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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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4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4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统计工作,加强教育数据的管理和运用,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提高教育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统计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教育统计工作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统计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统计人员等。

第三条教育统计工作是指对教育活动以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统计报表、数据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教育统计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教育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为教育管理和科学研究提供有力依据。

第五条教育统计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教育统计工作应首先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机构的机密信息,在统计过程中不得暴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七条我单位应设立教育统计工作部门,负责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教育统计工作部门应具备较高的统计学和数据分析能力,负责编制教育统计工作方案,指导统计人员的工作,审核和发布相关统计数据。

第九条教育统计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并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教育统计工作部门应定期组织教育统计工作汇报会议,对教育统计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教育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第十一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收集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和工具,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整理应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流程,确保数据的统一性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整理应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进行数据的筛选、核对和校验,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整理应及时更新,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整理应分类存储,建立完善的数据档案和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查询性。

小学学校统计规章制度

小学学校统计规章制度

小学学校统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学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

第三条学校统计工作必须遵循规章制度的规范,不得私自篡改、造假、泄露数据。

第四条学校统计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统计事务,各部门配合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第五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的个人信息,不得将统计数据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学校统计工作要求数据真实、完整,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数据。

第七条审查部门对学校统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统计数据进行报送和公开。

第二章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学校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收集相关数据。

第十条统计数据的填报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漏报、错报。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整理应当分类明细,便于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在整理过程中要确保数据安全,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整理完成后,要进行质量核查,确保数据准确。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制作和报送第十四条学校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制作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统计报表的制作要求规范格式,清晰易读。

第十六条统计报表的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

第十七条学校要保存好统计报表的原始数据,便于查询和核对。

第四章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八条学校领导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学校定期评估统计工作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学校可根据统计数据进行相关分析,为学校发展提供参考。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奖惩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于统计工作质量好的部门及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于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部门及个人进行批评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学校领导要做好激励鼓励工作,提高整体统计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领导部门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规定修改,须经学校领导部门批准。

总结:小学学校统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学校管理与发展的基础工作,只有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保障学校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学校的各项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教育事业统计规章制度

教育事业统计规章制度

教育事业统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提高教育事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是指对从事教育事业的各类机构、学校、教师、学生等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工作。

第四条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应当坚持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的宗旨,服务于教育现代化和全面建设。

第六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认真负责地开展统计工作。

第七条教育统计工作的有关资料应当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存档,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八条教育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地开展教育数据的收集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数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报送教育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审核机制,对数据进行核实和比对,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教育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禁止泄露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对收集到的教育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数据的归档和备份制度,确保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应当不定期对教育数据进行清理和更新,及时发布最新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特定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和结论。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报告第十七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教育数据统计报告。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教育数据的信息和报告。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教育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教育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制度旨在明确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数据采集和整理、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制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运作。

一、组织管理1. 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应当明确,责任分工清晰。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

统计工作的进度和完成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跟进和评估,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

3. 统计工作的相关培训和人员配备应当得到重视,确保统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统计工具和软件。

二、数据采集和整理1. 数据采集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数据来源应当明确,采集的方法和过程应当规范。

2. 数据采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采集的数据应当经过核实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采集到的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可查阅和查询。

数据的备份和存储应当得到重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制1. 统计分析应当针对教育统计数据的实际情况进行,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技术进行分析。

分析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并能够提供有关教育决策的参考依据。

2. 报告编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报告内容应当简明扼要、清晰易懂。

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应当基于数据的分析和总结,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审批和发布,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报告的发布渠道和方式应当多样化,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获得报告内容。

四、质量监督和评估1. 教育统计工作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估。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育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以服务学校发展为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状况,为学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统计工作职责第四条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统计工作。

第五条学校统计办公室负责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统计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统计办公室开展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统计内容第七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教育事业规模与结构统计,包括学校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学生情况等。

(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统计,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评估、学生学业成绩等。

(三)学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统计,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论文等。

(四)学校社会服务与对外交流统计,包括社会服务项目、对外交流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五)学校财务与资产统计,包括学校经费来源、经费支出、资产情况等。

