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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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课件

《法律的道德性》课件

促进公平正义
规则公平
法律制定公平的规则,确 保每个人在相同的条件下 受到相同的对待,避免偏 见和不公。
司法公正
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法 律确保每个人在法律纠纷 中得到公正的审判,不受 不正当的影响或干预。
权利保障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 ,防止强势群体的欺压和 剥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 正义。
05
CATALOGUE
法律与道德在实践中是互动的,一方面,法律可以通过规定 权利和义务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道德则可 以强化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促进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02
CATALOGUE
法律与道德的定义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 规范。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 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具有普遍 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法律道德性的实现途径
提高立法者的道德素质
立法者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 职业操守,以确保所制定的法律
符合道德原则和价值观。
立法者应具备广泛的社会责任感 和公正意识,以确保所制定的法
律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者应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 专业知识,以确保所制定的法律
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加强司法独立性
法律通常包括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 级。
道德的定义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 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
范。
道德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和价值 观念,强调个体对他人、社会和
自然的责任和义务。
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 传统习惯等非强制性手段来发挥
作用。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法律活动和社会事务,提高公民对法律和道德 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的道德性》课件

《法律的道德性》课件
《法律的道德性》PPT课 件
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理解法律的道德性是什么,以及它们的共 性和区别。剖析法律和道德的目的、价值和互动关系。
什么是“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指的是法律制度中体现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是法律在保障公正与正义的同时,秉持人 类共同的道德标准和原则。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公共利益
法律制定和执行以维护社 会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法律和道德的互动关系
法律与道德通过监督和约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它们是一体两面,共同推 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2
维护公德
道德规范个体的行为举止,促进社会和谐与互助。
3
塑造个人
道德参与者的自我完善和提高,促进个人成长和发展。
法律中的道德准则
公正
诚信
法律要求公正判决和平等对待, 遵循道德上的平等原则。
法律界定了一系列诚信行为, 如不作虚假陈述和诈骗。
责任
法律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对其行 为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对道德的引导作用
互为依赖
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构建社会秩序和行为规范。
不完全一致
法律可以规范一些道德层面的行为,但并非所有道德规范都能成为法律。
相互影响
法律可塑造道德观念,道德也能对法律产生影响和塑造。
法律和道德的共性和区别
1
共性
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范体系。
2
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而道德是个人内心的自律和判断。
1
强制力
法律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强制人们
正反馈
2
按照规定的道德准则行事。
法律的制裁和奖励机制,塑造了道德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这一章啊,就像是一场高手之间的辩论赛在书里展开了。

富勒提出的那些观点,让我感觉他像是一个拿着放大镜在仔细审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侦探。

他强调了在法律体系中道德性是怎么渗透进去的,可不是那种硬生生塞进去的,而是像水渗透到沙子里一样自然又不可或缺。

其中有一点特别让我印象深刻,就是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区分。

这就好比把一个人的性格分成了内在品质和外在表现一样。

内在道德像是法律的骨架和灵魂,决定着这个法律能不能站得住脚,是不是公正合理地被制定出来。

比如说,法律的制定得有条理、清晰,不能自相矛盾,这就像是一个人得有个稳定的性格内核一样。

要是法律自己都前后矛盾,那人们遵守起来可就像在迷雾里走路,根本不知道哪条才是正确的方向。

而外在道德呢,更像是法律穿的衣服,它体现了这个法律在社会道德大环境下的样子。

比如说,一部关于环保的法律,它的外在道德就和我们整个社会对于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要求相关联。

这就像是一个人穿的衣服得符合当下的社交礼仪和大众审美一样。

在这章里,富勒还谈到了很多例子,这些例子就像小故事一样,让那些干巴巴的理论一下子就生动起来了。

我感觉他像是一个会讲故事的智者,用这些例子在我脑袋里构建了一个又一个的小场景,让我能更好地理解他的观点。

比如说,他提到一些法律如果没有遵循内在道德的要求,会在实践中出现怎样的混乱局面。

这就像给我敲响了一个警钟,让我意识到原来法律不是简单地规定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它背后的道德构建要是出了问题,那整个法律体系都可能摇摇欲坠。

