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业务交易对手授信风险管理办法(2011年版)(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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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促进资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10号)及我行信用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办法(2011年版)》(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对手是指与我行叙做资金交易业务的、除个人客户以外的交易方,包括金融机构客户和公司客户。其中,公司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各类机关、团体、部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在交易合约最终结算前出现违约的风险。
第四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资金交易业务包括:各种本外币即期交易、各类非结构性场外(OTC)衍生产品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及二级市场债券交易等。
第二章交易适合度评估
第五条叙做交易前,在综合考虑交易产品分类和交易对手分类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对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
(一)实需原则。应与有真实交易需求背景的交易对手叙做衍生产品交易。
(二)风险与承受能力匹配原则。应与交易对手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衍生产品交易。
(三)套期保值原则。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叙做投机性衍生产品交易。
(四)充分揭示原则。衍生产品交易应向交易对手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第六条公司客户交易适合度评估
(一)产品及客户分类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评估产品风险及复杂程度,进行产品分类,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审核;产品分类应每年复核,动态管理。
公司金融部门负责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等评估客户成熟度,进行客户分类;客户分类应每年复核,动态管理。
(二)交易适合度评估
对于结构简单、风险度较低的产品,金融市场部门可会同公司金融部门采取标准表的方式完成交易适合度评估;对于结构复杂、风险度较高的产品,金融市场部门应会同公司金融部门对每笔交易逐笔进行适合度评估;评估结果应由金融市场部门和公司金融部门共同签字确认。
(三)交易适合度评估结果运用
交易适合度评估结果应作为资金交易业务授信发起、额度切分及额度调剂审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四)条线管理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应会同公司金融总部共同制定公司客户交易适合度评估流程及实施细则,共同做好条线管理。
第七条对金融机构客户的交易适合度评估遵照我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用审批及管理
第八条授信管理原则。我行对交易对手交易业务授信应符合“统一授信、动态监控”的原则。即对交易对手的交易业务授信纳入我行对该交易对手的统一授信管理;交易存续期间,对交易业务信用风险状况动态监控。
第九条交易初始授信额计算公式
E = Q —G = V ×I —G
其中:
E: 交易初始授信额;
Q:交易信用风险当量(Q = V ×I);
V:合约交易额;
I:产品风险权重;
G:向交易对手收取的初始保证金金额。
第十条资金产品风险权重的设定、调整和重检由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市场风险模块)负责;资金产品风险权重表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交易初始保证金的收取
对于我行信用评级BB(含)以上的公司客户交易对手,原则上可不收取初始保证金,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对于我行信用评级BB(不含)以下的公司客户交易对手,应在收取不低于交易业务信用风险当量20%的初始保证金的基础上,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对于不占用额度叙做交易的公司客户交易对手,叙做交易前,应收取不低于交易业务信用风险当量100%的交易初始保证金。
第十二条额度占用
(一)金融市场部门申请额度占用时,公司金融部门(公司业务、金融机构)应结合交易适合度评估结果,在充分评估交易对手授信需求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根据金融市场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从交易对手授信总量中切分额度。
(二)资金交易业务根据交易期限,以交易初始授信额按1:1占用交易对手对应期限的额度。
(三)交易初始授信额为一笔交易在整个存续期内可占用的最大额度。
第十三条资金交易业务额度的释放、循环使用
在交易对手无违约事项发生的前提下,对于已切分的资金交易业务额度,在额度效期内,一笔交易终了,该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自动释放;释放后的额度可叙做满足交易适合度评估管理要求的新交易,但叙做新交易的期限等条件应符合授信批复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额度调剂
授信发起时,应对交易对手包括资金业务在内的授信需求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为满足交易对手突发性、临时性资金业务授信需求,允许将交易对手的非资金业务额度按以下要求调整为资金业务额度:
(一)除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额度外,交易对手的非资金业务额度可按1:1调剂为资金交易业务额度。
(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资金交易业务可按以下方式调剂占用贸易融资额度:
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资金业务应占用的贸易融资额度= (资金交易额X资金产品风险权重)÷拟占用贸易融资额度对应产品的风险系数第十五条资金交易业务授信年审按我行授信总量年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授后监控
第一节公司客户交易对手交易授后监控
第十六条估值
总行运营服务总部直接从相关系统中抓取交易估值结果,或由总行财务管理部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运营服务总部提供交易估值结果;总行运营服务总部应将收到的交易估值结果不晚于次一个工作日内发送分行运营服务部门;分行运营服务部门负责缮制估值通知书并独立于前台部门向公司客户交易对手发送交易估值结果。估值通知书的缮制、发送方式及发送频率按照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