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经济立法
中国法制史表
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文王慎罚德配天,敬天敬祖又保民,亲亲尊尊周公礼,出礼入刑不平等。
(西周)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李悝法经较系统,体制内容成奠基(春秋战国)商鞅变法郡县制,以法治国用重典,鼓励告奸搞连坐,陈胜群盗乱天下。
(秦代)汉承秦制儒家化,德主刑辅用春秋,亲亲首匿汉宣帝,文景肉刑不彻底。
(汉代)承继汉律儒家化,北魏官当魏八议,晋律五服来制罪,北齐名例现十条。
(魏晋南北朝)唐律疏议天下传,其实照抄贞观律,礼律合一科条简,儒家经典来解释。
(唐代)宋祖仁慈定刑统,律令合编首次印,建隆编敕神宗破,笞杖徒流都折杖。
(宋代)明刑弼教大明律,明律六部共七篇,空前普及明大诰,从重从新真重典。
(明代)大清律例集大成,修律过渡改现行,酷刑凌迟终废除,新律第一同九七。
(清代)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大质小剂,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借贷傅别(西周)古代司法机关天子最高审判权,大小司寇佐周王。
(西周)秦汉廷尉审案件,御史监督已出现。
(秦代)(汉代)北齐首现大理寺,行使中央审判权。
(魏晋南北朝)唐宋三司始成型,大理刑部御史台,大为美,菊花台审判复核并监督,死刑须报皇帝批。
(唐代)(宋代)明朝厂卫干司法,三司无奈成摆设。
(明代)明清三司重分工,刑部大理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重要,立法司法兼行政,大理无奈核死刑,最终仍须皇帝批。
(清代)清末修律现代化,大理最高审判权,法部只能做行政。
(清末)地方司法机关州县可以决笞杖,总督可以批徒刑。
(清代)诉讼制度秋冬行刑后世继承,谋反大逆决不待时。
(汉代)人赃俱获据状定罪,特权老残不能用刑。
(唐代)翻异别勘重视证据,提点刑狱宋慈洗冤。
(宋代)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钦定宪法,中国第一,十九信条,不提也罢。
外国法制史十二表法,罗马第一。
国法大全,最高成就。
卡拉OK,法律统一。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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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3.法制史笔记—隋唐宋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活动:太宗时期《太平兴国编敕》真宗《咸平编敕》
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
《元符刑名断例》宋哲宗
《绍兴刑名断例》南宋高宗
4、条法事类:南宋孝宗《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凌
迟为法定刑
5、《盗贼重法》:(重法地法)神宗时针对起义农民,替代《宋刑统·盗贼律》
宋仁宗――《窝藏重法》
宋英宗――《重法》
宋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宋哲宗废除。
6、《洗冤集录》宋慈撰写的第一部法医学名著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南宋文人整理编汇
诉讼判决书~官府公文。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立法概况一览
华民国宪法 1947.1.1(主要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内容:1、确立国民党一
特点:1、表面民主实际独裁。 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3、 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和自由。4、利用
充分罗列人民权利。4、以平 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律、令、
魏国魏明帝)、蜀科、
典。
格(刑事法
沿袭汉朝思想。三国:治
泰始律(又名晋律、张杜律, 泰始律新增《法例》,准五服以治罪,张杜注解,
三国两
律,北魏最
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
晋武帝)、
封建五刑初步形成。是此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
晋南北
早)、
之政,以刑为先。南北朝
北魏律(北魏孝文帝)、北齐 的成文法典。
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
宋初的敕、令、格、式
《庆元条法事类》之名颁行天下。
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通及
经济立法。
大元通制:元英宗,2000 条,分诏制、条格、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以
扎撒为中心的法思想---元
汉文化影响)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断例、别类四部分,篇目仿唐宋九律,分为名例、 大扎撒(一直是核心)、条画
宗修改永徽)、唐六典(唐玄 6 部分,30 卷。第一部系统行政法典。
宗修改)、 刑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将唐
律分为 121 门)
强化中央集权(重刑事行 律、令、格、 宋刑统 12 篇,502 条,内容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发行的封建法
政立法,强干弱枝)、义利 式、编敕 chi 上继承的唐律疏议,体例上 典。 宋
中国古代的经济立法
中国古代的经济立法课本中对经济法制度方面的介绍比较少,我们重点掌握秦朝和唐朝经济立法的内容。
(一)秦朝1.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
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
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
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
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
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3.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
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1)关于产品规格。
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民商事立法一览
朝代民商事立法民事主体婚姻、继承契约民事法典西周婚姻: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婚3、父母之命,媒妁shuo之言4、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5、七去三不去继承:嫡长子继承: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质剂(买卖)2、傅别(借贷)唐民事行为能力无明确概念和统一的年龄规定,答婚姻:1、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确契约出现买卖、租赁、雇佣、借贷、寄托、承揽等各种形式所有权唐朝推行均田制,法1题与法律所确认的为国家服徭役和交纳赋税的法定年龄相当。
