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一方,其在庭审中的质证意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保险公司所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公司会质证被告是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并且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保险合同无效或被告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等情况,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质证来证明被告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支持。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
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具有主张权,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事故现场的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质证原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如超速、酒驾等,以此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三、损失的计算
保险公司通常会质证原告的损失是否合理,比如医疗费用是否真实、合理,车辆维修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等,以此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四、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
保险公司在赔偿时通常会遵循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赔偿金额不会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最高限额。
因此,保险公司也会质证其赔偿责任范围及金额,以避免因为超过规定额度而导致的过高赔偿。
总之,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质证意见对于案件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需要被法庭认真对待。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引言交通事故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涉及到双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问题。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质证意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相关问题。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作用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是指专业人士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损伤、伤者伤情等进行调查和鉴定,从而提供证据支持给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和相关部门。
质证意见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事实还原质证意见通过对现场勘查、车辆损伤、伤者伤情等的调查和鉴定,能够客观地还原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结果,为事故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
2. 证据支持质证意见提供的调查和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纠纷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3. 争议解决质证意见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更好地解决纠纷,减少争议和冲突的发生。
通过专业人士的鉴定,可以客观地判断事故责任,达成公正的解决。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内容要点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1. 事故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交通标志、道路状况、交通信号灯等情况的记录。
还应对现场进行测量和拍照,以便后续的分析和鉴定。
2. 车辆损伤鉴定对涉及的车辆进行损伤鉴定,包括车辆碰撞部位、损伤程度等的记录和拍照。
通过对车辆损伤的分析,可以初步判断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
3. 伤者伤情鉴定对事故中涉及的伤者进行伤情鉴定,包括伤者的伤口情况、伤势程度等的记录和拍照。
通过对伤者伤情的分析,可以初步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
4.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对事故现场、车辆损伤、伤者伤情等的调查和鉴定结果,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正地判断事故的责任。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编写流程编写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确保质证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编写流程:1. 收集相关资料首先,需要收集交通事故的相关资料,包括事故报案记录、现场照片、车辆损伤照片、伤者伤情记录等。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一、对扬价证车【2006 】709 号车损鉴定书的质证意见1、合法性的异议首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
但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没有在扬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不具有价格评估等级(丙级)资质的基本条件。
因此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外进行有偿评估服务。
其次,进行该次涉诉讼类鉴定的人员许东和唐磊仅仅是价格鉴证师,没有其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
再次,该鉴定结论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缺乏立法的合法性。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4年4月30日公布、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本无对于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规定,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也就是说,该《办法》原本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而《办法》的规定又与现行的行政规章不符。
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地方行政部门只能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没有权力增设权利义务。
那么,该《办法》将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擅自扩容成“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使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其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交通事故证据质证和审查
一、证据质证。
