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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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北京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北京养老金调整方案细那么4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1400元调整为1560元。

昨日,北京宣布集中上调7项社保待遇标准。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上调的社保待遇包含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城乡居民根底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

7项待遇标准调整后将惠及300余万人。

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将总体按照10%幅度作调整,详细方案待春节后公布,但调整部分会自今年1月起补发。

城乡低保标准也将再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80元调整为650元,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60元。

【调整内容】与去年相比,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80元调整为650元,上调70元,调整幅度为12.07%。

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60元,上调100元,调整幅度为21.74%。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740元调整为850元,上调110元,调整幅度14.86%。

【执行时间】 xx年1月起【解读】本次低保标准的调整,主要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市居民根本食品费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为根底进展测算,并综合考虑了物价上涨等因素。

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调整将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困难家庭的根本生活。

截至xx年12月底,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共16.5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0.19万人,农村低保对象6.36万人。

【调整内容】根底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90元增加到43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10元增加到350元,增长幅度分别为10.3%和12.9%。

【执行时间】 xx年1月1日【解读】与职工养老保险相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另外,北京无保障老年居民目前享受福利养老金,个人不用缴费。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自xx年起,北京市建立了城乡居民根底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今年是第四年第五次调整待遇标准,随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等其他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同步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

(具体样式见附件2)(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

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

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56号)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现确定天津市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扩大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计划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是今后几年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精神,持续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开展,在已开展50个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地区。

各级人社部门务必提高对扩大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2016年底前,所有试点地区要完成已参保人群的数据比对和清理工作;明确需要开展入户调查的重点人群,拟定入户方案,力争基本完成辖区内全部目标人群的登记工作(见附件2),为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1、出台措施背景今年2月26日,中央政治局专题围绕社会保障工作组织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发表了重要讲话。

省委常委会、湖南省社会保障专题会议、省、市人社工作会议,先后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措施的通知》(常人社发〔2021〕10号)。

2、制定措施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四)19号)。

(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22号)。

3、主要内容(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1.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

在2020年12月底全省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从202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负担。

2.提高缴费年限养老金。

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湘政发〔2020〕19号文件规定,对累计缴费年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每增加1年缴费,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

各区县市可在省确定的年限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

3.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适当倾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京人社居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7〕2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要求,我市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参保人合理缴费,实现多缴多得,自2017年缴费年度开始,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并增加缴费补贴档次。

对选择最低缴费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以下类同)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20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6000元至最高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

二、2017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调整为年缴费9000元,参保人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在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之间任意选择缴费标准。

三、请各区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安排好补贴资金,积极引导参保人踊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巩固全覆盖工作成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1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3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市民政局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人员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在计入家庭收入时,按以下原则办理:(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的职工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续缴手续,并向受理其城市低保申请的民政部门出具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核定其收入时,按110%的比例,从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数。

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以上人员再就业后,按其实际收入重新核定。

(二)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后,在一年内购买住房人员,其拆迁补偿费余额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但不再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无力解决住房且本人自愿将拆迁补偿费交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存储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过实物配租解决住房;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廉租住房政策的,住房拆迁时按此执行。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市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市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计算公式(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附件1: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

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

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0•【字号】京政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第九条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

(具体样式见附件2)(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

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

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北京市全民参保登记表(一)公民身份证号码:特殊参保人群可填写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

(二)户口所在地:填写到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区)。

(三)常住所在地地址:指个人常住所在地的详细地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街道(乡、镇)和街、路、巷、村等名称以及门牌号及居室号码构成。

(四)联系电话(手机):要求填写本人手机号码,如本人无手机,可填写家庭其他成员手机或家庭座机。

(五)各地根据需要增加登记户口簿编号/家庭编号等内容。

(六)全民参保登记各项指标代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民参保登记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1号)执行。

附件2尺寸:13cm×9cm·认真填写、信息准确、真实有效;·信息保密、保护隐私、严禁泄露;·讲究方法、避免争执、确保安全。

附件3_____区全民参保登记通知便函尊敬的居民:您好!根据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要求,需对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登记。

工作人员上门未见到您本人,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或直接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保险服务网点,完善您的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服务网点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日期:附件4北京市全民参保登记入户登记调查指导意见一、入户调查对象入户调查对象主要是“调查登记对象”中的未参保人员,即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本市户籍人员,通过业务经办等环节仍未完成数据核对、采集、补充的,可纳入入户调查范围。

二、入户调查流程入户调查工作总体按照调查准备、人员培训、公告发布、入户登记、质量管控、数据录入、资料归档等七个步骤进行。

三、入户调查准备(一)经费准备各区应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经费正常投入机制,用于宣传培训、入户调查、购买服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二)人员准备入户调查工作主要集中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各区应结合实际,采取各种办法,切实保障入户调查的人员力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京劳社养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1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现将《<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二、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三、2008年5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略)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指下列待遇:(一)按月享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二)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4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4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42号)无【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3()2【摘要】各涉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不断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参保,现就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数据支持和需求摸查(一)调整优化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数据平台。

以本市农业户籍人口信息为基础,通过共享在校学生、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数据,明确农村劳动力范围。

综合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状况、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确定就业参保工作重点帮扶对象,为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提供数据支持。

【总页数】4页(P60-63)【作者】无【作者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优化就业服务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1]11号)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1号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专员岗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45号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34号)5.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北京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北京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与城市居民养老保险有所不同。

目前,北京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如下:
1. 基础养老金标准
首先,对于参保满15年及以上,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按照个人缴费年限和月均工资确定,其中月均工资的上限为本市在职职工月均工资的300%。

目前,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高标准为每月1600元人民币。

2. 补充养老金标准
除了基础养老金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可以领取补充养老金。

具体来说,对于参保满15年及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满180个月的人员,可以领取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出资的补充养老金。

北京市的补充养老金标准略高于其他地区,可以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月均工资的不同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

综上,北京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取决于个人的缴费年限以及月均工资水平等因素。

通过合理的缴费和保险计划,可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障。

社会保险--办理退休

社会保险--办理退休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6.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7.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8.《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
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7.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8.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定》劳力字[1992]33号
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2.12
•【字号】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宣布废止及失效的24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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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4.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
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及《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京人社居发〔2012〕44号),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一次性多缴
选择一次性多缴差额年限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在达到领取年龄一个月前,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已存入足额保险费的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一次性多缴手续,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认表》(以下简称《缴费确认表》),《缴费确认表》备注栏中注明“多缴”,多缴金额在上年度最低缴费标准金额至上年度最高缴费标准乘以其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之间自愿选择,多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社保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参保人多缴资格、差额年限及多缴金额审核、多缴信息录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预缴费模块、将《缴费确认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等相关工作。

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每月与正常扣款文件一起发送银行进行扣款。

(二)延期缴费
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年龄时,需延期并逐年缴费至满足按月领取条件的,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延期缴费。

社保所审核相关材料并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申请表》(附表1),经参保人签字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在信息系统中加注延期缴费标识,参保人按照原缴费方式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

二、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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