 时效期 间还是
适 用于形 成权 的 除斥期 间 ?对这 些 问题 的回答 和理
论 研 究直 接关 系到 《 权 法》 《 物 、担保 物 权法 》 相关 规
定 的解 释 和适用 .不 同 的理论 和分析 对抵 押权 人 的 权利 、 义务有 实 质影 响 。

从 民事 立 法一 致 性 的解释 出发 , 不 予保 护 ” “ 一 词 出现在 《 民法通 则 》 1 7条 的规 定 “ 讼 时效期 第 3 诉 间从知 道或 者应 当知道权 利被侵 害时起计 算 。 是 , 但
保 护 。” 18条规 定 :超 过诉讼 时效期 间 , 第 3 “ 当事 人 自愿履 行 的 , 不受诉 讼 时效限制 。” 民法通则 解 释》 《
l 1 规定 :过 了诉讼 时效 期 间 ,义务 人履 行 义务 7条 “ 后 , 以超过 诉讼 时 效 为 由翻悔 的 , 予支 持 。” 又 不 可 见 .不予保 护 ” “ 是诉 讼 时效 的用 语 , 我 国对 诉 讼 时 而

抵押登记期满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登记期满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登记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抵押登记期满是指抵押登记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

本文将从抵押登记期满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抵押登记概述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利益,将抵押物登记于相关登记机关,以公示抵押权设立的法律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重要条件,也是抵押权生效的必要程序。

二、抵押登记期满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消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登记期满,抵押权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抵押权消灭。

这意味着,抵押登记期满后,抵押权人未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将自动失效,抵押物的所有权将恢复至抵押人。

2. 抵押人享有取回权抵押登记期满后,抵押权消灭,抵押人享有取回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有权取回抵押物。

抵押人取回抵押物时,应当向抵押权人支付抵押权消灭前的利息和费用。

3. 债权人损失赔偿抵押登记期满,抵押权消灭,债权人因抵押权消灭而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诉讼时效中断抵押登记期满后,抵押权消灭,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并未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消灭后,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如果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5. 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登记期满后,抵押权消灭,但抵押债务履行期限并未延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抵押权消灭后,抵押债务履行期限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抵押登记期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抵押权消灭、抵押人享有取回权、债权人损失赔偿、诉讼时效中断和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等方面。

浅谈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

浅谈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

浅谈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摘要]抵押权被规定为有行使期间,不是基于诉讼时效,而是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规则。

抵押权不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只是丧失了强制执行力。

[关键词]抵押权;行使期间;从属性;诉讼时效《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做出了规定,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一规定要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但该期间的性质如何,第202条并没有给出答案。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是继续存在,还是随主债权一起消灭?本文通过对域外法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定的阐述,梳理出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定的性质,并指出其所主张的法律效果。

一、我国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立法《担保法》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并未做出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将担保物权的期间区分为存续期间和行使期间。

就存续期间而言,基于物权法定主义,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就行使期间而言,若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不予限制,可能助长担保物权人滥用其因担保物权而取得的优势地位,不利于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

特别考虑到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并不适用于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物权本身,加之我国并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故该条第2款参照外法域民法上的除斥期间模式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该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条款的本意是抵押权经过两年除斥期间而消灭。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担保物权消灭原因,第202条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两相比较,可明显看出:在存续期间方面,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均坚持物权法定主义,禁止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但在行使期间方面,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前者通过两年的除斥期间模式规制抵押权,后者通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模式限制抵押权。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与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与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抵押权是物权,故具有永久性B.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C.抵押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抵押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答案】 B2、依照我国法律,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

A.城市市区B.城市规划区C.城市市区和郊区D.城市建成区及其边缘地区【答案】 A3、下列关于建设用地出让和转让的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A.转让行为发生在公民、法人之间,出让行为发生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属于权利流转的范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属于权利取得的范畴C.转让的标的是权利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D.转让合同与出让合同是两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答案】 D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的权利。

A.绝对性B.相对性C.对人性D.相容性【答案】 A5、《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规定体现了“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有一个例外,该例外是()。

A.土地管理法B.担保法C.城市房地产法D.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答案】 B6、甲单位有临街二层楼房一幢,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2005年将一层出租给乙,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0年。