质证就是在审判法官的主持下,对于证人证言等法定形式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原告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各方对其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等情况进行发问、质询,以辩别证据的真伪,判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过程。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 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 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 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质证意见
王文锋案质证意见
1、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我司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明显不合法、不合理,事故中认定书清楚记载因为原告王文锋翻越道路中心护栏,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分析,原告王文锋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如不翻越道路中心护栏,可以说本次事故不会发生,其次,原告翻越护栏的行为让被告杨春明是无法反应过来的。
因此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进行划分。
2、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均无异议,但需核对两证的原件。
3、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系均有异议,首先该份鉴定系原告单方自行委托,我司并未参与该鉴定过程,其次鉴定的误工时间、伤情均不客观,因此请求法院批准我司的重新鉴定申请。
4、证据四病历资料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无异议,对其中医疗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首先上述票据系预交收据,不是正规的财务发票,其次上述费用已经计入了住院发票。
5、证据五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均无异议。
6、证据六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均有异议,首先上述房东均未出庭作证且提供相关房屋产权证,无法证明上述房屋系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的房主,其次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合法,因为管理流动人口的系公安机关,但是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未有相关公安机关盖章,最后上述证据也无法客观反应原告在城镇固定居住满一年,且收入来
源于城镇。
7、证据七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按照民诉司法解释,出具该证明的人应到庭作证,其次,在城镇误工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流水及完税证明,但是原告未提供完整的证据,仅凭一份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和误工损失,明显证据不充分。
8、证据八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法院对公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变更的判决书
杜玉岭、程小杏因与郝永丰、杨靖波、温县公路管理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杜玉岭,又名杜玉岺,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黄庄镇西王里村三组。
原告程小杏,又名程海珍,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杜玉岭的妻子。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职占久,温县司法局祥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永丰,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黄庄镇西王里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靖波,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北冷乡北冷村十六组。
被告温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温县温泉镇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志超,段长。
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玉岭、程小杏因与被告郝永丰、杨靖波、温县公路管理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5日诉至本院。
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郝永丰、杨靖波、温县公路管理段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
2007年8月13日、9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玉岭、程小杏及其委托代理人职占久,被告郝永丰的委托代理人马萍、成琴,被告杨靖波,被告温县公路管理段的委托代理人郭应涛到庭参加诉讼。
后因案情复杂,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08年1月2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玉岭、程小杏及其委托代理人职占久,被告郝永丰的委托代理人马萍、成琴,被告温县公路管理段的委托代理人郭应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杨靖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玉岭、程小杏诉称,2006年9月19日夜晚,原告之女杜鹏华乘坐被告郝永丰驾驶的豫H7C015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温县获轵线郑平大修厂门口东30米路口时,撞在被告杨靖波因施工堆放在路边的土堆上,致使杜鹏华受伤,后杜鹏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被告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被告(肇事司机)质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对于证据一身份证、户口簿,因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核对,请法庭依法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户籍为农业户口,赔偿标准应按农村计算。
2、对于证据二被告身份信息、保险公司企业信息,三性没有异议。
3、对于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无证驾驶,应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4、对于证据四保险单,三性无异议。
5、对于证据五医疗费。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外购药单据,没有医生处方,不应赔付。
5月8日后的费用,与鉴定意见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属于重复计算。
日用品收款收据不是正规发票,没有填写姓名,无法证明关联性。
日用品不是法定赔偿项目。
原告患有糖尿病,医疗费中应扣除糖尿病治疗的费用。
6、对于证据六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
A医院的三性无异议。
B医院的关联性有异议,B医院是民营医院,没有提供费用明细,无法证明住院是治疗此次交通事故的有关伤情。
7、对于证据七工作证明。
三性均有异议。
只有个体户经营者签名,没有出庭作证,没有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记录佐证,原告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支持。
8、对于证据八村委证明三性有异议。
村委不是户籍管理机关,应由公安局派出所出具扶养有关证明。
9、对于证据九鉴定意见。
