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案例
无锡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无锡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其他正文无锡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李某等人诈骗案案例二吴某某等人诈骗案案例三倪某诈骗案案例四王某某等人诈骗案案例五郭某某诈骗案案例六刘某某等人诈骗案案例一李某等人诈骗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至柬埔寨金边一家酒店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并与他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团队老板负责管理、指挥整个诈骗团伙的诈骗活动,并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等人实施诈骗。
该诈骗集团将股民拉入微信群,由各小组组长冒充专业指导老师向股民推荐股票、发布由业务员充当“水军”鼓吹指导老师水平,谎称跟老师炒股盈利较多,并发送由“王某”冒充指导老师直播炒股的链接,吸引股民加入直播间收听指导老师直播讲授股票知识。
后期,冒充指导老师直播炒股的“王某”谎称自己转炒数字货币、欧洲平均工业指数并盈利,股民如果亦想炒数字货币或者欧洲平均工业指数,各小组组长则通过微信、QQ 将MT4 金融交易软件推荐给股民,并将该软件中的盈信国际平台或者環信国际平台客服QQ 告知股民,再冒充入金客服指导被害人开户、入金。
后“王某”以指导老师身份,利用事先知晓的数字货币或者欧洲平均工业指数走势,故意指导被害人正向或反向买卖,前期故意让被害人盈利,后期故意让被害人亏损。
2019年2月至7月,李某作为团队老板,伙同他人采用上述诈骗手法,共计骗得被害人人民币11700余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均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荐股类电信诈骗犯罪。
此类犯罪,诈骗分子往往以荐股为名,假冒股票专家或财经顾问的身份,利用电话、短信、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推广所谓的“独家”股市内幕或高回报投资机会。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而其中不乏涉及青少年的案例。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良好的行为举止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一些青少年却因为沉迷网络,或者受到网络犯罪分子的诱导,参与了各种网络犯罪活动。
以下将介绍一些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以警示广大青少年及其家长,增强网络安全意识,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
案例一,网络诈骗。
小明是一名初中生,他在网上结识了一个自称是游戏大神的人,对方声称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帮助小明在游戏中获得高级装备。
小明被对方的话术所吸引,不顾家长的劝阻,向对方转账了大量零花钱。
然而,对方并没有兑现承诺,小明的钱款也无法追回。
最终,小明只能心灰意冷地向家长坦白了自己的经历。
案例二,网络欺凌。
小红是一名高中生,她在社交平台上遭到了同学的网络欺凌。
同学们在网络上发布了一些侮辱性的言论和图片,对小红进行人身攻击。
小红因此心情低落,学习成绩下降,甚至出现了抑郁情绪。
尽管学校和家长进行了多次劝解和调解,但小红的心理创伤依然难以愈合。
案例三,网络色情。
小华是一名小学生,他在上网时误入了一个色情网站,观看了一些不良的视频和图片。
虽然家长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教育和规劝,但小华的心灵受到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对性的认知也出现了偏差。
这给小华的成长和学习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也给家庭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以上案例反映了青少年在网络上容易受到各种网络犯罪活动的侵害,而这些侵害不仅给他们的个人成长和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加强对青少年的引导和监护,让他们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识别和抵御网络犯罪的能力。
此外,学校和家庭也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他们正确看待网络世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拒绝不良信息和不良诱惑。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基本案情】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
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
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
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
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
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
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5•【分类】其他正文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吴某某诽谤案二、常某一等侮辱案三、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四、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五、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七、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一、吴某某诽谤案——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
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
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
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
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
厦门中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2•【分类】其他正文厦门中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被告人蓝某某涉疫情防控物资诈骗案基本案情2020年2月5日至2月13日间,被告人蓝某某发现疫情爆发后市场口罩紧缺,在没有货源和供货经验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防疫口罩可出售的虚假信息,宣称货源充足、发货及时,以每只口罩人民币3元多的价格,诱使他人向其订货并支付全款。
