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外二环路廉(公)租住房配租事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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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外二环路廉(公)租住房配租事宜公示
为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市区外二环三标段22套廉租住房房源于2010年11月24日至2010年12月7日期间在南安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已有4户低收入家庭申请配租,已通过审核将予以配租,剩余18套。
经市政府同意,将剩余房源暂时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1]126号)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申请条件如下:(一)公租房申请对象:
1、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本市新就业干部职工。
3、在南安市区无自有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审核合格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配租,合格对象超过房源数量时,按《南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政文[2008]142号)轮侯分配。
(三)租金:5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15天。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在公示期内,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联系电话:86389622,地址:武荣大厦七楼,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申请表在南安房地产信息网()下载或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
附件1:南安市外二环路廉租住房房源
附件2:《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1]126号)
南安市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南安市外二环路廉(公)租住房房源
廉租住房房源:
603#单元A建筑面积:32.3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20㎡,公摊面积:14.16㎡。
603#单元B建筑面积:29.7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6.74㎡,公摊面积:13.02㎡。
603#单元C建筑面积:32.29㎡,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16㎡,公摊面积:14.13㎡。
18.35㎡,公摊面积:14.27㎡。
604#单元A建筑面积:32.3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20㎡,公摊面积:14.16㎡。
604#单元B建筑面积:29.7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6.74㎡,公摊面积:13.02㎡。
604#单元C建筑面积:32.29㎡,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16㎡,公摊面积:14.13㎡。
604#单元D建筑面积:32.6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35㎡,公摊面积:14.27㎡。
605#单元G建筑面积:20.38㎡,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35㎡,公摊面积:2.03㎡。
703#单元A建筑面积:32.3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20㎡,公摊面积:14.16㎡。
703#单元B建筑面积:29.7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6.74㎡,公摊面积:13.02㎡。
703#单元C建筑面积:32.29㎡,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16㎡,公摊面积:14.13㎡。
703#单元D建筑面积:32.6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35㎡,公摊面积:14.27㎡。
704#单元A建筑面积:32.3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20㎡,公摊面积:14.16㎡。
16.74㎡,公摊面积:13.02㎡。
704#单元C建筑面积:32.29㎡,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16㎡,公摊面积:14.13㎡。
704#单元D建筑面积:32.6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35㎡,公摊面积:14.27㎡。
705#单元G建筑面积:20.38㎡,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35㎡,公摊面积:2.03㎡。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二:
南政办〔2011〕126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南安市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根据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制套型面积、设定供应对象和阶梯租金标准,供应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且只租不售。
三、公租房是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公租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公租房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并会同发改、国土资源、民政、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物价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管理工作。
五、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
(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村、居、社区、工业园区、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
建设的;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际缴库收入计提2%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各类企业、单位投资或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社会捐赠;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七、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增加10%以下。
八、非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严禁将公租房用地变相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九、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要明确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
十、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
十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采用划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