2006年将该宗土地和房产抵押给银行,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

2007年将二层出租给丙,办理了租赁登记,租期10年。

2009年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该宗房地产依法拍卖给丁。

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土地使用权归丁,乙土地租赁权终止,丙土地租赁权存续B.土地使用权归丁,乙丙土地租赁都终止C.如果乙支付拍卖价款,土地使用权归乙D.如果丙支付拍卖价款,土地使用权归丙【答案】 C7、下列各项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是()。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浅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摘要:本文认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合理的。

并提出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不得超过20年的观点。

关键词:抵押权;期间;行使;时效;登记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1一、设立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意义设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实现物尽其用、增进交易的效率;2、维系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公平;3、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交易秩序。

二、我国的立法沿革及评价我国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立法过程遵循这样一个脉络:《担保法》第52条是《物权法》第202条的渊源,至于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的效力如何,尚未有明确规定。

1999年《社科院草案》的立法立场应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五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将除斥期间规定为两年,《担保法解释》第12条是受这一规定的影响,2007年的《物权法》没有承袭这一规定,以“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代之,也就是说,抵押权虽然为物权,但是是不完满状态的物权,是依附于主债权,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从属性权利,这就决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总会受到它所依附的主债权的影响。

三、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思考与重整——结合《物权法》第202条(一)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主要受诉讼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的约束,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在我国,大致有三种意见:1、《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诉讼时效。

有学者指出,《物权法》第202条对“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和《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的表述相类似。

2、《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期间为抵押权的除斥期间,按照除斥期间的性质,这一期间届满将致使抵押权消灭。

3、《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期间不是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更不是抵押权的除斥期间。

抵押权是否有存续期间

抵押权是否有存续期间

CHINA REAL ESTATE1 问题提出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当事人提交的抵押合同中往往有“抵押期限”或是“抵押权利存续期限”的表述,并要求在登记簿或登记证明附记栏中予以体现,可否?2 现行法上的规定及其理解抵押权属于物权,而物权法属于强行法,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可见,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冲突的权能内容,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比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条款”(绝押条款),《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现行法上没有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约定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与物权法定相冲突,当属无效。

在以往的抵押登记实践中,也有登记部门强行要求登记抵押权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必须重新登记,否则抵押权消灭。

应当说,这些规定都与物权法定相违背,属于无效。

当然,抵押权也属于他物权,从物权的性质上讲,除了自物权(所有权)为无期限物权以外,包括抵押权在内的他物权作为一种定限物权,通常是有期限物权。

因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坚持了物权抵押权是否有存续期间刁其怀摘要: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当事人提交的抵押合同中往往有“抵押期限”或是“抵押权利存续期限”的表述,并要求在登记簿或登记证明附记栏中予以体现。

分析认为,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限”或是“抵押权利存续期限”,即便在登记簿附记栏中予以体现,由于其违背了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物未交付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物未交付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取得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的交付是抵押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抵押物未交付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抵押物未交付的法律后果。

二、抵押物未交付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人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物的占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抵押物未交付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不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如果抵押物未交付,抵押权人无法取得抵押物的占有,因此抵押权不成立。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人无法直接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从而实现债权。

2. 债权人权益受损抵押物未交付导致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权益受损。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依靠其他担保方式或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来实现债权。

这无疑增加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和风险。

3. 抵押权人维权困难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人维权困难。

一方面,抵押权人无法直接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实现债权;另一方面,抵押权人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来确认抵押权,进而实现债权。

这无疑增加了抵押权人的维权成本和难度。

4. 抵押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抵押人未交付抵押物,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未交付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抵押人交付抵押物。

如果抵押人拒绝交付,抵押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 抵押合同无效在特定情况下,抵押物未交付可能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例如,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未交付的,抵押权不成立。

此时,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人无法取得抵押权。

四、案例分析某甲向某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某甲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及相关问题——基于物权法第202条的探讨

