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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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创版)目录一、引言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三、监督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四、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方式五、监督评估工作的预期目标六、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蓬勃发展,大中型水库的建设与移民安置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保障水库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维护库区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保障移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有助于确保水库移民安置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移民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移民安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监督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监督评估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移民安置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情况、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情况以及移民权益的保障情况等。

四、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方式监督评估工作应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同时,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评估体系。

五、监督评估工作的预期目标通过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预期可以达到以下目标:提高移民安置政策的执行效果,确保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促进移民安置项目的顺利实施,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六、总结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是保障水库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维护库区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保障移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质量控制原则及要点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质量控制原则及要点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质量控制原则及要点摘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灵活运用,因地制宜,虽然不同的移民安置项目,不同的地方移民机构,不同的监督评估工作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本质都是监督评估单位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控制,进行沟通协调,监督、改进和总结,评估移民生产生活恢复情况。

所以进一步完善监督评估工作是每一个移民工作者的共同任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监督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以保证移民安置工作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质量控制;原则;要点1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质量控制的特点1.1控制因素复杂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移民安置质量控制的复杂性。

首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的监督评价中有很多质量控制的内容,因为移民安置是对工程建设改变的移民原有生活环境、社会网络甚至生计模式的重建,不仅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和受影响人的搬迁安置,还包括移民的生产和安置。

其次,影响移民整体质量的因素是复杂的。

项目征用和移民安置的标准、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方案和生产安置方式都会影响移民安置的质量。

除了计划中明确实现的目标外,移民对搬迁后新生活环境的适应性和融入度,以及移民在实施生产性移民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是移民监督评价质量控制的重要控制因素。

此外,移民安置质量控制涉及的对象很多。

移民安置的参与者众多,包括项目决策者、规划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地方政府、实施机构等,每个参与者的工作质量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移民安置的整体成果质量。

移民安置的所有参与者都参与了移民安置的质量控制。

1.2控制标准难以量化移民安置项目的复杂性和社会性决定了移民安置监督与评价的质量控制不能按照一般项目监督的一般做法进行。

一般工程质量控制可根据具体量化指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实施。

目前,对移民项目的质量控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移民目标也不能简单地用数学量化。

这是一个全面的目标,不仅包括移民的生产安置,还包括移民的适当生产安置,即按照“走出去、安居乐业、致富”的国家政策安置移民,确保移民的长期生计。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3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3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3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独立评估,重点是通过对移民安置前和安置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状况、城市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改(复)建的调查、分析和对比,对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的恢复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发现移民安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应当开展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

第五条独立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独立和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独立评估应当以国家及省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规政策和规范、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独立评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告)等为工作依据。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1. 引言大中型水库建设是我国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水库建设需要大量土地和资源,往往需要进行移民安置工作。

为了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监督评估工作,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旨在提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监督评估的必要性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生改善。

加强监督评估工作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移民安置工作中的不公平现象,确保农民群众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2 提高移民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益通过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发现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提高移民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2.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移民安置工作涉及到大量农民的生计和生活,如果工作不到位或存在问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加强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加强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方法3.1 主要内容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3.1.1 移民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评估评估移民安置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政策宣传、政策执行和政策效果等方面。

3.1.2 移民安置过程的公正性评估评估移民安置过程中的公正性,包括移民选址、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面。

3.1.3 移民安置后的生活质量评估评估移民安置后农民的生活质量,包括收入变化、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方面。

3.2 主要方法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主要方法包括:3.2.1 定期抽样调查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获取代表性数据,了解移民安置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3.2.2 召开座谈会和听取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移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和困难,及时解决问题。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水平,加强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移〔2010〕4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4〕124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四条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推荐的,经工程协会认定的有关社会组织或其他单位,依授权负责本辖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申报材料的接收、初审和转报等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

一、申请甲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取得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证书;(二)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400万元以上;(三)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数不少于5人、具有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3人;(四)具有5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经历,承担过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累积在6000人以上,或征地6000亩以上,或移民安置总投资6亿元以上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五)近3年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累计合同额不少于800万元。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服务方案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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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意义和作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意义和作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意义和作用作者:刘平张珮璐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08期摘要: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和完善有效的水电工程移民社会监督管理。

