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几年内行使撤销权有效
民法典规定债权⼈⾃知道撤销事由起⼏年内⾏使撤销权有效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对债务⼈作出损害债权⼈实现债权的⾏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使⽤撤销权,撤销这种损害债权的⾏为,那么你知道民法典中债权⼈⾃知道撤销事由起⼏年内⾏使撤销权有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债权⼈⾃知道撤销事由起⼏年内⾏使撤销权有效债权⼈撤销权⾏使被限定在⼀年或者五年之内。
《民法典》第⼀百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 (⼆)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释为:(1)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应当⾏使撤销权,否则过了⼀年后,债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般的债权⼈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
(2)如果债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债权⼈在债务⼈的处分财产的⾏为发⽣之⽇起五年内不⾏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
也就是说,在前⼀规定不能适⽤情况下,才能适⽤后⼀层意思。
关于⼀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使期间通常⼀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个不变期间,⽽⼀年本⾝也是⼀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
五年期限的起算⾃财产处分之⽇起,⼀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处分财产之⽇起算。
⼆、⾏使撤销权应具备哪些条件1、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撤销权是⾮常重要的⼀项权利,撤销权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等,⾏使撤销权是需要满⾜⼀定条件的,⽽这些条件⼀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什么依《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严重侵害赠与⼈的或者赠与⼈的近亲属的。
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有故意的侵害⾏为;受赠⼈因过失实施侵害⾏为的,不在此列;(2)受赠⼈的侵害⾏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3)受侵害⼈应为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其他⼈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有抚养义务⽽不履⾏的。
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对赠与⼈负有抚养义务;(2)受赠⼈不履⾏对赠与⼈的抚养义务;(3)受赠⼈有抚养能⼒。
这也是说如果受赠⼈本⾝就没有抚养能⼒,那么他不履⾏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并不产⽣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不履⾏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不履⾏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违约,赠与⼈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存在放弃债权、⽆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为。
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论债务⼈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债务⼈的放弃、⽆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的主动条件,即债务⼈有积极实施上述⾏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使的必要。
2、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为时,要求受让⼈有明知该⾏为可能损害出让⼈的债权⼈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的被动因素。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意思是什么?一、什么是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
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
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民法试题及答案
民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未成年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作为第一序列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兄.姐B.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C.祖父母.外祖父母D.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2.甲乙相互欠款,在还款期限已到时,任何一方可主张将欠款相互充低,当事人享有的这一抵消权属于:( )A.请求权B.支配权C.抗辩权D.形成权3.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 )A.典权和抵押权B.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C.地上权和地役权D.地役权.典权和质权4.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当推定为()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C.个人所有D.公共所有5.下列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为国家所有的是:()A.土地和矿藏B.荒山、滩涂和河流C.山岭、森林和水源D.水源和矿藏6.在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权利?()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7.甲.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有权请求谁承担违约责任?()A.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C.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D.请求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8.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A.6个月B.8个月C.10个月D.12个月9.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不同,物权可以分为()。
A.主物权和从物权B.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C.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D.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10.下列权利中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律关系是()。
A.物权关系B.债权关系C.继承关系D.亲属权关系11.下列行为中不能适用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A.行使追偿权B.签订买卖合同C.起诉D.演出12.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A.地役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13.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所适用的情况是()A.延期支付货款的B.遗失财物的C.无效合同争议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1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合同法学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合同法学一、选择题:1.商场对其出卖的商品实行“三包”,甲从该店购得一录音机,甲在保证期内发现录音机出现故障,甲与商场之间发生()。
A.法定之债 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 D.劳务之债2.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或法律无特别的规定,则原则上属于()。
A.债权人 B.债务人C.债权人与债务人 D.第三人3.甲厂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