第四章统计方法与程序第八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多种方法,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程序如下:(一)制定统计计划,明确统计指标、统计对象、统计时间等。

(二)收集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数据审核,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校对,确保数据质量。

(四)数据汇总,对审核后的数据进行汇总,形成统计报表。

(五)统计分析,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六)统计服务,为学校决策提供统计资料和服务。

第五章统计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学校统计办公室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学校教育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教育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教育统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教育统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提高教育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和学生,具体实施由学校统计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学校教育统计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全面了解学校教育的发展情况,为学校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学校教育统计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准确、公正、保密。

第五条学校教育统计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负责全校教育统计数据的搜集、汇总及分析。

第六条学校教育统计管理工作的职责是: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学校教育统计管理的职责,提高教育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学校教育统计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教育统计数据管理体系,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可靠支撑。

第二章教育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搜集第八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搜集和收集要求:各部门必须按照学校教育统计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九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搜集和收集程序:教育统计数据的搜集和收集工作由各个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学校教育统计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搜集和收集方式:教育统计数据的搜集和收集方式有手工记录和信息化数据录入两种方式,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数据搜集。

第十一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搜集和收集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校人员编制、教学资源配备等方面的数据。

第三章教育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第十二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要求:学校教育统计管理部门要对所有搜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制作专业报告。

第十三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程序:教育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工作由学校教育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方式:教育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方式有手工统计和信息化统计两种方式,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数据汇总。

第十五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教育发展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学校教学设施建设情况等方面的数据。

幼儿园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幼儿园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幼儿园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为了规范我园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统计数据的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统计人员管理1.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统计岗位,明确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统计人员应具备基本的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2.幼儿园应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调整。

二、统计数据采集1.统计数据的采集应遵循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统计数据采集的来源主要包括幼儿入学登记、日常教学及生活记录、卫生保健记录等。

3.统计数据采集的方法包括手工填写、计算机录入、网络传输等多种方式。

4.统计数据类型应涵盖幼儿基本信息、教育教学、健康保健、安全保卫等方面。

三、统计数据存储1.幼儿园应建立统计数据存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存储的介质、备份策略、访问控制等。

2.统计数据存储介质应安全可靠,定期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3.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数据库管理员,负责数据存储和安全管理。

四、统计数据汇报1.幼儿园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统计数据,一般为每学期一次。

2.数据汇报的内容应包括幼儿人数、教育教学、健康保健、安全保卫等方面的数据。

3.数据汇报可采用书面报告、口头汇报、图表展示等多种形式,力求清晰、准确、完整。

五、统计数据使用1.幼儿园统计数据的使用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统计数据的使用范围限于内部管理、教学研究、政策制定等方面,不得随意向外泄露或出售。

3.统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职责和权限使用数据,不得越权访问或使用未经批准的数据。

六、统计分析1.幼儿园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为教学管理、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2.统计分析可采用描述性统计、因果关系分析、假设检验等多种方法,全面了解幼儿园的发展状况和问题。

3.分析结果应简明易懂,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为决策提供参考。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工作流程,提高教育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教育统计工作,包括从事教育统计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教育统计是指通过对学校各种教育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等一系列工作,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和数据参考的过程。

第四条教育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统计工作机构和队伍,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教育统计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和保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灵活运用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当成立教育统计领导小组,负责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九条教育统计领导小组的组成必须包括校领导或其授权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统计工作专职人员。

第十条教育统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教育统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设立教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统计工作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学校规模和层次相适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和人员条件。

第十三条教育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管理系统,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储存等功能。

第十四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统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熟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统计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对教育统计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同时对工作不到位的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教育统计工作流程包括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等环节。

第十七条数据收集主要包括分析学校教育数据需求、编制数据收集方案、采集相关数据等。

第十八条数据整理主要包括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核对、整理和分类等。

第十九条数据分析主要是对整理好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和报表编制等。

XX小学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XX小学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XX小学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学的教育统计工作,完善统计信息录入和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育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各项教育活动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记录和汇总的工作。

第三条XX小学的教育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进行。

第二章统计数据录入和管理第四条教育统计工作由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并由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第五条所有涉及教育统计工作的数据录入、修改和管理必须通过专门的教育统计系统进行,并且统计数据必须具备电子文件备份。