唐高祖:凡男女始生于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
后又改为二十二、三为丁,五十八岁为老。
认和强化。
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须服从尊长的安排。
如违反尊长意志,杖一百。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同姓不婚,非同姓但又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违者以奸论。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继承:1、总祧继承:嫡长子继承方式。
违者徒一年。
无子孙同宗子辈收养子。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代位继承。
生前立有遗嘱者,则遗嘱优先。
女子出嫁不享有本家继承权,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的契约。
但律文中少有关于契约的规定。
契约关系主要依靠民间调整。
一、买卖契约,唐律规定,土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审牒,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凡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
二、借贷契约,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
(出举、负债)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
立法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
律严格保护根据均田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严禁占田过限,严格控制口分田的买卖,对于侵占公私田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法律给予严惩。
对其他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规定的详细,对于遗失物、宿藏物、山林矿山的所有权归属也有明确规定。
2半之财。
宋增加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内容。
财产:兄弟均分制,在室女享有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表格版)
一、法律思想历史时期法治思想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周公)。
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西汉中期至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清末“中体西用”(沈家本)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一)西周出礼入刑礼的精神原则,即“亲亲”(父为首)与“尊尊”(君为首)出礼入刑:礼正面规范言行,刑处罚违礼行为;(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有特权“五礼”包括: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契约婚姻继承法律契约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和“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婚姻婚姻缔结的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纳币,送聘礼)、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 :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嗣不孝)、淫(乱族)、妒(乱家)、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多言(离间亲属)、盗窃(反义);“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继承身份、财产继承一致: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二)宋代契约与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一般买卖)、活卖(典卖)和赊卖(类似预付方式)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租佃契约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婚姻继承法律借贷契约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贱民阶层奴婢,杂户
半贱民阶层人力和女使(雇工)
社会层次简化,贱民阶级人数减少
特权阶级贵族(满:宗室和觉罗,汉:(王)公侯伯子男,孔府衍圣公地位显赫)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沿袭东汉制度
刘颂以后死刑案形成了“三级司法审判”
诉讼制度
其他
诉讼审判的相关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
依法律和事实断案的原则
有条件刑讯原则
证据采用原则
死刑秋冬行刑对危险的重要罪犯不论季节起源于先秦
大赦惯例的形成成为后代法律一项常规
魏晋南北朝
唐
宋
清
北朝(北齐)
基本政治制度
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国号为齐
立法思想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土地
除井田,立户授田制仍然存在,土地国有,按照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设定赋税义务,变相承认私人拥有合法地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开阡陌封疆
《为田律》
等级名田宅制按照爵位等级授予田宅
不禁止赠与、转卖,但不得更受
土地流转强制“定籍”
实际操作:名义上的国有,实际上的私人长期占有(具体见书)
“限田令”
曹魏屯田制
荒地国有屯田客
科律令以外的法事法规,具有与法律令同等的功能
中国法制史第二讲中国历代立法概况
• 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 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史称周 律比于齐法,烦而不要,是周齐 二律之优劣,在当时已有定论。 隋氏代周,其律独采齐制而不沿 周制,抑有由也。
——程树德《九朝律考 · 北齐律考序》
4. 隋朝律令格式体系的形成
隋朝《开皇律》的制定与修订
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 取其折衷。
——《论语 ·八佾》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 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论语 ·为政》
周公制礼作乐
(周公)制礼作乐。
——《礼记 · 明堂位》
(周公)作《周 官》,兴正礼乐,度 制于是改。
——《史记》卷四《周本纪》
周 公 制 礼 作 乐 坊
(1)礼的内容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 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 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 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 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 不庄。
