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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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的教职工及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负责本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党政负责人是学院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任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接受属地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学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学院的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负责;各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负责。二级部门责任人每年签订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各部门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部门责任人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动态管理、责任到位。各部门设置计划生育联络员一名,负责本部门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本部门计生回函的收发,每年的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向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婚育情况变动表。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新入职的教职工办理入职手续时,须提交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填写《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卡》及提交各项相关证明材料,并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第八条:入职人员如不按学院规定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或所提供的相关计划生育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入职资格并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行处罚。
第九条:男性已婚师生员工,其配偶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且不在本院工作、学习的,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已生育二个子女的家庭必须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向学院提供女方工作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或户籍所在地街计生部门的回函工作,各部门要确
保符合要求回函率达100%,落实情况直接与年度考核、计生奖励挂钩。
第十条:教职工因调动、辞职、解聘、开除离校时,必须提供女方当月孕期检查的证明,按《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办理计划生育移交手续,二级部门要协助做好移交工作,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移交导致学院年度计划生育考核不达标或“一票否决”,追究二级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职工开具婚育状况证明,需要所在部门联络员或计生责任人确认信息签名盖章后,再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加具意见。
第十二条:女教职工配偶单位需要回函的,需出具当月查孕证明,由所在部门联络员或计生责任人在函调本上填写信息签名确认后,再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盖单。
第四章:婚育管理
第十三条:婚姻状况变更
教职员工结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变更后一周内,应持有效婚姻证件到本部门变更备案,不按规定办理者将扣发年度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
第十四条: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已婚的女教工及男教工配偶需按政府规定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
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妇,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后至五个月内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手续办理后需到本人所在部门备案,未备案人员不能享受学院关于计划生育的假期与奖金等相关奖励。
子女出生后一周内需持生育手续证明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本人所在部门备案。
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政策外生育、非法收养属违法行为。
第五章:节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七条:教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凭手术证明,自手术之日起,享受计划生育假期。
第六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八条:校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责任承包”。各用工部门、各种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签订校内建筑施工合同的单位等,负责对所属的流动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坚持凭证用工,严格查验证制度。各部门在招聘临时工或办理出租、承包、租赁经营业务、签订校内建筑施工合同时,应
查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章: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条: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遵守学院计划生育规定。
暂缓期限到期、户口缓迁满两年,按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相关部门应将其户口按派遣情况迁移到其派遣地。
第八章: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按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者,享受婚假5天,婚假必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休完。
第二十二条: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98天,女方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分娩时属难产增加休假15天;剖腹产增加休假30天。
第二十三条:哺乳时间及哺乳假
教职工子女出生后至一周岁内,可享受在班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教职工休完产假,如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并由部门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