不过呢,这一章读起来也不是那么轻松,有些地方就像绕口令一样,得反复读几遍才能明白。

但是这种反复琢磨的过程也挺有趣的,就像解谜一样。

每解开一个小疑惑,就感觉自己好像在这个法律与道德的知识宝库里又发现了一颗小珍珠。

总的来说,这一章让我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也让我更加期待后面的章节还会带给我什么样的惊喜和思考。

法律的道德性(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法律的道德性(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当我们考虑各种类型的道德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很方便地设想出某种刻度或标尺,它的最低起点是社会生 活的最明显要求,向上逐渐延伸到人类愿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在这一标尺上有一个看不见的指针,它标志着 一条分界线——在这里,义务的压力消失,而追求卓越的挑战开始发挥作用。
一方面,我们的整个法律体系表现为一套规则的复杂组合,旨在将人们从盲目的随机行为中拯救出来,使他 们安全地踏上从事有目的的创造性活动的道路。
5 一部实体性自
然法的最低限 度的内容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 结构
对合法性原则的最低 限度的尊重对于一套 法律体系的存续来说
是否必需
合法性诸原则是否构 成一种“法律的内在 道德”
这场讨论的一些寓意
作者介绍
这是《法律的道德性(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感谢观看
读书笔记
孟祥虎: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20年第4期对富勒的理解或许需要从两个方面同时入手: 第一,他的程序自然法主张,即从方法论的意义上将法律的道德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合法性原则问题,进一步提 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命题。
这本书最精彩的部分当属两种道德以及立法失败的八种形式,作者对于合乎道德的法律的认识称得上真知灼 见,无论后人研究多么推进,始终是离不开作者打下的基础。
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 律
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 连续性
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 则之间的一致性
合法性作为一项实践 技艺
法律的道德性与实 在法的概念
法律的道德性与自 然法
科学的概念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本书提出的法律观 所遭遇的反对观点
法律作为有目的的 事业和法律作为社 会力量的表现事实
01
法律的内在 道德相对于 实体目标的 中立性

法律的道德性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的目录信息目录简介一两种道德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道德尺度伦理学语汇与两种道德边际效用与愿望的道德互惠与义务的道德在道德标尺上确定指针的位置奖赏与惩罚二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造法失败的八种形式造法失败的后果追求合法性之完美境界的愿望合法性与经济计算法律的一般性颁布溯及既往型法律法律的清晰性法律中的矛盾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合法性作为一项实践技艺三法律的概念法律的道德性与自然法法律的道德性与实在法的概念科学的概念本书提出的法律观所遭遇的反对观点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法律作为有目的的事业和法律作为社会力量的表现事实四法律的实体目标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的中立性作为有效性之条件的合法性合法性与司法法律的道德性与针对所谓无法被界定之罪恶的法律法律的道德性中隐含的关于人的理解有效法律行动的限度问题法律的道德性与经济资源的分配法律的道德性与制度设计的难题制度设计作为一项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的难题界定道德共同体的难题一部实体性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五对批评者的回应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结构对合法性原则的最低限度的尊重对于一套法律体系的存续来说是否必需合法性诸原则是否构成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这场讨论的一些寓意对《法律的道德性》的评论文章一览表附录怨毒告密者的难题索引作者在本书中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以及法律的概念及本质等问题,是美国公认的法学经典著作之一。

全书共分五部分,1、两种道德;2、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3、法律的概念;4、法律的实体目标;5、对批评者的回应。

法律的内在道德:一种通达目的性事业的观念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命题向来是无法回避的,耶林曾将其称为法理学中的好望角,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过去的一个弯。

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

他们之间曾先后有过三次直接的交锋,[1]并且也相继吸引了众多论者的积极参与,这次论战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一、本文概述《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是一篇深入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法学论文,由美国著名法学家、伦理学家朗富勒(Lon L. Fuller)创作。

富勒在论文中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internal morality of law)的概念,即法律自身应具备的八项道德原则,包括一般性、公开性、非溯及既往、清晰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以及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相符。

这些原则构成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要求,是法律实现其社会功能的必要前提。

论文中,富勒首先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观点,认为法律不应仅仅被视为一种由国家权力制定的行为规范,而应具有内在的道德性。

