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

合集下载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也正在逐步完善,股权类别更加丰富,优先股也开始受到投资者关注。

优先股是一种新型的股权,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可以有效控制公司管理层的决策。

因此,对优先股的试点管理办法的制定,需要重视和深入研究。

二、定义优先股是指优先享受公司分配股息、分保证金、股本融资、增发股票和灵活性出资的一种特殊股权。

与普通股的区别在于,优先股拥有的权利要高于普通股,具有优先分配利润、股息,以及投票权,且投票权重要大于普通股。

三、原则1、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坚守原则,强化保护。

优先股赋予投资者投资保护的权利,一切以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利益最大化,坚持原则,确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2、审慎管理,加强监督。

针对优先股,应当加强监管,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防止违规操作,定期审计,强化内部控制,保持公司稳定发展。

3、合理运用,提高绩效。

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资本运营效率,合理运用优先股权控制结构,积极推动公司绩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办法1、发行规模对于发行优先股,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发行规模,发行的量应当占公司的总股数的比例,合理管理结构体系。

2、分配方式优先股的发行收益,可以根据公司所制定的规则进行分配,分配方式也应当考虑市场的流动性,以及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分配合理、可行。

3、占比限制优先股的发行占比不宜过大,最好不应该超过公司总股数的四分之一,以防止优先股成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实现公司绩效。

4、投票权优先股应当有投票权,但投票权的比重不宜太高。

同时要明确优先股的参股人,对于投票权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

五、结束语优先股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常用的股票类型之一,对于优先股的试点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和发展的迫切需要。

本文在此做出建议,希望能够给政府和相关部门带来有用的启示,帮助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取得更大的成功。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我国股份制公司改革发展,推进公司治理质量和企业治理水平的提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现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如下:一、总则(一)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的关于优先股试点管理的技术性规范。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试点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以及放开上市的优先股。

(三)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用的优先股,以及放开上市的优先股。

二、发行与上市(一)优先股试点发行1、申报发行优先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发行计划应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3)具备发行担保人的财务实力和信誉;(4)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服务团队;(5)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和投资者保护机制;(6)具有满足发行和上市要求的新三板市场资格,并提交相关文件。

2、发行优先股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优先股发行前期准备工作,确定发行条件、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发行细则,等待证监会审核。

3、优先股发行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计划发行,不得擅自更改。

发行后,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证券交易,并尽快向投资者登出优先股股票。

(二)优先股试点上市1、申报上市优先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境内上市:应当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服务团队;当年实现净利润有至少两年;应当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和受保护的投资者保护机制;(2)境外上市:应当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服务团队;实现净利润有至少两年;前三期归母净利润累计至少五年以上;应当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和受保护的投资者保护机制;2、优先股上市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流程,如实及时向投资者登出股票,并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引言为了推动优先股市场的发展,提高投资者的参与度和风险防范能力,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和介绍。

一、试点内容根据本管理办法,试点范围包括发行人、发售对象、募资金额、特征和上市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一)发行人试点发行人应当为具有稳定盈利能力、资本充足、信息披露规范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制企业。

其主营业务应当安全、稳健、规范。

特别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优先股的试点发行人。

(二)发售对象发售对象主要包括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但不包括普通股东,其投资金额应当为个人或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的净资产不超过10%。

(三)募资金额试点过程中,发行人各期发行优先股募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公司净资产的50%。

尤其是对于资本市场需求大,发展空间广等领域的试点企业,在发行优先股的同时应注意扩充其他融资渠道。

(四)特征本管理办法对所发行的优先股提出严格的要求,例如募资期限不得少于5年,最高股息率不得超过7%,不可转股,发行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50%,持有期限不少于1年等。

其中,持有期限不少于1年的要求是为了促进投资者长期投资和持有,减少对市场短期影响,有助于稳定价值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同时,也鼓励发行人通过销售优先股融资,达到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股权结构等目的。

(五)上市条件试点企业须在申请上市前,年度净利润连续两年稳定盈利,其他条件符合证券市场的相关要求。

在上市后,还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持股通报、股东大会等活动,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二、试点管理(一)发行审核试点企业应当符合发行条件,向证监会申请募集资金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优先股,申报文件需包括优先股的发行信息、交易协议、承诺书等重要文件,以便监管部门审核。

(二)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及时对其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股份回购报告书、重组方案及变更方案等文件。

C14072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100分优先股试点办法[修改版]

C14072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100分优先股试点办法[修改版]

c14072 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100分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累计()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a. 一个b. 两个c. 三个d. 五个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2.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人。

a. 100b. 200c. 500d. 50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3.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a. 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五十b. 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c. 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d. 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七十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4.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内实施首次发行。

a. 6个月b. 3个月c. 12个月d. 36个月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二、多项选择题5. 根据我国现实需求,下列选项中属于适合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的是()。

a.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b. 股价破净公司c. 属于加速产业整合行业的公司d. 对股权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公司e. 中小企业您的答案:a,c,d,e,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6.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b.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c.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d. 上市公司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您的答案:b,a,c,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7. 在德国,优先股具有以下()等特点。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的方式,加强股权融资市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是指具有优先股权益的股票,即在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处分财产时,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分配权或者优先受益权的股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

本办法规定的优先股发行试点范围为不超过五家,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在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处分财产时,按照约定优先分配权或者优先受益权确定所得权益的证券。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一)在上一会计年度末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并经营管理良好,有发行优先股的明确融资需求,并取得监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在发行优先股前,公司应当制定发行优先股的实施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与优先股投资者商议确定优先股的发行价格和数量,并在发行股分时向全体股东以及中国证监会提交证监会核溢价发行的申请。

