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

合集下载

连续:大资管合规问答第2期

连续:大资管合规问答第2期

连续:大资管合规问答第2期第一篇:连续:大资管合规问答第2期连续:大资管合规问答第2期第三章大资管相关二十六、【大资管委托人向上穿透】问1:同一个管理人发行ABCD多期资管计划去认购且只认购一只已成立的私募产品Y(债券类产品、底层不是非标),会否涉及向上穿透超过200人的问题?观点1:形式上看,《私募暂行规定》规定中基协备案的产品不用穿透算人数。

如此便没有200人的问题。

实质看,有变相突破200人的嫌疑,此外还可能涉嫌资金池。

观点2:新八条虽然规定“禁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但这条规定并没有禁止为非单一融资项目设计多个资管计划。

观点3:上述“同一融资项目”是监管一级市场,不包括二级市场。

所以,所以,债券类的私募不适用这个文件规定的200人的问题。

观点4:私募产品就是一个非标产品。

多个产品且每个产品100%投资于同一个产品,存在规避200人限制的情况。

问2:中基协现在备案审查会向上穿透是否结构化,是否真实?观点:确定,防止利用信托通道规避杠杆比例限制。

二十七、【合格投资者】问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是净资产1000万以上的单位,如果是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大学等,净资产够1000万,其参加资管计划是否可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有没有哪家做过事业单位做委托人的先例?观点1:某券商曾做过委托人为公证机关的案例,核心在于防止他们集资。

公益性的组织得慎重,需要合理评估,比如工会就严格限制。

对于事业单位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建议从三个层面去核查:一是资金性质,法律上是否允许投;二是是否履行了投资审批手续;三是有没有行贿。

观点2: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登记,事业单位资金一般来自财政划拨、捐赠或经营性收入,款项都有预算用途或指定用途,需要核查其资金来源,对外投资的依据及决策程序。

对于管理人来说存在合同无效、反洗钱的风险。

资管新规影响简析(一)

资管新规影响简析(一)

资管新规影响简析(一)市场研究处胡瑜[摘要]自2012年以来,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发展,产品规模迅速扩增至100万亿量级,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

与此同时,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经营特征日益突出,跨市场、跨机构金融产品的存在,使刚性兑付、多层嵌套等问题频繁发生,资产管理业务偏离匹配风险与收益的本质,推升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

在此背景下,央行及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统一规范,推动资产管理行业由快速发展进入规范与防范风险为主的阶段。

为指导金融机构贯彻执行资管新规,央行于2018年7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

本报告为资管新规系列报告之一,主要分析资管新规及《通知》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资管新规是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以来,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首个重要金融监管政策。

资管新规的出现树立了资产管理行业统一的监管框架,最大程度消除了监管套利的空间;体现了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监管导向,保障了监管的全面性,提升了监管效率。

资管新规提出明确禁止“资金池”“通道嵌套”“刚性兑付”等业务模式、统一规范非标投资等监管要求将对资产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从业务发展的角度看,银行表外理财业务、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将面临较大调整。

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业务中普遍采用的资金池模式以及刚性兑付的行为将被禁止,产品设计的嵌套层数将受限制。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的通道业务规模将收缩。

从行业收入的角度看,由于各资产管理子行业在业务构成、主动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资管新规对其收入的影响不尽相同。

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22%至10.52%不等。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2017年11月17日,由一行三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在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合通道,避免监管套利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本次意见稿出现的一些关键词: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提门槛、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

银行影响指数:★★★★★破刚兑、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禁资金池,影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

整体影响较大,银行理财产品格局可能发生重大变化:1. 收益:打破刚性兑付;②流动性:在面向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上会受到较大限制,且不得低于三个月。

这意味着,超短期银行理财的时代落幕;③ 风险控制:禁止设置资金池以新偿旧、滚动发行。

对单个资管产品资金采用“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规定。

同一金融机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规模合集不超过300亿元。

第三方独立托管增加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可设立资管子公司,该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互联网金融(影响指数:★★★★)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

