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首问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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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首问责任制度

一、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负责接待或调查了解工作人员为信访首问第一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范围:

1、首次接待群众来访(电话),并负责处理答复群众群的;

2、署名信,经领导批示调查,需向群众公布结果的;

3、上级交办,需在规定时限内报结的;

4、负责处理片区内群众集体上访的分管领导;

三、首问人必须按来访服务承诺接待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四、首问人工作范围内可解决的事项,立即予以处理,不得推委。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应告知上级或指引对方到相关部门处理。

五、一般信访问题处理后,要记录备案,对重大复杂问题处理,经请示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采取适当的方式答复群众。

六、办理信访问题的室和个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答复群众,答复的方式可发信函或电话告知。

七、首问人接访群众不热情,接听电话不认真记录,造成遗漏重要情况,以至引发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信访的,给予首问人口头警告一次。

八、首问人不负责任,遗忘领导交办的事项,或查办信访问题久拖不结,答复群众敷衍塞责的,引发群众集体性上访,后果严重的,给予首问人书面通报批评,并负责挽回影响。

九、来访人反映问题,如对方要求保密的,首问人不得泄露或在公开场合中扩散。如首问人故意泄露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首问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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