• 永徽二年,下诏颁行; • 永徽三年,令长孙无忌等撰
《永徽律疏》30卷; • 永徽四年,下诏颁行。
玄宗开元刊定
• 开元二十二年,令李 林甫等全面修订律令 格式,刊定《开元律》 12卷、《开元律疏》 30卷;
• 开元二十五年,由尚 书都省写成定本五十 本,“发使散于天下” 。 (《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
(2)《唐六典》的编纂
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 诏集贤院修《六典》,玄宗手写 六条,曰理典、教典、礼典、政 典、刑典、事典……始以令、式 象《周礼》六官为制。
——《新唐书》卷五十八《艺文志二》
(3)《大中刑律统类》的出现
宣宗大中(847-860)年间, 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编纂,共 12卷,1250条,121门。
法制史表格记忆
1、婚姻关系成立:订立婚书成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2、特殊的婚姻形式
(1)入赘
(2)收继婚。
首先进一步加强对父权、夫权的保护。
与唐律相比,有两大区别。第一在体例上只有7篇460条。除名例律仍保留外,其分则的内容则按当时六个中央部的名称,即按吏、户、礼、兵、刑、工来分类排定。
第二在内容上,则是“重其所重”和“轻其所轻”
法律汇编
明朝的《大诰》是一部由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共有四编,分别为《大诰初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与《大明律》相比,主要区别,首先使用了《大明律》没有规定的刑罚。其次设置了《大明律》没有规定的犯罪。最后,对同一犯罪,用刑重于《大明律》的规定。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除了买卖、受赐、继承外还有先占、对遗失物的取得、发现埋藏物。
3、所有权的保护,在田地、物品交易过程中订立的文契、劵书是所有权确认物。
1、所有权的内容,在土地所有权上沿袭了前朝的均田制。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宿藏物的取得和漂流物的取得。
1、族产的出现。族产是以宗教团体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史称“义庄”,出现于北宋,其财产主要来自宗教大户的损献。南宋时,如果户绝无女,依法原应由女儿继承的三分之一遗产,可由官府将其判归义庄所有。
首先,明确划分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亲生人,第三顺序是拟制血亲的嗣子,第三顺序为女儿)
其次,明确“奸生子“的继承权(奸生子与非奸生子共同继承时,只能得到非奸生子的三分之一份额,与嗣子继承,可以得到同样的份额,如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夏朝法律时代背景1..开启“家天下”的政治格局2.国家机构直接来源于部落联盟结构3.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立法法制思想1.夏朝制“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2.“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3.“有夏服天命”——朴素的自然神崇拜性质主要立法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夏刑三千条”具体包括“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刑事法律刑罚刑名 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流刑、鞭刑、扑刑罪名1.“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刑罚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违反法律或与以前的判决不相符合,也不得错杀无辜者。
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理”、“士”、“正”、“史”2.囚禁罪犯的监狱为“圜土”商朝法律时代背景1.内服与外服制度,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2.崇拜祖先,以祖先的名义实行现世统治3.集成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在“兄终弟及”和“父子相继”两种制度并存制度,“父子相继”成为主流。
立法法制思想1.“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与借助占卜进行“神判”相结合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3.商朝的“礼”制思想主要立法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以常旧服,正法度”:调整法律制度是有先王的常法和故事可循的。
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
刑事法律刑罚刑名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醢(人死剁成肉酱)、脯、剔刳、剖心、炮烙、断手——临时制刑的显著特征罪名1.“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2.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奸宄(欺诈奸邪)、乱政、疑众。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夏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西周 1、 明德罚、 敬天保民、以 德配天 2、 “亲亲”!在 家族范围内, 人人皆亲其 亲,长其长, 做到父慈子 孝、兄友弟恭、 夫义妇听,每 个人都应按照 自己的身份行 事,不能以下 凌上、以疏压 亲。
而且,'亲 亲父为首S 全 体亲族人员应 以父家长为中 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君 臣、上下、贵 贱应该恪守本 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 中心,即所谓 “尊尊君为 首S3「五礼J 吉 礼、凶礼、军 礼、宾礼.嘉 礼4.“礼不下庶 人,刑不上大 夫”K 《吕刑》:•又称《甫刑》 •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 之"“上下比罪”•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重"'‘轻重诸罚有权”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疑有赦“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此开始制度化 2、《九刑》:-九篇刑书; •九种刑罚:墨、»h «IJ.宫.大辟+ 鞭、扑、流、赎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 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 人们自觉 遵守的积 极规范.侧 重于预防; 刑是对犯 罪行为的 制裁,侧重 于事后惩 罚。