①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互金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智能投顾须有上岗证。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这意味着智能投顾被正式纳入监管,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监管许可、取得投资顾问资质。

然而这对行业来说并不意外。

《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对报备、信息披露、监控等方面详细要求,并指出要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

信托(影响指数:★★★★)破刚兑、提门槛、除嵌套、去通道影响较大,特别是破刚兑,深远影响到整个信托行业发展,去通道也会影响很大。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

A银行决定满足其 资金需求,但A银 行的贷款总量不足 300亿元。
幅降低资本充足率;
3、表内贷款移至表外 的需要,实现避饶监管 套利。
十二、消除多层嵌套,允许一层嵌套
允许一层嵌套 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是所投资 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公募证 券投资基金除外)
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
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时,投资退出安排和产
品到期时间应当对应。 但是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通常无固定期限的退出安排,投资此类资产的资管产
品如何设置产品期限,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十三、对投资者的影响
1、不再存在保本保收益的资管产品
2、不再有90天以下的银行理财产品 3、禁止机构刚性兑付,投资者投资需风险自担
甲公司为A银行的 高端授信客户,甲
A银行的放贷的考量:1、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考
因此,A银行通过购买B银 行理财,通过定向资管计划
公司向A银行申请
28亿元人民币贷款。
量;
2、贷款资产的风险权 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
和单一信托计划,向甲公司
投资。在本案例中,A银行 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 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形 式上是理财、资产管理和信 托,但实际上属于过桥;甲 公司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 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
信托
公募/私募
除了公募做净值化管理,其他基本上都有隐形资金池,保本保收益。
五、资管新规的主要基调
统一监管 有效过渡 打击监管套利,给整个中国的资管行业提供了法律性、纲领性的标准 针对目前100万亿的存量市场,给予了两年半的改进时间
取消多层嵌套
去杠杆,引导脱虚向实
打破刚兑
加强信息披露,净值化管理,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风险自负

资管新规私募基金

资管新规私募基金

对应产品类型
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 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 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FOF)
私募基金-
有关私募投 资基金“业 私募股权/创 务类型/基金 业投资基金 类型”和 (FOF) “产品类型” 的说明
私募股权投资 类FOF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 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 权投资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
-
创业投资类 FOF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 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 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 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私募产品
分级
不分级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注: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分析
我们理解,资产管理产品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其以所持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在《资管新规》下已无法律障碍。 《资管新规》关于负债杠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负债杠杆
产品
私募证券基金 新八条底线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非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16 页
负债比例上限
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140% 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0%
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无负债要求 公募产品 资管新规 开放式 封闭式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摘要】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托管业务产生了重大影响,推动了行业发展。

文章分析了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当前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预测。

探讨了不同机构在规则下的策略应对和资产托管业务的创新方向。

结论部分提出了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所面临的挑战,提出了相应建议,并总结了全文论点。

文章旨在深入探讨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行业的影响,并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和思路。

【关键词】资管新规、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影响、现状分析、发展趋势、应对策略、创新、发展方向、发展挑战、建议、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资管新规是国家对于资产管理行业进行监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规范资管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升市场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

资产托管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新规的影响。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托管机构对客户资产进行保管、结算、监督等服务,起到了保护客户权益和保障资产安全的重要作用。

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和实施,资产托管业务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机遇。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要求资产托管机构加强对客户资产的保护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

新规也为资产托管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机会,推动资产托管行业向着规范化、专业化和创新化方向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情况备受关注。

通过对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现状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方面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资产托管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走势,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1.2 问题提出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托管业务带来了哪些影响?在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将面临哪些挑战和机遇?如何更好地适应新规并促进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这些问题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随着金融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完善,资产托管业务的角色和职责也在不断演变。

如何在新的监管环境下确保资产托管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如何利用创新技术和服务模式推动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将成为资产托管机构和相关市场从业者共同面临的问题。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展开全文文/ 大成律所王立宏律师团队2020年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定位和投资范围,产品发行方式和销售机构,信息披露及登记平台等方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范。

