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迷失_从UnitedStatesV_Washington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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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总第198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3,2009

(Cumulatively,NO.198)

作为其独特魅力所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素来与刑事诉讼权利紧密相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第四修正案,此项修正案规定:“人民有保持人身、住宅、私人资料和财物不受恶意侵犯的权利,免受无理搜查和拘捕的自由,并且除非有宣誓和确认支持的合理理由,否则不能发布搜查和拘捕的授权令,特别是居所不受搜查并且人身和财物不受拘禁。”(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houses,papers,and effects,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shall not be violated,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but upon PROBABLE CAUSE,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1])其核心表述的内容即是公民拥有不受非法逮捕和搜查的权利,这项权利历来被世人所称道为经典的公民对抗公权力(特别是政府行为)非法入侵的防御条款。

这个条款特别之处有几点:首先,如果犯罪情形紧迫以致如果诉诸申请授权令则会使犯罪达成,则无需授权令。所以这种权利的界限还是要保护权利的整体,而不仅仅是这种不受非法搜查和拘禁的权利,或者说,这种权利其实只是具有工具价值;其次,第四修正案并不对私人的侦查行为进行规制。这是因为私人对于这种权利的侵害,自有国家的司法力量的救护;再次,第四修正案并不鼓励对于轻罪的授权令申请。这也是基于成本考虑,因为只有重罪才会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实质损失,但是美国的轻罪的规定并不和我们通常理解中国的重罪相同;最后,由于一般过失而引起的授权书瑕疵并不会影响其效力[2]。

但是在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一案的判决过程之中,美国第地区法院的斟酌过程却是我们对第四修正案的实然效果产生了怀疑。

一、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件简述

(一)背景

在2003年到2004年之间,在例行的交通扣留(a routine traffic stop)中,波特兰(Portland)白人警察射杀了两名黑人,为了不再重演悲剧,波特兰警察局(Portland Police Bureau)和当地的黑人社区共同引发了一本宣传册,其内容就是告诉人们如何应对警察,并且这个宣传册的主要发放对象是黑人社区。其内容中有这样一段话告诫读者“应该服从警察的指示并且配合搜查的程序”。

(二)案件事实

被告黑人社区的公民Bennie Washington,对于以上所述的宣传册和之前发生的枪击事件都是知悉的。在2004年11月23日11点30分,Bennie Washington为了要捎带一个朋友回家而合法的在公共道路上停车,这时,虽然没有合理的怀疑,但是为了“开始调查接触(initiate investigatory contact)”,波特兰白人警察Daryl Shaw把巡逻车停在了Bennie Washington的车的后面,并且警察Daryl Shaw接近Bennie Washington的车询问是否可以搜查Bennie Washington的人身,Bennie Washington同意了。作为对警察Daryl Shaw的服从,Bennie Washington离开自己的车到巡逻车接受搜查,在事件现场,Bennie Washington离开自己的车,并且不能再回到自己的车上去,这时另外一个白人警察Tory Pahlke赶到了。警察Daryl Shaw在完成了对Ben-nie Washington的人身搜查后,又得到其允许搜查汽车,但是这两名警察都没有告知Bennie Washington可以拒绝这两项搜查请求,白人警察Tory Pahlke在Bennie Washington的车中搜查出了枪支,警察Daryl Shaw以涉嫌驾驶中携带违禁枪支而逮捕了Bennie Washington。

(三)判决过程

当Bennie Washington被判重罪后,他提出了对枪支证据排除的动议,因为这违反了第四修正案,地区法院的法官Hag-gerty拒绝了这项动议,其认为警察并没有扣押Bennie Wash-ington并且Bennie Washington是自愿同意搜查车辆的。Bennie Washington有条件的对指控进行了有罪答辩,获刑70个月的监禁。第九巡回法院的陪审团撤销了这个案件的判决,并发回重审。法官Gould确定是否存在非法的扣押来检视避免歧视规则(suppression rule),其认为首先要判断是否“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相信在那种情况下不会有离开的自由”,在一开始的接触当中,没有扣押行为,但是在搜查人身的时候,这种接触就升级为扣押了,任何一个理性人处于Bennie Washington那种情况下都不会认为自己有第四修正案所赋予的自由。因为两名警察都没有合理的怀疑和适当的理由,所以扣押是违宪的。并且第九巡回法院的陪审团认为地区法院的认为Bennie Wash-ington的同意搜查是自愿的是“明显的错误”。法院认为即使同意是自愿的,那么枪支这个证据也是“毒树之果”,因为先前的扣押是违宪的[3]。

作为一个典型的警察侵权的案件,《美国法典》第42章1983条规定:“任何人以执行州或者当地法律、法令、条例、习惯、惯例为名而事实上剥夺美国公民和其他在美国的任何人的宪法以及联邦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者致使丧失上述权利,被害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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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入手

李亚凝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作为保障公民免受非法拘禁和搜查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通过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似乎凸显了权力行使资源不足的问题,在从交易和博弈视角下,进行实证和规范分析,从而对于促进社会资源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制约需要的国家权力的问题作出探索。

[关键词]第四修正案;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案;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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