得款后,被告人蓝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或以每只5元多的价格买入少量口罩发给催货较急的被害人,其余货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截至2月13日,被告人蓝某某先后骗得江西宜春、福建漳州等地四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74.598万元。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蓝某某向公安机关谎报警情称自己购买口罩被诈骗。
归案后,蓝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3万元。
法院判决集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资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4.5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审理当时福建省内诈骗数额最大的涉防疫物资诈骗案。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成为生活必备品,市场需求量剧增。
本案被告人在全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时,却打起自己的小算盘,利用被害人急需防疫物资的迫切心理,设置口罩骗局,大发国难财,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必将依法受到严惩。
一审法院从快从严审判,依法制裁诈骗犯罪,维护了人民的利益,保障了疫情防控措施的规范、有序开展。
案例2被告人张某束、张某江、张某伟、黄某鑫、张某翔等10人网恋诈骗案基本案情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束出资成立泉州聚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作为诈骗场所,先后雇请被告人张某江、张某伟、黄某鑫、张某翔、钱某诚、陈某清、张某朋、魏某海、吕某晰等九人及同案犯庄某铭等八人(均已判决)实施诈骗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
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近年来,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例也有所增加。
下面列举几个具体案例,以警示大家对网络安全的重视。
案例一:王某,一名15岁的初中生。
他在学校里认识了一个玩游戏的网友,两人很快成为了非常好的朋友。
然而,王某为了增强自己在游戏中的实力,竟然采用了网络攻击的手段,在网友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入其电脑并窃取了账号密码。
最终,他利用这些账号上的游戏道具进行贩卖,获得了一大笔不义之财。
案例二:张某,一名16岁的高中生。
他在一个社交平台上结识到了一个自称是富豪的年轻人。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张某对这个年轻人产生了强烈的崇拜之情。
然而,这个“富豪”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仅仅是一个利用虚假身份进行诈骗的骗子而已。
张某在被骗后不仅失去了金钱,更丧失了对人际关系的信任。
案例三:李某,一名17岁的高中生。
他在学校里经常接触计算机科学,对网络安全有一定的了解。
然而,他却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进行非法活动。
他先是通过黑客手段入侵了一家银行的服务器,然后使用盗取的账户信息进行了一系列的网络诈骗活动,最终被警方抓获。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它们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首先是经济损失,无数人因为上当受骗而失去了辛苦赚取的金钱;其次是信任危机,许多人在被网络犯罪侵害后,对人际关系产生了恐惧和猜疑;最重要的是,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会损害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例时常发生,我们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各级政府需要加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防范。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并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家庭也要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不轻信陌生人,不进行违法活动。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例减少,使网络空间更加安全有序。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
以下是一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例:
1. 黑客攻击:一名15岁的青少年黑客利用他的计算机技能进行了一系列黑客攻击。
他入侵了多个公司和政府网站,窃取了用户信息和财务数据,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 网络欺凌:一名13岁的女孩在社交媒体上对一个同学进行了长时间的网络欺凌。
她发布了侮辱性的帖子和评论,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
3. 网络诈骗:一名17岁的男孩通过网上销售假冒商品来获取非法利润。
他创建了一个虚假的在线商店,欺骗顾客购买他提供的假冒商品,并窃取了他们的信用卡信息。
4. 色情内容传播:一名14岁的男孩在网上分享和传播儿童色情内容。
他创建了一个秘密社交媒体帐号,与其他人交换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
5. 网络钓鱼:一名16岁的男孩使用网络钓鱼技术来盗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他发送了一封冒充银行的电子邮件,要求受害者提供他们的银行账户和密码,并成功盗取了受害者的财务信息。
这些案例只是一些例子,并不能代表全部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
青少年网络犯罪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来教育和保护青少年,以防止他们陷入犯罪活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在信息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购物等方面的重要工具。
然而,与其便利性相伴而来的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不断增加。
这些犯罪行为利用互联网的全球性、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给个人、组织、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威胁。
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来介绍一些常见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探讨应对之策。
案例一:网络诈骗张先生是一位年近70岁的退休老人,他的主要社交活动是在互联网上与远方的朋友聊天。
有一天,张先生收到了一封看似来自银行的电子邮件,邮件称其账户存在异常,并且要求他点击链接进行信息更新。
由于张先生并不懂得如何验证电子邮件的真伪,他轻信了邮件的内容并点击了链接。