在一些大中型水电工程中,移民安置监测评估系统正在进行试点,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条例》,要求对拆迁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评估。

移民接待监督评估体系是对现行管理体制的创新,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手段。

关键词:移民安置监督;水利工程移民;意义作用前言:水电移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利害关系。

必须加强对移民定居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水和卫生民工的移民政策得到顺利实施。

对于移民管理评价的性质,移民管理评价是供水项目移民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监督的重要辅助手段。

移民安置坚督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联合委托的,是一个具有移民安置坚督评估专门技术能力的单位,负责监测、监测和评估移民进展情况、移民据点的质量、移民资金分配的利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

一、移民安置评估水利工程中移民的安置点坚持评估是可服务的,根据其工作性质,移民安置点监测评估的主要任务是监测移民进展情况、移民安置情况、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交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 最后由合作企业法人和地方政府在完成迁移目标的范围内进行评估,旨在确保移民的有效性:移民和定居点管理者利用他们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实验和测试手段; 我们不能完全替代项目公司或地方政府的管理服务,也不能取代整个的管理活动。

移民安置项目和建设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公司手中。

监督和评价处只在授权范围内工作。

根据监督评估合同的规定,可以得到法律、约束力的保护。

二、移民安置监控评估的必要性1.一直以来,监测和评估移民者定居点的主要任务是:移民者的进展情况、其状况、质量、其资金的交付和使用;其生活水平的恢復,合作企业的法人和地方政府以迁移完成为背景进行评估,为了确保移民的效力,移居项目和建设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项目法人和方政手中。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办公厅2010.11)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办公厅2010.11)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移[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五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拨付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稽察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思考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思考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思考摘要:随着水利工程移民的发展,移民的监管和评估也越来越规范。

然而,目前水利工程移民监管评估市场上专业单位和技术人员资质标准的缺乏,监管评估单位作为受托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等因素对移民监管评估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关键词: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1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质量控制的特点工程移民安置与工程建设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首先,工程移民安置的主体对象是人,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移民安置项目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其次,移民安置工程具有独特性,是按照项目法人的建设意图并结合地方规划单项设计的,因为搬迁安置区地理位置、群体、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存在较大差异;再次,由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项目涉及领域宽、影响范围广,是将移民群众原有生活环境、社会网络,甚至生计模式重建的过程,因此,移民安置项目的复杂性普遍较高;最后,移民安置项目是政府主导型项目,移民安置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规划和实施,均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地方规章制度的政策指导下进行。

由于移民安置项目的特殊性,监督评估机构对移民安置实行质量控制时,应该充分考虑以下几个特点。

1.1控制因素复杂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安置质量控制的复杂性。

首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质量控制内容多,因为移民安置是对因工程建设而改变了移民原有的生活环境、社会网络甚至生计模式的重建,不仅包括受影响群众的征迁补偿、搬迁安置还涉及到移民生产安置。

其次,移民安置总体质量影响因素复杂。

工程征迁安置的标准、搬迁方案、安置方案及生产安置方式等均影响移民安置的质量。

除了规划明确达到的目标以外,移民搬迁后对新生活环境的适应性和融入情况,以及生产安置实施后移民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也是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质量控制的重要控制因素。

此外,移民安置质量控制涉及对象较多。

移民安置的参与方众多,包括项目决策者、规划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地方政府、实施机构等,而且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均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移民安置整体的成果质量,移民安置参与各方都是移民安置质量控制涉及的对象。

