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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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
法理学
总复习材料
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
加强意志品质锻炼,
提高思想道德修养.
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
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五章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
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两者的关系:标准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标准作用〔六种〕:〔1〕告示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五点〕:〔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五点〕:〔1〕习惯;〔2〕道德标准和正义观念;〔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4〕外国法;〔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八点〕:〔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8〕其他法的形式。
*其他法的形式〔三点〕:〔1〕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2〕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3〕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
*标准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三种〕:
〔1〕法的清理;〔2〕法的汇编;〔3〕法的编纂。
*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
1、主体:法的汇编既可以由官方进行,也可以由非官方进行;法的编纂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2、内容:法的汇编不改变原有法规内容;法的编纂一般要改变法的内容。
3、结果:法的汇编不产生新的法律或法典;法的编纂是要产生新的法律或法典。
*法的一般分类:〔有六种分类、分类的标准〕
〔1〕国内法和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
〔3〕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4〕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
〔5〕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
〔6〕公法和私法:标准尚不统一,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
*法的效力范围〔三种〕:〔1〕对象效力〔对人效力〕;〔2〕空间效力;
〔3〕时间效力。
1、对象效力〔对人效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折中主义”: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空间效力:〔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2〕在一定区域有效;
〔3〕域外效力;〔4〕国际法的空间效力。
3、时间效力:〔1〕法的生效时间;〔2〕法的终止生效;〔3〕法的溯及力。
*法的效力解决三种冲突应遵循的规则:
1、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和协调——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2、此类法和彼类法的冲突和协调——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3、新法和旧法的冲突和协调——新法优先于旧法
第七章法的要素
*法律标准: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的三个构成要素:⑴法律规则;⑵法律概念;⑶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标准〕的逻辑结构:
1、行为模式:是指法律标准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即规定人们行为的尺度、方式。
2、法律后果:是指法律标准中规定的遵守或违反该法律标准时所应受到的鼓励或处罚的那一部分。
*法律规则〔标准〕的分类:
1、从法律规则内容上看,分为授权性标准、义务性标准和权义复合性标准。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分为标准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第八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标准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通常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标准的总称。
*法律部门〔部门法〕相关概念:〔1〕法律部门是由同类的法律标
准构成;〔2〕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3〕不能将法律部门和标准性法律文件等同起来;〔4〕法律部门的形成是不断发展变化的;〔5〕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假设干个子部门;〔6〕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以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7〕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