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及相关问题——基于物权法第202条的探讨
担 保权 人 在诉 讼 时 效结 束 后 的2 年 内行 使 担保 物 权 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予 以支持 。该 司法解 释风 格 与我 国台湾 地 区的立 法 比较 接 近 ,台湾 地 区 民法第 8 8 0 一 条规 定 :以抵 押权担 保 之债权 ,其 请求 权 已因 时效 _ 而 消灭 ,如抵 押 权 人 于消 灭 时效 完 成后 ,5 年 问不 实 行 其 抵 押 权 者 ,其 抵 押 权 消 灭 。 当然 两 者 也 有 差 别 之 处 :司法 解 释 采用 的是 “ 诉 讼 时效 期 间+ 2 年 ”为法 院 “ 予 以支持 ” 的表 达方 式 ,至 于法 院不 予支 持 ,究竟 意 味着什 么不甚 明确 ,似 乎也 可 以理 解为 “ 不 受 法 律 强 制 保 护 ” 或 者 抵 押 权 消 灭 。 此
失 ”状 态发 生 后 ,抵 押人 又 能据此 要求 返 还抵 押凭 证 ,切切 实实 地使 当事人 的权 利 陷入 了一 种胶 着状 态 。虽 然抵 押 权人 还 有不 受强 制力 保 护 的抵押 权 ,
的抗辩权 。因此 ,抵押权人仍可 以主张抵押权 ,通 过抵 押权 受偿 。 但是 ,按照法律创设权利的一般规则 ,除所有
灭 。究 竟会 是 哪一 种 情况 则取 决 于抵 押人 的选 择 , 而 不 是 物 权 法 的规 定 。 这 就 出 现 了一 种 危 险 的状
态 ,即并非授权性 的法律条款的效力出现 了不确定
状 态 ,其 如何 取舍 则 要看 抵押 人 的好 恶 。这显 然是
违 背法 律本 意 的 ,笔 者认 为还 是应 当探 寻 法律 本身
( 一 )担 保 法 的规 定—— 抵 押权 没 有 明确 时间
限 制
外 ,该解释涵盖的是所有担保物权 ,自应包含抵押

《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是丧失胜诉权还是抵押权消灭

《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是丧失胜诉权还是抵押权消灭

《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是丧失胜诉权还是抵押权消灭?《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此,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441页)认为: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1-603页)认为: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而只是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应当明确的是,本法所规定的行期限就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限,而不是抵押权受到公力保护的期限,即抵押权可以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理由是规定抵押权有存续期间,便于担保物的流转,并能充分发挥担保物的使用价值。

如果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如果认为抵押权丧失胜诉权,无异于承认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有违民法原理。

故应解释为该条参照了《法国民法典》第2180条的规定,抵押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所以,该条用立法语言表述更为妥当,即“抵押权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的,抵押权消灭。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抵押权消灭”明显是不同的,《物权法释义》作为立法者所作出的解读更能体现立法目和立法原意。

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不能突破立法原意。

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抵押权本身不会主动消灭。

为了解决相关问题,可按以下方法处理:对于丧失胜诉权的抵押权,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即使抵押人同意自愿履行,也不得对抗在后的抵押权及其它物权;经法院审理确认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抵押人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抵押登记,从而使抵押权消灭。

未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将消灭吗?(汪兴平)

未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将消灭吗?(汪兴平)

未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将消灭吗?(汪兴平)⼀般来说,担保债权⼈起诉主张债务⼈清偿债务时,会同时对担保⼈主张相应的担保物权,但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也会出现担保债权⼈仅起诉债务⼈清偿债务⽽未同时主张实现担保物权的,那么,在债务诉讼的判决⽣效之后,债权⼈是否还有权主张实现担保物权?有的法院认为,主债权的判决⽣效以后,债权⼈对债权的诉讼时效就消灭,相应的,担保物权将不再受到司法的强制保护,担保⼈有权请求剔除担保物上的担保负担。

笔者认为,这⼀观点有待商榷,既不符合诉讼时效的⽴法⽬的,逻辑上也较为混乱,不利于有效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

案例⼀、民⽣银⾏上海分⾏诉李惠芳抵押权纠纷【(2016)沪01民终6773号】案情简介:2004年,李惠芳向民⽣银⾏借款购房,并将其所购房屋抵押给银⾏。

后查证,李惠芳系冒⽤原房屋所有⼈李某名义将房屋转让过户登记⾄⾃⼰名下。

2006年,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效。

2007年,房地产登记部门将房屋更正登记⾄李某名下。

2005年,民⽣银⾏起诉李惠芳,仅请求归还借款的本息(未同时主张实现抵押权)。

2006年,法院裁定因李惠芳名下⽆财产可供执⾏⽽终结本案执⾏。

2015年,李某的继承⼈起诉李惠芳及民⽣银⾏,认为民⽣银⾏未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使抵押权,要求撤销房屋的抵押权。