他强调,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调节器,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

在论文的主体部分,富勒详细阐述了其内在道德理论。

他认为,一个合法的法律体系应当具备上述八项道德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框架。

在此基础上,富勒进一步分析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相互依存的。

富勒在论文的结论部分指出了内在道德理论对于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

他认为,只有遵循内在道德要求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其目的和价值,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自由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他也指出了内在道德理论面临的挑战和争议,为后来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思路。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是一篇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法学论文,它不仅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的概念和理论框架,而且为我们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视角和思考。

二、富勒的法律观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富勒详尽地阐述了自己的法律观。

他首先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

在富勒看来,法律不仅仅是社会规则或者政府命令的集合,更是一种道德实践,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道德引导和规范。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和引导,同时,法律也反过来塑造和影响着社会的道德风尚。

法律的道德性案例(3篇)

法律的道德性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两人原本关系融洽。

张三的母亲王女士去世,留下了一栋房产。

张三和李四都声称自己是王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对该房产有继承权。

由于房产价值较高,双方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王女士生前与张三、李四的关系王女士与张三和李四的母亲系同胞姐妹,王女士去世时,张三和李四均已成年。

王女士与张三关系较好,平时照顾较多;而与李四关系一般,李四较少得到王女士的照顾。

2. 王女士去世前的遗嘱王女士去世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张三。

遗嘱中提到,王女士认为张三在成长过程中得到了自己的较多关爱,希望房产能留给张三,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3. 李四的抗辩李四认为,王女士生前并未明确表示对张三的偏爱,且王女士与李四的母亲关系较好,因此,李四也应当享有继承权。

此外,李四还表示,王女士在生前曾向其透露过,希望房产能够由两人共同继承。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王女士的遗嘱,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女士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张三,这体现了王女士的意愿。

同时,王女士在生前并未明确表示对李四的偏爱,且李四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女士曾表示过希望房产由两人共同继承。

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张三所有。

四、法律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遗产的处理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王女士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张三,该遗嘱合法有效。

2. 法院判决的道德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王女士的意愿,尊重了其生前对遗产的处理方式。

这体现了法律的道德性,即法律应当尊重公民的意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本案中,李四的抗辩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王女士的意愿相比,仍存在一定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遵循了王女士的意愿,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
正性。
✓第四,法律的道德性可以被说成是在一系列的伦 理问题上具有中立性。但它不能在关于人本身的理
解上保持中立。
2020/4/24
15
✓第五,在法律的道德性于经济资源的分配问题上 富勒指出,对于经济管理以及经济资源分配中的政 府参与来说,审判是一项缺乏效率的工具。经济分 配的任务无法在法律的内在道德所设定的限度内得 到有效地履行。通过审判形式来完成这类任务的尝
德 义务的道德 ≈ 法
外在道德

法律的道德性
2020/4/24
内在道德 “程序自然法”
4
目录
一 两种道德 二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三 法律的概念 四 法律的实体目标
五 对批评者的回应
2020/4/24
5
一、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含义
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 发点;【边际效用经济学】

雷克斯为了教训其臣民,制订了令人行不可能之事 要求不可能之
的法典
事的法律

经过长期的修订,法典终于颁布出来的,不过由于 法律在时间之
严重滞后,需大量和频繁的修改
流中的连续性

雷克斯亲自审判案件,但是审判的依据与其之前颁 布的法律没有任何可以辨析出来的关联
2020/4/24
官方行动与公布的 规则之间的一致性
(三)法律不仅仅是将共同体中广泛分享的对错观念明确 表达出来,否则会消解“制定法必须被公布并且必须得到明 确表述”的重要性,而且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将不再重要;
(四)法治八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得到严格适用的程度、以 及它们之间的优先性排序都取决于所涉及的是哪一个法律部
门以及何种法律规则;
(五)要采用所采纳一位尽职尽责的立法者的视角来对待 这八个原则。

重读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董亭君

重读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董亭君

重读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董亭君摘要:富勒是新自然法学派非常重要的代表之一,他关于法律方面的见解,至今读来仍有许多启发性。