现甲厂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乙公司兼并。
甲厂欠乙公司的债务因之消灭。
这种债的消灭称为()。
A.债的解除 B.债的混同C.债的抵消 D.债的免除4.债权人甲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协议中约定甲将其对乙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但并未将该债权转让的事情通知债务人乙。
乙在履行期限内向甲履行债务的,该履行()。
A.无效 B.有效C.甲不得接受 D.甲应告知乙向受让第三人履行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代为履行的范围内,有权()。
A.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 B.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C.向债权人请求返还 D.向债权人、债务人要求偿还6.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A.应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B.应向该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C.应向债务人、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D.因其同意由第三人履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7.债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应在以下地点履行()。
A.给付一方的所在地 B.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C.债权人指定的地点 D.债务人决定的地点8.根据合同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
A.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B.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9.双务合同都是()。
A.无偿合同 B.实践合同C.要式合同 D.有偿合同10.甲乙间相互作出以下行为:(1)甲给乙去函,指出本厂生产的电扇为国家名牌,现有存货,可以出让;(2)乙回函询问价格,并表示愿买1000台;(3)甲回复,价格为300元,仅有500台。
浅论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
浅论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司法实务对合同债权人行使其保全撤销权的认识和理解尚存在歧义,文章从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成立的要件、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及其法律效力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明确合同债权人保全撤销权的立法意义及适用条件。
[关键词]债权人;合同保全;撤销权各国民事法律都规定,债务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清偿其债务,以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总财产就构成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有可能直接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为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保全的权利,以保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致因其不当减少而影响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合同保全权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本文就合同债权人的保全撤销权问题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和探讨,以利于司法实务界对合同债权人撤销权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理解。
一、债权人保全撤销权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债权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此即合同债权人保全撤销权的规定。
这里的债权人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保全权的一种,为区别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包括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合同、赠与、遗嘱、婚姻的撤销权),可称之为保全撤销权。
[1]保全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关于保全撤销权的性质,通说认为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2]因为保全撤销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实体法加以规定,与诉讼法无关。
只是由于该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与第三人有重大关系,不能由债权人任意为之,故债权人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但保全撤销权在实体法上是何种性质的权利,观点不一。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失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
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
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危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放弃债权等。
2.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可撤销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本应有效,但由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债权人对该行为产生误解或者被迫接受。
3. 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案件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4. 判决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为。
5. 执行判决: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五、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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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整理的“_法考必备考点:合同的保全”!祝大家备考顺利!一、债的保全的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2、债的保全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二、债权人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②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③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即可认为是怠于行使。
另,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
撤销权--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4撤销权六、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1.概念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的性质(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对于“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实⽣活中,债权⼈往往因为⼀些原因,防⽌⽋债⼈的责任减少,造成⾃⼰财产的损失⽽⾏使债权⼈撤销权。
那么债权⼈撤销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呢?⾏使的效⼒⼜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给⼤家做解答。
⼀、债权⼈撤销权的成⽴要件有以下⼏点:1.客观要件:A、债务⼈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为。
包括⽆偿和有偿,具体⾏为有:①赠与他⼈财产②⾮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B、债务⼈的处分⾏为害及债权⼈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为,⾝份⾏为即使导致债务⼈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撤销。