结果,他的银行账户实际上被黑客控制,几乎所有的存款都被转走。
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例,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合理的理由,引诱受害人提供个人敏感信息或者点击恶意链接,进而获取财务利益。
为了防范此类行为,人们必须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不轻信不明来源的邮件、链接或者电话。
银行等机构也应加强账户安全措施,如多重身份验证等,以加强用户的安全保障。
案例二:网络侵入小明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他负责公司核心系统的维护和安全工作。
有一天,小明发现公司的服务器被未经授权的人员入侵,公司的重要数据遭到窃取。
经过调查,发现黑客是通过一位前员工的个人电脑登录入侵的。
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侵入案例,黑客通过利用公司未及时收回前员工的登录权限,成功越过公司的安全防御系统,造成了重要数据的泄漏。
为了应对此类威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包括即时收回员工账号的权限、定期更新系统安全措施、加密敏感数据等。
同时,员工也需要加强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定期更改密码、妥善保管个人设备等。
案例三:网络谣言传播张女士是一名媒体从业者,她经常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与时事相关的文章和评论。
有一天,张女士发现自己的一篇文章被篡改并传播出去,内容被恶意曲解,对她的个人声誉和职业生涯造成了严重影响。
云阳县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云阳县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6.21•【分类】其他正文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1.被告人杨韬等56人虚假网络办证平台诈骗案被告人杨韬等人出资成立北京国联建信建筑科学研究院,以其名义注册运营“中国建设人才服务信息网”(以下简称“建信网”),将主页设计成与国家政府机构官网高度相似,对外谎称是国家部委行业政策、业务指导网站,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幌子对外进行虚假宣传。
2015年初至2019年11月,杨韬等人对外谎称“建信网”平台可以办理建筑领域各类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有效,系持证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凭证,证书可在“建信网”网站上长期查询验证,诱使他人误认为在该平台办理的证书真实、有效,可以在相关从业领域起到作用。
杨韬等人先后在北京市、河北省、重庆市设立办公地点,通过微信、QQ、58同城、赶集网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以全国各地教育咨询类企业或者职业培训机构为主要目标,发展为二级代理,共同开展办证业务,骗取办证费用共计8559万余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韬等56人犯诈骗罪,对被告人杨韬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被告人李桂萍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李根军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叶忠华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邵平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被告人王宏亮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被告人陈仁建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被告人樊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4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有期徒刑8个月不等的主刑,并处罚金。
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金。
提示:拿钱买证不靠谱!各类证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到相关政府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办理,轻信互联网上各类广告花钱买证终将上当受骗。
信息技术犯罪有哪些典型事例,举例说明
信息技术犯罪典型事例
案例一:“越权登录”——卫某某、龚某、薛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例二:“猫池”——曾某某等14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案例三:“流量劫持”——某科技公司、马某等7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例四:“恶意代码植入”——梁某某等3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五:“删库”——韩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六:“薅羊毛”——黄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案例七:“钓鱼网站”——陈某某、黄某某窃取信用卡信息案
案例八:“逻辑炸弹”——牛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九:“DDoS攻击”——朱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案例十:“VoIP”——林某某等46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网络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网络违法犯罪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违法犯罪也日益猖獗。
网络违法犯罪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中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侵权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网络违法犯罪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网络诈骗在网络时代,网络诈骗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手段。
以“李某”为例,他通过在社交媒体上冒充他人身份,利用虚假的借贷平台骗取他人财物。
他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吸引受害人上当受骗。
这种网络诈骗案件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还破坏了社会信任,损害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网络盗窃网络盗窃是指通过网络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
以“张某”为例,他是一名技术高超的黑客,利用自己的技术能力入侵他人的电脑系统,窃取个人信息和财产。