因此,我们需要对他的著作及主要学术观点进行细致的剖析和解读并加以借鉴,以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关键词:富勒;法律;道德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

作为上个世纪知名的法学家,以其《法律的道德性》为世人所熟知。

今日读来,其文依然有许多启发。

富勒有五个主要观点:其一,政府与公民遵守规则方面存在互惠互利关系。

这是经典的契约论观点。

我们要摆脱单极思维,以为守法只对公民有益处。

同样,政府守法,对它本身也有好处。

其二,政府违约可以成为革命的理由。

从契约论引申出来。

政府之存在,在于为人民谋福利。

倘若违背此原理,那么政府就失去合法性。

而取得合法性是文明社会中政府存在的基础。

其三,法不溯及继往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原则。

他进一步说明,如果掌权者先肆意排除异己,然后通过法律使之合法化,则不是法治。

立法在前,治人有据,否则为人治。

富勒对“是与应的关系”深受整体性事实论的启发,其反对传统哲学的主客二元对立的立场,认为“实然和应然并不必然是可分的,只有在一切事实原则上皆为价值无涉的,从事实本身推导出价值才是荒谬的。

”休谟和康德之后,我们可能会同意价值无法推导自价值无涉的那些事实,即从“是”推不出“应当”。

但法学研究的争论点或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法律的事实不是道德上价值无涉的事实。

因此,在富勒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在坚持休谟命题的基础上,在研究法律过程中剔除和忽略了许多属于法律的因素,致使法学研究陷入歧途,当我们试图将人们广为接受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同对人的行为之目的性解释予以调和时,就引发出了许多问题。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规范,面对的对象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人,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的动物,决定了规范本身脱离不了目的性指导与价值关怀。

因此,某种人类社会普遍性的规则不仅是可欲的,而且是必然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然法是自然存在的,对人类文明的维续与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当然不是所谓的“高烧时的胡说八道” 。

法律的道德性—范式分析

法律的道德性—范式分析

成绩:_____________ 法律的道德性学号:SY1710204 姓名:史超课程名称:法理学任课教师评语:任课教师签字:考核日期:2017年12月7日一、著者生平朗·富勒(Lon L. Fuller,1902年-1978年)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1964),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

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

他和H·L·A·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

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二、哲学基础自然主义法学、秩序与自然辩证关系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它的存在和实施都是基于一定的伦理和道德准则。

法律的道德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具有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道德性。

法律确保了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得到保护。

这些权利是人作为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保证了这些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法律的道德性在于其对不正当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明确了什么是社会所认可的正当行为,什么是不被允许的不正当行为。

法律不仅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也限制了政府和执法机构的权力,避免了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律的道德性通过对不正当行为的制约,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正义。

第三,法律的道德性还包括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社会中存在一些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或者社会地位的较低,容易受到侵害和不公平待遇。

法律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化的保护机制,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和支持,使他们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实现在社会中的保障和尊严。

第四,法律的道德性还表现在其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秩序。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限制了个人或特定群体追求私利的行为。

法律的道德性在于它强调人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和集体的利益,而非个人的私欲。

最后,法律的道德性表现在其为社会创造公正和和谐的环境。

法律的有效实施,可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法律的透明和可预见性,使人们能够依靠法律追求权益和维护正当权利。

法律的公正性和普遍性,使人们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特权和特殊待遇。

法律的存在和实行为社会创造了和谐的自由环境,使人们能够在这样的环境中过上安宁、有尊严的生活。

总之,法律的道德性体现在它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范和制约不正当行为、保护弱势群体、追求公共利益、创造和谐社会等方面。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编写的书籍,由商务印书馆于2016年11月出版。

第一次阅读本书的读者提供一项建议。

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很快找到与自己的专业旨趣相关的或许有价值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大致了解法学家们在界定自己的研究主题时存在的基本观点分歧。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美国法学家朗〃富勒先生所撰写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著作,标志着自然法学在现代的全面复兴。

以下对本书阅读的情况作一个总结。

关于作者部分的介绍可参见严存生先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页385富勒在本书的开始首先以两种道德的区分作为探讨法律道德性的进路,即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

在这两种道德中,‚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明显的示例。

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而‚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

