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政治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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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司法组织
(4)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从事司法行政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美、加、法、中等是司法部、英国是宪法事务部。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法院和法庭的管理,法官选任的准备工作和法官及司法人
公平正义作为总的司法原则,统领其他三个基本的司法原则。
4.2 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是指国家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是司法制度外在的 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
根据最高司法权是由一个机关、两个机关或数个机关行使,
各国司法体制可以分成 一元制、二元制和多元制三个类型。
司法体制的一元制:指司法权由普通法院统一行使,最高法院行使最 高司法裁判权。 日、中、美和英等国;
4.1 机构变迁
各国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
一是法定标准,即国家以法定的形式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范围; 二是习惯标准,即在历史发展中,一些国家机关被认为具有 司法性质,发挥着司法职能,便被习惯地认定为司法机关; 三是功能标准,即有的国家机关在法律和习惯上并未确定其 司法性质,但其发挥的作用及其活动产生的效果,与司法机关相 同或近似,便被认定为是司法机关。
第三章 政治制度框架
目录
第一章
宪政制度
第三章
立法机关
第二章
政府制度
第四章
司法机关
4.司法机关
❖司法
即运用国家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它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有三:一是必须依法而行;二是必须为第三方;三是必须做出最终 裁决。从最终意义上讲,司法可以归结为审判权;法院可以视为司 法机关的核心,其他机关诸如检察机关、警察机关等,可视为配合 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辅助机关。
司法体制的二元制:指司法权由两个不同的法院系统分别行使,最高 司法裁决权由两个不同的法院行使。如法国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 的两种司法体系等。
司法体制的多元制:指司法权由多种法院分别行使,最高司法裁判权 由多个机关分别行使。德国等。
4.3 司法组织
司法组织是指司法机关的机构体系,而司法机关则是一个整 体概念。其中,审判机关是主要的司法机关,是司法的中心;检 察机关也是重要的司法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最为密切;此外, 各种类型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对司法权在行政组织中的实行具有广 泛的影响。
❖司法机关Baidu Nhomakorabea
司法机关:是运用国家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的国家机关。
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警察机关 、司法行政 机关; 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即各级各类法院。 实践层面:司法权力的行使对行政实践提供了关键性的检验,即各 级行政 组织必须保持警觉,避免滥用个人权利,采用正当的程序 以及 能够证明和解释他们决议的基本情况。此外,行政组织所提 供 的服务也需要面对公共责任的问题。
程序公正 平等保护
4.1 机构变迁
各国司法机关都遵循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
程序公正 国家司法活动中的程序公正原则是保证公平正义原则的手
段,同时也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直接目的,而且还是对国家司法活动提 出的原则要求。
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来讲,公平正义原则还包括公正的法院、公正的诉讼程序、公 正的处理和法律援助。
司法独立
❖ 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 法律,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个人和团体的任何干 预。
❖ 在现代,司法独立的基本价值在于它维护了权力制约关系中所 不可或缺的司法体系的独立性。此外,司法独立在民主社会中 的技术价值意味着,司法行为要保障其公正性,还必须排除来 自社会的其他非正当干预,尤其避免经济势力对具体司法过程 的影响。
4.3 司法组织
(3)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按性质分为:国家公诉机关和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关。
按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相互关系分:审检合一型与审检 分离型。
检察可从属于行政,或与行政一体,还可与行政平行。
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部分。 职权包括: (1)法律监督权,具体分为一般监督、侦查监督、审 判监督以 及部门监督; (2)侦查、起诉和出庭支持控诉权; (3)参加民事诉 讼权; (4)参加行政诉讼权; (5)其他职权,包括 法律咨询权、参加行政管理权、 参与立法权。
4.1 机构变迁
各国司法机关都遵循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
公平正义 英国学者认为正义在司法中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裁判者不能审理自己,不得审理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案件,裁 判者应当是公正无私的;
二是应该平等的通知当事人各方,让他们准备陈述或答辩,允许被 告为自己辩护,给当事人以同等机会和权利来接受审判。
4.1 机构变迁
司法机关的变化在程度上和形式上表现为两种: • 一种是激烈的、整体的、本质性的变化, 是社会变迁所导致的革命
性转变; • 另一种是温和的、局部的、非本质的变化, 是处于特定社会形态的
国家着眼于变化了的客观条件而自觉做出的改革。
司法机关的演进具体表现为以下六个阶段:
(1)司法机关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等浑然一体的国家政 治组织中分化出来,成为具有特殊功能的独立机构; (2)司法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形成独立的多级体系; (3)司法机关由混合开始初步分工,形成单独的审判 机关与检察机关; (4)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立开来的同时,其他一些司法组织形式 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例如调查机关、 公证机关、仲裁机关等; (5)司法机关起初主要是审理刑事案件,逐渐发展到审理民事、经济、 行政、军事等案件,特别是各级各类的法院越来越多; (6)司法机关从国内走向国际,产生了一些国际性的司法组织,并且 得到迅速发展。
(1)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陆法系的普通法院, 相对于 行政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而言,只受理民事、刑事案件,不受理 行政案件。另一种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院,相对于其他专门法院 而言,不仅受理民事、刑事案件,而且也受理行政案件。
(2)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组织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司法机关, 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有一个完全独立并拥有独立司 法权的行政法院体系,实质上可以行使终审的行政 司法权。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咨询;(2)解释;(3)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