第八条优先股的发行价格应当合理,不得低于股分面值且应当低于次级公司债自发售日起年化收益率的1/3。

第三章交易及权益约定第九条上市公司在发行优先股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优先股是否参预公司的决策或者管理,以及对于未依法召开股东大会的重大事项、公司决策中的优先股股东表决和优先股权益转让等情况,应当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为其发行的优先股确认特定交易所,在指定的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满足相关监管部门对优先股上市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优先股在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处分财产时,应当按照约定优先分配权或者优先受益权确定所得权益。

第十二条优先股的持有期限应当根据依法制定的约定进行。

第十三条优先股股东除享有按照道理得到的优先权益外,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影响公司重要战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02-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简版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简版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为了进一步完善股权融资工具的种类,丰富市场投资品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优先股进行试点。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包括试点区域、试点范围、试点期限、发行条件以及监管措施等。

二、试点区域本次试点将在中国内地的若干市场进行,具体试点区域将由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决策。

三、试点范围1. 发行主体:试点的优先股发行主体为注册资本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关联方。

2. 股权结构:发行优先股后,股权结构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

3. 发行方式:优先股可由发行人及其承销商通过自行认购、定向增发等方式进行发行。

4. 优先权和权益:优先股持有人享有一定的股权优先权和分红权益。

四、试点期限本次优先股试点的期限为5年,自试点正式启动之日起算。

五、发行条件1. 盈利能力:优先股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连续两年利润稳定。

2. 公司治理:发行人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公司治理健康。

3. 扩股限制:发行优先股后,发行人须遵循股东扩权比例限制,确保普通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4. 固定分红比例:发行人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红给优先股持有人。

六、监管措施为了保证优先股试点的顺利运行,证监会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优先股的信息。

2. 创新监管:证监会将配合监管科技发展,使用先进的监管科技手段对优先股市场进行监管。

3. 积极监测:证监会将密切关注试点情况,随时对市场运行进行监测和评估。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七、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购买优先股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1. 市场风险:股市波动风险可能导致股价下跌,投资者可能无法按时获得预期回报。

2. 流动性风险:相对于普通股,优先股的流动性较差,可能存在买卖受限的情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股票市场体系,加强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章试点内容
第一节试点范围
本试点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发行优先股的情况。

第二节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发行优先股,实现以下目标:
1. 扩大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升企业发展能力;
2. 完善股权结构,增强公司治理能力;
3. 探索新的股份制度,推动资本市场创新发展。

第三章试点程序
第一节试点准备阶段
1. 企业拟定试点方案,并提交相关监管部门审核;
2. 监管部门审查审核试点方案,并发出试点准备通知;
3. 企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完成试点准备工作。

第二节试点发行阶段
1. 企业制定优先股发行计划,并公告发行公告;
2. 投资者参与认购优先股,并支付认购款项;
3. 企业根据认购结果确定发行方案,并完成优先股发行。

第三节试点监管阶段
1. 监管部门对试点发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试点发行进行评估;
3. 监管部门根据试点评估结果,提出监管建议和风险提示。

第四章试点期限
本试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附则
本试点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

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

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C14072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答案课后测验100分C14072 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答案课后测验100分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应在付息日前至少()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A. 3B. 5C. 10D. 15 描述:null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A. 6个月B. 18个月C. 12个月D. 36个月描述:null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的股息。

A. 6个月B. 9个月C. 一年D. 两年描述:null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企业国有资产优先股权化的制度设计[摘要]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其优先股权化需要区别对待。

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不宜优先股权化,竞争型国有企业可以充分优先股权化,混合型国有企业应该部分优先股权化。

根据股权制衡的要求,优先股权化的同时必须引入作为普通股东并拥有足额资本金的民间所有者,优先股的种类应以固定股息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为主,还应建立优先股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参与普通股东大会以及优先股表决权复活等企业管理制度。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优先股;国有企业分类;股权制衡优先股的管理权劣后性保障国有企业的独立性,优先股的财产权优先性保障对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优先股的上述作用还能促进国有企业布局结构的调整。

因此,优先股对深化国企改革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

但是,优先股作用的发挥,还需具体的制度设计。

①我国国有企业体量大、分布广,形态非常复杂,情况千差万别,优先股权化不能一刀切。

哪些国有企业适合于优先股权化、如何确定优先股的比例(优先股在企业国有资产中占的比例),便是具体制度设计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最新2018】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范文模板 (11页)

【最新2018】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一)(二)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三)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四)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五)发行优先股;(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公司制定了《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经证监会批复同意,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所发行优先股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通过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办理优先股的集中登记存管。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优先股持有人名册登记。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优先股的认购、交易和转让等活动,应当通过本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进行,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优先股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办理优先股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优先股登记申请;(二)发行优先股需有权机构核准、审查的,还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通过核准、审查的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豁免申请核准的,应当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优先股发行确认文件;(三)承销协议(如有);(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转移手续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有)等;(五)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转让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优先股的,还需提供网下发行的优先股持有人名册,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代码、证券账户号码、优先股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本次登记的持有数量等内容;(六)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申报国有股东、外国投资者(含外国战略投资者)持股情况的,发行人需提供有权部门对上述股东持有人类别认定的批准文件及相关申请;(七)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八)发行人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九)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十)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让、披露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以下简称“《指导意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优先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优先股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第五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运行规则,充分揭示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第六条发行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参照本所《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在本所办理优先股公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发行申请书;(二)网上发行申请表(如有);(三)中国证监会核准优先股发行的文件;(四)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览;(五)发行公告;(六)网上路演公告(如有);(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发行对象及人数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在本所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优先股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第十条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所上市:(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申请优先股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优先股发行条件;(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