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经典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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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时间:14世纪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

巴尔多(Bardus )

(3 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理论背景: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

前注释法学派: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

其中的一个新问题就是城邦法律冲突的解决。(4)核心内容:

a.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

b.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c.对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国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本国境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

d.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5)评价意义:

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时间:16世纪

人物: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 1500-1566)达让特莱(D‟ Argentre 1519-1590)

背景:

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内容:

(1)杜氏:

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他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未作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选择的某一习惯法。

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

贝科克诉杰克逊

1960年9月16日,居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城的杰克逊夫妇邀请住在同一城的贝科克小姐乘杰克逊私家车一起去加拿大周末旅游。杰克逊驾车到达加拿大安大略省某地时,汽车突然失去控制,撞在墙上,贝科克小姐严重受伤。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对杰克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了以赢利为目的运载乘客外,汽车的所有者和驾驶者对因车祸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美国纽约州的法律与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相反,认为这种情况被告对原告要负赔偿责任。被告以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理由,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驳回原告的赔偿要求。初审法院的判决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最后,纽约州上诉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撤销了原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假设用上述学说来分析此案适用,会有什么不同?

怀特于1885年死亡,没有留下遗嘱。怀特生于西弗吉尼亚的大楼,长大后住在西弗吉尼亚的一个被称为“白日小径”的地方。由于继承了父亲留下来的位于宾夕法尼亚的40英亩土地及上面的一所简易房的所有权,后怀特决定迁居到简易房,并于1885年4月2日卖掉了被称为“白日小径”的住所,正式搬迁。但是住了一晚之后,因过于寒冷,又回到西弗吉尼亚的大楼,病死在那里。根据宾夕法尼亚法律死者遗孀只能分的遗产的一半。根据西弗吉尼亚法律死者全部遗产归遗孀,且遗产分配依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诺特波姆是德国人。1905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定居,并把危地马拉作为其事业的中心。1939年10月,他去列支敦士登探望其兄弟时申请入籍。按照列支敦士登国籍法,外国人入籍,必须已在该国居住至少3年,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个限制。诺特波姆交了一笔费用后获得该限制的豁免,从而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而按照德国国籍法,他同时丧失德国国籍。当时,德国已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

1939年12月,危地马拉驻苏黎世总领事在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护照上签证,准予其重返危地马拉。他返回危地马拉后,即向危政府申请将其登记簿上的国籍由

德国改为列支敦士登,并经过危政府批准。此后,他一直在危地马拉活动。1941年12月,危地马拉向德国宣战,德国被列入敌国。1943年11月,诺特波姆被危警方以敌国侨民为由逮捕,后被移交给美国。1944年12月,危地马拉当局撤销了把他登记为列支敦士登公民的行政决定,随后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

1946年,诺特波姆获得释放,他向危地马拉驻美领事申请回危,遭到拒绝,随后他赴列支敦士登定居。1946年2月,他又向危政府提出撤销1944年作出的关于取消对他的国籍登记为列国籍的行政决定的请求,也遭到危拒绝。

1951年12月7日,列支敦士登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主张及理由〗

列政府认为,危地马拉当局将其国民诺特波姆逮捕、拘留、驱逐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拒绝为这些非法行为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危政府首先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理由是它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已于1952年1月26日过期。同时,危指出,尽管列支敦士登已赋予诺特波姆以列国籍,但危没有对此加以承认的义务。国籍是个人与国家联系的基础,赋予国籍的前提是个人与国家之间有某种密切的联系。危地马拉并不认为在本案中列支敦士登与诺特波姆之间有任何密切的联系,而国籍是外交保护的基础,所以,列不能以国籍为由对诺特波姆提供外交保护,而国际诉讼是外交保护的方式。因此,法院应驳回列的起诉。

法院判称:国籍是一个法律上的纽带,其基础是关于联结的社会事实,关于生存、利益和情感的实际连带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性;取得国籍的人与授予其国籍的国家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应比与其他国家的人民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这样的国籍才是有效国籍。外交保护权的基础是有效国籍。

法院审查了诺特波姆在列支敦士登入籍前后的行动,认为他同列支敦士登并无实际的关系,同危地马拉却有很久和很密切的关系,而且他同危地马拉的关系不因他加入列国籍而有所减弱。诺特波姆在列既无住所,又无长期居所,也无在列定居的意思,更无经济利益,或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活动。在其入籍后,生活上也无变化。他申请加入列国籍不是由于他在事实上属于列的人口,而是希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时取得一个中立国的保护。列支敦士登准许他入籍也不是以他同列有实际关系为依据的。因此,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国籍不是实际国籍,不符合国际法上实际国籍的标准。危地马拉没有义务承认列支敦士登赋予他的国籍,列不能根据这个国籍来向危地马拉行使对诺特波姆的外交保护权。

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补偿案

1929年,上海电力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主营业所在上海,负责上海美租界的电力供应;

日本侵华期间,该公司被日本占有,日本战败后,该公司恢复经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该公司财产被收归国有;

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后,两国政府签订了《中美解决相互资产要求的协议》,规定美方1949年10月1日以后美方对中方的资产要求,由中国政府一揽子解决,以后个人不得再直接向对方政府要求索赔;

上海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得到的赔偿不够,状告美国政府和反诉中国索赔者;

法院作后认为:中美协议已经完全彻底决了索赔问题,所以上海电力公司不能再以此债务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索赔或反索赔。

这个案例说明一个问题:法人的国籍问题。本案中,美国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规定,商业法人的有效成立必须符合其成立所在州的法律,而无论其活动地或者董事、经理及股东住所地的法律的规定,由于该案中上海电力公司是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的,所以上海电力公司的法人国籍是美国,上海电力公司的属人法是美国法。本案法院支持美国政府介入,判定上海电力公司不得反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湖广铁路是指清朝末年清政府在湖南、湖北境内修建的两条铁路。为修建这两条路铁清政府于1909年向英、法、德、美四国草签了借款合同,1911年,英、法、德、美四国借款银行又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了“湖广铁路债券”该债券的本金至1951年一次付清。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以持有该债券为由,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利息1亿美元及诉讼费用。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杰克逊等人的诉讼。1979年11月美国地方法院向中国发出了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当时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并将其退回。

1982年9月,美国地方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杰克逊等人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费和诉讼费。1993年6月,几名美国大学生在南卡罗莱纳州罗克希尔市装卸一批“中国马牌”烟花时,部分烟花突然爆炸,致使两死两伤。事后,死者亲属以产品责任为由,向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起诉中国马牌和两家香港分销公司,并以中国马牌商标拥有者广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是国有企业为由,将中国政府也列为被告,要求损害赔偿高达5000万美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方指出几点:一、引起事故的烟花不是广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生产,也不是该公司出口至美国的,原告不能证明烟花来源于该公司;二、经授权使用中国马牌商标的单位只有四家,而它们均非爆炸烟花的生产厂家或出口商;三、搬运烟花的人员是暑期打工的大学生,不具有美国政府认可的搬运危险品的特殊资格;四、广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虽是国有企业,但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均与中国政府无关,请求驳回对中国政府的诉讼。

1999年6月,原告律师向中方提出和解要求,中方同意向原告支付2万美金和解费以结束该案。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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