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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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变更设计原则 (1)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2)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等级 (4)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有关规定 (6)
第六章变更的办理程序 (7)
第七章变更履行的审核程序 (10)
第八章变更设计审批的权限 (12)
第二章变更设计原则
(一)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及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二)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缩短工期等方面有显著效益以及设计与实际不符合时,可考虑变更设计。
(三)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审表》(A-22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经济比较)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审批。每项设计变更在实施前必须向指挥部提出申请,未经正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四)变更设计后的工程费用按本章规定办理。
(五)变更设计后的工程工期,属一般变更的,仍按原工期完成。属重大变更项目,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审查确认后报省建设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交通厅批复。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一)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
2、设计文件虽然可行,但明显不够合理。
3、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安全隐患;
4、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办法对设计进行变更。
1、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2、由于农田、水文、水利、地质、工矿、文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原设计方案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3、有利于提高综合环保水平。矿渣、粉煤灰等废弃物的利用,能够降低噪音和粉尘的施工工艺,更加完善的绿化方案等。
4、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不多。
5、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良田。
6、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
特殊的工艺、技术问题、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7、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促进技术进步。
8、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及工程事故。
9、为贯彻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等级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4、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有关规定
(一)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指挥部工程部签发“设计变更通知B-04表”及“工程变更指令B-13表”生效,并由监理办及驻地办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二)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指挥部同意按程序办理。
(三)指挥部提出变更时,须经上级管理部门、监理办会同设计代表研究确定。
(四)施工单位请求变更时,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用A-22表申报),经驻地办、监理办同意后上报指挥部工程部,待各相关部门审核汇签后,先下发“设计变更通知B-04表”,施工单位可按B-04表内容进行施工,最后由工程部完成“工程变更指令B-13表”,经指挥部批准签发。要严格执行变更设计原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先实施后申请的变更设计一律不予受理。
(五)设计人员认为必要而提出变更时,应经指挥部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六)签发工程变更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指挥部根据有关合同条款确定。
(七)对于签发的工程变更令由指挥部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量清单变动手续。
第六章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意向通知
指挥部根据合同规定批准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变更的申请(A-22表)(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工程变更方案、简图及给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等有关的资料)后,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B-04表”(抄送监理办签字)。内容主要包括:
1、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的内容。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
3、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等事宜。
(二)资料收集
指挥部相关部门会同监理办受理变更,所有的工程变更应邀请设计代表参加。变更意向通知发出时,必须着手收集与该变更有关的一切资料。包括:变更前后的图纸(或合同、文件);技术变更洽商记录;技术研究会记录;来自指挥部、施工单位、监理办等方面的文件与会谈记录;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等。
(三)费用评估
指挥部根据掌握的文件资料和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考虑综合影响完成下列工作之后对变更费用做出评估。
1、审核变更工程数量,评审的主要依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