它确立了是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至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

富勒在第一章中进而指出,法律不可能从最高的要求去要求一个人,而‚只能做到将较为严重和明显的投机和非理性表现排除出他的生活‛。

在这里,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因为两者都在于规定维持一个有序社会的最低限度和要求。

这两种道德如何做出界分,首先富勒排除了一种错误的观念,即认为如果我们要知道哪些是我们的义务,那么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一个完整的图景。

换句话说我们只有首先确定愿望的道德的标尺,才能了解什么是最低的限度。

富勒反对这样的看法,‚在人类目的的疆域——不仅包括人类行动,也覆盖着人迹所至的其他任何角落——我们都可以发现这样一种观念的拒斥:我们无法知道什么不适合于一种目的,除非我们知道什么是最合适于实现这一目的。

在选择实现我们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时,我们能够而且的确是时常在对我们所试图实现的目的只有不完备的认识情况下尽力而为‛。

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有很明显的有限理性的印记,这一点也是同以前的理性主义的自然法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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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寓言中雷克斯的这八次改革,富勒提出其著名的法 制八原则,或说法律的内在道德。 通过上文的分析,富勒得出结论:法律是一种“实践的 艺术”。在这里,他提到合法性原则的实践运用,包括: (一)对“法律”一词的用法的限制——不应该把立法机 构的任何官方行为都冠之以法律之名; (二)违反法律之道德性的累加效应; (三)法律不仅仅是将共同体中广泛分享的对错观念明确 表达出来,否则会消解“制定法必须被公布并且必须得到明 确表述”的重要性,而且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将不再重要; (四)法治八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得到严格适用的程度、以 及它们之间的优先性排序都取决于所涉及的是哪一个法律部 门以及何种法律规则; (五)要采用所采纳一位尽职尽责的立法者的视角来对待 这八个原则。
四、法律的实体目标
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是指法律必须在内容上 体现道德的观念,它对应这法律的实体目标 ; 法律的内在道德即是其指出的法治八原则 ,它涉及的是法律的执行和解释的问题。从 内容上看,法治八原则不仅仅着眼于要求有 害的行为,而且还要求积极的行为,因此其 既包括愿望的道德,也包括义务的道德。
第一,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即外在 道德有中立性,即法律的内在道德并不关心法律的 实体目标,并且很愿意同等有效地服务于各种不同 的实体目标。 第二,法律的内在道德不是某种添附或强加到法 律的力量之上的某种东西,而是那种力量本身的基 本条件。 第三,一套被认真建构出来并得到尽责管理的法 律秩序的美德(virtue)在于它将自己赖以行动的规则 置于公众审视之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判断其公 正性。 第四,法律的道德性可以被说成是在一系列的伦 理问题上具有中立性。但它不能在关于人本身的理 解上保持中立。
如果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由1000元构成,而他将其中 的500元投入到一场所谓的公平赌博中去。
义务的道德的评价:谴责。
愿望的道德的评价:轻蔑。
愿望的道德 指针

如果义务的道德向上伸展出 它的恰当领域,强制性义务 的铁腕就可能抑制试验、灵 感和自发性。

指针

指针

如果愿望的道德侵入义务的 领地,人们就会根据他们自 己的标准来权衡和限定他们 的义务,这必然导致混乱与 荒谬。
关联的问题

溯及既往型的 立法 法律的清晰性
四Leabharlann 五法律中的矛盾 要求不可能之 事的法律 法律在时间之 流中的连续性
官方行动与公布的 规则之间的一致性