D、该处分⾏为必须已经发⽣法律效⼒。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
所谓恶意,是指债务⼈明知其处分财产的⾏为将导致其⽆⾜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有害于债权⼈的债权,⽽仍然实施该⾏为。
A、若为⽆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债权⼈撤销权的⾏使(1)由债权⼈以⾃⼰的名义采取起诉的⽅式⾏使。
(2)债权⼈依照《民法典》第538、540条规定提起诉讼时,以债务⼈为被告,⼈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或受让⼈为第三⼈。
(3)撤销权的⾏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撤销权⾏使的效⼒(1)债权⼈:债权⼈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处分财产的⾏为。
(2)债务⼈:A、债务⼈的⾏为⼀经被撤销,视为⾃始⽆效。
B、承担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
(3)受益⼈或受让⼈: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B、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
以上就是店铺⼩编收集理事的关于“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内容,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客观要要件和主观要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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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案由有哪些
撤销权之诉案由有哪些撤销权之诉案由根据具体内容不同也有不同的分类,如何准确把握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正确行使合同撤销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我将为您做简单的介绍,帮助您进行初步的了解,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
一、简述撤销权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二、撤销权纠纷的具体案由撤销权纠纷案件根据其具体内容不同又可以区发为三种,即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已经到期的债权表示放弃行为的撤销要求。
债务人放弃的债权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以是金额债权。
比如债务人已经购买某种物品或货物,并交付了价款,应该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货物,但其为了规避对债权人的履行而放弃,也属于放弃债权。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地将自己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赠与他人,没有任何对价。
如有的债务人将自己的金额、房屋、汽车、机器、设备送给自己的亲属、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通过账户为他人支付购买房屋、汽车、电器等物品的价款,或者虚构某种理由将款划拔到他人的账户,或者是将自己已经付款的房屋、汽车等的产权证办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他人的行为要求撤销。
前两种撤销权只要有行为,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撤销。
而对低价转让的行为,还应该看这种低价是否是明显的低价。
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允许一定的竞争,适当的价格浮动是正常的。
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内的交易都做为低价处理行使撤销权,则会造成市场的混乱。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由公元3世纪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所创,称为保罗诉权(Action Pauliana)。
该制度创立的初衷在于解决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的有效保护问题,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基于加害债权人之故意而人为地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对债权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属于对债权人的诈害行为。
在破产执行过程中,当法官任命的财产管理人将拍卖债务人全部财产所获现金用于债务清偿仍为不足时,则允许债权人之一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申请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诉讼。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地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司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1 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
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
1.1 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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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
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
有害债权不仅指债权受到现实的损害,将来受到损害亦包括在内,但此场合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有害债权,不宜如债权人的代位权那样同时采取“无资力说”和“特定债权说”。
因为在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中,债务人的义务人本应履行其义务却不履行,应受责难;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其义务人的权利,并未损害他们的利益,亦未侵害他们的自由,所以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不宜过严。
只要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不论是因债务人无资力所致,还是债务人因其义务人不交付而无特定物造成,都构成债权人的代位权。
与此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是干涉债务人乃至第三人的行为自由,是对经济秩序的一种扰乱,故对该权的行使应严加限制。
于此场合,若采“特定债权说”还会同“二重买卖”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冲突,在利益衡量上说不过去。
在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中,对有害债权的判断采“无资力说”,当成定论。
但如何认定债务人无资力,观点不同。
瑞士民法认为无资力是指“债务超过”,而德国和奥地利的民法则把“支付不能”认为是无资力。
不过,近年来已改采更为宽松的标准,只要发生履行因难,即可认定为债权受到损害,可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在我国法上,宜采“债务超过说”,即如果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后便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偾权,就认定该行为有害债权,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反之,就不能认为该行为有害债权。
(二)主观要件罗马法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在无偿行为场合,仅要求有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在有偿行为场合,还应具备主观要件。
德国民法、瑞士债务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加以继受,规定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该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于是法律应首先保护受危害的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
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侵害意思,按照观念主义,以债务人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即可。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在《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在法释(1999)19号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
