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什么是招拍挂
什么是招拍挂?招、拍、挂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简称,分别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方式。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
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
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招、拍、挂制度最初起源于欧美,后来在我国的香港广泛推广使用。
我国目前地产业的经营性土地招、拍、挂的形式,正是以香港的土地拍卖规则而参照制定的。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经营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论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也是提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协议出让有着明显优势,让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杜绝腐败产生。
[编辑本段]招、拍、挂的优点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土地招标挂牌制度是在一定制度上可以终结靠关系、“暗箱操作”的协议供地方式,进入了一个土地供应公开交易的新时代。
正因此,有人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颁布、实施为中国的“土地革命”。
该制度的优点是:一、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防止和避免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土地使用不公开,难免搀杂着“幕后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往往会借机敛财,肥了个人,害了国家,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关于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几个问题
关于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几个问题土地是国家和社会最大的资源和财富,是生产要素中最宝贵的财富。
这项工作在土地管理方面极为重要。
土地市场招拍挂出让制度加快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步伐,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实现生态城市发展目标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
标签: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完善对策现阶段,土地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是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体现,显示出的生命力是强大的,对于市场发挥土地资源优化的配置,对从根源上预防土地批租的领域存在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均起到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1、现行的“招拍挂”出让方式存在不足1.1“价高者得”的竞价规则过于单一当前“招拍挂”出让倡导的是“价高者得”的公开出让模式,越来越多人认为,把商品房土地供应完全市场化,在土地供需矛盾、房地产需求旺盛以及各种资金推动等因素的一系列的作用下,土地的成交价格大幅上涨,甚至非理性的上涨,作为商品房的成本组成,土地价格的大幅上涨也促使了商品房价格的飞涨。
如房价的增长幅度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普通老百姓的收入增长速度,必将会加重普通老百姓在购房方面的负担,减少其在其他方面的开支,加大了形成“房地产泡沫”的风险,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1.2“定向招拍挂”、“虚假招拍挂”衍生新的腐败可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虽然规定了不能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竞买条件,但并没有作详细具体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根据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要求,按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量身设定竞买资格条件,并在竞买前要进行资格审核,从而出现“定向招拍挂”,甚至仅是履行程序形式的“虚假招拍挂”,导致土地市场出现了新的不公平,也有可能衍生新的腐败。
1.3巨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预算外财政收入,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现象权威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超过3.15万亿元,此后三年的数据则分别是28886亿元、41250亿元和42940亿元,2015年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全国出让金虽有所下降,但还是达到了32547亿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本规范所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投标、竞价、成交等环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程序的合法、公正、透明。
4.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土地资源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4.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4.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机制,确保收费的合法、公正、透明。
4.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职责。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后,明确用地申请的途径和方式,并公开接受用地申请,时间不得少于30天。
5.3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结合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勾地制度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竞争,促进城市和区域的发展。
以下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不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二章:出让条件第三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出让价格和付款方式等。
第三章:出让程序第四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明确土地出让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单位、土地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出让条件和出让方式等。
第五条:符合出让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可以参与土地出让竞争。
第六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进行土地出让,确保公平竞争和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一般应当采取现场或网络竞价的方式,竞价结果以最高出价确定。
第八条:竞得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四章:出让监管第九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管,确保出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土地出让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拍挂出让国有⼟地使⽤权规范.4.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式;(2)编制、确定出让⽅案;(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编制出让⽂件;(5)发布出让公告;(6)申请和资格审查;(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9)核发《建设⽤地批准书》,交付⼟地;(10)办理⼟地登记;(11)资料归档。
4.4地⽅补充规定地⽅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式5.1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有条件的地⽅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在中国⼟地市场⽹()上公布。
5.2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明确⽤地者申请⽤地的途径和⽅式,公开接受⽤地申请。
公开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
5.3需要使⽤⼟地的单位和个⼈(以下简称意向⽤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地需求,向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地申请。
5.4⽤地预申请为了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可以建⽴⽤地预申请制度。
单位和个⼈对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地块有使⽤意向的,可以提出⽤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付的⼟地价格。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地出让计划和⼟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参加。
提出⽤地预申请的单位、个⼈,应当参加该宗地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地价格。
5.5根据意向⽤地者申请情况,符合4.3规定条件的⼟地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式。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解决办法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规 定 》 国 土 资 源 部 (
就是要 强化 各级 政府 领 导 的法律 意识 , 高 依法 行 3 提 9号 令 ) 依 据 , 让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为 出 应
而 政 的 水 平 , 强 监 管 , 大 对 各 类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查 处 当 为 挂 牌 出 让 结 束 日前 2天 , 且 挂 牌 时 间 必 须 是 连 续 加 加 力 度 。 立 土 地 市 场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 行 阳光 操 作 , 到 的 1 建 实 做 0个 工 作 日 。
严惩 曰家机 关人 员 的渎职 行 为 。
5制 定 明 晰 的 出让 条 件 , 止 内 定 型 的 招 拍 挂 的 产 生 . 防
交 易 , 按 程 序 、 程 操 作 的 , 察 机 关 和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不 规 监 部 门 将 责 成 其 及 时 纠 正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要 对 未 还
3提 高 土 地 交 易 工 作 人 员 的 操 作 能 力 .
