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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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鄂公安规[201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

作规定》的通知

(鄂公安规[2014]1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

现将《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湖北省公安厅

2014年4月21日

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调查取证,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并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条市、州、县、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下简称“办案部门”)负责办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审核强制医疗案件。

第五条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嫌疑人辩认能力丧失或有严重障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等状态,有精神病症状,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依法提请委托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第六条办案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明涉案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证据,以及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据。

办案部门应当收集被侵害人和有关人员证言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据。

第七条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从其是否具有监护条件、精神病史、实施暴力行为前的发病程度以及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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