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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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权责分工,分别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依法决策、依规决策、依纪决策。

(二)民主决策。坚持和发扬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

(三)科学决策。根据实际需要,决策前应充分征求群众、行业专家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的工作措施;

(二)集团及子公司(全资及控股一级子公司,下同)战略规划的制定、调整;

(三)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调整;

(四)集团及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

(五)集团及子公司股权转让;

(六)集团及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七)集团及子公司资产转让、出租、捐赠、报废、损毁及丢失处置等;

(八)集团及子公司预算、决算事项;

(九)集团及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涉诉事项;

(十)集团及子公司组织机构设立、调整,人员总编制及调整,章程制定及调整等;

(十一)集团公司党的建设、案件查处、企业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年度考核、薪酬福利、收入分配、人员分流、安置等)的重要事项;

(十四)集团公司重要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止;

(十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任命、调整;

(二)向上级提出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人选推荐意见;

(三)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或委派的董事、领导班子、监事、财务总监等重要人事事项;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确定;

(五)先进个人的推荐、评定、奖励;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七)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要项目投资事项:

(一)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二)集团及子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三)集团及子公司大宗物资采购;

(四)集团及子公司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投资事项。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集团年度融资计划以及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

(二)集团及子公司向集团参股公司、集团外部单位提供借款、担保等;

(三)集团及子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不含实物资产);

(四)其他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十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前置研究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根据有关规定,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应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四条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或个人决定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并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确定议题。

(一)可行性研究。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应听取主管单位、行业专家、法律顾问或法务、党务、纪检、工会等专职部门的意见,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二)确定议题。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将提议送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具体承办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部门汇总,按职责分工分别送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六条会前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会人员、有关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充分沟通。议题材料经会议主持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会议主持人视议题内容和涉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听取意见建议。非涉密议题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召开会议。

(一)前置研究。属董事会、经营层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经营层作出决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二)会议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未表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事项提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

研究、逐项表决。干部人事问题应按要求进行票决。

2.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明确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决议。待重新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领导及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与决策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临时动议的,提议人应书面陈述理由,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决策人员超过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三)会议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决策事项、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并存档备查。与会决策人员对会议记录、意见建议、议定结果等签名确认,会后形成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会议材料,应当完整保存。

第五章决策纪律

第十八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间接影响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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