要 利用 《 垄 断法 》 法 律 法 规 , 范 国有 企 业 、 反 等 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济 行 为 ,制 止 他 们 通 过 肓 目高 价 竞 买 土 地 ,
建 议 国土 资 源部 门定 期举 办 土 地 招拍 挂 主持 人 培 为 了追 求 短期 利 益 储 备地 、 积地 , 付 考 核 指标 等 进 囤 应
问题值得 认真 研究 。
一
平 , 使 招拍 挂 流于形 式 。 致
6做 好 土 地 出 让 信 息 的 披 露 .
一
、
土 地 招 拍 挂 常 见 问 题
土地招拍挂的风险与防范
土地招拍挂的风险与防范---------------------------------------------------------------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一般采取招拍挂方式。
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通常采取挂牌方式。
它是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经过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公告的期限和地点,在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通过竞价,将公告的竟标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者,并由该土地使用权人按其竟价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一、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存在的风险1、土地回收风险鹿泉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回收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过程中发生的估价风险2、审批规划风险挂牌交易的地块是否经过鹿泉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且符合本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否则,不能进入挂牌交易程序。
3、竞买地块旁落风险对于竞买人来说,在挂牌出让土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是得不到竟买宗地,即竞买不成功。
4、竞价风险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价,竞买人虽得到了出让宗地,但价格偏---高5、地上附着物评估风险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价格的高低往往对竟买人和附着物所有权人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为减小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防范措施为保证烟草公司以较低的价格通过竟买得到竟标地块,可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评估机构灵活沟通,采用“技术手段”最大范围的降低竟买风险。
常见的限制条件有:2、不允许自然人参加竞买。
3、不允许联合竞买。
4、对于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限制其参与竟买。
国务院2003年18号文特别指出:“对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要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
5、竞买人无拖欠地价款等不良记录6、土地成交后必须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
7、有伪造公文、骗取用地犯罪行为记录的法人,不具备竟买人资格。
8、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竞买人,不具备竟买人资格。
2---9、因竞买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法人,不允许参加10、有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法人,不允许参加11、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的法人,不允许参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详解
令)的重要 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
l 的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制 度 , 同时 对 土 地 使 用 权 出让 提 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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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新 的要 求 。 … 是扩 大 了 土 地 使 用 权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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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 》扩大 了 “ 招拍挂 ”出让和建 l | l
维普资讯
20 年 9 8 07 月2 日, 国 土 资源 部 发布 了 《 标 拍卖 挂 牌 出 j 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 牌,相对 于各地 已将工业 招 黪 让 国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土 资 源 羹 用 地 纳 入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范 围 , 1 号令 规 定 的 出 让 范 围 显 得 中 轰 l
为 贯 彻 落 实 《 权 法 》 , 根 据 部 20 年 立 法 工 作 计 物 07 述 规 定 以外 用 途 的土 地 的供 地 计 划 公布 后 , 同 一 宗 地 有 两 0 划 , 国 土 资 源 部 土 地 利 用 司 、法 规 司对 部 1号 令 实 施 以来 l 个 以上 意 向用 地 者 的 ,也 应 当采 用 招 标 、拍 卖 或 者挂 牌 方 经 营 性 土 地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的 工 作 实 践 进 行 了认 真 调 研 式 出让 。 1号 令 第 一 次 明确 了经 营 性 用 地 必 须 实 行招 拍 挂 l 和 总 结 ,对 1 号 令 中 与 《 权 法 》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内容 进 行 l 物
二、3 号令进 一步 完善和发展 了1 号令规定 9 1
随着土地使 用制度 改革 的不断深入 和土地资源 市场化 囊 的各项制度 1 号令 发 布 后 的 5 问 ,各地 大 力 推进 土地 招 标 拍卖 挂 l 年 _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的情 况 , 制招 标拍 卖 挂 牌 出让 文件 。 标 拍卖 挂 牌 出 投标 价 格 和投 标 文件 的主要 内容 。 标 人 少于 三人 的 , 编 招 投
让 文件 应 当包 括 招 标拍 卖 挂 牌 出让 公 告 、投 标 或 者竞 出让 人 应 当依 照 本 规定 重 新招 标 。
本 规定 所 称招 标 出让 国有 土 地 使用 权 , 是指 市 、 人 民政府 土 地行 政 县 主管 部 门 ( 以下 简称 出让人 ) 发布 招 标公 告 , 请特 定 或 者不 特定 的公 民 、 邀 法人 和 其 他组 织 参 加 国有 土 地 使用 权 投 标 ,根 据 投 标 结果 确 定 土 地使 用
者 的行 为 。
本 规定 所 称拍 卖 出让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 指 出让 人发 布 拍卖 公 告 , 是 由 竞 买人 在指 定 时 间 、 点进 行 公开 竞 价 , 据 出价 结 果确 定 土 地使 用 者 的 地 根
行为。
本 规定 所 称挂 牌 出让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 指 出让 人发 布 挂牌 公 告 , 是 按 公 告规 定 的期 限将 拟 出让宗 地 的交 易条 件 在 指定 的土 地 交 易场 所 挂牌 公 布, 接受 竞买 人 的报 价 申请 并 更新 挂 牌 价格 , 根据 挂 牌期 限截 止 时 的出价 结 果确 定 土地 使 用 者 的行 为 。 第三 条 招 标 、 卖或 者 挂牌 出让 国有 土 地 使用 权 应 当遵 循公 开 、 拍 公 平 、 正 和诚 实 信用 的原则 。 公
性用地 , 必须 以招标 、 卖 或 者挂 牌 方式 出让 。 拍 前 款 规 定 以外 用 途 的 土地 的供 地计 划 公 布后 ,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知识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岳晓武雷爱先段春华王小雨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了解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背景,正确理解和把握39号令的基本原则、总体内容、操作程序和重点条款,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为此,我们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称39号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物权法》扩大了“招拍挂”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围,11号令修订成为必然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号令全面确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1号令第一次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第一次对招拍挂出让的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