⼀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针对⾃然债权⽽⾔的,法院在对民⽣银⾏的贷款作出判决后,债权⼈的债权成为法定债权,原⾃然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再存在,相应的,⾏使抵押权的期限也届满⽽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民⽣银⾏上诉认为:主债权还在执⾏中,并未消灭。

相应的担保物权还在存续。

⼆审法院认为:上诉⼈因已就其主债权提起诉讼并形成具有强制执⾏效⼒之⽣效判决,其主债权之诉讼时效不再继续存在,故与之相关的⾏使抵押权的期限也随之届满,即上诉⼈的抵押权因未及时⾏使⽽消灭。

笔者对判决的点评与分析:⼀、反证法论证:主债权形成⽣效判决并不意味着从债权(包括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法院驳回上诉⼈上诉的基础不复存在。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条文*《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页至第401页)对上述条文解读如下:【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担保物权影响的规定。

【条文概览】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因此,在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后,抵押权也无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自身适用诉讼时效。

至于在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问题,可继续适用《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间进行了时效化改造,因此,在主偾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抵押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且获得胜诉判决,但未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则其再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争议观点】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已是基本共识。

抵押物查封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物查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物查封是指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为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查封的行为。

抵押物查封是抵押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抵押物查封也会给抵押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抵押物查封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分析。

二、抵押物查封的法律后果1. 抵押人权利受限抵押物查封后,抵押人将面临以下权利受限的法律后果:(1)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

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2)抵押人不得擅自使用抵押物。

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人不得擅自使用抵押物,不得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3)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进行收益。

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人不得从抵押物中获取收益,如租金、孳息等。

2. 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人若因以下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抵押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

抵押人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抵押人擅自使用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抵押人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抵押人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抵押权实现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权人可依法申请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的法律后果如下:(1)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抵押物折价。

抵押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判决抵押物折价,以实现抵押权。

(3)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裁定抵押物转让,以实现抵押权。

4. 抵押物查封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抵押物查封解除后,抵押人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1)抵押人可请求抵押权人解除抵押权。

抵押物查封解除后,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提出解除抵押权的请求。

(2)抵押人可请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物。

抵押物查封解除后,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请求返还抵押物。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一、关于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我们认为,当事人以上述财产设定担保的,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一般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因为这些财产只要不是违法财产,就不存在因标的违法而无效的问题,且根据区分原则,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即使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二是抵押人无权处分。

在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场合,不仅抵押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也应认定有效;在抵押人无权处分的场合,虽然抵押合同不因抵押人无权处分而受影响,但抵押权的设立则取决于是否债权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善意取得的,债权人可主张行使抵押权;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债权人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真正权利人可以请求注销抵押登记。

至于当事人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债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时,如果查封、扣押或者监管措施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解释沿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明确在不动产抵押中,如果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仅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

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区分是否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是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自然灾害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除抵押人因此取得抵押财产的代位物而须在代位物的价值范围内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下抵押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可归责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他人,此时抵押人应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抵押权是物权,故具有永久性B.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C.抵押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抵押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答案】 B2、关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中的交易禁止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B.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C.在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D.国家和农民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答案】 B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

A.土地征用人B.土地所有权人C.土地征收人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4、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是()。

A.依法确定土地权利B.允许土地流转C.维护土地市场稳定D.土地的合理开发【答案】 A5、某工厂原属于国有企业,始建于1982年,工厂占用土地是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得的,1995年,由于工厂效益不好,决定进行改革,工厂由国有转变为私营企业,同时通过出让方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2009年该工厂要购买先进设备,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规定,其土地抵押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3年B.26年C.30年D.40年【答案】 B6、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以()为基础。

A.所有权代表的资格B.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C.中央政府的授权D.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7、下列属于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权利制度的主要内容的是()。

A.土地使用制度B.地权限制C.出租地下管线埋设权D.有偿使用土地制【答案】 B8、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

A.国家B.集体C.个人D.单位【答案】 B9、征收耕地的,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该费用为该耕地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A.二B.三C.五D.六【答案】 B10、()确立了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