他通过网络渗透技术,成功获取了大量用户的账户密码,并盗取了他们的财产。
这种网络盗窃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网络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案例三:网络侵权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个人权益。
以“王某”为例,他是一名网络作家,在网络上发布了一部畅销小说。
然而,他的作品被他人盗版并非法传播,导致他的劳动成果被侵犯,造成了经济损失。
这种网络侵权行为不仅伤害了创作者的权益,还对文化产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这些案例背后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首先,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使得犯罪分子可以隐蔽地进行违法活动,跨越国界进行犯罪行为,增加了打击的难度。
其次,网络违法犯罪的受害人往往缺乏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许多人对网络的了解有限,容易被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所蒙蔽,从而上当受骗。
缺乏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也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
再次,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不够。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传统的执法手段和手段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的需求,导致犯罪分子难以受到有效的制裁,从而形成一种“法不责众”的现象。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
大学生网络犯罪案例
大学生网络犯罪案例案例: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基本案情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
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2020年11月3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以涂某通、万某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
同年12月3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涂某通、万某玲提起公诉。
鉴于万某玲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卖银行卡,主动认罪认罚,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涂某通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也不供述银行卡销售去向、获利数额等情况。
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涂某通、万某玲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针对在校大学生违法收购、贩卖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学校所在地检察院,向涉案学生所在高校制发检察建议,提示在校学生涉“两卡”违法犯罪风险。
相关学校积极开展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对全校学生的教育引导。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还会同本辖区内学校开展“断卡”宣传进校园活动,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个真实案例纳入宣讲;制作“断卡”普法小漫画进行推送宣传,着力提高在校学生学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意识。
通州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典型案例
通州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9•【分类】其他正文通州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经朋友康某某牵线搭桥,在北京市通州区与上家联系卖卡事项,按照上家要求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3张及网银盾,并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将上述物品及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000元。
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别收到转入钱款共计人民币150万余元、210余万元,其中,陈某、邓某等19名已报案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于2021年4月10日转入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裁判结果:通州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卡农”案件,该类型案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被告人通常在浏览贴吧、聊天群、网页中看到他人发布的广告信息,继而通过蝙蝠、微信、QQ等工具添加对方为好友,双方约定好价格、交易方式,被告人按照约定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后,联系对方进行交易,交易模式分为本地交易、邮寄交易和异地交易。
本案中,被告人采用的是本地办卡异地交易的方式,即上家承诺包吃包住包车费,被告人按照上家要求前往异地,到达约定地点后由专人接待,安排住宿,并且有专人看管,不得随意外出,过程中被告人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手机银行、身份证、微信、支付宝等提供给对方,对方将上述物品拿走进行操作,或是当面进行操作并在必要时要求被告人输入密码或刷脸识别,为对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使用完毕后对方支付被告人好处费。
该类型案件数量多,社会危害性大。
案例二:田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田某在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将其名下2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后田某为继续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QQ发布收卡信息,雇佣张某某负责看管售卡人员,先后介绍杨某等6人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相关必要功能后交给他人使用,杨某等6人名下共计28张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报案被害人转入上述银行卡金额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同期银行流水入账共计人民币2400余万元。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