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原告存在私自补充鉴定材料情况,将B医院病历私自送检,没有经过质证,程序违法。
B医院住院时间不应计算在内。
10、对于证据十鉴定费发票,三性无异议。
《质证意见范本[共五篇]》
《质证意见范本[共五篇]》第一篇:质证意见范本质证意见书阜南县人民法院:现就原告补充提供的交警认定书、零售单、购车单、车辆保管费证明原件材料作如下质证:1、原告补充提供的阜南县交警大队出具的第3412250xx011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交警认定书记载的事实,事故仅造成原告王远云轻微受伤及两车损坏,并不存在衣服损坏的记载,故原告诉求的衣物费938元无事实依据;2、原告补充提供的前台零售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事故发生的时间为xx年12月25日,而零售单出具的日期为xx 年4月1日5:10分下午,显然,零售单系事故发生后的,而不是事故发生前的,且零售单也未记载具体的购买人等有效信息;故真实性无法认可,诉求的衣物损失不应支持;3、原告补充提供的购车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首先,该证据系电动车的购车单,而非事故造成的电动车的损失维修发票,应与本案无关联性;其次,该购车单不是正规发票销售单,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再者,购车单记载的金额不代表事故造成电动车需要维修的金额,且事故造成的电动车仅为外壳部分的损坏而非全损;最后,原告诉求的电动车损失无证据证明,应依法予以驳回或依质证人的定损金额为准;4、原告补充提供的车辆保管费证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质证人认为,无法予以采信且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
综上,质证人认为,原告的诉求依据不足,且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较大的异议,建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
质证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公司代理人:(特别授权)xx年三月十日第二篇:质证意见范本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
质证意见书——精选推荐
质证意见书一、对原告证据1,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余以寿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曹立四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不能作为责任认定的唯一标准。
在整份认定书中,自始未提及原告方存在的其他违章驾驶行为,存在有意偏袒原告方的嫌疑,在责任划分方面缺乏必要的科学性,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全面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认定仅从技术角度来评价双方当事人的交通责任,是分析事故成因后按各当事方的交通行为在事故中各自所占原因力比例而作出的结论。
该结论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依据的是交通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不完全构成对当事方侵权民事责任的划分,不涉及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
其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都有所区别。
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因此,我方认为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而应当结合案情及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根据民事法律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二、对原告证据8,及《起诉状》中写道的:“于2009年10月7日住院,2009年11月11日出院,共计35天。
……待病情稳定后,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立四右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10级伤残……”:被告认为:1.鉴定究竟是发生在住院期间,还是病情稳定后,在原告所给出的两份证据中有所矛盾。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方可进行。
2.原告并没有出示相关伤残鉴定委托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三、对原告证据8,即《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四点分析说明:“曹立四受伤为十级伤残”:被告认为:根据我方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认为原告并没有达到十级伤残标准(即该鉴定标准并未涵盖原告的受伤情况在内)。
交通事故 质证意见 范文
交通事故质证意见范文交通事故质证意见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交通事故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也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质证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能够帮助法院查清事故责任,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质证意见的内容和重要性。
交通事故质证意见是指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或律师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或辩解意见。
质证意见的目的是为了调查事故原因、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等问题,为法院判决提供依据。
质证意见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经过的陈述:当事人或律师应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条件等相关情况。
这有助于法庭了解事故发生的背景和环境,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合理。
2. 责任认定的辩解:当事人或律师可以针对对方的指控提出辩解意见。
例如,如果对方主张事故是由自己的过失引起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提出其他可能的事故原因。
3. 证据的提供与质证:当事人或律师可以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同时,当事人或律师还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以验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4. 赔偿金额的争议:在涉及赔偿金额的争议中,当事人或律师可以提出自己对赔偿金额的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例如,如果对方主张受伤后的医疗费用较高,当事人可以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对方的主张不合理。
交通事故质证意见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质证意见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确定责任归属。
通过质证意见,法庭可以获得更多的证据和辩解意见,从而更准确地判断事故的责任方。
其次,质证意见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质证意见来表达自己的辩解和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正的判决。