第六条所有教育统计数据的录入和修改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授权的工作人员操作,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教育统计数据的录入和修改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及时反映学校的各项教育活动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及教育统计数据的文件、材料和资料必须妥善保存,备查时间不少于五年,且必须防止数据泄露和损坏。

第九条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教育统计数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教育统计工作责任和权限第十条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是教育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教育统计工作,并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负责对自己的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数据的录入、修改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教职员工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和参与教育统计工作,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

第四章教育统计工作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根据教育统计工作的任务完成情况和数据准确性,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于在教育统计工作中违反规定、篡改数据、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学校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统计规章制度

学校统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统计在管理、决策、监督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合法、合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如实反映学校实际情况。

(三)全面准确:全面、准确地反映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全貌。

(四)及时高效: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统计数据。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统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学校统计工作规划、计划;(三)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四)监督、检查统计工作;(五)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学校设立统计部门,负责全校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办法;(三)组织实施学校各类统计调查;(四)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统计数据;(五)开展统计培训和宣传;(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第八条学校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第九条全面调查是指对全校所有相关单位、部门、教职工和学生的统计调查。

第十条重点调查是指对学校重要领域、重要问题、重要现象的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抽样调查是指对学校部分单位、部门、教职工和学生的统计调查。

第十二条一次性调查是指对学校特定时间、特定范围的统计调查。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利于学校管理、决策、监督和服务;(三)数据来源可靠、真实、准确;(四)调查范围明确、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

第四章数据收集与处理第十四条数据收集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定期收集: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学校统计工作计划,定期收集统计数据;(二)临时收集:根据需要,临时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数据;(三)联网直报:通过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实时收集统计数据。

中学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中学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中学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1. 前言教育统计工作是中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中学教育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2. 统计数据的范围和内容2.1 统计数据的范围包括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教学资源配置等与中学教育相关的数据。

2.2 统计数据的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学业水平、教师队伍情况、教学资源配置等相关内容。

3. 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3.1 学校每学期结束后,由教务处负责收集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

3.2 教务处应设立专门的统计数据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录入和保存。

4. 统计数据的报送4.1 每学年结束后,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将统计数据报送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4.2 统计数据报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确保及时准确。

5. 统计数据的审核和核对5.1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学校应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和核对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解释。

6. 统计数据的使用和保密6.1 统计数据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用于教育管理和决策。

6.2 统计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7. 统计数据的考核和反馈7.1 学校应定期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整改。

7.2 学校应及时向相关教职工反馈教育统计工作的结果,为其改进提供依据。

8. 附则8.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8.2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校教育统计工作。

以上是中学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为保证教育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请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

如有不清楚或有争议的地方,请及时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解决。

学校教育统计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统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教育统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学校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

3. 学生处负责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等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

4. 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数据统计,包括经费收入、支出、预算执行等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

5.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整理1. 教育统计数据的收集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2. 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

3.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对统计数据进行分类、归档、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4. 统计数据收集过程中,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四、统计数据的分析与上报1. 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 分析报告应包括统计数据的基本情况、分析结论、改进措施等内容。

3. 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统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五、统计数据的审核与监督1. 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数据来源、统计方法、计算过程等。

3. 发现数据存在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追究相关责任。

六、统计工作的培训与考核1. 学校应定期对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2. 统计工作考核应纳入学校年度考核体系,对表现优秀的统计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统计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幼儿园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幼儿园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幼儿园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我园教育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统计工作管理1. 统计工作由幼儿园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负责统计,确保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泄露统计信息。

3. 统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程序等要求开展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

4. 统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资料,防止泄露或遗失。

三、统计内容及方法1. 统计内容包括幼儿园教师、幼儿、班级等方面的基本数据,以及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等方面的数据。

2. 统计方法包括手工填报、计算机录入和统计分析等。

具体方法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

四、统计资料的应用1.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统计资料,为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2. 幼儿园应当根据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 幼儿园应当将统计资料向家长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监督和评价。