他通常为与债务人发生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但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受益人为该第三人。
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在考虑之列。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第三人(受益人)有恶意即可,与债务人成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是否有恶意则在所不问。
受益人必须在受益时为恶意,在受益后才为恶意的,不得行使撤销权。
受益人受利益与债务人行为在时间上不一致时,只要在受益时为恶意,不论行为时系善意或恶意,就认定为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五)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六)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七)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八)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债权人的自我保护,一旦危及到自身最切实的利益就会采取这种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上也做出了详细的解释,需要大家仔细阅读了解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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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zw/190000.html)债权债务.相关法律知识∙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zw/654187.html∙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zw/654186.html∙办贷款是要离婚调解书还是判决书/zw/654185.html∙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如何/zw/654184.html∙房屋贷款所需要了解的内容都有哪些/zw/654183.html∙债权转让通知如何进行风险防范/zw/654182.html∙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怎算/zw/654181.html∙银行保函担保公司可以办理吗/zw/654180.html∙未到期债权转让是否有效/zw/654179.html∙当前民间借贷存在哪些问题/zw/654178.html∙连带责任债务人诉讼时效怎么计算/zw/654177.html∙离婚女方要偿还债务吗/zw/654176.html∙关联企业间的担保须股东大会同意吗/zw/654175.html∙银行贷款20万一年利息多少/zw/654174.html∙有保证人的借款起诉状/zw/654173.html∙债务人和担保人都跑了怎么办/zw/654172.html∙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zw/654171.html∙债务纠纷中应该提交哪些证据/zw/654170.html∙朋友欠钱赖账不给怎么办/zw/654169.html∙没有借贷保证如何维权/zw/654168.html∙不当得利是什么意思 /zw/654167.html ∙什么是担保期限 /zw/654166.html∙仓储性质房屋能贷款吗/zw/654165.html∙公司向另一个公司借款/借款单格式怎么填写/zw/654164.html∙财产损失报备需准备什么资料/zw/654163.html∙因债务纠纷扣留他人财物违法吗/zw/654162.html∙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zw/654161.html∙担保贷款合同范本 /zw/654160.html∙4分利息算高利贷吗 /zw/654159.html∙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带来的法律风险有哪些/zw/654158.html∙无因管理的种类有哪些/zw/654157.html∙公司向私人的借条书写格式2018 /zw/654156.html∙如何中断借条的诉讼时效/zw/654155.html∙农行车贷推迟了几个月还款要不要紧/zw/654154.html∙国内债务余额怎样计算/zw/654153.html∙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是什么/zw/654152.html∙担保除斥期间 /zw/654151.html∙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债务的处理方法/zw/654150.html∙企业间转让债务属于什么行为/zw/654149.html∙如何解决企业内部三角债/zw/654148.html∙保险代位权的例子是什么样子的/zw/654147.html∙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形式有哪些/zw/654146.html∙欠款协议如何写在法律上能生效/zw/654145.html∙民间借贷的三分利是怎么计算的/zw/654144.html∙借条和欠条写哪个更好,谁更具有法律效力/zw/654143.html∙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zw/654142.html∙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处理/zw/654141.html∙欠款没钱还款怎么办 /zw/654140.html ∙非法集资立案中借条受法律保护吗/zw/654139.html∙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法院怎么判/zw/654138.html∙借条和借据的区别 /zw/654137.html∙企业负债的偿还顺序 /zw/654136.html ∙民间借贷不还可以上法院起诉吗/zw/654135.html∙债权人在诉讼时效经过后的救济方法有哪些/zw/654134.html∙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zw/654133.html∙借款协议书(2018最新)范本/zw/654132.html∙实现担保物权是否诉讼时效中断/zw/654131.html∙如何追回恶意拖欠款 /zw/654130.html ∙借款打欠条有用吗 /zw/654129.html∙追欠款起诉状范本 /zw/654128.html∙延缓收欠款的请示是什么样子的/zw/654127.html∙债务人可以转让全部财产给股东吗/zw/654126.html∙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与保证的范围/zw/654125.html∙银行贷款还了本金利息还会滚利吗/zw/654124.html∙私人高利贷安不安全 /zw/654123.html ∙公司欠钱不还人去楼空怎么办/zw/654122.html∙卖方拖欠货款利息怎么进行计算/zw/654121.html∙领导欠债不还怎么办有什么方法/zw/654120.html∙欠钱收到传票出庭后果是什么/zw/654119.html∙家庭资产与财产的区别/zw/654118.html∙江门低保证要具备哪些条件/zw/654117.html∙现在贷高利贷好贷吗,安全吗/zw/654116.html∙工程款被恶意拖欠怎么解决/zw/654115.html∙私人借款抵押物怎样处理/zw/654114.html∙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怎么办/zw/654113.html∙不安抗辩权的名词解释/zw/654112.html∙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哪些优势/zw/654111.html∙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过了两年是否过诉讼时效/zw/654110.html∙合伙人的债权人是否可对合伙债权主张代位权/zw/654109.html∙个人借款协议要注意哪些事项/zw/654108.html∙借款给他人没有收据怎么办/zw/654107.html∙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zw/654106.html∙公司与老板的个人借款如何还款/zw/654105.html∙事实婚姻补办结婚证之前的财产如何分割/zw/654104.html∙民间放贷时间到了不还钱怎么办/zw/654103.html∙追讨欠款有几种方式追债的方式有哪些/zw/654102.html∙合同纠纷夫妻的连带责任范围有哪些/zw/654101.html∙最新2018新婚姻法2018个人债务/zw/654100.html∙担保人及配偶没有财产,配偶家人会受牵连吗/zw/654099.html∙债权人代位权抗辩事由具体有哪些/zw/654098.html∙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zw/654097.html∙个人借款能转为股权吗/zw/654096.html∙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zw/654095.html∙亲戚借钱不还债权人怎么打官司/zw/654094.html∙别人欠钱不还如何用法律手段怎么讨债/zw/654093.html∙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夫妻共同财产吗/zw/654092.html∙合并前的债务由谁承担/zw/654091.html∙欠债不还可以搬东西卖吗/zw/654090.html∙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模式有哪些/zw/654089.html∙(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种类/zw/654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