再次,质证意见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法庭对双方质证意见的审查和评估,可以增加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在撰写交通事故质证意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案情如下: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等127885元;2、请求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某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以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2020年9⽉17⽇,王某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华县西三环由东向西⾏驶转弯时,与东西⾏驶的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张某在该事故中⽆责任。
事故发⽣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周⼝淮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股⾻颈闭合性⾻折。
2、左⼿⼩指离断伤,住院治疗58天。
经查,事故车辆豫PVxx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被告双⽅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缺席未答辩。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异议,对被某保险⼈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异议。
1、关于医疗费,原告患有脑梗、肺部疾病等其他基础性疾病,⼀般应当在医疗费⽤中扣除20%的⾮医保⽤药。
由于某保险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已经垫付10000元,该项费⽤应当予以扣除。
2、住院伙⾷补助⽆异议,误⼯费有异议,由于原告年龄已经达到75岁,按照法律规定已经丧失劳动能⼒,其主张的误⼯费不合适。
针对营养费、护理费的计算⽅式⽆异议,但计算时间明显偏长,根据《⼈⾝损失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般不超过120天、90天、100天为宜。
3、伤残赔偿⾦,原告已75岁,应当计算为5年,交通费⽆异议,鉴定费属于间接费⽤,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诉讼费也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
交通事故被告质证意见
实用文档
交通事故被告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被告(肇事司机)质证意见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1、对于证据一身份证、户口簿,因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核对,请法庭依法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户籍为农业户口,赔偿标准应按农村计算。
2、对于证据二被告身份信息、保险公司企业信息,三性没有异议。
3、对于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无证驾驶,应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4、对于证据四保险单,三性无异议。
5、对于证据五医疗费。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外购药单据,没有医生处方,不应赔付。
5月8日后的费用,与鉴定意见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属于重复计算。
日用品收款收据不是正规发票,没有填写姓名,无法证明关联性。
日用品不是法定赔偿项目。
原告患有糖尿病,医疗费中应扣除糖尿病治疗的费用。
6、对于证据六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
A医院的三性无异议。
B医院的关联性有异议,B医院是民营医院,没有提供费用明细,无法证明住院是治疗此次交通事故的有关伤情。
7、对于证据七工作证明。
三性均有异议。
只有个体户经营者签名,没有出庭作证,没有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记。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但对其所要证明的内容存在异议。
代理人认为该责任认定书存在瑕疵,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该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应当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理由如下:1、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道上,原告王博栋骑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
交警部门无视王博栋的过错,认定本案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交警部门在处理本次事故中,对晋A5W221车辆的转向、制动系统及照明、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进行鉴定,均符合安全行驶标准,但交警部门未对王博栋所驾驶的黑色富士达自行车进行安全性能检验,不能证明该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总局发布的“自行车安全要求”,也就是说交警部门不能排除该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程序上存在缺失。
3、交警部门以本案被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认定本案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但本案被告如何没有安全驾驶,如何没有文明驾驶,交警部门并没有给出任何依据,且没有安全驾驶,没有文明驾驶与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在主观过错上是否等同,交警部门也没有给出任何依据。
4、本案原告是未成年人,其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骑车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认定书认定其无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二、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资料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三、针对原告提供的门诊及其他票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四、针对康复及后期治疗的鉴定书质证如下:1、鉴定书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证书,不能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因此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2、对护理时限、护理人数、营养费数额、二次手术费数额的鉴定,不符合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事项范围的规定,超出该规定范围的鉴定,均属无权鉴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交通事故 质证意见 范文
交通事故质证意见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本次庭审中就交通事故案件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1. 对于原告提供的事故报告书,我们请求法庭可以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质证。
在事故发生时,现场情况复杂,可能存在各种因素和可能性。
因此,我们需要对事故报告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验证,以确保其中所陈述的情况与事实相符。
2. 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矛盾之处。
我们将提出其他证人作证,证明原告的证人证言可能存在虚假陈述或不准确的情况。
3. 就现场勘查报告,我们质疑其准确性和客观性。
现场勘查报告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的,而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会随时间变化而变化。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场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质证。