知识创造未来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
以下是一些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的例子:
1. 2012年,一名14岁的荷兰少年黑客入侵了游戏制造商Valve的系统,并窃取了超过200万个Steam游戏帐户的个人信息。
2. 2015年,一名15岁的英国少年黑客利用DDoS攻击技术导致PlayStation Network和Xbox Live网络服务中断,影响了数百万
用户。
3. 2016年,一名16岁的美国少年黑客入侵了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局长的个人电子邮件账户,并窃取了敏感信息。
4. 2017年,一名17岁的加拿大少年黑客利用社交工程和钓鱼技术,骗取了几十名加拿大政府官员的个人信息。
5. 2018年,一名14岁的澳大利亚少年黑客入侵了苹果公司的服务器,并获得了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账户凭据。
这些案例展示了青少年黑客在网络犯罪中的参与,强调了网络安全
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以避免他们参与非法活动。
1。
青少年沉迷网络犯罪案例
案例一安徽省庐江县。
2005年11月14日,年仅16岁的少年胡彬在服用了农药之后,被紧急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到达医院时,胡彬已经生命垂危,两天后,胡彬离开了这个世界。
对于胡彬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胡彬的家人、老师和同学之所以一致认为网络游戏是胡彬自杀的罪魁祸首,是因为在胡彬自杀前,曾经在当地一家名叫飞宇的网吧里疯狂地玩了11天的网络游戏,随后就发生了自杀的悲剧。
然而,对于他们的这种说法,有一个人提出了强烈的反对,那就是飞宇网吧的老板。
这位网吧老板声称,他承认胡彬在自杀的前几天的确是在他的网吧里度过的, 但是时间不是11天,而是4天,而且胡彬在到他的网吧的时候,就已经有些异常。
网吧老板还指出,胡彬不是第一个到他网吧玩网络游戏的孩子,其他孩子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件,由此说明胡彬的自杀与玩网络游戏没有直接的关系。
而且,对于一个16岁的初三学生来说,学习压力过大,缺少家庭关爱以及违法犯罪之后的畏惧心理,等等,都有可能成为他走上绝路的动因。
应该说这位网吧老板的说法不无道理,那么胡彬之死是否真的如这位网吧老板所说另有原因呢?事实是,在老师、同学和邻居们的眼里,胡彬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之中,经济状况较好,拥有父母的关爱,而且还没有升学的压力,由此可以判断胡彬根本不可能由于学习和家庭的原因而走上绝路。
既然如此,那么胡彬自身的品行又如何呢?是否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的现象呢?记者通过走访当地的公安部门,了解到胡彬没有任何劣迹。
通过深入调查胡彬的方方面面,记者发现,除了网络游戏,还真找不到能够解释胡彬自杀的其他理由。
在抢救的过程中,胡彬向父母讲述了自己11天的出走经历。
原来,为了好好打网络游戏而不被父母找到,胡彬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前往县城里的网吧,而是去了一个乡镇里的网吧。
开始他一天吃一袋方便面,后来,三天才吃一袋方便面,晚上,三个椅子拼起来往上一躺就睡了。
这期间没有人过问这个少年的冷暖饥饱。
无锡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无锡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分类】其他正文发布厅|无锡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杨某某等人诈骗案案例二单某某诈骗案案例三钟某某诈骗案案例四徐某等人诈骗案案例五刘某某、王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诈骗案案例六谈某某诈骗案案例一杨某某等人诈骗案案情简介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等6人商定谎称代办驾驶证实施诈骗活动。
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共同出资,用于购买作案使用的手机、流量卡、微信号等作案工具,并约定骗得钱款后均分。
后将购买的微信号伪造成驾校教练身份,通过网络推广、购买虚假的交管“12123”网站以及短信平台,利用伪造虚假的成绩单、冒充交警支队的身份通过短信平台向办理人发送考试预约成功、考试成绩短信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的信任。
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1月7日间,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63500元。
判决结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其他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手法不断升级,犯罪分子充分利用被害人心理,紧密结合社会热点,随时变换诈骗剧本和话术,推出系列新型电信网络诈骗作案方式。
本案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想投机取巧办理驾驶证的心理,冒充驾校教练,以“35天办证”“不需要客户本人去考试”“网上能查询到证件信息”等噱头骗取被害人信任,租赁虚假网站平台向被害人发送考试预约成功、考试成绩短信等,手段极具迷惑性。
大家应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各类服务事项,切忌抱有侥幸心理,不可轻信短信或网络平台发送的相关服务信息。
案例二单某某诈骗案案情简介2021年8月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单某某纠集柏某某、王某担任业务组组长,并雇佣秦某、张某某、邓某、朱某某、陈某等人为业务员,在福建省泉州市、福州市、安徽省黄山市等地,通过购买作案手机、电话卡、微信号等方式添加不特定被害人微信,并制作虚假网站、虚假项目资料、虚假投资盈利截图等,以投资“中国可再生能源”虚假股权项目、承诺高额返利和推荐奖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0万余元。
网络犯罪案例分析
网络犯罪案例分析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一大隐患。
网络犯罪不仅威胁到个人的财产和隐私安全,还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几个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例,希望能引起更多人对网络安全的关注和重视。
案例一:个人信息泄露案2018年,某电商平台的用户数据被黑客攻击,导致数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
这些个人信息包括用户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
黑客团队将这些信息售卖给犯罪分子,后者利用这些信息实施诈骗和身份盗窃。
不少受害者由此遭受了财产损失和个人信用危机。
这个案例揭示了网络犯罪背后黑暗的利益链条。
电商平台作为信息托管者,应该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并对黑客攻击做出快速响应。
同时,用户也应该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在不可靠平台上泄露个人信息。
案例二:网络诈骗案2019年,某高校一名大学生受到了一起网络诈骗案的影响。