借此机会,笔者试图梳理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已出台的金融监管配套细则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脉络,总结相关业务开展的要点。

一、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概述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或“《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行业所谓“大资管时代”的开启,表明了国家力图推动金融资管行业转型发展、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理念与决心。

何谓“大资管时代”?从《资管新规》的立法目的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点:(一)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统一监管原则及标准;(二)消除多层嵌套、减少通道业务、避免监管套利行为,促进资管业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三)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净值化管理;(四)规范资金池、降低期限错配、减少流动性风险。

为实现上述核心要点,《资管新规》同步树立了资产管理行业的行政规范体系,即以《资管新规》为框架,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

“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根据这一体系化的监管思路,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各金融监管机构逐步地推出相关领域的配套细则。

截至2020年3月25日,已经发布的《资管新规》配套细则情况如下:•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补充规定》”);•2018年8月,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度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监管新规”);•2018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理财新规》”);•2018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证券私募新规》”);•2020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资管新规》”)。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内容,本文从业务模式、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运营管理、风险内控和销售管理共六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并就新规的相关规定与既有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反映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1.禁止资金池业务,实行“三单”原则资金池业务是本轮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颁布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项文件中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各类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资管计划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等,但缺乏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具体规定上,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项目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从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比较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一是既有规定是各监管机构分别对职责内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而资管新规是从整体资产管理行业角度进行规定;二是部分既有规定,例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而对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没有明确限定,对保险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投资非公开市场的品种,而对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资管新规则是对整体资金池业务进行限制,不再区分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和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非公开市场与公开市场。

资管新规最新解读

资管新规最新解读

资管新规最新解读资管新规的背景01资管新规细节解读02E N T S目资管新规的影响03C O N T 录P A R T01资管新规的背景Origins of New Regulation一行三会体制下的资管行业格局在原有“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下,资管行业长期存在着“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并存的现象。

跨子行业之间的“政策套利”也成为了各金融机构的牟利手段。

百万亿规模的资管市场里,刚性兑付、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风险日趋暴露。

2018年4 月27 日,在经历近半年的意见征询后,央行终于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正式稿,市场期待已久的资管新规正式落地。

总体而言,新规在打破刚兑、消除多层嵌套及通道、净值管理等根本性原则上未作松动与让步,显示了监管层面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的决心未变;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执行上略显温和,以预防因监管硬着陆1.1 资管新规的背景资管新规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资管新规”出台意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2017年11月出台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为一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文。

而在此次正式稿下发前的一个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合并,“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也成为历史,“统一监管”的时代划开序幕。

带来的次生危害。

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短期而言消除了悲观预期及政策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对市场气氛有一定稳定作用;在行业逐步规范过程中,对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及盈利能力的确会带来短时间阵痛,但对于行业长期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无疑是有利的,同时也符合我国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

资金池99号文定义,即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解读

资产托管部2019年12月一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二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主要内容解读三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对业务的影响一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1.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新版备案须知相当于将过去2年基金业协会很多备案层面遇到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对于一些窗口指导规则形成正式文件,非常细致地对基金的运行规范做了规定。

同时充分体现资管新规和证监会资管细则的要求,和上位法保持一致。

《备案须知(2019版)》丰富细化为三十九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目前私募基金还不直接适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私募备案须知继续依据“新八条规定”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8《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9《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11《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新版新增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法律法规依据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主要内容解读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资管新规《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 、(二)、(三)

资管新规《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 、(二)、(三)

《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的私募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QDII)业务,其规则适用具体标准为何?答:考虑QDII业务的特殊性,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私募QDII业务,主要适用QDII业务相关规则,《资管细则》不对QDII业务现行模式产生影响。

具体而言:(一)证券公司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则开展私募QDII 业务,包括募集起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投资运作要求。