论抵押权的时间限制

论抵押权的时间限制
积 极行 由的得 出基 本上 都是 运用 “ 利益 衡量 ” 的结果 。 过 利益 衡量得 出要对 抵押权 的行使 加 以 通
时间 的限制 , 很可 能是对 以利益衡 量论 构建 抵押 权制 度努力 的一 个缩 影 。 绕着 抵押 权 的标的 物 , 围 可 能会有 多个利 害关 系人 。 抵押 物 所有 人对抵 押物 仍 可进 行使 用收 益或 处分 。 抵押 物所 有 人可 以设 定多 个抵押权 、 定用 益物 权 ,出租 抵押 物 、转让抵 押物 , 而带来 多元 化的 抵押 物利 益状 态 。多个 关系 设 进
物权包 括 自物权 ( 所有 权 )与他 物权 ,他物 权 又包括 用益 物权 、担 保 物权 。在这 些物 权 中 , 律 法
为之 专 门设 定存 续 期 间者 , 以抵 押 权为 最 。( 国 民法 典 ) 2 8 ( 法 )第 10条第 2 、( 款 ( 日本 民法 典 第 36 9
条 、 德 国 民法 典 第 1 7 条 与第 17 条 、“ l0 1l 民国 民法”第 8 0条 等法 律条 文 的规 定 ,即为证 明 。而 8 在 制定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担保 法 )审 议与 制 定过程 中 , 是否 对 抵押 权 的行 使设 置 时 间限 制 , ) 就 曾有过 争议 。考 虑到 “ 有些 专 家提 出 ,抵押 权 、质 权属 于物权 ,只 要 债权存 在 ,抵 押权 、质 权也 应 当同时存
制 的负担 ,无 法 体现法 律对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责 任 、风险 的合理 分配 。① “ 随着 市场 经济 的快 速运 转 , 果允 许抵押 权一直 存 续 ,可能 会使 抵押 权人 怠于 行使 抵押权 ,不 如
利于 发挥 抵押 财产 的经 济效 用 , 约经 济的 发展 。因此 , 制 规定抵 押 权的存 续 期 间 , 能够 促使抵押 权人

抵押登记超期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登记超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重要程序,它关系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物权法》中,对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较为明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抵押登记可能会出现逾期的情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抵押登记超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抵押登记概述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将其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依法登记于抵押物登记机关的行为。

抵押登记具有公示、对抗、证明等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重要程序,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抵押登记超期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设立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如果抵押登记逾期,则抵押权设立无效。

这意味着,抵押权人无法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物上的担保债权也无法得到实现。

2. 抵押权人权益受损抵押登记逾期可能导致抵押权人权益受损。

一方面,抵押权人可能因为抵押物被他人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而遭受损失;另一方面,抵押权人可能因为无法及时行使抵押权而遭受经济损失。

3. 抵押物交易风险增加抵押登记逾期可能导致抵押物交易风险增加。

在抵押物交易过程中,买方可能因无法核实抵押权是否有效而犹豫不决,从而影响交易进程。

此外,抵押登记逾期还可能导致抵押物交易价格降低。

4. 法律责任承担抵押登记逾期,抵押权人、抵押人和相关方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因抵押登记逾期而遭受损失,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2)抵押人:抵押人因抵押登记逾期而未能实现抵押权,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相关方:如抵押登记机关、抵押物登记机关等,因工作疏忽导致抵押登记逾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抵押登记逾期案件的法律分析:案情:甲公司将一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然而,由于甲公司原因,抵押登记逾期。

解除抵押权的法律后果(3篇)

解除抵押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的权利,以确保债权实现。

抵押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然而,抵押权并非永恒不变,当特定条件成就时,抵押权将面临解除的风险。

本文将围绕解除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解除抵押权的法律后果概述1. 债权实现受阻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一旦抵押权解除,债权实现将面临困境。

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抵押物获得足够的清偿,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2. 抵押物所有权恢复抵押权解除后,抵押物将恢复原所有权人的占有,抵押物不再受到抵押权的约束。

原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建立抵押权解除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将重新建立。

债权人需重新寻找担保方式,确保债权实现;债务人则需重新考虑债务偿还方式,以避免因抵押权解除而导致的债权实现风险。

4. 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抵押权解除后,各方当事人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抵押权人因抵押权解除而遭受损失,可依法向抵押人、出质人等追究责任;抵押人、出质人等因抵押权解除而遭受损失,也可依法向抵押权人、出质权人等追究责任。

