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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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参考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序号

1-1

1-2

1-3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 第二项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

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 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1-4

未经审批擅自

投产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

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 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单

位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批手续,逾

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工建设并 建成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并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补办环评 审批手续

限期补办环评 审批手续

1-5

批建不符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 第一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

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

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 使用

责令停止生产 使用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三、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

四、违反限期治理规定

五、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六、违反现场检查制度

七、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

八、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九、违法排放污染物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行政监管措施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向水体排放责令停止违法行违法向水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为,限期采取治理

体排放、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措施,消除污染,

倾倒或埋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米取治理措施,消除污逾期不采取治理措

9-1入剧毒废染,处以罚款;逾期不米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施的,环保部门可液或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万兀以上五十以指定有治理能力可溶性剧毒万兀以下的罚款。的单位代为治理,

废渣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

定,未米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

违法向大有有毒物质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责令停止违法行

气排放粉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为,限期改正

尘、恶臭气处五万兀以下罚款。

9-2体或者其

他有毒物《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不通过排放管

质气体的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责令限期改正

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向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

域排放污有关规定,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由依照

9-3

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染物或者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兀以

其他物质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超标排放污染物

卜一、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

十二、未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十三、违反清洁生产报告制度

十四、不公布或未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序号14-1

违法行为

不公布或未

按规定公布

污染物排放

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

十^一条规疋,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

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

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

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行政监管措施

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

代为公布。

备注

14-2环境管理重点

企业未依法公

布主要污染物

排放情况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的

监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兀以上5万兀以下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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