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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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制度

一、督办范围。主要是上级安排和局领导交办的重要、紧急事项。

二、督办主体。局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局重要、紧急事项的督办工作。

三、督办方式。主要采用督办单督办、电话督办和上门督办等方式,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

四、督办程序。对符合督办范围的事项,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通知承办股室或单位,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

五、督办反馈。办公室要与承办股室或单位保持联系,对已办结的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反馈,并进行办结登记。

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机构

办公室是本局的督查督办机构,配备专职督办员;各股室设兼职督办员;各直属单位根据情况,设立兼职督办员。

二、督查督办部门职责

(一)对受理、办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预告;

(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催办;

(四)对领导批办的业务及其它重要业务实行跟踪督办;

(五)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三、督办程序

(一)督办机构应掌握办文进度,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二)对临近办文时限的事项,由办文部门兼职督办员提前1至3个工作日向办文责任人发出“催办预告”。

(三)对超过办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督办部门在超时后2日内向

办文部门发出《催办通知》。

督办机构发出《催办通知》后,办文部门须责成办文责任人按催办要求办结有关事项;有按催办要求办结的,超过3个工作日后,督办机构向办文部门发出《警告通知》;《警告通知》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办结的,视情追究其行政责任。

直属单位上报市局审批的公文,承办部门对属于纳入承诺时限的,要按承诺时限办结;不属于公开承诺时限的公文,应在十五日内办结;逾期的,按规定进行督办。

四、特殊情况公文的处理

下列情况的公文可作特殊处理:

(一)须报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公文;

(二)须经土地与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定的公文;

(三)须与政府其他部门协调后才能办理的公文;

(四)其他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公文。

上述第(一)、(二)、(三)项公文,办文部门报督办机构确认后,暂时挂起;挂起期限至挂起缘由终结时止。第四项公文,办文部门须报督办机构审批后才能挂起,挂起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公文被确定挂起的,应在三日内将暂时不能办理的原因告知来文单位。挂起结束后,续计办文时间。

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领导的批转、批示,按办文要求需补充资料的公文,可暂收文,并由办文部门告知来文单位于十五日内补齐资料;因无法联系不能告知的,由办文部门报告原批转、批示的机关或领导,请示处理意见;经告知后,逾期仍不能补齐资料的,将原文退回来文单位,同时将不能办理的原因告知批转、批示的机关或领导。

五、归档、移交

公文办结后,办文部门须做好公文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及时向档案

部门移交。需要移交的公文资料,超过规定时间十日没有移交的,由督办机构进行催办。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区建委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行政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一)建立委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委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

(二)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预告;

(二)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催办;

(三)对领导批办的业务及其它重要业务实行跟踪督办;

(四)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等领导关于建委工作的重要指示的分办、督查督办工作;

(二)负责党工委会议、委务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等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委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督办工作;

(三)负责督促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全委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委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条督查督办事项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进行立项,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机关和建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建委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

(三)上级及委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党工委会议、委务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及其他会议等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行政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行政办公室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第七条行政办公室根据委领导的要求和督查督办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单位办理。对涉及几个单位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行政办公室报请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第八条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行政办公室督查员或委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并由行政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九条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第十条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进行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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