4. 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资料,我们请求法庭可以进行鉴定。
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害和医疗记录的真实性十分重要。
我们将提供其他医疗专家的意见,以反驳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据。
总之,我们将通过质证和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在本案中存在的不确定和争议的因素,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审判,确保事实的真实和公正。
此致
辩护人谢谢。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作为保险公司代表,我在本案中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1. 驾驶员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获取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报告和交警事故认定书,确认本案中事故责任在被告驾驶员身上,对于被告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
2. 受害人损失问题: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条款和事实情况进行赔偿。
但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核实受害人损失的具体情况,包括医疗费用、工作损失等方面的证据,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保险责任问题: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赔偿,同时需要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情况,如未及时缴纳保费等情况,以便保险公司在赔偿过程中作出合理决策。
以上是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质证意见,我们将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将保护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
- 1 -。
鉴定意见质证
鉴定意见质证鉴定意见的质证-08-29刑事事务作者:张成鉴定是“法官背后的法官”在存在鉴定意见的案件当中,鉴定意见几乎无一不左右着判决结果:罪重或罪轻,甚至有罪或无罪高高在上的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往往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得其法,沦为鉴定意见的被动执行者,“鉴定审判”往往代替了法官的审判工作例如:故意伤害害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故意杀人案件中死亡原因的鉴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痕迹、车辆性能、车速鉴定,危险驾驶案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毒品案件中毒品成份、含量、数量的鉴定、涉财类犯罪中财物、房产等价值的评估鉴定、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伪劣产品案中销售数额的审计报告、会计鉴定,等等但是,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整体鉴定能力还是参差不齐的在某些鉴定领域或者说某些地方的鉴定市场中,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管理、鉴定意见的出具都相当混乱比如常见的房地产价格鉴定、审计鉴定、名贵饰品、奢侈品、古玩字画的鉴定等等正是大量简陋、粗糙、令人发指的不负责任的鉴定,蒙蔽了司法人员的法眼,树立了司法机关将冤错案件进行到底的决心“想赢的律师要比检察官强在哪?”,强在我们知识体系的更深入,对案件的把握更透彻,捍卫人权的决心更强大有发现、揭露、推翻控方鉴定意见的能力,就是我们刑辩律师必须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有时需要借助外力的一项基本技能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大体来说,鉴定意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种类我们在财产犯罪类案件中常见的价格鉴定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鉴定意见还有常见的审计报告,也不属于鉴定意见,但由于在案件中比较多见,在本文中也有所提及,后文中不再专门注明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对象是否符合鉴定范围鉴定对象是具体案件中涉及专门知识需要由鉴定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就其专业问题给出意见的对象比如字迹、光盘中的内容、物品的化学属性等等鉴定机构在依法登记时都有鉴定业务范围,侦查机关就某鉴定对象的某专业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符合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常见的超范围鉴定比如审计报告中对审计结果得出的数额认定为系违法所得,就属于对专业问题进行了法律评价,越俎代庖干了超出专业范围的法律评价的活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XX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对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作了规定,比照辨别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的鉴定中,可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会有更细致的规定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需要由两名以上有事故认定资格的交通警察出具,这种资格一般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颁发此外,还有复核人的问题在鉴定中,一般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还要有一名复核人,复核人不能是鉴定人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也属于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不合格的一种比如在交通事故成因鉴定中,对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进行了论证分析,这既属于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也属于对鉴定事项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鉴定材料的狭义的鉴定材料简称检材检材常见的比如血液、足迹、指纹、唾液、毛发、违禁物品等检材一般从案发现场或被告人、被害人身体部位取得,提取、固定、编号、保管、送检都有详尽的规范要求对相关要求的违反,意味着检材同一性有可能存疑、且检材可能受到污染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专门针对毒品案件制定了专门、细致的规范该规定也引起了业内外的高度关注在这一规定之前,公安部办公厅 XX年x月x日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却鲜有人知道其中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第九条规定: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注意引用广义的鉴定材料还包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之外的关于案情的材料重要的补充卷宗中的材料可能影响鉴定意见又未在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材料中列明的,应当指出,提出质疑对鉴定方法的质疑比如,在常见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酒精含量的检测,就有多个现行有效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以及若干省、市的地方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的强制性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规定,且该标准是专门适用于行使中的车辆驾驶人的鉴定方法适当,还要审查鉴定设备、仪器是否先进,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日常维护、对衡器进行了鉴定前的校准鉴定意见结论是否确定、唯一在鉴定意见中,偶见“不排除”或者“均系…原因之一”或者“等原因”等字样这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能联系起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鉴定意见给出的死亡原因是“高度醉酒、情绪紧张、外力等因素”综合导致脑梗病变死亡结合案情,高度醉酒是其自身饮酒所致,情绪紧张是其酒后滋事所致,而外力包括行为人的外力和其自家亲友推搡、拉拽等外力即行为人的外力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排他的因果关系,其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最后该案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