11号令确立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这一既具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规定的部门规章一经面世,既在社会上产生了强大的反响,被业界称为“第二次土地革命”。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的不断提高,11号令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上,11号令只规定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相对于各地已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11号令规定的出让范围显得窄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相关条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执行和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法定准备金率
相关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定
部门规章
01 名称简介
03 出让范围 05 公开办法
目录
02 内容介绍 04 协议方式 06 出让方法
07 意义表现
09 相关法令
目录
08 相关条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是有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全土地市场规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性资产配置的新机制。 虽然我国在土地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竞相压低、减免地价吸引投资;经营 性房地产项目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等。如果不遏制这些行为,统一规范、开放有 序的土地市场难以形成。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能够实现国家土地资产的最大效 益,而且能够提高政府供地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内容介绍
《规定》共28条,主要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等。它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 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程序制度;三是严格的法律制度。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截 止时 的 出价 结果 或 者现 场 竟价 结果 确 定 国有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人 的行 为 。
第 三 条 招 标 、拍 卖 或 者 挂 牌 出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当遵 循 公 开 、 平 、 正 和诚 信 的 原 则 。 应 公 公
前 款 规 定 的 工 业 用 地 包 括 仓 储 用 地 , 但 不 包 括
采矿 用 地 。
第二条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以招标、拍卖
或者 挂 牌 出让 方 式在 土地 的地 表 、 上 或者 地 下 设 立 地 国 有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的 ,适 用 本 规定 。 本规 定 所称 招 标 出让 国 有建 设 用地 使 用权 , 指 是
门应 当按 照 出让 年 度 计划 , 同城 市 规划 等 有 关部 门 会 共 同拟 订拟 招标 拍 卖 挂牌 出让 地块 的 出让 方案 , 经 报
市 、县 人 民政 府 批 准 后 ,由市 、县 人 民政 府 国 土资 源
宗地 的 交 易条 件 在指 定 的 土地 交易 场所 挂 牌 公布 , 接
第 九条 招 标拍 卖挂 牌公 告 应当包括 下列 内
容: ( ) 出让 人 的 名称 和 地 址 ; 一 ( )出让 宗地 的面积 、界 址 、空 间范 围 、现状 、 二 使 用年 期 、用途 、规 划指 标要 求 ; ( )投 标 人 、竞 买 人的 资格 要 求 以及 申请取 得 三 投 标 、竞 买资 格 的办 法 ; ( )索 取 招标 拍 卖 挂牌 出让 文 件 的时 间 、地 点 四
第 五 条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招 标 、 拍 卖 或 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之法规分析
● 法 律 法 规
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近五年
来 ,我 国土地市场建设 和管理取得
依照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使用国有 土地时 , 对土地享有的 占有 、 使用 、
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
的方 式 主要 有 以下 两种 :第一 种取
蔓 _ 市场 建设 ,加强 完善 了宏观 调 。 关工作的一系列变革 ,推动 了整个 ≤ 土地
控 。目前 , 国各 地逐 步建 立起政 府 全
地使用权 出让属于耍式法律行为 , 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 和受让方要依法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受 让方 支付 全部 土地使 用 权出让金
57 .2万 h 出 让 价 款 3 2 .9亿 m, 9 00
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 法律关系 中出让方是特定的 ,它只能是 国有 土地 的所有者—— 国家 。国有土地
元, 占出让 总价 款 的 7 . %, 1 2 占出 1
让 土地 总 面 积 的 3 .6 , 比 2 0 5 % 0 03
、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
拍卖 、挂牌 出让涵义 及法律 特
征
( 国有 土地使 用权 的涵 义 一)
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权利人对其享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享 有 有 限处 分 权 ,
围有 土地 使 用权 是 土地 使用 者
在合 同约定 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
青海 国土经 略 420 : /06 2 5
使用权 出让F人民政府负责 ,有计 } 1
划有 步 骤地 进 行 , ; 土 地 的位置 、 ¨让
年增 加 了 8个百 分 点 ;9 9年 至 19 20 05年 ,全 国招拍挂 出让土地 面 积、 价款 , 分别从 18h 2 1 亿元 0 2m 、 4 1 提高 到 5 2 h 32 . . 万 m 、90 9亿元 , 7 0 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土地面积 占出让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共28条,主要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
建立和完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程序制度;三是严格的法律制度。
自土地改革后,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所有权,通过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价机制,来分配土地资源,极大提高市场效率。
2002年,国土资源部通过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规定。
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看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的相关内容一、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建部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9年资源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正在全国逐步推开。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国家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个市(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
在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为114亿元、346亿元和492亿元。
但从国内情况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尚未形成制度,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对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规范运作,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目录引言 (1)(一)实用价值及理论意义 (1)(二)已有的文献综述 (1)(三)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2)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基础 (4)(一)客体的法律属性: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1.国有建设用地的涵义及地位 (4)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流转 (5)(二)客体的权属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5)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取得 (6)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取得 (6)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法源 (9)(一)历史沿革:改革开放后土地交易契约立法的演变 (9)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9)2.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应规定 (10)3.各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应规定 (12)(二)实践成果:“净地”法律概念理论特征的形成 (13)1.土地权利清晰 (13)2.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13)3.