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研究

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研究
移 民出现的实际问题 , 国务院于2 0 年 06 7 月颁布 了新的 《 大中型水利水 电工程
银行 贷款 项 目中全面推行 , 通过在水 口
水电站、 小浪底水利枢纽 工程等大型水
利水 电工程 中的实践和完善 , 已被证明
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 管理手段。
19 7年,为 了探索大 中型水利水 9 电工程建设征地移 民安置的管理体制 , 原 电力工业部和福建 省人 民政府共 同
委托 中国水力发 电工程学 会水库经 济 专业委 员会开 展福建棉花滩 水 电站移 民综合监理 的试点工作 ,原 电力工 业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ຫໍສະໝຸດ 置条例》 ( 以下 简称 《 民条例 ,条例规定 国家在大 移 )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强制推行移民
和潜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对策。 移民监
督评估单位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 中的一

移 民安置监督评估
权益 ,促进水利 水 电工程 与移 民工程 “ ”是名词 ,意为监督 、指导或 监 及社会和谐发展 。
囝 萎
民是一项巨大、 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 要 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项 目的顺利实施 ,
劝告的人—— 礼记 ・ 月令 》 。注 : 山 “ 林川泽之官。 ”督 , 动词 , 察也。 —— 说 文 监督 ”即监视和督促,目的是使 ,“ 客体的行为符合既定的规则和要求。 水 据
的移民安置规 划 ,与移 民区和移 民安 置区所在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或者 市 、县 人民政府 签订 移民安置 协议 ;签订协议的省 、自治 区、直辖市 人 民政 府或者市人 民政府 ,可以与 下

级 有移民或者移 民安置任 务的人 民
作管理体制。目前 , 国内大 型水利水电

移民监督评估合同范本

移民监督评估合同范本

移民监督评估合同范本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公司/机构
乙方(监督评估单位):____公司/机构
第一条总则
本合同旨在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工作范围与内容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进行监督评估。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 审核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监督其实施情况。

2. 监督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3. 检查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的质量。

4. 监督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

5. 收集整理移民搬迁安置信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工作时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支持乙方独立开展监督评估业务。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进行工作。

第五条监督评估费用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监督评估费用。

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终止
合同的变更、终止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八条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条款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相关事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发布了,以下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希望对您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发布时间:2022-06-22T02:52:46.917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2年(2月)第4期作者:张发明1 陶世明1 李廷俊1 刘丹1 陈波2 [导读]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在新时期遇到了诸多问题与挑战,所以解决移民监督评估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十分重要。

张发明1 陶世明1 李廷俊1 刘丹1 陈波21.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湖北省武汉市 4300102.重庆江山水电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 401120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建设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实行了水利工程建设,就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在不断壮大水利工程运行时间在不断增加的同时,移民安置工作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其中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有力的解决了其中很多问题,但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在新时期遇到了诸多问题与挑战,所以解决移民监督评估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十分重要。

关键词:水利水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移民工程监理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引言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是移民安置工作重要环节之一,不仅关系到移民工作成败,还影响着移民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一直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其职责效能的发挥,因此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工程监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1.1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监督权力有限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1.1.1 存在的问题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移〔2010〕492号)等相关规范、规程及监督评估合同相关规定,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直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促进政策贯彻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督促州(市)级、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落实水库移民工作相关责任,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移民[2019]400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本省水库移民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是指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搬迁安置办")依据职责,对全省区划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失职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搬迁安置办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问题认定、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指导督促州(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省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由省搬迁安置办负责编制。

州(市)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自行编制,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搬迁安置办备案。

州(市)每年对自行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省搬迁安置办。

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是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省搬迁安置办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州(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经费应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部门预算不能保障的,水利搬迁安置工作监督检查经费可以在实施管理费中列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经费可以纳入年度省级库区基金计划报批使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意义和作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意义和作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意义和作用□刘建华(河南工程学院)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不断探索和完善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管理,在一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试行了移民监理和监测评估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提出了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的要求。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制度是对原有管理体制的一种创新和革命,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监督所必需的和重要的辅助手段。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性质;意义;作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是一项巨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参与方众多,涉及多方利益,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项目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对移民安置的监督管理。

1.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性质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监督所必需的重要辅助手段。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指具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受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的共同委托,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所进行的监督、监测和评估活动。

1.1服务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具有服务性,这是由它的业务性质来决定的。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监测和评估,最终要达到协助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在计划目标内完成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安置效益。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提供管理服务,这种管理服务不能完全取代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活动。