该大学生接到了一通冒充公安机关的电话,对方称其涉嫌犯罪,并指示其将财产转至指定账户以避免处理。
大学生出于恐慌和不了解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没有怀疑诈骗,转账了近十万元财产。
这个案例暴露了社会公众在面对网络诈骗时的脆弱性和安全意识的缺失。
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并提供更多的宣传教育,以增强人们对网络诈骗的辨别能力。
案例三:网络色情案不少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上存在大量淫秽色情的信息和内容,这直接威胁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2017年,某社交平台上一位未满十八岁的少女上传了自己的裸照,不久之后,这些照片在各种网站上广为传播,对少女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这个案例揭示了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特殊威胁。
社交平台和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过滤淫秽色情内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网络恶意软件案某公司的电脑系统遭到了一款勒索病毒的攻击。
这款病毒将公司机密文件加密,并通过勒索软件向公司提出赎金要求。
由于没有及时备份数据,公司陷入了巨大的困境,并在支付了高额赎金后才恢复了文件。
网络犯罪案
网络犯罪案案例:网络犯罪案-个人信息泄露与网络诈骗时间: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事件背景:2008年,李某在韦某经营的网站上购买了一部手机,并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
然而,韦某是一个网络黑客,他利用李某提供的信息非法获取了李某的信用卡信息,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多次消费,共计盗取李某10000元人民币。
李某发现余额减少后报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事件经过:2008年8月,李某在韦某的网站上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信用卡信息。
韦某窃取这些信息并将其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待后续使用。
接下来的几个月,韦某使用李某的信用卡信息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购物消费。
他故意将购物地址设置在不易被追踪的地方,以避免被发现。
同时,他通过电子邮件向李某发送虚假的退款通知,试图合理化他的盗窃行为。
直到2010年6月,李某意识到信用卡的账单异常,并且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余额明显减少。
她立即报案,向警方提供了相关存证,包括购物记录和虚假退款通知邮件。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警方成功追踪到了韦某,他的服务器被查封并扣押了相关存证物品。
韦某被拘留并被起诉,面临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诈骗的指控。
律师的点评:本案涉及到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诈骗两个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
个人信息泄露对个人权益和隐私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而网络诈骗则直接导致了账户被盗用和经济损失。
对于网站经营者来说,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至关重要。
在收集和存储用户信息时,应注重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和防火墙的安装等安全措施,并且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对于广大网民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也需要高度重视。
不要轻易在不可靠的网站上提供个人信息,同时要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和信用卡账单,及时发现可疑的消费行为并报案。
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应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损失,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网络犯罪应该得到严惩,以起到威慑作用,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总结:这起案件揭示了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诈骗的严重性,并强调了网站经营者和个人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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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偷”也负法律责任“黑客”偷11万判10年
2009年04月09日星期四上午 09:49
丽水的女网民潜丽娜在淘宝网上盗窃文成县金某的游戏充值卡11万余元,贱卖后非法获利6万余元供自己挥霍.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这名女黑客很快就落入法网,前天被文成县人民法院一审
判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8年2月20日晚9时许,潜丽娜在丽水市莲都区灯塔小区其家中,通过密码找回的功能,破解了金某在淘宝网上的用户名“llm78”的密码,并修改了该用户名的密码.次日凌晨,潜丽娜在丽水市阳光地带网吧及其家中,用修改后的密码登录“llm78”的用户名,窃取了金某所有的1457张
“ 征途”游戏充值卡和70张盛大游戏充值卡,并在网上以5至6折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6万余元人民币.
第二天早上,金某发现自己的用户名llm78已不能登录,经与淘宝的管理员联系后终于登录上去,但发现里面的游戏卡都已被使用.淘宝管理员为他提供了一些账号登录的信息,金某随后到文成县公安局报案.网监大队的民警通过淘宝网交易的上网IP地址,发现交易在丽水进行,迅速锁定了这名女黑客,并前往丽水将潜某抓捕归案.
经文成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某被盗游戏充值卡的价值人民币11.7万元.案发后,潜某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万元.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潜某提起了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破解密码的方式,盗取他人能实现财产价值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
构盗窃罪.鉴于家属对经济损失作了部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潜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潜某退赔违法所得给金某.