三、解除抵押权的具体法律后果1. 债权实现受阻(1)抵押权解除后,债权人无法通过抵押物获得清偿。

如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能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2)抵押权解除后,债权人可能需要重新寻找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等,以确保债权实现。

2. 抵押物所有权恢复(1)抵押权解除后,抵押物将恢复原所有权人的占有,抵押物不再受到抵押权的约束。

(2)原所有权人可自由处分抵押物,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3. 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建立(1)抵押权解除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将重新建立。

债权人需重新与债务人协商,确定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需重新考虑债务偿还方式,如分期偿还、一次性偿还等,以避免因抵押权解除而导致的债权实现风险。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行使期间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行使期间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行使期间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物权法》第202条中抵押权行权期间如何理解,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一条是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明确了抵押权行使的重要前提,即“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条文中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行使期间究竟是除斥期间,还是一个不变期间?吴丁亚律师认为,第202条中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指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第一个诉讼时效期间,即法律所确定的三年、两年、一年等单纯的固定时间段,而不是经过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诉讼时效期间。

抵押权的行使超过主债权第一个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即抵押权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建立一些前提共识。

一、时效期间是对行权期间的规定,对权利人具有保护和约束的双重含义于寻求法律救济者,就其主张保护的利益,权利人可以选择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行使权利。

同时应当注意到,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自有其特殊的价值,是对权利人的督促,以避免其怠于行使权利,这里,时效期间就有了“约束”权利人的意义。

权利人必须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任一时点行使权利,否则,权利人就会面临失权的法律后果。

姑且不论失权是权利消灭还是丧失胜诉权,在权利人诉讼的情境下,司法就不会给予保护,也不能给予保护。

二、法律对于债权与物权的保护和约束,行权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不相同就法律制度设计来说,对于债权保护,采用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方式;而对于物权保护,采用的则是除斥期间的方式。

两者的不同之处显而易见,诉讼时效期间只能适用于债权而不能适用于物权,物权适用的是除斥期间。

如此,既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前见,也有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定。

三、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没有这样规定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只是单纯的期间,亦是一个固定的不变期间,并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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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兼评《物权法》第202条摘要抵押权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将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抵押权,这不仅违背了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将物权与债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混同,而且也造成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混乱。

关键词抵押权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做出了规定,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一规定要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但该期间的性质如何,第202条并没有给出答案。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是继续存在,还是随主债权一起消灭?本文通过对域外法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定的阐述,梳理出我国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定的性质,并指出其所主张的法律效果。

一、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立法例比较(一)国外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立法关于担保物权期间的立法,较典型的是德国和日本。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因时效而消灭。

”可见,《德国民法典》明确否定了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适用,因为抵押权并非“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

将诉讼时效的客体限定为请求权或诉权,排除对抵押权的适用,已经是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①但值得说明的是,《德国民法典》以其他期间制度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做了限制,使抵押权并未成为一种永续性的权利。

第一,以取得时效制度承认第三人取得占有物的完整所有权,从而使该占有物之上抵押权归于消灭。

其第495条规定“:在自主占有取得之前,第三人设定在物上的一切权利,因取得时效而消灭。

但自主占有人在取得自主占有的当时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善意者,或以后知道这些权利的存在者,不在此限。

②此外,对于特殊情形下的抵押权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以免抵押权无限期延续下去。

《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可见,担保物权作为“债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亦应适用诉讼时效,只不过时效期间较债权为长。

不过,该法典第396条规定:“抵押权,除非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不因时效而对债务人或抵押人消灭。

”准此以解,抵押权时效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时效不一致时,债务人或抵押人不得援引抵押时效而对抗抵押权人。

③综合这两条可见,虽然担保物权有其独立的诉讼时效,但基于其从属性,若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早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人对债权人不得主张时效完成。

同时,该法典第397条规定:“债务人或抵押人以外的人,对抵押不动产以具备取得时效所必要的要件而占有时,抵押权因此而消灭。

”依本条款,抵押权得因取得时效之完成而消灭。

④(二)我国立法例之沿革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关于消灭时效,系采抗辩权发生主义,即债权虽然罹于消灭时效,但债权本身并不会因此消灭,仅减损请求权的力量。