交通事故精神伤残鉴定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精神伤残鉴定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在交通事故的世界里,精神伤残鉴定可真是个复杂的话题。
咱们先从证人证言说起,哦,那可是个五光十色的地方!你看啊,证人就像是现场的“旁观者”,他们的证言就像一把钥匙,能帮咱们打开真相的大门。
想象一下,一个人目睹了一场碰撞,车子哐当一声,玻璃飞溅,心里的那个震惊简直是过山车般的体验。
证人会根据自己当时的感觉、所见所闻来描述这一切。
可是啊,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自己讲的事情也许不够重要,或者没啥分量,但其实每一句话都是金子,咱们得重视!想想,交通事故不仅仅是车子和车子的较量,更多的是人心与人心的交锋。
证人的心情也很重要,他们在目睹事故后,脑海里总是萦绕着那些瞬间,仿佛就像一部反复播放的电影。
真是让人心累啊。
比如,有的证人因为看到伤者痛苦的样子,晚上回家都睡不着觉,做梦都会惊醒。
这种情绪的波动,完全可以影响到他们的证言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再来聊聊,证言的真实性是如何被质疑的。
有时候啊,某些证人就像是被人“蒙了眼”,他们的视角可能受限。
你想,站在远处的人跟站在近处的人,他们看到的事情可完全不同。
有的证人可能记错了细节,甚至还会把谁是谁的责任搞混了。
搞得后来大家争得不可开交,像是开了锅的水,哗哗直冒泡,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
证人之间的相互印象也是个有趣的事。
就像朋友聚会时,大家讲故事,难免会有些“水分”在里面。
一个证人的话,经过另一位证人的耳朵,结果可就变得五花八门。
就好比玩“传话筒”,一圈下来,原本的消息可能变得面目全非。
可见啊,证人证言的质证可不只是文字游戏,更是心灵的博弈。
说到质证,咱们还得提到一些“技术含量”。
这是一个不容小觑的环节。
质证就像是一场法庭上的舞蹈,每一个动作都要精准到位。
律师们在法庭上就像是擂台上的斗士,他们得把证人的话一一拆解,看看里面有没有漏洞。
就算是“金口玉言”,也有可能被找出问题来。
也许有人会想,这样是不是显得冷冰冰的?其实不然,这就是为了寻找真相,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尤其是那些受害者。
质证意见无异议范文
质证意见无异议范文
一、合同纠纷中对证据的质证无异议。
尊敬的法官大人,对方律师出示的这份合同原件。
我瞅着挺明白的,这合同呢,从我们这边看啊,那是一点儿毛病没有。
合同上该签字的签字了,该盖章的盖章了,条款啥的也清楚得很。
日期啥的也都对得上,这合同作为证据,我们没有啥可挑刺儿的,完全无异议。
就像我们去市场买菜,菜新鲜、分量足、价格合理,那咱就没啥可说的,这证据在我们这儿就这么个情况,无异议。
二、交通事故案件中对证据的质证无异议。
法官啊,您看对方拿出来的这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我看了好几遍呢,就像看一本有趣的故事书一样,越看越觉得没毛病。
上面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写得明明白白的,就像在地图上精准定位了似的。
双方车辆的信息啊,那也是准确无误,还有对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就跟我当时在现场看到的差不离儿。
这责任划分呢,我觉得也是公正合理的,所以啊,这份证据,我们这边没有任何异议,就像我认可每天太阳从东边升起一样肯定。
三、劳动纠纷案件中对证据的质证无异议。
尊敬的仲裁员,对方提供的员工考勤记录这个证据啊。
咱得说,这东西就像一面镜子,真实地反映了情况。
我仔细瞧了瞧,上面每个员工上下班的时间,打卡记录,清清楚楚的,就像用放大镜看东西一样。
没有什么涂改的痕迹,也不存在啥可疑的地方。
这考勤记录作为证据来说,对我们来说就像摆在眼前的事实一样,我们完全没有异议,就像工人认可自己的劳动成果一样自然。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代理词
Quality is a matter of tutoring,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ino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一、原告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履行对被告在保险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责任,而不应当仅局限于医药费范围内的赔偿。
二、关于本案肇事者和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划分问题。
质证意见: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会对事故双方当事人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进行责任的认定的。
那在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代理词是怎样的?将为您提供相关的范文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安徽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经过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程序,本案的争议焦点已经明确,现向法庭称述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履行对被告在保险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责任,而不应当仅局限于医药费范围内的赔偿。
从我国设置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看,正是出于能够及时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救治和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管__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迄今昏迷不醒,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已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一万元限额。
并且从受害人的病情来看,____医院的病情说明上载明了系多发伤,脑部,胸部皆有挫裂伤,左髋骨折,可以说,必然是构成伤残的。
未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也只不过是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具体的级别,构成伤残是必然的事情。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依然坚持分项赔偿限额标准并且又得到法院的支持,受害人将面临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从而不能继续治疗的危险处境。
所以我认为结合立法的精神以及保护受害人的宗旨,保险公司应当向被害人先行支付交强险的伤残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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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人身损害证据的质证