五、监督与考核1. 幼儿园应当建立统计工作监督机制,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2.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 对于在统计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统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幼儿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小学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XX小学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XX小学教育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小学的教育统计工作,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育统计是指对学校的教育信息进行准确、全面、及时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以提供决策和服务。

第三条教育统计工作是学校教育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科学管理的有效手段。

第四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客观、准确、高效和便利。

第二章统计人员的要求第五条统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熟练掌握教育统计软件的使用。

(二)具备良好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准确地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与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四)具备一定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能够保证学校的教育数据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统计工作内容第六条教育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一)学校在校学生情况的统计。

(二)学校师生人员的档案管理和更新。

(三)学校教学设施和设备的统计。

(四)学校教育资源的调查和统计。

(五)其他与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统计工作流程第七条教育统计工作的流程包括:(一)数据收集:统计人员通过收集学校各部门和人员提供的数据,包括学生信息、教职工信息、设施设备信息等。

(二)数据整理:统计人员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数据录入:统计人员将整理好的数据录入到教育统计软件中,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四)数据分析:统计人员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提供给学校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决策参考。

(五)数据报表:统计人员根据各个部门和领导的需求,生成相应的统计报表,提供给相关人员参考和使用。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考核和奖惩第八条学校将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等。

第九条对于表现优秀的统计人员,学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对于工作不合格或违反工作规章制度的统计人员,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单位教育统计管理制度

单位教育统计管理制度

单位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教育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单位教育统计工作的声誉,保障教育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真实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教育统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学生信息管理、教职工信息管理、教育经费统计、教学质量统计等方面。

第三条教育统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全面反映教育教学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和管理第四条教育统计数据采集应遵循信息采集、数据录入、数据核对、数据审核、数据备份、数据存储等环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采集和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明确责任人,做好数据监管和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条教育统计数据应及时、准确地收集和统计,制定严格的数据采集周期和流程,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应加强对数据录入和核对环节的监督,确保数据的准确录入和核对,杜绝错误数据的产生。

第八条教育统计数据应进行定期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第九条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本单位应按时、按要求编制和提交各类教育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上报和真实反映。

第十条编制统计报表应遵循规范的格式和标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统计数据的变动和错误。

第十一条统计报表的审核应坚持细致、认真、严谨的原则,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对和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权威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错误或疑问的数据,应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反馈,核实真伪,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和正确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利用和应用第十三条教育统计数据可以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应正确使用统计数据,发挥其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四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四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____统计法》和国家教委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为做好我院的教育统计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统计工作在科学管理中的应用作用,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院的教育统计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且自觉接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条我院的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学院办公室设兼职教育综合统计员一人,在院办主任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教育综合统计管理。

学院建立教育统计工作网络,由各部门的内勤人员兼职教育统计工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四条院办公室教育综合统计人员有权搜集院内各部门统计资料、数字,进行统计调查。

有责任对各部门的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条院办公室教育综合统计人员管理本院的各类综合报表和各项统计数字。

建立必要的统计台帐,掌握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并____、整理本院的历史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网络的兼职教育统计人员应建立必要的原始台帐,系统地积累和整理本部门各种基本统计资料,掌握基本数字。

如有变动情况,应随时向院办教育综合统计人员提供资料、数字。

第七条各网络的兼职教育统计人员要认真填写各类基础报表的数字。

字迹工整、不涂改。

第八条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杜绝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数字的现象。

第九条认真贯彻执行《____保密法》,配合院保密委员会做好统计工作中的各项保密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我院的《教育统计报表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二)是指为保障教育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统计工作流程和相关职责的文件制度。

下面是一个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样例:1. 统计工作组织与领导1.1 设立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1.2 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领导、统计工作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制定统计工作计划、经费安排和人员配备等事项。

1.3 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统计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及领导小组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及领导小组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统计法》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为规范学校教育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进行教育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目的是搜集、整理、分析和利用各项教育相关数据,为学校决策提供支持和参考。

第四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原则是准确、及时、可靠、保密。

第五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和报表编制。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项统计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教育统计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统计工作。

教育统计工作办公室由负责人、统计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教育统计工作负责人由学校确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统计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教育统计工作人员应具备统计学基本理论知识和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