考虑境外投资交易的实际需求,私募QDII业务境外投资不受“一层嵌套”限制。

QDII业务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如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杠杆比例、结构化产品设计等,应当适用《资管细则》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QDII业务参照适用现行QDII 业务规则,应当与证券公司私募QDII业务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其中,募集起点统一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二、《资管新规》发布后,结构化产品是否仍应遵守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同亏同赢”,且保证收益分配与损失分担比例相同?答:结构化产品应当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据此,上述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一)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应当“同亏同赢”,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

(二)为拓宽资金来源,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二者不要求一致。

但风险与收益应当基本匹配,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分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的比例不得少于10%,且管理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承诺限定其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三)现阶段,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以外的其他结构化资管计划参照第(二)项执行。

下一步,将加强政策跟踪评估,适时完善结构化产品设计相关监管安排。

三、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其普通合伙人人数及资质要求有哪些?答:为拓展资金来源、便利交易结构设计,现阶段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适当放宽外部普通合伙人相关限制,具体包括:(一)允许民营企业纾困基金设置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但最多不超过5个,管理人限于单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且应当充分说明设置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原因、权责划分及纠纷解决机制。

资管新规对基金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基金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基金的影响自2018年4月底开始实施的资产管理新规,对我国基金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资产管理行业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保护力度,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资管新规对基金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基金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制。

根据新规要求,基金不得再以过度杠杆的方式进行投资,也不能以资金池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这一举措有效遏制了一些基金过度风险暴露的问题,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敞口。

同时,新规还要求基金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避免了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的情况。

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基金投资更加理性和谨慎,有助于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资管新规对基金产品的分类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根据新规,基金被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类,分别受到不同的监管政策。

公募基金要求更加透明,投资者参与度更高,而私募基金则相对灵活,适合高净值投资者。

这一分类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减少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新规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基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样一来,投资者可以更加放心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资管新规还规定了基金的募集、投资和运作等方面的细节要求。

例如,新规限制了基金募集资金的用途,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标的,不得用于信贷、融资等非投资性质的行为。

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基金募集资金的滥用和风险暴露。

同时,新规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投资机会。

资管新规对基金行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它规范了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运作方式,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了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同时,新规还促使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了基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尽管新规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调整和挑战,但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基金行业将迎来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资管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的差异及影响

资管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的差异及影响

中国国情国力|ZGGQGL16 Ⅰ2018/06资管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的差异及影响◎曾刚 栾稀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资管行业即将步入统一监管时代。

此次终稿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标准化债权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界定、产品净值化管理及合理设置过渡期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将对资管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资管新规;监管制度;资产管理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 A今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本质上,《意见》从功能监管的角度打破了机构监管壁垒,实现了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制度的统一,着重解决了刚性兑付、期限错配、多重嵌套和非标资产等问题。

《意见》与2017年11月向社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较,在标与非标、净值管理、过渡期、投资限制以及金融科技等方面作了修改。

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1.标准化债权和非标准化债权在征求意见稿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

”《意见》对标准化债权的界定提出了清晰易识别的标准,并且明确除此以外都是非标准化债权。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等分化,可交易;二是信息披露充分;三是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四是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五是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尽管具体认定规则仍由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但此处不仅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删除,同时还增添了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等要求,对非标准化债权的界定更加严格,在此原则下,未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非标转标”是否行得通还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确定。

2.净值管理在征求意见稿要求净值化管理的基础上,《意见》对具体的会计计价准则进行了规定: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资管新规下银行及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资管新规下银行及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从 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 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资管新规
委外机构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分级私募封闭式(固收) 分级私募封闭式(权益) 分级私募封闭式(商品) 分级私募封闭式(其他)
理财产品 不得分级
• 风险程度
15
商业银行 设立
商业银行 资管子公司
理财产品
×
投资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 其受(收)益权
理财产品

投资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 其受(收)益权
16
18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2016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附件为《关于市
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指将企业债权(以银行贷款债权为主,并适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
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 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公募封闭式(固收) 公募封闭式(权益) 公募封闭式(商品) 公募封闭式(其他)