移民安置工程建设的决策权仍掌握在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的手中,监督评估服务只能在授权范围内按照监督评估合同的规定进行,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对______(具体项目名称)的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特委托乙方承担此项工作,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移民安置范围:__________________二、工作内容监督评估内容:乙方负责对移民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移民安置区的建设与管理等。

报告编制: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监督评估报告,并在项目结束后提交总结性评估报告。

三、工作时间起始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结束时间:至______(具体项目)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双方责任甲方责任: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和信息。

配合乙方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乙方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按时提交高质量的评估报告。

五、费用与支付服务费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支付方式:预付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的______%作为预付款。

尾款:乙方完成全部监督评估工作并提交总结性评估报告后,甲方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服务费用。

六、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应按逾期金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评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任务和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任务和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控制则都是由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

2.2公用事业工程中的建设单位各部门各专业的人员一般都随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的进展而临时聘用,个别专业的人员很少甚至没有,一般能按合同的关系配合工作,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信任程度较高,相应的监理工程师的独立公正科学的监理工作也能充分发挥和施展。

许多公用事业工程都具有一定的“政治任务”色彩。

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有保证,现场形象好,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规定。

对急于使用的公路、桥梁及学校等建设工程甚至会严重压缩工期,但对由此造成的造价增加一般都能够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这种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开动脑筋,积极主动地为业主献计献策,多为业主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忧解难。

业主也往往因为监理工程师成效显著的工作而称呼为“一家人”。

对业主许多工程管理经验不足而忽略的工作做善意的提醒,例如工地第一次例会由业主主持,具体会议内容等要详细告知;建设方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及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比的方法;施工现场业主的形象布置;如何使施工单位的造价签证控制在科学合理的程度上;基础、主体、装饰、竣工各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到会人员及主持方,业主对外协调的工作范围等等。

2.3单项(单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对建筑规模不大的单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基建管理部门基本上能够进行有效管理控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守法、科学诚信地进行工作就能得到业主的满意。

对建筑规模大的单项工程建设项目,因为建筑功能多,分区多,从电梯等设备安装到水、电、暖、卫、通风、空调等单位工程较齐备,业主的日常监督、控制等管理工作要按监理委托合同规定依靠现场监理工程师来完成。

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各类合同、大纲、规划、方案、图纸、细则等为依据,严格监理,每天坚持巡视,组织监理员及时进行隐蔽验收。

使日常施工现场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状况能了如指掌,发现问题或偏差及时以监理工程师联系单或通知单形式下发指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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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水移〔201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doc
附件: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
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九条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不得要求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

委托方应当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约定,支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用。

第十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与被监督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三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程规范;
(二)国家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
(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四)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
(五)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六)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行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负责制。

总监督评估师应当由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经历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担任。

总监督评估师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文件,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监督评估师在总监督评估师对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业务,并对总监督评估师负责。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一)按照合同组建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选派总监督评估师和监督评估师,进驻现场:
(二)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明确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委托方备案;
(三)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编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细则;
(四)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和实施细则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编制并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采取现场监督、跟踪检查、资金审核、监测评估等多种方式对移民安置实施全过程监督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并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将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名单、总监督评估师和监督评估师的授权范围书面告知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期间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有变化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组织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向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规划交底。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交阶段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总报告,并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内容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分为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

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是对移民安置和专业项目实施进度及质
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迁(复)建、库底清理、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进度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委托方审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二)对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监督,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三)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规划设计变更提出监督评估:(四)参与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协调会议。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严格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对移民安置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二)参与移民安置项目质量问题处理;
(三)参与移民安置专业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对移民安置质量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检查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批复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二)协助委托方对移民安置预备费的使用提出意见;
(三)协助委托方审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报送的移民安置
年度计划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四)对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效果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移民安置前的生产生活水平本底资料;
(二)跟踪监测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三)跟踪监测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
(四)对移民生产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对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拨付和使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委托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六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水利移民规定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10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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