经过长期的修订,法典终于颁布出来的,不过由于 严重滞后,需大量和频繁的修改
雷克斯亲自审判案件,但是审判的依据与其之前颁 布的法律没有任何可以辨析出来的关联
法律的道德性
——朗·富勒
朗·富勒(1902—1978年)
1926年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1972年退休于 哈佛大学,一个任教46年。被誉为20世纪美国资产 阶级非神学新自然法学派的最有代表性的著作。
富勒与霍姆斯、庞德、卢埃林四人并列被认为是 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家。
著作背景:
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可以说是他与哈特 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长期论战的产物,战后 新自然法学的复兴是其写作曲历史背景,法律与道德 的关系问题是其核心论题。
第五,在法律的道德性于经济资源的分配问题上 富勒指出,对于经济管理以及经济资源分配中的政 府参与来说,审判是一项缺乏效率的工具。经济分 配的任务无法在法律的内在道德所设定的限度内得 到有效地履行。通过审判形式来完成这类任务的尝 试必定会导致无效率、虚伪、道德混乱和挫折。 第六,在法律的道德性与制度设计的关系上,富 勒从对学校让某些学生留级的做法的处理的例子说 明了一个道理,即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两难与衡平。 第七,实质性自然法的核心原则存在与这样的一 项命令之中: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 ,借此人们可以彼此表达人们的所见、所感、所想 。
合法性原则并不仅仅是为了达致政府 的目标而设的效率准则,其更多的是公 民与政府互动博弈的规则。对法律内在 道德的尊重从总体上有利于导致对于法 律的实体道德和外在道德的尊重。
文章通过对四种质疑的解答,富勒对其法律的概 念做了如下说明: 第一,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可能而且的确不完全 存在着。 第二,法律允许存在两套规则规制同一群人。 第三,法律允许无数套系统并存的局面出现。 第四,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法律 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之间的区分为分析法律于道 德的区别提供了分析的工具。

雷克斯起草出一部法典,但其内容是一项 国家机密
法律必须公之于众
造法的内容 每年度开始时裁决上年度争议,公布判词全文,并 列明自己所适用的原则 雷克斯亲自制订并颁布了一部普通公民或者专业法 律人能够理解的法典。 雷克斯命令专家小组修订法律,只能澄清不得更改 ,结果法律矛盾更加明显 雷克斯为了教训其臣民,制订了令人行不可能之事 的法典
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 发点;【边际效用经济学】 义务的道德则是从道德的最低点出发。 它不会因人们没有抓住充分实现其潜能的机会而 责备他们。相反,它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生活的 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它的表达方式是“你不 得……”,有些时候也可能是“你应当……” 【交换经济学】
例子:两种道德对“深度游戏”(deep play)的评价:
三、法律的概念
首先富勒批判了以霍姆斯为代表的“法律预测论”。 接着,富勒批判以佛理德曼教授为代表的“公共秩序说” 。 再接着,富勒又批判了人类学家霍贝尔的“法律武力说” (或者说暴力说)。 富勒批判的第四种观点是“法律的权力等级体系说”。 富勒批判的第五中观点是以戴雪为代表的“议会主权论” 。 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批判,富勒提出自己的法律的观点, 即:法律是是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义务的道德
二、法律使道德成为可能
在这一章中富勒首先讲述的是一个造法的寓 言故事。一个叫做雷克斯的人登上的皇位,开始 了他的造法过程。我们将其概括如下:
造法的内容 立即废除所有的现行法律,然后雷克斯开 始着手起草一部新的法典,但是由于意识 到自己的局限,只好就事论事的裁判案件 关联的问题

法律的一般性
富勒认为,立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的相对稳 定的互惠预期正是运转正常的法律秩序这一 概念本身的题中应有之意,因此在考察合法 性的八个原则的时候,“官方行动与公开规 则之间的一致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富勒认为,法治的精髓在于,在对公民采 取行动的时候政府将忠实地适用规则,这些 规则是作为公民应当遵循、并且对他的权利 和义务有决定作用的规则而事先公布的。
五、对批评者的回应
他认为,批评者不接受其法律的内在道德的 原因基于两项假定: 其一,站在道德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存在与 否是一个不值得关心的问题。 其二,法律不应当被看成是公民与政府之间 的目的取向互动的产物,而是一种发自于政 府而强加于公民的单向权威投射。 通过对这两个观点的驳斥,富勒明确了自己 关于法律的观点,即法律是公民与政府之间 的目的取向互动的产物。
法治
实质性的法治(善法、良法)
程序性的法治(形式正义)——富勒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道 德
愿望的道德
义务的道德 ≈ 法 外在道德 律 法律的道德性 内在道德 “程序自然法”
目录
一 两种道德 二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三 法律的概念 四 法律的实体目标
五 对批评者的回应
一、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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