资管新规的核心规则是什么?小汪天天见

资管新规的核心规则是什么?小汪天天见

资管新规的核⼼规则是什么?⼩汪天天见万众瞩⽬的资管新规已经发布。

昨晚,央⾏、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此前,资管新规已正式在中央全⾯深化改⾰委员会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资管新规规格之⾼,实在超出不少⼈预期。

资管新规对百万亿级⼤资管的监管起到提纲挈领的作⽤。

资管业已迎来统⼀的监管规则。

相⽐去年11⽉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有不少修改。

新规到底修改了哪⾥?透露出什么监管信号?我们如何领悟新规的精神,更好地开展资⾦⽅⾯的业务?⼩汪@并购汪@添信资本今天先就资管新规的两⼤重点“限制多层嵌套”、“打破刚兑”进⾏解读。

资管新规的影响难以在⼀篇⽂章⾥全部解读。

其余市场关⼼的问题,以及资管新规对并购基⾦的影响,⼩汪@并购汪@添信资本还会陆续讲解。

(注:⽂末附资管新规新旧对⽐⼀览表)在资⾦⽅⾯有需求的企业家也可寻求添信资本的⽀持。

添信资本深度参与资本市场,在资⾦、交易⽅⾯⽀持企业发展壮⼤。

合作需求可联系汪⽼师,或微信/电话185****3108。

01资管新规出台的背景央⾏披露,截⾄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融机构资管业务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

其中,银⾏表外理财产品资⾦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私募基⾦、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及其⼦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

浩浩荡荡百亿级⼤资管,对整个⾦融体系、经济体系的影响举⾜轻重。

央⾏说明了新规出台的背景,指出: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的影⼦银⾏,⼀定程度上⼲扰了宏观调控,提⾼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业、跨市场传递。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随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新《私募投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实施,私募股权、债权投资基金受到了
较大影响。

资管新规从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营、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进行了提高。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更高的准入门槛和更为严格的审查制度,以筛选出有实力和专业素养的管理人。

同时,私募基金产品也需要符合更为严格的投资标准,避免风险集聚、资金汇集等问题。

其次,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了限制。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需要更加明确,避免投资方向过于聚焦、风险过高的问题。

同时,私募基金的投资比例也受到了一定限制,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资管新规还提出了更为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需要充分披露投资风险、费用及收益等相关信息,使投资人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基金产品和投资方向。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定期向投资人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总之,资管新规的实施为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全方位的规范和管理,对于行业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 1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务募投管退运作产生深远影响。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适用资管新规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1、截至目前,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行政法
规)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上位法依据,而资管新规生效之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调整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自律规则,而这些规则在效力层级上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注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
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据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仅有原则性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
效实施,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无法明确适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自律规则。

2、同时,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同于普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适用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产品类型如: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
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

”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在监管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故在私募基金备案及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应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
性质甄别及定位,以明确不同的监管规则。

同时,因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银行自营资金通过嵌套资管计划进入产业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影响较大,笔者认为对此“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存在缓释目前基金产品架构设计压力的空间,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寻找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的“政策红利”。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据此,若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殊规定,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模型为委托法律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尤其是受到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至四百一十三条的规范。

以此与实务中部分主张“信托法律关系“区别开来。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费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不同法律性质收入,实务中业绩报酬是属于投资性收益还是服务性收益存在争议,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出于税
务筹划目的将业绩报酬定性为依其普通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获得的投资收益,从而不需要就该部分所得缴纳服务性收益的增值税。

业绩报酬作为管理费入账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入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普通合伙人身份取得投资性收入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以及能否享受税前抵扣优惠均存在差异。

同时,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收益净值化估值的要求,使得私募基金产品收益固定化预期化模式难以为继,间接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过后端浮动业绩报酬获得大部分投资收益的模式面临挑战。

资管新规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

该规定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财务架构调整产生影响。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相较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提出了不同的认定标准。

序号《资管新规》《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条文规定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
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
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
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
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经验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无法律形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个人资产规模(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
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一)净资产不低
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投资规模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金来源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