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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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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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
(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
(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
(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
(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
(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
(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商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险工
作负责人,落实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按月统计本单位商业保险投保需求,并向公司招标中心提交保险需求申请。
(附件1)
(三)统计本单位年度保险投保计划,明确投保险种及投保范围,上报公司招标中心;(附件2)
(四)根据需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保险方案进行评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评定结果报备公司招标中心;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统保采购工作;
(六)按期交纳保险费用
(七)负责协调本单位保险索赔工作;
(八)每月完成本单位保险管理工作开展、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上报工作(附件4和附件5);
(九)参与完成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考评工作;
(十)具体负责本单位其他日常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险主体及投保险种
第七条各单位应在由中国交建招标选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并通过中国交建招标选定的12家国内大中型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对于项目有特殊要求及现有合作的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保险,需要提供书面资料报公司招标中心审批,否则不能擅自
选择其他保险公司。
第八条各单位应投保的主要险种介绍如下:
(一)固定资产,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等)、船舶保险(船壳险、保赔险、油污险等)、施工机具保险、机动车辆险等。
(二)在建产品与自营项目等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包括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意外险、施工机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等。
(三)员工福利保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四)各单位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产品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水路、陆路、空运、铁路、多式联运、油气管道等)等。
(五)各单位根据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购买的其他险种。
第四章保险采购管理流程
第九条公司对保险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针对统保采购项目由公司招标中心立项,并组织招标,最终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针对单项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现行的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保险需求单位提出保险需求上报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由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归口提交公司招标中心。
公司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进行保险采购,确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承保公司,保险需求单位应
当参与整个采购过程。
(一)统保采购安排:指公司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就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统一的保险方案和费率,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协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统保进行采购。
对于统保采购的保险项目,在保险经纪的协助下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对于各单位上报的保险需求,如符合统保条件,由保险经纪公司联系需求单位,协助填写出单通知等材料,办理投保手续,按统保标准条件出具保险单;各单位接收保单后,按协议约定办理付款。
公司目前针对财产险、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实行统保采购。
(二)单项采购安排:指各保险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合同要求或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在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对保险进行单独采购。
对于单项采购的保险项目,保险经纪公司根据保险需求单位递交的资料及保险需求,进行风险评估并制作保险询价、招标方案,并协助需求单位办理投保手续,签订保险协议,并按付费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需求单位保险工作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保险招标方案进行评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日常
保险询价方案由保险需求单位保险工作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并报部门领导审批。
保险需求单位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并报公司招标中心,如重大项目,还需备案保险询价、招标方案、评标报告或报价分析报告、保险协议等资料。
保险采购权限:
1、对于保险费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采购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询价采购保险,并报招标中心备档。
招标中心视情况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于保险费大于20万元(含)人民币且小于100万元人民币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招标采购,并报招标中心备档,招标立项由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批。
招标中心派员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3、对于保险费大于100万元(含)人民币的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招标采购,招标立项时应报招标中心备档,招标立项由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批。
招标中心派员全程参加招标。
第五章保险索赔管理流程
第十条保险索赔管理工作程序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出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经纪公司,由保险经纪公司专职服务人员向保
险公司转报案,出险单位经办人员应同时将出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主管部门再报公司招标中心进行备案;
(二)根据保险公司答复的现场查勘时间,各出险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对现场查勘所形成的任何书面材料,须由保险经纪公司审核,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
(三)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一次性向出险单位列示索赔所需相关资料清单后,出险单位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资料清单的要求,收集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资料在提供给保险公司前应当提交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初审,同时要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方可递交,遇重大出险项目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与审核;
(四)保险公司根据索赔资料、现场查勘情况出具核损报告,由保险经纪公司初步审核后,由出险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对重大出险项目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审核;
(五)出险单位对核损报告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举证,视需要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与保险公司开展谈判工作,重大出险项目谈判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参与;
(六)赔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出险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相关保险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七)赔案符合预付赔款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协助出险单位催促保险公司预先支付部分赔款,出险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接收保险公司的预付赔款;
(八)出险单位应建立保险索赔工作档案,重大出险项目的保险索赔资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档案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再上报公司招标中心备案;
(九)不同项目、不同险种的索赔处理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具体的应按所签订的保险协议执行。
第六章履约管理及保单维护
第十一条保险协议的履行主体为各投保单位。
第十二条保险协议的履行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加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对应保险管理部门组织的保险知识、保险合同培训,完整把握保险协议的内容;
(二)指定保险事务负责人,落实保险管理责任;
(三)妥善保管保险协议、单据和保险协议履行过程的有效证据;
(四)当保险标的状况发生变化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
(五)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采取相
应整改措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六)提前退出保险或者保险项目调整,在征询保险经纪公司意见后,由保险主管部门提出并经过本单位批准程序报公司招标中心批准后,按保险公司退保或者批改程序办理。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招标中心对各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特殊情况可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与中国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以外的经纪公司开展业务;
(二)未通过中交财务公司商业保险操作平台擅自投保商业保险;
(三)擅自放弃保险管理权益的,导致风险增加或风险不能弥补的;
(四)不按时完成规定的信息统计与分析上报工作的;
(五)保险业务管理配合工作不力,被投诉属实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十五条中国交建建立投诉制度,在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未能有效履行责任时,各单位必须向公司招标中心投诉,公司招标中心负责反馈中交财务公司。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保险集中管理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公司考核,具体操作办法遵照相关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及各单位商业保险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招标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职责内容发生变化,办法将随之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单项采购保险需求申报表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经办联系人电话
项目名称:
立项事由:
招标发起部门负责人
分管副总裁
注1:财产保险应介绍保险财产、该财产位置、财产价值等信息;如工程保险需写明工程的名称、位置及工程简介、预计开工日期、工期、质保期、工程合同价格等;如货物运输保险应写明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及金额、起始地与目的地、运输工具等;如船舶保险应写明船舶价值、船龄、航线等;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应写明人数、施工地区等,车辆险应说明车辆总数、三者限额需求等。
其他未说明险种或对投保险种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注2:续保或重新采购的项目或险种应在原保单保险期限届满前不少于30天提交本表;新的项目或险种应在工程/供货等相关合同签订后2周内提交本表。
附件2
年度保险招标立项申请单
立项部门提交日期
项目名称:
立项事由:
招标发起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裁
附件3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立项部门提交日期
项目名称: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拟定名单(姓名、工作单位):公司招标中心
附件4
招标类型立项部门立项部门
联系人
立项时间招标工号招标名称招标内容
投标单位
数
预算价格
(万元)
之前执行
价(万元)
投标最高
价(万元)
投标最低
价(万元)
中标价格
(万元)
中标单位备注
4
附件5
立项部门立项部
门联系
人
项目名
称
工号
保险公
司
保险险
种
保单号
保险起
保日期
保险截
止日期
项目金
额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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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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