(1)、证明医疗费的证据。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转院证明、就近合理原则的证明。 证明医疗费打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诊断证明书。 注意: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处方和诊断证明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所支出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关。 对于后续治疗费例如整容费、出院后所必要的康复费因为没有实际支出,所以必须经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才能证明,并且诊断证明书应说明具体费用的数额。 如是急救则不存在选择医院的问题;不是急救,那么应当双方协商选择医院,协商不一致的,根据合理就近(根据伤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附近医院的诊疗水平,附近居民通常选择的医院来确定)。 转院必须要有原诊疗单位出具的转院证明。
(2)、误工费的证明质证。
误工费包括三个方面的误工损失费用:治疗伤情(治疗多少天,必须休息造成的误工费,应当由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伤残鉴定(鉴定一天、取鉴定一天)、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 证明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应当说明:误工人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误工人员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误工人员各种收入的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的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统计数字据。
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
二、误工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但是现在的习惯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申请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付。
6、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
7、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8)、残疾赔偿金及伤残评定费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及评定费收据。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严重妨害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相应调整。注意:提交受伤人员的职业证明。例如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
4、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精神倾向于让赔偿义务人对该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还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赔偿额】
(6)、证明伙食补助费的证据。
按照住院费收据确定的住院时间乘以当地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各地以10元至20元不等)
(7)、证明营养费的证据。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的规定,证据主要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参照当事人的主张,法官根据经济原则,例如“伤筋动骨一百天”等酌情赔偿)
(3)、护理费的证据。
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护理时间、护理人数),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工资证明),家庭护理的,按照证明家属误工费用(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提供证据。
(4)、证明交通费的证据。
包括:事故受伤者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医疗、配置残疾铺助器具,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交通费等证据表现为交通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应当说明用途,次数,目的。常见证据问题:发票联号、用途路线不符、日期不符合、目的不清。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10)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的证据。
可根据法定结合受害人的职业、经常住所地、统计标准确定。
(1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受伤部位疤痕照片等。一般参照当地高级法院的精神赔偿幅度,按照伤残等级计算确定。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但负次要责任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有过错并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作用更大,可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
索赔证据质证实务
一、身份质证
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
二、事故认定书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 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证据的一种,它就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绝对效力。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证过程予以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不予采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当事人要否定其效力存在很大难度,这是由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时机等条件所约束和限制,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力所能及的举证和逻辑分析的质证等方式提出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分配违背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
质证要点
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2、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证据。
证据表现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身份证、受诉法院所在地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统计数据。注意: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亲属。(按照人数、不超每年总额、结合抚养年限计算)
2、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通常包括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1999〕5号 批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证明停运损失的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修理厂出具修理期间证明等。修理期间证明必须说明在修理厂期间的修理内容,例如修理发动机花费几天,购买零件花费几天等。如果没有固定的旅客运输合同,如出租车,则应当提交出租车与出租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来确定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