必要时,学校可聘请专业统计人员协助开展统计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数据收集:负责人根据学校教育统育统计工作计划和要求,汇总相关数据,并向各部门发放数据收集表。

(二)数据整理:统计工作人员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去除错误或重复数据,并进行数据清洗。

(三)数据分析:统计工作人员对整理好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生成相关报表和图表。

(四)报表编制:根据统计分析结果,编制并定期发布相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内各部门应配合教育统计工作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应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应与学校信息系统相结合,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处理。

第四章数据安全和保密第十三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数据应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教育统计工作人员对所接触到的数据应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十五条教育统计工作人员离职时,应交接相关数据和工作资料,并对已知的数据安全问题进行说明。

学校统计教育工作规章制度

学校统计教育工作规章制度

学校统计教育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统计教育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统计教育工作指导思想是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校统计教育工作的目标是提高学生的统计思维能力和数据分析能力,培养学生的数据素养,为其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基础。

第四条学校统计教育工作的原则是科学、规范、系统、持续,确保教育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学校统计教育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合理的统计课程安排,搭建统计实验平台,开展统计教育研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第二章统计课程设置第六条学校应根据学生年级和专业特点,制定不同层次的统计课程设置,并确保每位学生都能接受统计教育。

第七条学校应组织专业教师编写统计课程教材,内容要符合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法规和规定,教学方法要符合现代教育需求。

第八条学校要定期评估和调整统计课程,根据教学效果和学生需求,不断完善和优化统计课程设置。

第三章统计实验平台建设第九条学校应建设统计实验室和相关设备,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实验环境。

第十条学校要制定统计实验室管理规定,保障实验室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要组织专业教师进行统计实验指导,帮助学生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和数据处理方法。

第四章统计教育研讨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组织统计教育研讨会,邀请统计专家和教育学者分享经验和成果。

第十三条学校要鼓励教师参加统计教育研讨,提升教学水平和教育能力。

第五章教师队伍建设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统计教师培训机制,提高教师的统计知识和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要重视统计教师的岗位评定和激励,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统计教育档案,记录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教学成果,作为学校教育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同推动统计教育的发展和创新。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学校统计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部门根据本规章制度制定。

教育事业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事业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事业统计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幼儿园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条学校要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条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园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四条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六条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八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九条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制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第十条搜集、整理教育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电子注册信息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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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统计规章制度【篇一: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范本】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学校教育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教育部、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统计工作基本任务。

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规划、检查教育计划实行情况的重要依据,是学校科学管理的基础。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机构人员及职责一、学校确定由校长负责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列入领导工作日程,具体指导,定期研究,经常督促和检查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综合统计负责人,代表学校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执行综合统计的职能,其主要职能是:1、组织协调本校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的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2、对本校教育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3、统一管理全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台帐;4、会同有关基层部门建立、贯彻本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现代化。

三、基层统计工作是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的基础,各部门领导要对统计工作给予支持与指导。

学校根据各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有关部门设专、兼职统计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本部门业务主管机关颁发的统计调查任务;2、负责向校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提供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资料;负责向其他部门提供统计任务所需的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资料;3、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四、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素质,取得“统计上岗证”。

五、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检查统计资料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六、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综合统计对校长负责,各基层统计对综合统计负责。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全校统计资料、统计报表由综合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各基层部门在向上级机关和学校提供统计资料、报表的同时,必须报综合统计负责人一份。

一、实行统计报表审核制度。

综合统计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由主管校长签字后上报,各基层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报表,经部门领导签字交学校综合统计负责人审核,由主管校长签字后上报。

二、由综合统计负责人报送的统计资料、统计报表年终送档案室统一归档管理。

三、全校统计数据归口学校综合统计,避免数出多门。

学校各级领导制定政策、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工作成效;进行奖励和惩罚、发布信息、上报资料、发表文章需要统计资料时,必须以综合统计负责人签章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四、统计负责人必须严守保密和借阅制度,保管好历史、现行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一、兼职人员除完成日常本职工作以外,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统计工作,学校可视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统计工作人员奖励与处罚除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外,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者予以奖励;凡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 2 -【篇二:绥滨县教育体育局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绥滨县教育系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我县教育工作,以满足国家教育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需要,更好地为我县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管理服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教委、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教育系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统计工作基本任务。