礼强调道 德教化,刑 则着重惩 罚镇压,道 德教化不 成,对于严 重违礼的 行为要使 用刑罚镇 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 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赵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 法的意义 P332汉K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3、德主刑辅仁律:基本法律形式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课”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珠“虫条"科峯”,比:决*比。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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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经济立法
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土地制度备注
秦农业管理与资源管理保护立法:
重农政策,多种措施发展农业和
畜牧业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
法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
法
汉汉武帝:盐铁酒专卖,昭帝时改
酒的专卖为课税,王莽时又恢复
专卖制度。
两汉时期对于与朝廷
争利的商人严厉打击,敢私铸铁
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
物。
对外贸易活动较活跃,开辟了丝
绸之路。
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开展
和管理对外贸易活动,在同西域
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采取种种
优惠政策。
重农抑商政策,限制商人经营采
矿冶铁、近海煮盐,并加重其赋
税。
抑商政策表现:不许商人穿丝衣
乘车马,不许商人购买土地,土
地和奴婢超限者没入官府,不许
商人及其子孙做官,对商人多征
收一倍于民的算赋,谪发商人到
1
边远地方戍守。
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告发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商人。
唐盐茶酒专卖制度。
前朝不税不专
卖,中期开支不够,征取盐税。
安史之乱后,实行盐专卖,唐德
宗时征茶税,之后茶税法全面推
行,隋和唐初放任酿酒,安史之
乱后,实行榷酤制度。
限制严格,在官府监督下互市。
设立互市监,对海路贸易颇为开
放。
允许来华贸易,并划定特定
区域,名为蕃坊,唐创市舶制度,
对贩卖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
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抽取实物
税。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外贸征
税法令)武则天时期,在广州设
立市舶使,是国家首置外贸专职
官署。
均田法,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
式:国有、私有。
国有土地分为
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私有
土地分为永业田、部分宅地。
唐朝严格限制口分田买卖,职分
田是为官吏提供俸禄的用地,公
廨田是为各级国家机关提供办
公经费的用地,也严禁买卖。
唐朝沿用隋制,以均
田制为基础,实行租
庸调法,唐德宗后,
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
的基础原则是量出
制入,以已垦田之数
为准,总计当时各种
开支总数以定两税
总数。
清
为贯彻重农抑商政策,清政府设
置钞关,重征商税,实行禁榷制海禁政策。
顺治颁布禁海令,三
度颁布迁海令。
收复台湾时有所
2
度。
对盐、茶、矾fan等高利润的民生物资实行官府垄断经营。
商匠入关门,必先取官置号单,备开货物,凭其吊引,照货起税。
极大的限制了民间工商业的发展。
放宽,康熙时再次下达禁海令。
清朝在大清律例中增订条例,对海上各种贸易行为实施严厉控制。
工农民主三部土地法:
1、1928,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了《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法,规定
没收一切土地,按标准分配。
该法的错误在于: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土地所有
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
禁止土地买卖。
2、1929,《兴国土地法》,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和地主土地,
在土地分配上仍然沿用井的规定。
3、193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一、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
和范围,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二、规定了对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按照有利于雇农、贫农
的原则分配,地主不分田。
三、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和转让,条件具
3
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抗日民主土地立法:
1937,《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
一、保护土地所有权。
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减租交租。
地主出租土地一般必须依抗战以前原租额减轻25%的地租,受阻认不得多收、预收。
三、保障佃权。
除法定的收回租地的太哦见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四、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现存债务减息,付息过本一倍,停利还本,过本两倍,本利停付,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解放区人民民五四指示:1946.5.4《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了改抗战时期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
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土地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1947,《中国土地法大纲》,一、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二、
规定土地改革需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三、以
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地主及其家属、国民党官兵家属也可分得
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
四、确认人民对所分的土地的所有权。
五、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为
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组织人
民法庭予以审判。
六、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