黑客和病毒制造者已逐渐形成庞大、完整的集团和产业链,从病毒程序开发、传播病毒到销售病毒,形成了分工明确的整条操作流程,年利润预计高达数亿元。
病毒窃贼半年新增11万
瑞星昨天发布的《互联网安全报告》披露,上半年共截获13.37万个新病毒,比去年同期增加11.9%,其中明显针对国内用户或明显带有“中国制造”特征的病毒,占据病毒总数的37%左右。
全国共有3500多万台电脑曾经被病毒感染,占到上网电脑数量的一半以上。
引人注目的是,在这些新病毒中,木马病毒、后门病毒超过11万个,占新增病毒总数80%以上。
这两类病毒都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侵入用户电脑,窃取账号、密码、电脑控制权等信息。
其中,通过MP3或U盘进行传播的“帕虫”病毒危害最为广泛,成为今年上半年的新“毒王”。
黑客产业分工明确
通过分工明确的产业化操作,中国每天有数百甚至上千种病毒被制造出来,其中大部分是木马和后门病毒,占到全球该类病毒的三分之一左右。
从QQ密码、网游密码到银行账号、信用卡账号等,任何可以直接或间接转换成金钱的东西,都成为黑客窃取的对象。
这个产业链每年的整体利润预计高达数亿元。
瑞星《安全报告》披露,由于互联网上的病毒地下交易市场初步形成,获取利益的渠道更为广泛,病毒模块、僵尸网络、被攻陷的服务器管理权等都被用来出售。
很多国内黑客开始利用拍卖网站、聊天室、地下社区等渠道,寻找买主和合作伙伴,取得现金收入,整个行业进入“良性循环”,一大批人才、技术和资金进入这个黑色行业。
黑客产业的典型模式
黑客产业主要有两种典型模式。
模式一:黑客侵入个人、企业电脑——窃取机密资料——在互联网上出售——获取金钱。
模式二:黑客侵入大型网站,在网站上植入病毒——用户浏览后中毒,网游账号和装备被窃取——黑客把账号装备拿到网上出售——获取金钱。
黑客和病毒制造者大量采用“模块化编写”方法来批量制造新病毒。
黑客把传统上功能齐全的病毒,拆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每个模块都成为单独的病毒。
与此同时,电脑病毒针对杀毒软件做攻防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新毒王“帕虫”、老毒王“熊猫烧香”都加载了攻击杀毒软件的模块,造成杀毒软件失效。
病毒制造者还大量采用加壳、免杀等技术逃过杀毒软件的查杀。
一些自动加壳、免杀机也开始出现,甚至实现了商业化。
如黑客、病毒制作者使用较多的“免疫007”就是一种商业化的自动加壳机,软件作者通过销售这种工具获利。
(一)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有:
网络窃密。
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
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
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
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制作、传播网络病毒。
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
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高技术侵害。
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
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
高技术污染。
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二)网络扶持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网上盗窃。
网上盗窃案件以两类居多:一类发生在银行等金融系统,一类发生在邮电通信领域。
前者的主要手段表现为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转移到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
在邮电通信领域,网络犯罪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最为突出。
网上诈骗。
网上诈骗是指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网上色情。
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的开放网络,即所谓的“网络无边,法律有限”。
有了互联网,无论大人小孩只需坐在电脑前,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查阅色情信息。
因特网赋予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以更大的广泛性和更高的集中性。
网上赌博。
在网络时代,赌博犯罪也时常在网上出现。
美国纽约曼哈顿区检察院曾于1998年2月底对在互联网上赌博的14名赌徒进行了起诉。
负责该案的美国联邦检察官认为,美国有几十个公司利用因特网和电话进行体育赌博活动,每年赌资可能有10多亿美元。
网上洗钱。
随着网上银行的悄然兴起,一场发生在金融业的无声革命正在开始。
网上银行给客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服务,顾客只要有一部与国际互联网络相连的电脑,就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办理该银行的各项业务。
这些方便条件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巨大便利,利用网络银行清洗赃款比传统洗钱更加容易,而且可以更隐蔽地切断资金走向,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
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方法。
网上教唆他人犯罪的重要特征是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直接见面,教唆的结果并不一定取决于被教唆人的行为。
这种犯罪有可能产生大量非直接被教唆对象同时接受相同教唆内容等严重后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弥漫性。
此外,网络犯罪还有网上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权、网上恐怖、网上报复、网上盯梢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