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规划、检查教育计划实行情况的重要依据,是学校科学管理的基础。

我县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教育、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章教育系统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于守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满国新教育局工会主席、财审股长邹阳山教育局纪检书记成员:陈淑贤教育局财审股副股长邹德全教育局统计员第三章统计机构人员及职责二、综合统计负责人,代表学校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执行综合统计的职能,其主要职能是:1、组织协调教育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统计调查、部门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学校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2、对教育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3、统一管理统计调查表和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台帐;4、会同有关基层部门建立、贯彻本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现代化。

三、基层统计工作是教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的基础,各单位领导要对统计工作给予支持与指导。

单位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专、兼职统计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本单位业务主管机关颁发的统计调查任务;2、负责向局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提供与本单位有关的统计资料;负责向其他部门提供统计任务所需的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资料;3、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四、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素质,取得“统计上岗证”。

五、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检查统计资料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教育统计资料、统计报表由综合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各基层部门在向上级机关提供统计资料、报表的同时,必须报综合统计负责人一份。

一、实行统计报表审核制度。

上报的统计资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各基层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报表,经综合统计负责人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二、由综合统计负责人报送的统计资料、统计报表年终送档案室统一管理。

三、教育统计数据执行归口综合统计,避免数出多门。

上报资料、发表文章需要统计资料时,必须以综合统计负责人签章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四、统计负责人必须严守保密和借阅制度,保管好历史、现行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单位综合统计对法人负责,各基层统计对综合统计负责。

绥滨县教育局2009年5月26日【篇三:2014年教育统计报表修订内容及说明】2014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修订内容及说明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目录一、报表修订内容二、事业统计工作的常见问题三、2013、2014年高基报表对照变化表(高基教育报表变化说明)五、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园占地情况、校舍功能明细统计报表一、报表修订内容2三、事业统计工作的常见问题34四、2013、2014年报表对照变化表(二)高基教育报表变化说明1.高基317、高基318表,增加“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及以上”指标。

高基317硕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一、指标解释1.毕业生数:是指上学年度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数。

2.招生数:是指实际招收入学的新生数。

3.应届毕业生:是指完成上一级学历教育,当年毕业的学生。

4.在校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

5.预计毕业生数:是指学历教育中本学年内即将毕业的在校生数。

6.研究生:是指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

按学位层次分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按招生计划形式分为国家任务学生、委托培养学生和自筹经费学生;按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7.硕士研究生:是指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培养的学生,学制2-3年。

8.国家任务学生:是指培养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的研究生。

9.委托培养学生:是指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的研究生。

10.自筹经费学生:是指培养费用由学生承担的研究生。

11.学术型学位:是指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主要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

12.专业学位:是指以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填报说明1.只统计招生计划在本校(所)的通过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所招收的硕士研究生。

不包括出国和出国预备班的研究生,不包括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

2.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栏填写的各类小计及类别码顺序为:硕士研究生(43100)、其中:女(431002)、学术型学位硕士(43110)、其中:女(431102)、国家任务学术型学位硕士(43111)、委托培养学术型学位硕士(43112)、自筹经费学术型学位硕士(43113);专业学位硕士(43120)、其中:女(431202)、国家任务专业学位硕士(43121)、委托培养专业学位硕士(43122)、自筹经费专业学位硕士(43123);3.各类小计的关系:硕士研究生等于学术型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士之和;学术型学位硕士等于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学术型学位硕士分专业学生数之和;专业学位硕士等于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专业学位硕士分专业(领域)学生数之和;4.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硕士各类小计后填写分专业(领域)学生数,学术型学位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统计用)》填写,专业学位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按《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代码(统计用)》的专业(领域)代码填写。

专业代码的填写方法前五位为小计类别码,后六位为专业代码。

如:国家任务学术型学位硕士哲学专业的代码应填43111010101,委托培养学术型学位硕士哲学专业的代码应填43112010101,自筹经费学术型学位硕士哲学专业的代码应填43113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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