第145条第1项规定:“以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担保之请求权,虽经时效消灭,债权人仍得就其抵押权、质物或留置物取偿。

第2款规定:“前项规定,于利息及其他定期给付之各期给付请求权,经时效消灭者,不适用之。

”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民法并不将抵押权作为消灭时效的客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时效消灭时,仅是产生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本身并未消灭。

抵押权作为从权利,自然并不消灭。

其第880条规定:“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五年间不实行其抵押权者,其抵押权消灭。

”也就是说抵押权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不因债务人就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否主张时效抗辩而受影响。

其“立法理由”是:“谨按抵押权为物权,本不因时效而消灭。

惟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已因时效而消灭,而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又复经过5年不实行其抵押权,则不能使权利状态永不确定,应使抵押权归于消灭,以保持社会之秩序。

此本条所由设也。

”⑤我国《担保法》上并无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考虑到担保物权对担保物产生权能上的限制,对担保物的使用和转让均发生影响,为便于担保物的流转和体现价值,《担保法司法解释》从实践需要出发,在立法出现漏洞时进行漏洞补充式的解释,⑥于其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但就如何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在2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消灭。

其理由是:如果抵押权一直存在,可能会由于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抵押权,而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阻碍经济的发展。

⑦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物权因其担保的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4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其理由是: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挂钩,由于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可能会使担保物权长期存在,加重了抵押人的负担,也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市场交易。

第三种意见认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⑧《物权法》第202条做这样的规定的考虑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运作,如果允许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经济效用,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因此,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能够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⑨二、《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期间的性质就《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期间性质,学界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期间(视)为诉讼时效,⑩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

从法律效果考量,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司法保护期近似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因为与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一样,该司法保护期届满后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且司法保护期的期间长短取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司法保护期也一样中断、中止、延长。

主债权经法院裁判后不再计算诉讼时效,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也不再继续计算,抵押权将一直受法律保护。

11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期间为除斥期间或存续期间,该期间经过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

12通说认为,在性质上,抵押权属于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依民法法理,抵押权不受诉讼时效之限制。

抵押权不宜适用与其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

13将《物权法》第202条解释为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将面临一个严重问题: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若作肯定解释,则将因《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若作否定解释,则“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质权和留置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解释结果必将构成对《物权法》第四编内部体系的违反。

14三、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一)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的状态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类似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的表述,因此有学者认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丧失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

15那么是否可以将《物权法》第202条确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视为除斥期间。

如果是除斥期间,那么,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就是使抵押权本身消灭。

但是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能成为除斥期间客体的只能是形成权。

这样《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即非除斥期间,亦非诉讼期间,陷入了尴尬境地。

其实将期间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非此即彼的区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

在我国民法上,确实存在着既不具有“诉讼时效”性质,又不具有“除斥期间”性质的期间,如《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最长保护期以及《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

学界对这些期间的性质一直争议不断。

其主要原因在于上述非此即彼的解释论。

16(二)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完成而消灭,但绝对不可以说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完成对抵押权行使绝无影响。

通过本文第一部份的论述可以知道,抵押权即使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也不可能成为永久性权力。

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完成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主张。

1.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完成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

所以即使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例如《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但这种主张有不当之处。

债权人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那么基于从权利的从属性,抵押人自然也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2.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一定期间的期满使抵押权消灭。

也就是说,只要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依然有效。

一旦该期间届满,抵押权本身消灭。

例如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

其实也就是主张抵押权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这种主张也无法解释为何在主债权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同时,抵押权依然有强制有执行力。

173.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消灭。

例如《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规定。

这种主张基于“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亦消灭”的基本法理,认为抵押权为主债权之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

但依我国学界通说,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亦即虽然诉讼时效届满,主债权仍然存在,只是丧失胜诉权,从抵押权的从属性出发,尚无法推出抵押权消灭的结论。

18因此,只有像日本民法那样,主张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时,主债权本身消灭,那么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随之消灭的结果,才符合逻辑和理论主张。

4.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不消灭,但抵押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抵押权人。

19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自然不会因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

然则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仍处于抵押人手中,若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永久存续,抵押权人又不行使抵押权,自然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转。

所以,这种这张即满足了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及于抵押权的要求,又通过赋予抵押人时效抗辩的制度设计,避免了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依然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困境。

四、抵押权不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来看,抵押权明显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依民法法理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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