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13)4.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13)5.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14)三、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交付存在的问题 (15)(一)问题的引出:典型案例 (15)(二)存在纠纷的具体类型 (16)1.关于“净地”标准的具体适用存有争议 (16)2.“毛地”挂牌、“净地”交付的现象普遍存在 (17)3.“毛地”出让现象仍然存在,土地无法交付,或交付后无法开工 (17)4.土地交付后,因政府规划等发生变化,导致受让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18)四、解决土地交付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9)(一)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19)1.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维护土地交易市场 (19)2.科学合理进行土地储备 (20)(二)政府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供后监管 (21)(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司法保障 (22)1.准确把握“净地”的法定内涵 (22)2.正确认定“毛地”出让合同的效力 (23)3.正确对待建设用地交地记录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4)4.根据合同约定,合理确定违约责任,但慎用合同全部解除原则 (24)5.人民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应重视化解矛盾,联合相关部门多做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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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背景方面 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肯定了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出 让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3. 为了有效规范招拍挂出让行为,2006年国土资源部制定 了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规范主要针对招拍挂实施程序方面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其内容包括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地价评估;编制出让文件; 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拍挂具体实施流程;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土地登记等方面的内容。是招拍挂工作的重要指引性 文件。
4.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规定。
全面肯定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了新的要求。
(1)扩大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范围(137条)
(2)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扩大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设 立范围。(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严格控制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不得以股权 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合同权益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以股权 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合同自动解除,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4)严格控制住宅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 顷。
涉及招拍挂的中央级通知及复函
1. 2003年,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经营业性土 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2. 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业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3. 《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 485号 4.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 函》国土资厅函 【2005】608号 5. 2007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6. 2009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 度的通知》。 7.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 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中央级的法律、法规 :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发【2002】第11号文 2.《物权法》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发【2006】 114号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也就是所谓的第39号文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86 号
招拍挂有关的天津市地方规范性文件
1.《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2.《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3.《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4.《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5.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交〔2010〕174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2012-12
内容
第一部分:介绍涉及招拍挂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部分:招标、拍卖、挂牌概念、流程介绍及关键环节的提示。 第三部分: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特点和利弊分析,及建议。 第四部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解读
第一部分:涉及招拍挂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
(5)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单宗住宅用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解读
修订背景 土地政策方面:
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定》(11号令)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
重点法条简介
1. 11号令于2002年发布实施,全面确立了经营性土地 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确立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 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 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被称为“第二次土地革命”。 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四类经 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
2.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 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 方式出让。
5. 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并结合11号 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对11号令中与《物
权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订,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了 39号令;39号令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11号 令的各项制度。
6.根据《物权法》以及39号令的规定,重新发布了《国 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7.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进行 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规范土地出让金缴纳行为,增加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 须缴付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出让金(含定金)。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 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